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佛山市高明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18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05-19
審理經(jīng)過
佛山市高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明檢公訴刑訴(2015)1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嚴某甲、嚴某乙、梁某甲、嚴某丙雄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佛山市高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宗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嚴某甲、嚴某乙、梁某甲、嚴某丙雄及嚴某甲的辯護人周國紅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佛山市高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下旬,被告人嚴某甲、嚴某乙在葉某甲(另案處理)提供的佛山市高明區(qū)某鎮(zhèn)某村130號住處內(nèi)開設賭場供他人賭博。其中嚴某甲負責參賭帶動賭場氣氛,嚴某乙負責派牌抽水,開賭4天從中抽頭漁利共計人民幣2000元;2.2015年1月8日到1月20日期間,被告人嚴某甲、嚴某乙在被告人梁某甲位于佛山市高明區(qū)某鎮(zhèn)某村18號的住宅內(nèi)開設賭場,以“大小三公”賭局的形式供他人賭博。其中嚴某甲負責參賭帶動賭場氣氛和分錢,嚴某乙負責派牌抽水,梁某甲負責提供場地,嚴某丙雄在后四天參與看風。同年1月20日16時許,四被告人在賭場經(jīng)營期間被抓獲。至此,從中抽頭漁利共計人民幣10000元。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嚴某甲、嚴某乙、梁某甲、嚴某丙雄無視國家法律,開設賭場供他人賭博,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應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梁某甲、嚴某丙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嚴某甲、嚴某乙分別判處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被告人梁某甲判處一年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被告人嚴某丙雄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嚴某甲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沒有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嚴某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被告人嚴某甲是初犯,其基于農(nóng)村文化娛樂活動較為匱乏而從事賭博活動,主觀惡性較小,且參與的時間較短,抽頭漁利數(shù)額相對較小。綜上,請法庭對嚴某甲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嚴某乙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沒有異議。
被告人梁某甲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沒有異議。
被告人嚴某丙雄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沒有異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1.2014年12月下旬,被告人嚴某甲、嚴某乙在葉某甲(另案處理)提供的佛山市高明區(qū)某鎮(zhèn)某村130號住處內(nèi)開設賭場供他人賭博。其中嚴某甲負責參賭帶動賭場氣氛,嚴某乙負責派牌抽水,開賭4天從中抽頭漁利共計人民幣2000元。
2.2015年1月8日到1月20日期間,被告人嚴某甲、嚴某乙在被告人梁某甲位于佛山市高明區(qū)某鎮(zhèn)某村18號的住宅內(nèi)開設賭場,以“大小三公”賭局的形式供他人賭博。其中嚴某甲負責參賭帶動賭場氣氛和分配抽頭漁利,嚴某乙負責派牌抽水,梁某甲負責提供場地,嚴某丙雄在后四天參與看風。同年1月20日16時許,四被告人在賭場開設期間被抓獲。至此,從中抽頭漁利共計人民幣10000元。
在賭場開設期間,被告人嚴某甲獲利3000多元,被告人嚴某乙獲利3000元,被告人梁某甲獲利2000元,被告人嚴某丙雄獲利600元。公安人員抓獲四被告人時,從現(xiàn)場扣繳賭資現(xiàn)金人民幣700元,從被告人嚴某甲處扣繳現(xiàn)金人民幣750元,從被告人嚴某乙處扣繳現(xiàn)金人民幣2300元,從被告人梁某甲處扣繳現(xiàn)金人民幣3900元。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嚴某甲、嚴某乙、梁某甲、嚴某丙雄的供述及辯解,證人關(guān)某甲、譚某甲、陸某甲、譚某乙、嚴某丁、梁某乙、李某乙、梁某丙、黃某甲、廖某甲的證言,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情況說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某甲、嚴某乙、梁某甲、嚴某丙雄無視國家法律,開設賭場聚眾賭博,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是共同犯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嚴某甲、嚴某乙、梁某甲、嚴某丙雄犯開設賭場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案中,由被告人嚴某甲、嚴某乙組織開設賭場,其兩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梁某甲負責提供場地,被告人嚴某丙雄負責看風,其兩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故依法對梁某甲、嚴某丙雄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嚴某甲、嚴某乙、梁某甲、嚴某丙雄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故依法對四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嚴某甲辯護人提出的關(guān)于嚴某甲是初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根據(jù)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依法對被告人梁某甲、嚴某丙雄適用緩刑。對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及用于犯罪的賭資依法予以沒收。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嚴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嚴某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三、被告人梁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四、被告人嚴某丙雄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五、將從現(xiàn)場扣繳的賭資現(xiàn)金人民幣7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六、將從被告人嚴某甲處扣繳的犯罪所得人民幣75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七、將從被告人嚴某乙處扣繳的犯罪所得人民幣23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八、將從被告人梁某甲處扣繳的犯罪所得人民幣2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仇文華
審判員關(guān)燕霞
審判員張恩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譚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