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
法院案號:(2016)黑0103刑初54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虛開發(fā)票罪
裁判日期:2016-06-16
審理經過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哈南檢刑訴[2016]4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洪志犯虛開發(fā)票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洪志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吳某某(另案處理)承包哈爾濱某某消防智能化有限責任公司某某工程人工勞務部分,因其所雇用人員均為臨時工,且個人無開具發(fā)票資質,無法向哈爾濱某某消防智能化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發(fā)票進行財務結算,遂于2011年10月找到被告人張洪志為其虛開發(fā)票,張洪志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以哈爾濱企聯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為出票單位,為吳某某虛開票號為01261682號發(fā)票1份,票面金額人民幣745500元,并收取非法所得人民幣5000元。經黑龍江中原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鑒定,哈爾濱企聯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為哈爾濱某某消防智能化有限責任公司虛開勞務發(fā)票1份,金額人民幣745500元。張洪志于2016年4月7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戶籍證明及現實表現、記賬憑證、發(fā)票、收據、勞務派遣協議、情況說明、證明、稅務登記證、營業(yè)執(zhí)照、工商檔案、證人吳某某、李某某的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洪志虛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虛開發(fā)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懲處。張洪志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洪志犯虛開發(fā)票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已繳納)
二、沒收被告人張洪志違法所得人民幣5000元,上繳國庫。(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賈群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郭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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