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襄城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襄刑初字第89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05-29
審理經過
襄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襄檢院公訴刑訴(2014)3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柳某峰、王某鋒、王某平、張某方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襄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柳某峰、王某鋒、王某平、張某方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襄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1日以來,被告人柳某峰、王某鋒、王某平共同出資,購買2臺可分別同時供8人獨立操作的具有賭博功能的打魚機,并將上述打魚機放置在襄城縣首山大道路東由張某方經營的伯爵臺球城內,采取贏分退錢的方式供他人進行賭博活動。柳某峰、王某鋒、王某平、張某方之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屬共同犯罪。柳某峰、王某鋒、王某平、張某方系自首,可從輕處罰。請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柳某峰、王某鋒、王某平、張某方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以來,被告人柳某峰、王某鋒、王某平共同出資,購買2臺可分別同時供8人獨立操作的具有賭博功能的打魚機,并將上述打魚機放置在襄城縣首山大道路東由張某方經營的伯爵臺球城內,采取贏分退錢的方式供他人進行賭博活動。2014年11月14日、17日、19日,柳某峰、王某鋒、王某平、張某方分別主動到襄城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被告人柳某峰、王某鋒、王某平、張某方當庭供認不諱。并有證人盧某某、周某某、岳某某、李某某、聶某某的證言、查獲現(xiàn)場照片及現(xiàn)場平面示意圖、證據(jù)保全及沒收違法所得清單、實驗筆錄、自首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柳某峰、王某鋒、王某平、張某方以營利為目的,設置賭博機組織他人進行賭博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柳某峰、王某鋒、王某平、張某方犯開設賭場罪成立,予以支持。柳某峰、王某鋒、王某平、張某方共同故意犯罪,屬共同犯罪。柳某峰、王某鋒、王某平、張某方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柳某峰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王某鋒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王某平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張某方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沒收作案工具打魚游戲機主板2塊,蘋果機1臺;違法所得贓款200元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樊高峰
代理審判員李淑亞
代理審判員薛寶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偉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