審理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8)遼刑再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8-02-13
審理經(jīng)過
原審被告人李某1、薄某2徇私枉法一案,葫蘆島市龍港區(qū)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葫龍刑初字第12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李某1、薄某2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宣判后,葫蘆島市龍港區(qū)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被告人李某1、薄某2提出上訴。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0)葫刑二抗字第00009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葫蘆島市龍港區(qū)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9日作出(2011)葫龍刑初字第00048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李某1、薄某2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宣判后,被告人李某1、薄某2不服,提出上訴。2011年9月3日,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1)葫刑二終字第00053號刑事判決,撤銷葫蘆島市龍港區(qū)人民法院(2011)龍刑初字第00048號刑事判決,宣告被告人李某1、薄某2無罪。該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遼寧省人民檢察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遼檢訴一刑抗[2012]第3號刑事抗訴書,向本院提出抗訴。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遼刑抗字第6號再審決定,指令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4)葫審刑終再字第00002號刑事裁定,維持該院(2011)葫刑二終字第00053號刑事判決。該裁定已發(fā)生法律效力。遼寧省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遼檢公二審刑抗[2018]1號刑事抗訴書,以原判認定事實錯誤,導致認定二原審被告人無罪的錯誤結果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抗訴。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的抗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決定如下:
再審裁判結果
指令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