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鄭州市惠濟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0)惠刑初字第282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
裁判日期: 2010-09-16
審理經(jīng)過
鄭州市惠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鄭惠檢刑訴(2010)1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某1、賈某2、賈某3、王某4、賈某5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被告人賈某1、賈某2、賈某3、王某4、賈某5、榮某6、冉某7犯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賈某1、賈某2、王某4、賈某5犯綁架罪;被告人賈某1、賈某2、王某4、賈某5、榮某6、冉某7、賈某8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被告人賈某1犯故意傷害罪,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鄭州市惠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燕、陳萍出庭支持公訴,八被告人及相關的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鄭州市惠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如下: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
自2005年4月份以來,被告人賈某1為獲取非法經(jīng)濟利益,確立自己在惠濟區(qū)金洼村及周邊地區(qū)的強勢地位,以農(nóng)村基層組織為掩護,有組織的發(fā)展、籠絡金洼村閑散村民,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賈某1為首的,宋建中(另案處理)及被告人賈某2、賈某3為骨干,王某4、賈某5、金強、馮寶平(二人另案處理)等人為參加的具有黑社會性質(zhì)的犯罪組織。該組織成員固定,紀律明確。要求組織成員必須聽從賈某1的領導和指揮,出事后不能亂咬人等。
為了獲取非法經(jīng)濟利益,支持該組織發(fā)展,賈某1依仗村主任的身份,授意、指使團伙成員到處插手工地,非法斂財。賈某1先后將團伙成員安排在村委會任職,根據(jù)所起作用大小,分發(fā)不同數(shù)額的工資報酬。
為了更好的實施犯罪行為,該組織擁有刀具數(shù)把,購買鋼管數(shù)根,大肆進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綁架、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先后致傷十多人,暴力性明顯。
為掩蓋罪行,該組織在實施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綁架、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犯罪行為時均打著村委的名義或維護群眾利益的旗號。賈某1及其手下人員通過有組織的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已經(jīng)對金洼村及周邊地區(qū)形成心理強制,稱霸一方,造成當?shù)厝罕姲踩邢陆怠⑵髽I(yè)人心惶惶,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經(jīng)濟及社會生活秩序。2006年4月份,被告人賈某1為了增強團伙實力,給團伙成員王某4等人牟取經(jīng)濟利益,指使趙斌到中實公司要求往“中原桂冠”小區(qū)送料。中實公司總經(jīng)理蘇新奇及副總經(jīng)理張進有為了使“中原桂冠”小區(qū)工地不再遭受賈某1阻擾,被迫同意。賈某1在得知中實公司送料業(yè)務已被賈松強所有后,再次指使趙斌強行從賈松強處索取十棟樓的送料業(yè)務,交給王某4經(jīng)營。后王某4組織趙長利、青海彥等人以高出市場5至10元的價格,強行向“中原桂冠”小區(qū)送料。施工方在得知中實公司曾被賈某1團伙圍堵工地大門索取錢財?shù)氖虑楹?,也被迫同意王?等人送料。后王某4拿出兩萬元交給賈某1,賈某1將錢分發(fā)給團伙成員,賈某1分得一千元。2006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賈某1找借口將與其不和的趙文亮五組組長免掉。趙文亮到金洼村委會找賈某1理論,被賈某1打罵。后賈某1安排宋建中、賈某3抱個選舉箱選舉趙玉波為五組組長。
(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1、2005年4月份,被告人賈某1為了給團伙成員牟取經(jīng)濟利益,爭搶大象出版社工地的送料業(yè)務并向大象出版社索取錢財,先后指使、授意宋建中(另案處理)及被告人賈某2、王某4、榮某6、冉某7、金強(另案處理)等人,多次封堵大象出版社工地大門,辱罵、威脅施工人員,阻撓工地正常施工,造成大象出版社工地施工方經(jīng)濟損失達10萬余元,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生產(chǎn)生活秩序。
2、2010年1月18日上午8時許,在被告人賈某1的幕后指使下,被告人賈某8伙同賈彥妮、賈天明、賈中央、賈小河(該四人另案處理)預謀商量后,聚集被告人賈某5等百余名村民,用機動三輪車、電動車等圍堵迎賓路辦事處長達五個多小時,致使辦事處無法正常開展工作。在辦事處工作人員勸阻無效的情況下,于2010年1月18日下午14時左右,又用機動三輪車、電動車等將花園路、英才街全部堵住,阻斷交通一個小時,造成交通秩序極度混亂,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
3、2007年5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王某4與孫新安、黃百軍、金永建(該三人已判刑)等人預謀商量后,糾集人員先后八次堵截出入裕華明珠工地的運土車,爭搶裕華明珠工地土方工程活,致使該工地施工嚴重受阻,造成巨大經(jīng)濟損失,嚴重擾亂了社會生產(chǎn)生活秩序。
(三)綁架罪
2005年7、8月份,被告人賈某1、王某4、賈某2、賈某5等人酒后回金洼村,賈某1駕車行駛至花園路賈魯河橋處,因車速過高,為避免與前方行駛的貨車追尾,而撞向隔離帶,致使自己的車輛被撞壞。為防止交警出面處理該事故,賈某1及其成員強迫扣押被害人及被害人所駕駛的大貨車到其村內(nèi),將被害人李全明、許清雷押至村委治安室內(nèi),使用暴力行為迫使被害人寫下一張十八萬的欠條,因被害人沒有錢支付,遂要求被害人給被害人的老板(系貨車車主)王英廣打電話要錢,王英廣連夜從新鄉(xiāng)趕至鄭州,經(jīng)過中間人范志剛從中協(xié)調(diào),索要錢財8000元,后才將被害人及所駕的貨車予以放行。李全明、許清雷被強行扣留在金洼村委會三個小時左右,并被賈某1手下看管、毆打。
(四)尋釁滋事罪
1、2005年4月份,為表現(xiàn)團伙的強勢地位,獲得中州大學建筑工地送料業(yè)務,在被告人賈某1授意、指使下,宋建中(另案處理)及被告人王某4糾集被告人賈某2、榮某6、冉某7、金強(另案處理)、馮寶平(另案處理)等四十余人手持木棍、鋼管、刀具,封堵中州大學工地大門,阻止徐蓮峰、趙國安等人向工地送料,進行滋事,造成中州大學工地無法正常施工。
2、2005年4、5月份,被告人賈某1想要副車墊,并指使被告人賈某2到劉廣振車墊廠免費拿一副。賈某2遂帶領被告人冉某7、李洪亮(另案處理)等人到劉廣振的車墊廠,以檢查消防為名,將車墊廠卷閘門拉住,不讓車墊廠正常生產(chǎn)。后賈某2從車墊廠免費拿走一副車墊,給了賈某1。
3、2005年5月7日,被告人榮某6經(jīng)賈某1的挑撥、唆使,在金洼村委會隨意毆打與其不和的賈小喜。經(jīng)鄭州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賈小喜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4、2005年6月份,被告人賈某1為獲取非法經(jīng)濟利益,帶領被告人賈某2、賈某3、宋建中(另案處理)等人,以將中實公司占用土地進行復耕為由,威脅中實公司,并指使賈某2、馮寶平(另案處理)等人到中實公司工地上,阻擾工人正常施工,強行索要中實公司30萬元錢,以“遮陰費”、“青苗補償費”等名義入到金洼村委會賬面上,歸賈某1支配。后賈某1將其中的4萬余元用于團伙非法支出。
5、2005年7月28日,被告人賈某1在社區(qū)工地手續(xù)未辦齊全的情況下,便組織人員強行鏟除地面附屬物。為表現(xiàn)其強勢地位,賈某1通過孫文杰(另案處理)組織30余名社會人員充當打手,授意誰阻攔就打誰,并告知宋建中(另案處理)及被告人賈某2、賈某3在推地時表現(xiàn)積極點。后賈某2根據(jù)賈某1指示,將社會人員領往工地,聽從賈某3指揮。在推地過程中,賈某3與村民發(fā)生沖突,即帶領社會人員將村民金柏園、邱生育、趙耿泉、金遂央等人打傷。在毆打村民的過程中,被告人賈某5聽從賈某3指揮,和賈某3一起將趙耿泉鐮刀奪下,并毆打趙耿泉。經(jīng)鄭州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金柏園、邱生育、金遂央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6、2005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賈某1帶領手下宋建中、趙斌(二人另案處理)前往金洼村北面省教育廳教育書刊印刷廠,以變壓器占用金洼村土地為由,并以斷電相威脅,向印刷廠索要錢財,進行滋事。事后印刷廠負責人吳雪明通過中間人找賈某1協(xié)調(diào),并宴請賈某1等人吃飯,在賈某1收受兩條香煙后,方才作罷。
7、2005年9月份左右,為向中實公司、污水處理廠繼續(xù)索要錢財,被告人賈某1指使村里電工將金洼村附近高壓電線拉斷,并派人看守,不讓花園口電管所人員將高壓線接上,致使污水處理廠、“中原桂冠”小區(qū)等地方斷電近10個小時,造成污水處理廠污水不能正常處理,“中原桂冠”小區(qū)工地不能正常施工。
8、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賈某1指派宋建中(另案處理)及被告人賈某2、賈某3到金水區(qū)路砦村橋梁廠,以橋梁廠的車太重,會壓壞賈魯河橋為名,向橋梁廠索要錢財。在橋梁廠負責人拒絕賈某1索要20萬元錢后,賈某1安排宋建中在賈魯河橋上樹一個限重八噸的牌子,并指使賈某2安排治安員李建發(fā)到賈魯河橋上,阻攔橋梁廠的車,不讓從橋上通過。
9、2005年11月8日,被告人賈某1為向大象出版社攤派報紙,指使宋建中(另案處理)及被告人賈某3用下方土將大象出版社大門封堵,嚴重影響了大象出版社工地的正常施工。
10、2006年5月19日,因金洼村村民王國明未經(jīng)被告人賈某1允許,在宅基地上建房。賈某1便帶領宋建中(另案處理)及被告人賈某2、賈某3等人用推土機將王國明的房子推倒。王瑞安出面阻止,被賈某1、賈某3等人隨意毆打。
11、2006年1月13日,因金洼村村民李國祥在其倉庫邊架電線桿、裝變壓器,未經(jīng)被告人賈某1允許。賈某1遂指使宋建中(另案處理)及被告人賈某2、王某4等人用鏟車將已架好的兩根電線桿鏟斷。并將李國祥的變壓器的所有權收歸金洼村委會。被鏟斷的兩根電線桿價值3600元。
12、2006年12月1日,被告人賈某1在配合“新大地”置業(yè)有限公司測量地面附屬物的過程中,在已有保安公司人員維持秩序的情況下,私自讓孫文杰(另案處理)組織20余名社會人員身穿迷彩服充作保安,授意誰阻攔就打誰。后孫文杰叫的社會人員和保安公司保安同村民發(fā)生沖突,將村民賈彥中、賈保林、王海金等人打傷。經(jīng)鄭州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賈彥中、賈保林、王海金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13、2009年11月11日,被告人賈某1開車在英才街拐角處與一輛郵政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賈某1同郵政車司機徐慧力發(fā)生矛盾。賈某1指使范永平、王帥、李瑞凱(三人均另案處理)隨意毆打郵政車司機徐慧力。經(jīng)鄭州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徐慧力的損傷程度為輕傷。經(jīng)協(xié)調(diào),賈某1給徐慧力2萬5千元錢作為補償。
(五)故意傷害罪
2006年10月31日,因金洼村民冉國安不愿意金洼村委會強行賣地,將量地人員的尺子拿走。被告人賈某1認為冉國安不聽他話,到惠濟區(qū)王崗村找到冉國安,將冉國安打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冉國安的損傷程度為輕傷。經(jīng)協(xié)調(diào),賈某1給冉國安十萬塊錢作為補償。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了本案有關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辨認筆錄、現(xiàn)場及相關照片、相關書證等證據(jù)材料。根據(jù)指控的事實、證據(jù)及當庭發(fā)表的意見,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賈某1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綁架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賈某2的行為構成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綁架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告人賈某3的行為構成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王某4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綁架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告人賈某5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綁架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告人榮某6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告人冉某7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告人賈某8的行為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同時還認為被告人賈某1、賈某2、賈某3、王某4、賈某5、榮某6、冉某7均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賈某1系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賈某3有立功表現(xiàn),可以從輕處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賈某1辯稱,指控的所有罪名均不能成立;村干部均是經(jīng)選舉產(chǎn)生的,自己沒有安排任何人,也沒有為任何人發(fā)工資,工資是辦事處審核發(fā)放的,收中實公司的30萬元錢入到村委帳上,支出是由辦事處審核的,沒有在周邊的任何企業(yè)承攬任何工程,沒有掙任何的錢;關于指控的三起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均沒有參加,也沒有指使任何人;關于指控的綁架,是正常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巡警同意自行協(xié)商,沒有限制任何人的自由,也沒有毆打任何人,被害人也沒有報案,如果有毆打、限制自由他們會報案的;關于指控的十三起尋釁滋事,有的不知道,知道的是職務行為;關于故意傷害,已經(jīng)賠償,被害人已表示諒解,并且不是故意打他的。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賈某1等人不符合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特征,不應認定其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指控賈某1犯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應予以認定;指控賈某1綁架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被告人的行為是權力自救,不構成綁架罪;指控的尋釁滋事第一、二起,沒有證據(jù)證明賈某1指使,第三、十三起已經(jīng)公安機關調(diào)解處理,其他九起均系履行職務的過程中與他人發(fā)生的沖突,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尋釁滋事的行為特征,不應予以認定;指控的故意傷害已經(jīng)公安機關調(diào)解處理,不應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賈某2辯稱,不應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沒有非法斂財,沒有殘害過任何人,沒有敲詐過任何人,自己作為村委干部,是經(jīng)選舉產(chǎn)生的,沒有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只是為村民謀利益;關于指控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是履行職責,沒有與被害人吵也沒有打,還勸阻了對方;關于綁架,認為只是一次交通事故,也協(xié)商解決了;關于尋釁滋事大部分都是村務工作。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本案不符合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的構成要件,指控的綁架不能成立,最多只是敲詐勒索,指控的其他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賈某3辯稱,自己不應為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骨干;指控的尋釁滋事是村里安排去的,關于毆打金柏園是因為他們先把我的頭打爛了我才動的手,有的只是去轉了一圈,也沒有起大的作用。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賈某3在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中,不是骨干成員,僅僅是一般參與者,有立功表現(xiàn),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對其應減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4辯稱,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沒有打任何人;關于送料與賈某1無關;關于推倒李國祥線桿只是讓去但自己沒有參與;關于綁架只是幫助拖了車。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王某4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但其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綁架罪、尋釁滋事罪,其在指控的第一起尋釁滋事犯罪中系從犯,具有依法減輕處罰情節(jié)。
被告人賈某5辯稱,關于指控的涉黑認為不構成,工資是村上發(fā)的一個月200元,沒有開會商量;關于綁架,自己就沒有下車,到村委會就睡覺了,所發(fā)生什么事均不知道。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關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被告人賈某5主觀上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的故意,只是參加維護村里的一些正常的治安工作,客觀上沒有實施參加的行為,其行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關于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告人賈某5既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積極參加者,其行為不構成犯罪;關于綁架罪,被告人賈某5主觀上沒有勒索財物的故意而綁架他人,客觀上也沒有對他人實施暴力,是一起交通事故,且當時出警交警也同意他們調(diào)解,事故已經(jīng)處理,不應再處理,其行為不構成犯罪;關于尋釁滋事,被告人賈某5只是為了幫助其親戚賈某3的忙,沒有尋釁滋事的故意,也沒有行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榮某6辯稱,關于圍堵大象出版社和中州大學均是去了一會兒,就被家人叫走了;關于毆打賈小喜那一起,不應是尋釁滋事,是說事的,雙方都打了,也解決過了,沒有在村委任過任何職務,也沒有從村委掙過錢。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指控被告人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無異議,但系從犯,初犯,認罪態(tài)度好,主觀惡性不大,可酌情從輕處罰;指控尋釁滋事罪不能成立,關于在中州大學工地滋事,被告人走到半路就被其母親叫回,后他只到現(xiàn)場幾分鐘,關于毆打賈小喜是被告人找被害人說理時發(fā)生廝打,造成被害人輕微傷,并已賠償?shù)玫搅吮缓θ说恼徑狻?/p>
被告人冉某7辯稱,自己是治保員,參與的事情都是根據(jù)治保會安排的職務行為,其他參與的治保員均沒有追究責任。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冉某7系從犯,主觀惡性低,犯罪情節(jié)較輕,認罪態(tài)度好,應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賈某8辯稱,沒有指使也沒有參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沒有擾亂的故意,在被告人家中只是商議去辦事處上訪,沒有指使、參與圍堵辦事處和道路,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為支持其辯護意見,被告人賈某1辯護人向法庭出示了證人朱天中、范志剛的證明,用于證明指控的綁架系交通事故,修車需九千元,經(jīng)交警同意雙方協(xié)商賠償了八千元;出示的賈松強證明用于證明王某4送料是他自愿讓出的;出示的協(xié)議書用于證明將徐慧力打傷雙方已協(xié)商解決。被告人榮某6的辯護人向法庭出示了證人青喜云、趙文選、張靜、孫麥來、邵海燕、金永軍、金小五出具的情況說明,用于證明榮某6在圍堵大象出版社工地和在中州大學工地滋事兩起事中在現(xiàn)場時間不長就被其母親叫回家了。被告人賈某8的辯護人向法庭出示了證人馬美英、趙菊梅、彭愛茵、呂東珍的證明用于證明賈某8到現(xiàn)場時路已被堵,沒有起帶頭作用,沒有擾亂社會秩序的故意和行為,還勸解疏散圍觀群眾,不讓群眾堵路。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關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
自2005年4月份以來,被告人賈某1為獲取非法經(jīng)濟利益,確立自己的強勢地位,以農(nóng)村基層組織為掩護,有組織的發(fā)展、籠絡金洼村閑散村民,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賈某1為首的,宋建中(另案處理)及被告人賈某2、賈某3為骨干,被告人王某4、賈某5、金強、馮寶平(二人另案處理)等人為參加的具有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該組織成員固定,紀律明確。
為了獲取非法經(jīng)濟利益,支持該組織發(fā)展,賈某1以村主任的身份,授意、指使團伙成員插手工地,非法斂財。為發(fā)展、壯大組織,賈某1先后將團伙成員安排在村委會任職,根據(jù)所起作用大小,分發(fā)不同數(shù)額的工資報酬。
為了更好的實施犯罪行為,該組織擁有刀具數(shù)把,購買鋼管數(shù)根,進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
當?shù)厝罕姾推髽I(yè)迫于該組織淫威,被害后只得忍氣吞聲。為掩蓋罪行,該組織在實施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犯罪行為時均打著村委的名義或維護群眾利益的旗號。被告人賈某1及其手下人員通過有組織的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欺壓、殘害群眾,對金洼村及周邊地區(qū)形成心理強制,造成當?shù)厝罕姲踩邢陆?、企業(yè)人心惶惶,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經(jīng)濟及社會生活秩序。
證實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供述:證實以賈某1為首的涉黑組織在金洼村一帶形成情況以及該組織以村委組織結構為特征,假借村委名義為該組織及其成員謀取利益,掌控金洼村政治、經(jīng)濟利益,給金洼村及周邊企業(yè)的發(fā)展造成了惡劣影響。
(1)被告人賈某1的供述,證明其競爭金洼村委會主任的目的、競爭的手段以及競爭上主任后為了發(fā)展勢力先后把支持他的一部分人安排到村委會工作,或者把與他關系好的人安排到重要崗位的情況。其供述還證明了每個被告人所處的地位,對他們的要求,依仗村長的身份,借著團伙的勢力,在金洼村及其周邊地區(qū)釁事,訛錢,排擠競爭對手,擴大團伙的影響力,增強團伙的實力,讓群眾屈服他們,2007年的時候,因為其在金洼村鬧騰得厲害,迎賓路辦事處將賈某1調(diào)到辦事處工作,其仍然指使村民去迎賓路鬧騰,把金洼村及其周邊的企業(yè)禍攪的一塌糊涂,嚴重破壞了金洼村的投資環(huán)境,影響了群眾的社會生活的事實。
(2)被告人賈某2的供述,證明賈某1任村長后,因其與賈某1關系好,就被安排任治保會副主任,賈某1還安排了與他關系比較好的宋建中、趙斌、賈某3、王某4等人在村里工作,還有冉某7、榮大毛、金強、馮小寶、賈某8、馬宏偉等人都聽從賈某1的指揮,想跟著賈某1得到點好處,聽賈某1的安排,根據(jù)賈某1的命令辦事,有啥事賈某1都不直接出面,首先安排其、賈某3、宋建中、孫文杰、王某4等人去干,然后再叫其他人,出了事都由賈某1擺平。趙斌也不直接出面,在背后給賈某1出主意,管理資金。平時賈某1的要求主要是聽他的話,永遠跟他站在一起;有啥事到公安機關后不能亂說等等。跟著賈某1干了許多違法事情,弄得當?shù)刂伟惨凰?,群眾和企業(yè)都是敢怒不敢言,嚴重影響了那里的治安、經(jīng)濟環(huán)境的事實。
(3)被告人賈某3的供述,證明被告人賈某1通過賄選當上村長之后,不斷發(fā)展自己的人員,在村委會安排職務,每月發(fā)放工資。為了顯示自己的強勢,賈某1開始指示他們不斷堵周邊企業(yè)、建筑公司等地方的大門,以及毆打村民,強行征地等,還通過堵門向這些地方要過錢的事實。
(4)被告人王某4的供述,證明被告人賈某1當上村長后,通過在村委會安排自己的人,發(fā)放工資的形式領導一部分人對周邊的企業(yè)、公司進行堵門要錢及毆打村民的事實。
(5)被告人賈某5的供述,證明被告人賈某1當上村長后,領導、指揮自己和一部分人對周邊的企業(yè)、公司進行堵門要錢、毆打村民的事實。
(6)被告人榮某6、冉某7、賈某8的供述一致,能夠相互印證,證明被告人賈某1假借村委名義為該組織及其成員謀取利益,掌控金洼村政治、經(jīng)濟利益,給金洼村及周邊企業(yè)的發(fā)展造成了惡劣影響的犯罪事實。
2、涉案人員孫文杰的供述,證明其與賈某1相識,以及其所了解的被告人賈某1假借村委名義為該組織及其成員謀取利益,掌控金洼村政治、經(jīng)濟利益,給金洼村及周邊企業(yè)的發(fā)展造成了惡劣影響的事實。
3、證人證言
證人蘇xx、武xx、周xx、吳xx的證言證明以賈某1為首的犯罪組織人員情況以及該組織采取圍堵等違法手段向他們企業(yè)強索錢財?shù)那闆r。
證人賈xx、王xx、趙xx、賈xx、金xx、賈xx、邱xx、孫xx、王xx、冉xx、趙xx、王xx的證言證明自2005年賈某1任金洼村村長以來,為獲取非法經(jīng)濟利益,確立自己在惠濟區(qū)金洼村及周邊地區(qū)的強勢地位,以農(nóng)村基層組織為掩護,有組織的發(fā)展、籠絡金洼村閑散村民,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賈某1為首的以賈某1為首的涉黑組織及成員情況和在金洼村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的情況。
證人宋xx、劉x的證言證明以賈某1為首的涉黑組織為掩蓋罪行,該組織在實施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綁架、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犯罪行為時均打著村委名義或維護群眾利益旗號的情況。
4、書證
(1)反映材料,主要說明金洼村村民反映以賈某1為首的涉黑組織在金洼村欺壓百姓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情況。
(2)情況說明,主要說明金洼村對罷免村民組長程序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情況,村長個人無權罷免村民組長。
(3)關于賈某1由農(nóng)民轉變?yōu)閲夜ぷ魅藛T的情況說明主要說明惠濟區(qū)迎賓路辦事處對賈某12007年到辦事處工作進行說明的情況。
(4)鄭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第十大隊出具的工作筆錄,主要說明賈某3有立功情節(jié),對存放在村委會治安室毆打村民的兇器棍棒、鋼管等進行拍照記錄的情況。
(二)關于聚眾擾亂社會秩序
1、2005年4月份,被告人賈某1為了給團伙成員牟取經(jīng)濟利益,爭搶大象出版社工地的送料業(yè)務并向大象出版社索取錢財,先后指使、授意宋建中(另案處理)及被告人賈某2、王某4、榮某6、冉某7、金強(另案處理)等人,多次封堵大象出版社工地大門,辱罵、威脅施工人員,阻撓工地正常施工,給大象出版社工地施工方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生產(chǎn)生活秩序。
證實該事實的證據(jù)有:
第一、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供述之間相互印證,證實以賈某1為首的涉黑組織為成員獲取經(jīng)濟利益,在賈某1的授意下,糾集、指使其組織成員圍堵大象出版社,致使大象出版社工作、生產(chǎn)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
(1)被告人賈某1的供述,證明其讓王某4通知賈某3、賈某2、金強、榮大毛等,讓他們組織人圍堵大象出版社的大門要錢,致使大象出版社工作、生產(chǎn)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事實。
(2)被告人賈某2的供述,證明被告人賈某1指使其領人堵大象出版社門,鬧事,索要錢財,致使大象出版社工作、生產(chǎn)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事實。
(3)被告人王某4、榮某6、冉某7的供述一致,能夠相互印證,證明被告人賈某1指使其堵大象出版社門,鬧事,索要錢財,致使大象出版社工作、生產(chǎn)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事實。
第二、被害人陳述及證人證言:
第一組是被害人及相關證人證言,有武xx、田x、劉xx、蔡xx、段xx、孫xx、蔡xx、楊xx、胡xx,他們均系大象出版社工作人員,該證言相互印證,相互聯(lián)系,證實以賈某1為首的涉黑組織為了獲取經(jīng)濟利益,采用圍堵大象出版社大門或不讓其他送料車送車等違法手段擾亂大象出版社正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秩序的事實。
另外還有證人劉xx、蔡xx、段xx、孫xx、蔡xx、楊xx、胡xx均在大象出版社工作,其證言內(nèi)容與證人田x所證內(nèi)容一致。
第二組證人證言系向大象出版社送料的其他金洼村村民,主要有趙xx、冉xx、趙xx、孫xx等,該組村民的證言主要證明以賈某1為首的涉黑性質(zhì)組織利用村名義,為獲取向大象出版社送料的活,采取威脅、圍堵等方式阻撓該村其他村民往工地送料,嚴重影響大象出版社正常生產(chǎn)的情況。
第三組證人證言,系其他向大象出版社送料或干工程的證人,有李xx、白xx,該二人的證言內(nèi)容佐證了被告人供述、第一、二組的證人證言內(nèi)容。
第三、書證
(1)鄭州市公安局惠濟分局迎賓路派出所出具的接處警登記表三份。證明2005年4月20日、4月21日、4月22日、4月23日大象出版社工地大門被堵。
(2)中國建筑第七工程局第四建筑公司鄭州分公司出具的村民鬧事情況匯報。證明多次遭到金洼村部分村民堵門,阻擾施工。
(3)中國建筑第七工程局第四建筑公司鄭州分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多次遭到金洼村部分村民堵門,阻擾施工造成經(jīng)濟損失5萬余元。
(4)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大象出版社工程項目部出具的材料和證明。證明2005年4月份被阻擾的情況和經(jīng)濟損失48869元錢。
(5)大象出版社出具的報告材料及損失證明。證明多次遭到金洼村部分村民堵門,阻擾施工,以及造成中建七局四公司鄭州分公司和河南第五建筑安裝公司造成經(jīng)濟損失累計達10萬元。
(6)鄭州市公安局惠濟分局刑偵大隊出具的大象出版社工地在2005年4月份被堵的照片一套。
(7)證人胡xx辨認筆錄四份。胡鐵栓辨認出王某4、賈某2、冉某7、榮某6就是圍堵大象出版社工地的被告人。
2、2010年1月18日上午8時許,在被告人賈某1的幕后指使下,被告人賈某8伙同賈彥妮、賈天明、賈中央、賈小河(該四人另案處理)預謀商量后,聚集被告人賈某5等百余名村民,用機動三輪車、電動車等圍堵迎賓路辦事處長達五個多小時,致使辦事處無法正常開展工作。在辦事處工作人員勸阻無效的情況下,于2010年1月18日下午14時左右,又用機動三輪車、電動車等將花園路、英才街全部堵住,阻斷交通一個小時,造成交通秩序極度混亂,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第一、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供述內(nèi)容與同案犯所供內(nèi)容、證人證言之間相互印證,證實在辦事處征求金洼村村民關于征地事宜過程中,賈某1的幕后指使,由賈某8糾集其他金洼村村民圍堵花園口,致使花園口交通要道堵塞,影響惡劣,后果嚴重的事實。
(1)被告人賈某1的供述,證明被告人幕后指使被告人賈某8糾集其他金洼村民圍堵花園路的事實。
(2)被告人賈某8的供述證明被告人糾集金洼村民圍堵花園路的事實。
(3)被告人賈某5的供述,證明被告人跟著賈小河等人去圍堵花園路的事實。
第二、同案犯賈老央、賈天明供述內(nèi)容基本一致,且與其他被告人互相印證,證明被告人賈某1指使賈某8糾集村民圍堵花園路的事實。
第三、證人證言
第一組系金洼村村民的證言,能夠證明賈某8積極參與圍堵迎賓路辦事處大門,以及金洼村村民圍堵花園路后迎賓路辦事處領導所寫不征地的紙條交給賈某8,賈某8后指揮堵路村民離開的情況。證人證言有賈xx、賈xx、賈xx、趙xx、金xx、賈xx、趙xx等人也能證明賈某8在此事件中的帶頭作用,與證人賈xx的證言能相互印證,而賈xx的證言則能直接證明賈某5積極參與此事的情況,證人賈xx的證言則能證明賈某1在此事件中的作用。
第二組證人弓xx、岳xx的證言,證實金洼村村民圍堵迎賓路辦事處大門和花園路后,給圍堵的村民做工作做不通,后給領頭的賈某8寫紙條,保證只要村民不同意不征地,賈某8指揮圍堵的村民離散的情況。該證言能夠佐證同案犯、其他金洼村村民的證言內(nèi)容,即賈某8在此事件中有參與組織、領導的作用。
第四、書證
(1)被害人宋xx傷情的鑒定結論,證明宋xx所受損傷程度
(2)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五大隊出具的證明,證實花園路英才街被堵造成交通嚴重擁堵的情況。
(3)鄭州交通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客運十八分公司出具的證明,證實其公司四輛車因擁堵調(diào)整路線的情況。
(4)鄭州市惠濟區(qū)迎賓路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關于金洼村部分人員圍堵花園路的情況。
(5)被害人宋紅偉對賈某5的辨認筆錄,證明賈某5是堵花園路和辦事處的被告人之一。
(6)鄭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第十大隊出具的現(xiàn)場照片。
(7)鄭州市惠濟區(qū)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證明同案犯賈彥妞四人被判刑的情況。
3、2007年5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王某4與孫新安、黃百軍、金永建(該三人已判刑)等人預謀商量后,糾集人員先后八次堵截出入裕華明珠工地的運土車,爭搶裕華明珠工地土方工程活,致使該工地施工嚴重受阻,造成巨大經(jīng)濟損失,嚴重擾亂了社會生產(chǎn)生活秩序。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第一、被告人王某4的供述,證明為取得往裕華明珠工地送料的活,王某4與孫新安、黃百軍、趙紅奎、孫建舉、冉建偉、孫海斌、孫海建、趙二剛、金魁等人經(jīng)過預謀后,多次圍堵裕華工地的情況。
第二、同案犯孫新安、金永建、黃百軍、孫建喜、趙建民等供述內(nèi)容相互印證,證實王某4參與圍堵裕華工地的情況。
第三、證人秦xx、趙xx、邵xx的證言,證明了工地被圍堵的情況。
第四、書證
(1)鄭州市惠濟區(qū)人民法院出具的孫新安等人的刑事判決書。證明孫新安、黃百軍、金永建被判處刑罰的情況。
(2)孫新安、黃百軍的自述材料。
(3)河南裕華置業(yè)有限公司關于經(jīng)濟損失等報案材料。
(三)關于敲詐勒索
2005年7、8月份,被告人賈某1、王某4、賈某2、賈某5等人酒后回金洼村的路上,被告人賈某1駕車行駛至花園路賈魯河橋處,因車速過高,為避免與前方行駛的貨車追尾,而撞向隔離帶,致使自己的車輛被撞壞。后被告人賈某1、王某4、賈某2、賈某5等人以賈某1的車輛被撞壞是因為被害人李全明、許清雷的車輛在前方擋路造成為由,將被害人及被害人所駕駛的大貨車帶到其村內(nèi),要求被害人李全明、許清雷支付費用,因被害人沒有錢支付,遂要求被害人給其老板(系貨車車主)王英廣打電話要錢,王英廣連夜從新鄉(xiāng)趕至鄭州,經(jīng)過中間人范志剛從中協(xié)調(diào),支付了8000元錢后,才將被害人及所駕的貨車予以放行。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賈某1、賈某2、王某4、賈某5、賈某3的供述內(nèi)容相互印證,證實賈某1及其組織成員為勒索財物,要求被害人支付修車費,后向貨車車主索要8千元的犯罪事實。
(1)被告人賈某1的供述,證明被告人賈某1因撞車與賈某2、王某4、賈某5、賈某3等人要求被害人支付修車費,后向貨車車主索要8千元的犯罪事實。
(2)被告人賈某2的供述,證明被告人賈某2跟著賈某1要求被害人支付修車費,后向貨車車主索要8千元的犯罪事實。
(3)被告人王某4、賈某5、賈某3的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證,證明被告人賈某1因撞車一起要求被害人支付修車費,后向貨車車主索要8千元的犯罪事實。
2、被害人李xx、許xx、王xx的陳述內(nèi)容與被告人所供內(nèi)容相互印證,證實賈某1等人索要錢財?shù)氖聦崱?/p>
3、證人證言
(1)證人范xx的證言,證明2005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害人王英廣通過其與賈某1協(xié)商賠償問題,并見到司機被逼所打的十八萬元欠條,后經(jīng)協(xié)調(diào)最終仍支付賈某1等人8千元的情況。
(2)證人孫xx證言,證明賈某1及其組織成員強行將一輛拉水泥的大貨車扣至其所辦的廠內(nèi),看門人老張不讓開時還被賈某1罵的情況。
4、書證
以下書證均由鄭州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十大隊出具:
(1)辨認筆錄,說明經(jīng)被害人王xx、許xx依法辨認被告人的情況。
(2)指認照片,說明被害人指認交通事故現(xiàn)場以及車輛被強行扣押、被害人被強行押至村委會治安室的情況。
(四)關于尋釁滋事
1、2005年4月份,為表現(xiàn)團伙的強勢地位,獲得中州大學建筑工地送料業(yè)務,在被告人賈某1授意、指使下,宋建中(另案處理)及被告人王某4糾集被告人賈某2、榮某6、冉某7、金強(另案處理)、馮寶平(另案處理)等四十余人手持木棍、鋼管、刀具,封堵中州大學工地大門,阻止徐蓮峰、趙國安等人向工地送料,進行滋事,造成中州大學工地無法正常施工。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第一、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供述之間相互印證,證實以賈某1為首的涉黑組織為與他人爭搶送料生意,獲取經(jīng)濟利益,到中州大學滋事,情節(jié)嚴重的事實。
(1)被告人賈某1的供述,證明被告人賈某1指使其他被告人爭搶送料生意,獲取經(jīng)濟利益,到中州大學滋事,情節(jié)嚴重的事實。
(2)被告人王某4的供述,證明受賈某1指使與其他被告人到中州大學工地爭搶送料生意,獲取經(jīng)濟利益,到中州大學滋事的事實。
(3)被告人賈某2、榮某6、冉某7的供述,內(nèi)容基本一致,且與其他被告人互相印證,證明受賈某1指使與其他被告人到中州大學工地爭搶送料生意,獲取經(jīng)濟利益,到中州大學滋事的事實。
第二、被害人徐xx、趙xx的陳述,證明被告人王某4、宋建中、賈某2、榮某6、冉某7、金強、馮寶平等四十余人手持木棍、鋼管、刀具,封堵中州大學工地大門,阻止其向工地送料,進行滋事,造成中州大學工地無法正常施工的犯罪事實。
第三、證人趙xx、周xx的證言,證明以賈某1為首的涉黑組織成員為爭搶送料生意,到中州大學滋事,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第四、書證
(1)鄭州市公安局惠濟分局迎賓路派出所出具的接處警登記表。證明2005年4月25日,4月26日,5月22日,5月23日中州大學工地有人持械械斗,堵門滋事。
(2)中州大學出具的證明。證明2005年4、5月份,中州大學辦公樓、實驗樓項目工地多次遭到金洼村民圍堵滋事,給施工單位造成嚴重經(jīng)濟損失,嚴重破壞了社會生產(chǎn)生活秩序。
2、2005年4、5月份,被告人賈某1想要副車墊,并指使被告人賈某2到劉廣振車墊廠免費拿一副。賈某2遂帶領被告人冉某7、李洪亮(另案處理)等人到劉廣振的車墊廠,以檢查消防為名,將車墊廠卷閘門拉住,不讓車墊廠正常生產(chǎn)。后賈某2從車墊廠免費拿走一副車墊,給了賈某1。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第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賈某1的供述,證明指使賈某2去劉廣振車墊廠要車墊,賈某2帶領村治安員以查消防的名義,向車墊廠要車墊的事實。
(2)被告人賈某2的供述,證明賈某1給其說想要一副車墊,并叫其去金洼村附近的車墊廠免費弄一副,其就領著冉某7等人去了。以檢查消防為名,將車墊廠卷閘門拉住,不讓車墊廠正常生產(chǎn)。后從車墊廠免費拿走一副車墊,給了賈某1的犯罪事實。
(3)被告人冉某7的供述,證明跟隨賈某2去劉廣振車墊廠要車墊,以查消防的名義堵車墊廠的大門,向車墊廠要車墊的事實。
第二、被害人劉xx陳述,證明2005年4、5月份時,其車墊廠遭到金洼村治保會一幫人禍攪、堵門,以不讓廠里工人干活為要挾,索要治安費保護費的事。
第三、證人孫xx的證言,證明見到被告人冉某7帶了幾個治安員,把車墊廠的卷閘門拉上了,說給派出所收治安費,不交錢就不開門的情況。
3、2005年5月7日,被告人榮某6經(jīng)賈某1的挑撥、唆使,在金洼村委會隨意毆打與其不和的賈小喜。經(jīng)鄭州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賈小喜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第一、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供述內(nèi)容相互印證,證實在賈某1的教唆下,榮某6隨意毆打被害人賈小喜,致被害人受傷的事實。
(1)被告人賈某1的供述,證明其指使榮某6毆打賈小喜的犯罪事實。
(2)被告人榮某6的供述,證明受賈某1指使毆打賈小喜的犯罪事實。
第二、被害人賈xx的陳述,證明榮某6無緣無故毆打自己的事實。
第三、書證
(1)鄭州市公安局惠濟分局接處警登記表。證明賈小喜被打情況。
(2)賈xx在鄭州市第五人民醫(yī)院住院病歷、入院記錄、長期醫(yī)囑、臨時醫(yī)囑單、血液報告單、檢驗報告單、急救中心急診病歷,證明賈xx受傷住院治療的情況。
4、2005年6月份,被告人賈某1為獲取非法經(jīng)濟利益,帶領被告人賈某2、賈某3、宋建中(另案處理)等人,以將中實公司占用土地進行復耕為由,威脅中實公司,并指使賈某2、馮寶平(另案處理)等人到中實公司工地上,阻擾工人正常施工,強行索要中實公司30萬元錢。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第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賈某1的供述,證明自己剛當村長村里沒錢,以要補償款的名義,拿復耕來要挾中實公司,讓他們給錢,不給錢就安排人堵其工地的門,以不讓他們施工的方式索要中實公司30萬元錢的事實。
(2)被告人賈某2的供述,證明跟著賈某1到中實公司,以土地復耕為由,索要30萬元錢的犯罪事實。
(3)被告人賈某3的供述,證明向中實公司提出土地復耕一是想顯示我們的實力,再者就是賈某1想要挾他們,以土地復耕為由,訛中實公司點錢的事實。
第二、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
第一組系中實公司人員的證言,有中實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蘇xx、工程部經(jīng)理張xx、辦公室人員張x證言,該組證言內(nèi)容基本一致,相互印證,證實以賈某1為首的人員,以村委會的名義向中實公司索要30萬元,且為攬送料的活,多次阻撓該公司正常施工進行滋事的情況。
第二組系迎賓路辦事處工作人員劉x的證言,該證言佐證了第一組所證內(nèi)容,證明賈某1向中實公司索要30萬元的情況。
第三、書證
(1)中實房地產(chǎn)公司出具的報案材料。證明中實房地產(chǎn)公司被金洼村賈某1敲詐30萬元錢的事實。
(2)中實房地產(chǎn)公司出具的的證明。證明中實公司已于2003年對金洼村預制構件廠補償款221442元、化工廠補償款432916元,以及土地進行二次補償款161000元,圍墻補償款198100元、道路工程補償150000元均已補償完畢。
(3)鄭州市惠濟區(qū)迎賓路辦事處農(nóng)經(jīng)站提供的記賬憑證及收據(jù)。證明中實公司給賈某130萬元以土地青苗補償款入金洼村賬上。
(4)鄭州中實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出具的支付給金洼村30萬元付款情況說明。證明中實公司給金洼村村長賈某130萬元。
5、2005年7月28日,被告人賈某1在社區(qū)工地手續(xù)未辦齊全的情況下,便組織人員強行鏟除地面附屬物。為表現(xiàn)其強勢地位,賈某1通過孫文杰(另案處理)組織30余名社會人員充當打手,授意誰阻攔就打誰,并告知宋建中(另案處理)及被告人賈某2、賈某3在推地時表現(xiàn)積極點。后賈某2根據(jù)賈某1指示,將社會人員領往工地,聽從賈某3指揮。在推地過程中,賈某3與村民發(fā)生沖突,即帶領社會人員將村民金柏園、邱生育、趙耿泉、金遂央等人打傷。在毆打村民的過程中,被告人賈某5聽從賈某3指揮,和賈某3一起將趙耿泉鐮刀奪下,并毆打趙耿泉。經(jīng)鄭州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金柏園、邱生育、金遂央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第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賈某1的供述,證明被告人賈某1打著村委名義,為了自己組織的發(fā)展,通過其他涉黑性質(zhì)組織糾集社會打手隨意毆打村民的事實。
(2)被告人賈某2、賈某3、賈某5的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證,證明受賈某1指派毆打村民的事實。
第二、被害人金xx、邱xx、趙xx、金xx陳述內(nèi)容基本一致,相互印證,證實賈某1打著村委名義,實質(zhì)為了自己組織的發(fā)展,通過其他涉黑性質(zhì)組織糾集社會打手隨意毆打村民的事實。
第三、書證
(1)鄭州市公安局惠濟分局迎賓路派出所出具的接處警登記表。證明2005年7月28日金洼村村民被人打傷的情況。
(2)鄭州市公安局惠濟分局刑偵大隊出具的毆打村民的棍棒、鋼管照片。
(3)鄭州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中心出具的傷情鑒定書。證明金柏元、邱生育、金遂央所受損傷構成輕微傷。
6、2005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賈某1帶領手下宋建中、趙斌(二人另案處理)前往金洼村北面省教育廳教育書刊印刷廠,以變壓器占用金洼村土地為由,并以斷電相威脅,向印刷廠索要錢財,進行滋事。事后印刷廠負責人吳雪明通過中間人找賈某1協(xié)調(diào),并宴請賈某1等人吃飯,在賈某1收受兩條香煙后,方才作罷。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第一、被告人賈某1的供述,證明向印刷廠索要錢財過程中對該廠滋事的事實。
第二、被害人李x陳述、證人王xx、吳xx證言所證內(nèi)容相互印證,證實以賈某1為首的涉黑組織為獲取非法經(jīng)濟利益,向印刷廠索要錢財過程中對該廠滋事的事實。
第三、辨認筆錄及照片。王順昌辨認出8號照片趙斌就是賈某1領著到廠里要錢的其中一人。
7、2005年9月份左右,為向中實公司、污水處理廠繼續(xù)索要錢財,被告人賈某1指使村里電工將金洼村附近高壓電線拉斷,并派人看守,不讓花園口電管所人員將高壓線接上,致使污水處理廠、“中原桂冠”小區(qū)等地方斷電近10個小時,造成污水處理廠污水不能正常處理,“中原桂冠”小區(qū)工地不能正常施工。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第一、被告人賈某1的供述,證明其指使村里電工將金洼村附近高壓電線拉斷,并派人看守,不讓花園口電管所人員將高壓線接上,致使污水處理廠、“中原桂冠”小區(qū)等地方斷電近10個小時,造成污水處理廠污水不能正常處理,“中原桂冠”小區(qū)工地不能正常施工的事實。
第二、證人證言
(1)證人葛xx的證言,證明賈某1為獲取經(jīng)濟利益,多次向污水處理公司索財,并趁供電所維修時,指使本村電工掐斷污水處理廠的高壓電線,向污水處理廠索要錢財滋事的事實。
(3)證人白xx的證言,白黎明系花園口電管所工作人員,其證言證明賈某1為獲取不法利益,趁供電所斷電之機,指使村民將通往污水泵站和中原桂冠小區(qū)的高壓線掐斷,并造成10個小時的停電,給污水處理廠、中實公司施工地和周圍居民用電帶來不便和損失的事實。
(4)證人孫xx的證言,證實賈某1指使宋建中讓其斷高壓電的情況。
8、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賈某1指派宋建中(另案處理)及被告人賈某2、賈某3到金水區(qū)路砦村橋梁廠,以橋梁廠的車太重,會壓壞賈魯河橋為名,向橋梁廠索要錢財。在橋梁廠負責人拒絕賈某1索要20萬元錢后,賈某1安排宋建中在賈魯河橋上樹一個限重八噸的牌子,并指使賈某2安排治安員李建發(fā)到賈魯河橋上,阻攔橋梁廠的車,不讓從橋上通過。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第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賈某1的供述,證明其指派宋建中及被告人賈某2、賈某3到金水區(qū)路砦村橋梁廠,以橋梁廠的車太重,會壓壞賈魯河橋為名,向橋梁廠索要20萬元錢,遭到拒絕后,指使賈某2安排治安員李建發(fā)到賈魯河橋上,阻攔橋梁廠的車,不讓從橋上通過的事實。
(2)被告人賈某2、賈某3的供述內(nèi)容基本一致,相互印證,證明受賈某1指使到金水區(qū)路砦村橋梁廠,以橋梁廠的車太重,會壓壞賈魯河橋為名,向橋梁廠索要20萬元錢的事實。
第二、證人李xx、白xx、徐xx證言,證明賈某1以橋梁廠的車輛通過其村里的橋會壓壞橋為由向橋梁廠索要錢財?shù)那闆r。
9、2005年11月8日,被告人賈某1為向大象出版社攤派報紙,指使宋建中(另案處理)及被告人賈某3用下方土將大象出版社大門封堵,嚴重影響了大象出版社工地的正常施工。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第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賈某1供述,證明為向大象出版社攤派報紙,指使宋建中及被告人賈某3用下方土將大象出版社大門封堵,嚴重影響了大象出版社工地的正常施工的事實。
(2)被告人賈某3供述,證明受賈某1指派用下方土將大象出版社大門封堵,嚴重影響了大象出版社工地的正常施工的事實。
第二、證人屈xx的證言,證明賈某1就派人用鏟車,用土把我們的工地大門堵了,我們施工的車輛都無法進出,嚴重影響了我們工地的施工的事實。
第三、2005年11月8日大象出版社大門工地被堵情況照片。
10、2006年5月19日,因金洼村村民王國明未經(jīng)被告人賈某1允許,在宅基地上建房。賈某1便帶領宋建中(另案處理)及被告人賈某2、賈某3等人用推土機將王國明的房子推倒。王瑞安出面阻止,被賈某1、賈某3等人隨意毆打。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第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賈某1的供述,證明金洼村村民王國明未經(jīng)被告人賈某1允許,在宅基地上建房。遂帶領宋建中、賈某2、賈某3等人用推土機將王國明的房子推倒,并毆打王國明的犯罪事實。
(2)被告人賈某2、賈某3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證,證明二人在賈某1的帶領下用推土機將王國明的房子推倒,并毆打王國明的犯罪事實。
第二、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王xx陳述,證明2006年春季,賈某1和賈某3毆打自己的事實,還把我叔王國明的房子推倒了。
(2)被害人王xx陳述,證明賈某1帶領宋建中、賈某2、賈某3等人用推土機將自己的房子推倒,并毆打自己的犯罪事實。
第三、書證
(1)由鄭州市公安局惠濟分局迎賓路派出所出具的接處警登記表。說明該所接報案人王瑞安報警后到現(xiàn)場進行處理的情況。報警時間2006年5月19日,內(nèi)容:金洼村大隊部有人打架,處警情況:當場調(diào)解。
(2)由鄭州市惠濟區(qū)迎賓路辦事處金洼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情況說明。說明2006年王國明所建的房子當時并不妨礙金達路的修建,至今金洼村沒有修金達路,王國明家的房子對金達路的修建沒有任何妨礙;因王國明家修建房子的宅基地對村里其他建設沒有影響,2007年5月份,王國明又在原址建了房子的情況。
11、2006年1月13日,因金洼村村民李國祥在其倉庫邊架電線桿、裝變壓器,未經(jīng)被告人賈某1允許。賈某1遂指使宋建中(另案處理)及被告人賈某2、王某4等人用鏟車將已架好的兩根電線桿鏟斷。并將李國祥的變壓器的所有權收歸金洼村委會。被鏟斷的兩根電線桿價值3600元。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第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賈某1供述,證明李國祥在村上架高壓線沒有對其說,沒有其的允許就私自架電線桿,其就讓賈某2、趙斌、趙丙波、金相智、宋建中、賈某3等人去把李國祥架的電線桿給鏟斷的事實。
(2)被告人賈某2、王某4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證,證明賈新發(fā)說李國祥架線桿給村里招呼也不打,告訴他們李國祥的變壓器和線桿的位置不附合村里的規(guī)劃,就安排他們?nèi)グ牙顕榈木€桿用鏟車給推倒的事實。
第二、被害人陳xx、李xx陳述一致,相互印證,證明賈某1派其手下任意毀損個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事實。
第三、書證
(1)鄭州市公安局惠濟分局刑偵大隊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證明2006年1月13日金洼村李國祥的電線桿被鏟斷。
(2)李xx出具的購置電線桿的發(fā)票。
(3)李xx請求撤銷(2006)鄭惠經(jīng)字第42號公證書申請書以及銀行交款單。
(4)由被害人李xx提供的鄭州市惠濟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證明李xx建廠房架線干、安變壓器已有供電局批準,經(jīng)法院判決,金洼村委會強行將李國祥變壓器所有權收歸村里是侵權行為,判決金洼村委停止侵權,變壓器所有權、使用權屬于鄭州凱利互聯(lián)網(wǎng)服務有限公司即李xx所有。
12、2006年12月1日,被告人賈某1在配合“新大地”置業(yè)有限公司測量地面附屬物的過程中,在已有保安公司人員維持秩序的情況下,私自讓孫文杰(另案處理)組織20余名社會人員身穿迷彩服充作保安,授意誰阻攔就打誰。后孫文杰叫的社會人員和保安公司保安同村民發(fā)生沖突,將村民賈彥中、賈保林、王海金等人打傷。經(jīng)鄭州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賈彥中、賈保林、王海金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第一、被告人賈某1供述,證明2006年底的時候,被告人領著金洼村委配合“新大地”置業(yè)有限公司量地面附屬物的時候,其給孫文杰打電話,說第二天其要領著村委的人到工地上量附屬物,讓孫文杰找二十個人,穿上迷彩服,混作保安,測量時要是誰阻攔,就打誰,費用還是每天100塊錢,動手的和領頭的多一點,把賈彥中、賈保林、王海金打傷的事實。
第二、同案犯孫文杰、李沛然的供述基本一致,證明被告人賈某1指使其帶人將村民賈彥中、賈保林、王海金打傷的事實。
第三、被害人賈xx、賈xx、王xx陳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證,證明被賈某1指使的人員打傷的事實。
第四、證人秦xx、白xx的證言一致,相互印證,證明被害人賈xx、賈xx、王xx被賈某1指使的人員打傷的事實。
第五、被害人賈xx、王xx、賈xx傷情的鑒定結論。
13、2009年11月11日,被告人賈某1開車在英才街拐角處與一輛郵政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賈某1同郵政車司機徐慧力發(fā)生矛盾。賈某1指使范永平、王帥、李瑞凱(三人均另案處理)隨意毆打郵政車司機徐慧力。經(jīng)鄭州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徐慧力的損傷程度為輕傷。經(jīng)協(xié)調(diào),賈某1給徐慧力25000元錢作為補償。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第一、被告人賈某1供述,證明2009年11月11日,因為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讓保安范永平等人將徐慧力打傷的事實。
第二、同案犯范永平、王帥、李瑞凱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證,證明賈某1因交通事故,派其將徐慧力打傷的事實。
第三、被害人徐xx的陳述,證明自己的車跟一輛豐田轎車發(fā)生了車禍,被人毆打的事實。
第四、證人馬xx、李xx的證言一致,相互印證,證明被害人與被告人賈某1發(fā)生交通事故,賈某1叫人毆打被害人的事實。
第五、被告人賈某1與被害人徐xx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書、被害人徐xx傷情的鑒定結論,證明被害人被打傷及經(jīng)協(xié)商已得到賠償?shù)那闆r。
(五)關于故意傷害
2006年10月31日,因金洼村民冉國安不愿意金洼村委會強行賣地,將量地人員的尺子拿走。被告人賈某1認為冉國安不聽他話,到惠濟區(qū)王崗村找到冉國安,對冉國安毆打。造成冉國安的右側鎖骨骨折,其損傷程度為輕傷。后經(jīng)協(xié)調(diào),賈某1支付給冉國安10萬塊錢的補償費。
證實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賈某1的供述,證明其毆打被害人冉國安的起因、經(jīng)過和造成的后果,以及事后經(jīng)調(diào)解賠償被害人的情況。
2、被害人冉xx的陳述,證明被賈某1毆打致傷及事后得到賠償?shù)慕?jīng)過,以及賈某1在村里的影響情況。
3、證人王xx的證言,證明自己和賈某1根據(jù)辦事處安排去找冉小安要尺子時,賈某1對冉小安毆打的事實。
4、被害人冉xx的傷情鑒定結論,證實其右肩所受損傷程度構成輕傷。
本案的綜合書證:
(1)八被告人的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均已達到負刑事責任的年齡。
(2)抓獲經(jīng)過、涉案人員的逮捕證,證明被告人到案的情況和涉案人員被依法逮捕的情況。
(3)涉及有前科被告人的相關判決書,證明了他們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情況。
(4)關于被告人賈某3有立功情況的證明,證實賈某3主動檢舉同案犯的其它犯罪事實,查證屬實,屬于有立功表現(xiàn)。
上述證據(jù),經(jīng)當庭示證、質(zhì)證,證據(jù)之間、證據(jù)與案件事實之間具有內(nèi)在聯(lián)系,并能夠相互印證,予以確認。
綜上,被告人賈某1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系首要分子,其指使或直接參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2起,敲詐勒索1起,尋釁滋事13起,故意傷害1起;系累犯(因犯貪污罪被判刑)。被告人賈某2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系骨干,其參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1起,敲詐勒索1起,尋釁滋事7起;有前科(因犯窩藏罪被判處緩刑)。被告人賈某3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系骨干,其參與尋釁滋事5起;系漏罪;有立功表現(xiàn)(檢舉賈某1等四人敲詐勒索事實)。被告人王某4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系一般參加者,其參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2起,敲詐勒索1起,尋釁滋事2起。被告人賈某5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系一般參加者,其參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1起,敲詐勒索1起,尋釁滋事1起,有前科(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刑)。被告人榮某6參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1起,尋釁滋事2起。被告人冉某7參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1起,尋釁滋事2起。被告人賈某8參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1起。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1組織、領導,被告人賈喜軍、賈某3等人積極參加和被告人王某4、賈某5等人參加的組織,長期以來在惠濟區(qū)金洼村及周邊地區(qū),以暴力、威脅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了當?shù)亟?jīng)濟和社會生活秩序,是帶有黑社會性質(zhì)的犯罪組織;被告人賈某1、賈某2、賈某3、王某4、賈某5、榮某6、冉某7伙同他人,隨意毆打他人,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情節(jié)惡劣;被告人賈某1、賈某2、王某4、賈某5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支付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被告人賈某1、賈某2、王某4、賈某5、榮某6、冉某7、賈某8伙同他人多次采用暴力、威脅等方式,致使相關被害單位生產(chǎn)不能正常進行,擾亂社會秩序行為,情節(jié)嚴重并造成嚴重損失;被告人賈某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使他人輕傷。綜上罪狀,被告人賈某1的行為已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及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賈某2的行為已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及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告人賈某3的行為已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王某4的行為已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及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告人賈某5的行為已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及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告人榮某6的行為已分別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告人冉某7的行為已分別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告人賈某8的行為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公訴機關指控八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傷害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賈某1、賈某2、王某4、賈某5犯綁架罪,四被告人強行將被害人及車輛帶到他們指定的地方,對被害人威脅、毆打,強行要求被害人支付修車費是以被告人賈某1的車撞壞為由,其主觀故意是敲詐,而不是無原因的控制被害人后向第三人索要財物,該起事實具有敲詐勒索犯罪性質(zhì),應予糾正。被告人賈某3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xiàn),可以從輕處罰。
關于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解、辯護意見,經(jīng)查證:
關于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的辯解、辯護意見。經(jīng)查證,自2005年4月份以來,在惠濟區(qū)金洼村已逐漸形成以被告人賈某1為首,以被告人賈某2、賈某3等人為骨干,以被告人王某4、賈某5等人為成員的犯罪組織,該組織人員眾多,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多次實施堵門、滋事、隨意毆打他人等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在當?shù)匦纬煞欠刂撇⒃斐芍卮笥绊?,嚴重破壞了當?shù)氐慕?jīng)濟、社會生活的安寧與穩(wěn)定,其行為符合《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規(guī)定的“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的基本特征,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故對涉及此罪的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解、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賈某1等人提出指控的大多事實是履行職務的辯解、辯護意見,是不能成立,因為無論承擔任何職務都不會賦予隨意毆打、圍堵、強拿強要的權利。關于被告人賈某1、榮某6等被告人提出的幾起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并得到了諒解,不應再按犯罪處理的意見,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對被害人予以經(jīng)濟賠償,得到諒解只是在量刑時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并不能代替對刑事責任的追究,故該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賈某8的辯護人提出其在家中只是商議上訪事宜,沒有到現(xiàn)場堵門堵路的意見,經(jīng)查證的證據(jù)證實賈某8在其家中召集人員商議并安排寫橫幅、第二天如何召集群眾到辦事處等,其是否到案發(fā)現(xiàn)場并不影響其積極參與的作用,即使為了合法的請求也不能違反法律,故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關于被告人賈某2、王某4、冉某7的辯護人提出系從犯的意見,經(jīng)查明的事實,三人在犯罪中均起積極作用,不應為從犯,其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提出在偵查階段受到刑訊逼供的意見,經(jīng)查證不屬實,且有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羈押機關出具的健康體檢表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故該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綜上,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對于犯數(shù)罪的犯罪分子,應當依法實行數(shù)罪并罰。在對各被告人判處刑罰時,將充分合理的考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參加的次數(shù)、造成的后果、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情況、賠償情況、有無立功情況、是否累犯、有無前科等綜合予以量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賈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
二、被告人賈某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止。)
三、被告人賈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與2009年12月7日所判處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實行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經(jīng)執(zhí)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本次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nèi)。即自2009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王某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9日起至2013年3月18日止。)
五、被告人賈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12年12月14日止。)
六、被告人榮某6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10年10月15日止。)
七、被告人冉某7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9日起至2010年10月18日止。)
八、被告人賈某8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3日起至2010年10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申建貞
人民陪審員侯文良
人民陪審員何芊蓓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新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