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瓊海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瓊海刑初字第172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08-19
審理經(jīng)過
海南省瓊海市人民檢察院以瓊海檢公訴刑訴(2015)1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精、張某蘭、潘某軍、何某紅、蒙某繼、黃某旺、盧某健、李某蕾、莫某干、王某徽、李某杰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海南省瓊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盧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精、張某蘭、潘某軍、何某紅、蒙某繼、黃某旺、盧某健、李某蕾、莫某干、王某徽、李某杰、劉某精的辯護人李昭山、潘某軍的辯護人王少峰及鄭燕、黃某旺的辯護人符祥文、李某杰的辯護人王寧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間,被告人劉某精經(jīng)朋友介紹,加入蒙某導(另案處理)擔任上家的網(wǎng)名分別為“0898”、“寶鑫源”的彩票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并于2014年先后發(fā)展了被告人張某蘭、潘某軍、何某紅、蒙某繼、黃某旺、盧某健、李某蕾、李某杰、莫某干、王某徽等人作為下級代理吸收公眾在該網(wǎng)站上投注。該網(wǎng)站以國家體育彩票七星彩的開獎結果為依據(jù),開設各種形式和賠率的獎項進行競猜。網(wǎng)站的上家通過電腦軟件對下家進行管理及結算,給予下家一定的信用和銷售額度,接受下家的投注結果并承擔兌獎,上下家之間根據(jù)投注額按一定比例“抽水”或者以賺取賠率差價的方式營利。經(jīng)查實,自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間,劉某精先后通過戶名為曾某寶、曾某顏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接受被告人張某蘭、潘某軍、何某紅、蒙某繼、黃某旺、盧某健、李某蕾、李某杰、莫某干等下級代理吸收的賭注合計10259371元(人民幣,下同),支付上述代理中獎獎金7905082元,通過現(xiàn)金收取王某徽吸收的賭注80000元,通過其他賬戶支付中獎獎金1000000元。其中:
1、被告人張某蘭自2014年7月開始從劉某精處獲取上述賭博網(wǎng)站賬號,作為劉某精的下級代理利用網(wǎng)絡賬號在瓊海市嘉積鎮(zhèn)德海路139號設點銷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計接受投注金額2899087元,支付中獎金額1641540元(投注金額由張某蘭經(jīng)戶名為陳輝源的賬戶轉給劉某精的曾某寶、曾某顏賬戶,中獎金額由劉某精經(jīng)曾某寶、曾某顏賬戶轉給陳輝源賬戶)。
2、被告人潘某軍自2014年開始從劉某精處獲取上述賭博網(wǎng)站賬號,作為劉某精的下級代理利用網(wǎng)絡賬號在瓊海市嘉積鎮(zhèn)東園路東門美食店設點銷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計接受投注金額1405000元,支付中獎金額200000元(投注金額由潘某軍經(jīng)自己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轉給劉某精的曾某寶、曾某顏賬戶,中獎金額由劉某精經(jīng)曾某寶、曾某顏賬戶轉給潘某軍賬戶)。
3、被告人何某紅自2014年12月開始從劉某精處獲取上述賭博網(wǎng)站賬號,作為劉某精的下級代理利用網(wǎng)絡賬號在瓊海市嘉積鎮(zhèn)富海路8號設點銷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計接受投注金額1364983元,支付中獎金額1682079元(投注金額由何某紅經(jīng)自己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轉給劉某精的曾某顏賬戶,中獎金額由劉某精經(jīng)曾某顏賬戶轉給何某紅賬戶)。
4、被告人蒙某繼自2014年10月開始從劉某精處獲取上述賭博網(wǎng)站賬號,作為劉某精的下級代理利用網(wǎng)絡賬號在瓊海市嘉積鎮(zhèn)元亨二街13號銘盛酒行設點銷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計接受投注金額1245895元,支付中獎金額417451元(投注金額由蒙某繼經(jīng)戶名為盧某霞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轉給劉某精的曾某顏賬戶,中獎金額由劉某精經(jīng)曾某顏賬戶轉給盧某霞賬戶)。
5、被告人黃某旺自2014年7月開始從劉某精處獲取上述賭博網(wǎng)站賬號,作為劉某精的下級代理利用網(wǎng)絡賬號在瓊海市嘉積鎮(zhèn)文明街55號設點銷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計接受投注金額1237161元,支付中獎金額1998854元(投注金額由黃某旺經(jīng)戶名為黃某杰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轉給劉某精的曾某寶、曾某顏賬戶,中獎金額由劉某精經(jīng)曾某寶、曾某顏賬戶轉給黃某杰賬戶)。
6、被告人盧某健自2014年7月開始從劉某精處獲取上述賭博網(wǎng)站賬號,作為劉某精的下級代理利用網(wǎng)絡賬號在瓊海市嘉積鎮(zhèn)新民街47號設點銷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計接受投注金額919238元,支付中獎金額511155元(投注金額由盧某健經(jīng)戶名為胡某珠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轉給劉某精的曾某寶、曾某顏賬戶,中獎金額由劉某精經(jīng)曾某寶、曾某顏賬戶轉給胡某珠賬戶)。
7、被告人李某蕾自2014年7月開始從劉某精處獲取上述賭博網(wǎng)站賬號,作為劉某精的下級代理利用網(wǎng)絡賬號在瓊海市嘉積鎮(zhèn)德海東路統(tǒng)立賓館旁的小賣部設點銷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計接受投注金額637623元,支付中獎金額545778元(投注金額由李某蕾經(jīng)自己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轉給劉某精的曾某寶、曾某顏賬戶,中獎金額由劉某精經(jīng)曾某寶、曾某顏賬戶轉給李某蕾賬戶)。
8、被告人李某杰自2014年7月開始從劉某精處獲取上述賭博網(wǎng)站賬號,利用網(wǎng)絡賬號一方面自己購買彩票進行競猜,一方面通過調低賠率賺取水錢的方式吸收其朋友顏某菊、親戚詹某榮、李某梁等人的投注,至2015年2月累計轉給劉某精投注金額652927元(其中李某杰通過自己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轉給劉某精的曾某寶、曾某顏賬戶360045元;李某杰通過自己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轉給潘某軍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潘某軍將錢轉進自己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再轉給劉某精的曾某寶、曾某顏賬戶292882元),收取劉某精支付的中獎金額736849元(由劉某精經(jīng)曾某寶、曾某顏賬戶轉給李某杰賬戶)。其中,李某杰通過自己的銀行賬戶收取顏某菊投注金額240500元,支付中獎金額891208元。
9、被告人莫某干自2014年7月開始從劉某精處獲取上述賭博網(wǎng)站賬號,作為劉某精的下級代理利用網(wǎng)絡賬號在瓊海市博鰲鎮(zhèn)東山街2號設點銷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計接受投注金額190339元,支付中獎金額171376元(投注金額由莫某干經(jīng)自己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轉給劉某精的曾某寶、曾某顏賬戶,中獎金額由劉某精經(jīng)曾某寶、曾某顏賬戶轉給莫某干賬戶)。
10、被告人王某徽自2014年7月開始從劉某精處獲取上述賭博網(wǎng)站賬號,作為劉某精的下級代理利用網(wǎng)絡賬號在瓊海市嘉積鎮(zhèn)德海路12號設點銷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計接受投注金額80000元,由王某徽直接交現(xiàn)金給劉某精或者其家人。劉某精為王某徽的代理點支付中獎金額1000000元。
2015年2月15日至16日,瓊海市公安局民警先后抓獲被告人王某徽、莫某干、盧某健、何某紅、潘某軍、蒙某繼、黃某旺、張某蘭、李某蕾。被告人李某杰經(jīng)公安民警電話通知,于2015年2月15日向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劉某精于2015年3月3日到海南省公安廳投案。公安民警抓獲上述被告人或者接受其投案時,扣押了部分供犯罪使用的電腦、打印機、手機及賭資等物品。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精為賭博網(wǎng)站招募張某蘭等10名下級代理,接受下級代理的投注金額合計10339371元,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張某蘭、王某徽、莫某干、盧某健、何某紅、潘某軍、李某蕾、蒙某繼、黃某旺、李某杰為劉某精作為上家的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并接受公眾投注,且被告人張某蘭、盧某健、何某紅、潘某軍、李某蕾、蒙某繼、黃某旺接受投注的金額均達到300000元以上,犯罪情節(jié)嚴重;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構成開設賭場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劉某精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劉某精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被告人劉某精不是賭博網(wǎng)站的主犯及莊家,其代售彩票只是為了賺取生活費,且劉某精到案后協(xié)助公安機關指證其上家蒙某導,為司法機關偵破案件、指控主犯蒙某導起了重要作用,且是初犯、偶犯,應對其酌情從輕處罰。3、研究及購買“私彩”是海南當?shù)乩习傩盏囊环N生活常態(tài),因此“私彩”售賣在海南省地區(qū)是普遍存在的社會現(xiàn)象。4、被告人劉某精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較小,悔罪態(tài)度較好。綜上,請本院對被告人劉某精減輕處罰,并判處緩刑。
被告人潘某軍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1、本案屬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潘某軍比較其上一級代理來說,地位較低,所起的作用相對較小,社會危害性也較小。2、被告人潘某軍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是初犯、偶犯。3、法院在量刑時應考慮銷售“私彩”是海南地區(qū)社會常態(tài)這一客觀事實。綜上,請本院對被告人潘某軍從輕處罰,并判處緩刑。
被告人黃某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黃某旺在本案中犯罪地位較低,作用較小,社會危害性較小,且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應對其從輕處罰。2、被告人黃某旺身患嚴重疾病(咽喉癌和甲狀腺癌),希望本院給其機會和時間在外治療。綜上,請本院對被告人黃某旺從輕處罰,并判處緩刑。
被告人李某杰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李某杰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被告人李某杰是初犯、偶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較小。綜上,請本院對被告人李某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并判處緩刑。
被告人張某蘭、何某紅、蒙某繼、盧某健、李某蕾、莫某干、王某徽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3年間,被告人劉某精經(jīng)朋友介紹,加入蒙某導(另案處理)擔任上家的網(wǎng)名分別為“0898”、“寶鑫源”的彩票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并于2014年先后發(fā)展了被告人張某蘭、潘某軍、何某紅、蒙某繼、黃某旺、盧某健、李某蕾、李某杰、莫某干、王某徽等人作為下級代理吸收公眾在該網(wǎng)站上投注。該網(wǎng)站以國家體育彩票七星彩的開獎結果為依據(jù),開設各種形式和賠率的獎項進行競猜,即俗稱“私彩”。網(wǎng)站的上家通過電腦軟件對下家進行管理及結算,給予下家一定的信用和銷售額度,接受下家的投注結果并承擔兌獎,上下家之間根據(jù)投注額按一定比例“抽成”或者以賺取賠率差價的方式營利。經(jīng)查實,自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間,劉某精先后通過戶名為曾某寶、曾某顏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接受被告人張某蘭、潘某軍、何某紅、蒙某繼、黃某旺、盧某健、李某蕾、李某杰、莫某干等下級代理吸收的投注合計10259371元,通過現(xiàn)金收取被告人王某徽吸收的投注80000元,并主要通過戶名為曾某寶、曾某顏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支付中獎金額。被告人張某蘭、潘某軍、何某紅、蒙某繼、黃某旺、盧某健、李某蕾、李某杰、莫某干則通過本人賬戶或者本人持有的他人賬戶向被告人劉某精轉賬投注金額。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被告人張某蘭自2014年7月起從劉某精處獲取上述賭博網(wǎng)站賬號,作為劉某精的下級代理利用網(wǎng)絡賬號在瓊海市嘉積鎮(zhèn)德海路139號設點銷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計接受投注金額2899087元。
2、被告人潘某軍自2014年起從劉某精處獲取上述賭博網(wǎng)站賬號,作為劉某精的下級代理利用網(wǎng)絡賬號在瓊海市嘉積鎮(zhèn)東園路東門美食店設點銷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計接受投注金額1405000元。
3、被告人何某紅自2014年12月起從劉某精處獲取上述賭博網(wǎng)站賬號,作為劉某精的下級代理利用網(wǎng)絡賬號在瓊海市嘉積鎮(zhèn)富海路8號設點銷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計接受投注金額1364983元。
4、被告人蒙某繼自2014年10月起從劉某精處獲取上述賭博網(wǎng)站賬號,作為劉某精的下級代理利用網(wǎng)絡賬號在瓊海市嘉積鎮(zhèn)元亨二街13號銘盛酒行設點銷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計接受投注金額1245895元。
5、被告人黃某旺自2014年7月起從劉某精處獲取上述賭博網(wǎng)站賬號,作為劉某精的下級代理利用網(wǎng)絡賬號在瓊海市嘉積鎮(zhèn)文明街55號設點銷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計接受投注金額1237161元。
6、被告人盧某健自2014年7月起從劉某精處獲取上述賭博網(wǎng)站賬號,作為劉某精的下級代理利用網(wǎng)絡賬號在瓊海市嘉積鎮(zhèn)新民街47號設點銷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計接受投注金額919238元。
7、被告人李某蕾自2014年7月起從劉某精處獲取上述賭博網(wǎng)站賬號,作為劉某精的下級代理利用網(wǎng)絡賬號在瓊海市嘉積鎮(zhèn)德海東路統(tǒng)立賓館旁的小賣部設點銷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計接受投注金額637623元。
8、被告人李某杰自2014年7月起從劉某精處獲取上述賭博網(wǎng)站賬號,利用網(wǎng)絡賬號一方面自己購買彩票進行競猜,一方面通過調低賠率賺取差價的方式吸收其朋友顏某菊、親戚詹某榮、李某梁等人的投注,至2015年2月累計轉給劉某精投注金額360045元,其中李某杰接受顏某菊投注金額240500元。
9、被告人莫某干自2014年7月起從劉某精處獲取上述賭博網(wǎng)站賬號,作為劉某精的下級代理利用網(wǎng)絡賬號在瓊海市博鰲鎮(zhèn)東山街2號設點銷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計接受投注金額190339元。
10、被告人王某徽自2014年7月起從劉某精處獲取上述賭博網(wǎng)站賬號,作為劉某精的下級代理利用網(wǎng)絡賬號在瓊海市嘉積鎮(zhèn)德海路12號設點銷售彩票,至2015年2月累計接受投注金額80000元。
2015年2月15日至16日,瓊海市公安局民警先后抓獲被告人王某徽、莫某干、盧某健、何某紅、潘某軍、蒙某繼、黃某旺、張某蘭、李某蕾。被告人李某杰經(jīng)公安民警電話通知,于2015年2月15日向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劉某精于2015年3月3日到海南省公安廳投案。公安民警抓獲上述被告人或者接受其投案時,扣押了現(xiàn)金111470元、電腦主機19部、電腦顯示器15臺、票據(jù)打印機21臺、筆記本電腦4臺、鼠標8個、鍵盤9個、計算器5臺、驗鈔機3臺、傳真機1臺、調制解調器1臺、無線路由器1臺、手機15部、銀行卡48張、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存折1本以及票據(jù)等物品。
經(jīng)查,公安機關凍結的被告人劉某精持有的戶名為曾某顏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卡號:62……80)、被告人黃某旺持有的戶名為黃某杰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卡號:60……43)、被告人莫某干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卡號:62……69)、被告人蒙某繼持有的戶名為盧某霞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卡號:62……07)、被告人李某杰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卡號:62……33)及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卡號:62……76)、被告人李某蕾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卡號:62……21)、被告人盧某健持有的戶名為胡某珠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卡號:60……50)、被告人潘某軍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卡號:62……63)及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卡號:62……18)、被告人王某徽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卡號:62……43)、被告人何某紅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卡號:62……51)內的款項及公安機關扣押的現(xiàn)金中的101221元屬于賭資。
扣押的物品中,被告人潘某軍持有的尾號為4448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1張、被告人何某紅持有的尾號為3420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1張、被告人蒙某繼持有的尾號為6896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1張、被告人黃某旺持有的酷派手機1部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活期存折1本、被告人盧某健持有的尾號為9813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1張、尾號為6736的中國工商銀行卡1張、被告人李某蕾持有的尾號為0573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1張、尾號為2977、1412、8188的中國建設銀行卡3張、尾號為1410、7316、4412、9514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4張、尾號為2316的中國銀行卡1張、尾號為6662的中國工商銀行卡1張及現(xiàn)金1449元、被告人王某徽持有的尾號為6964、3973、1136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3張、尾號為0598的中國光大銀行卡1張、尾號為8274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1張及電腦主機1部、被告人李某杰持有的尾號為9732、2295、6658、8894、7353、6590的中國工商銀行卡6張、尾號為5581、5568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2張、尾號為6250、0522、7150的中國光大銀行信用卡3張、尾號為3433、5146的平安銀行卡2張、尾號為3773、4011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2張、尾號為4406、3251、0587、8146、2463的中國銀行卡5張、尾號為0475的中國建設銀行卡1張、尾號為2876的交通銀行卡1張、諾基亞手機1部、iphone4s手機1部及現(xiàn)金8800元、曾某顏持有的三星手機1部,均與本案無關。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精、張某蘭、潘某軍、何某紅、蒙某繼、黃某旺、盧某健、李某蕾、莫某干、王某徽、李某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物證相片(電腦、銀行卡、手機等),書證常住人口登記表、扣押清單、扣押決定書、賬戶交易明細、銀行卡交易明細、辦案說明、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協(xié)助查詢財產(chǎn)通知書、協(xié)助凍結財產(chǎn)通知書、涉案銀行賬戶信息、到案經(jīng)過、辦案說明等,證人符某誠、王某玲、曾某顏、曾某寶、王某南、陳某兵、李某、顏某川、吳某婷、劉某玉、陳某、陳某斌、吳某豐、盧某峰、王某權、宋某堅、黎某誠、彭某重、詹某榮、顏某菊、李某曼、周某偉、羅某媛、盧某敏、李某汕、黃某、陳某賢、盧某霞、鄭某妮、許某杰、管某炳、林某、黃某杰等人的證言,涉案網(wǎng)站登記記錄、賭博網(wǎng)站會員賬號電腦屏幕截圖等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公安機關制作的搜查筆錄、辨認筆錄、現(xiàn)場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精、張某蘭、潘某軍、何某紅、蒙某繼、黃某旺、盧某健、李某蕾、莫某干、王某徽、李某杰為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中,被告人劉某精接受投注金額為10339371元、被告人張某蘭接受投注金額為2899087元、被告人潘某軍接受投注金額為1405000元、被告人何某紅接受投注金額為1364983元、被告人蒙某繼接受投注金額為1245895元、被告人黃某旺接受投注金額為1237161元、被告人盧某健接受投注金額為919238元、被告人李某蕾接受投注金額為637623元,均屬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李某杰接受投注金額為240500元、被告人莫某干接受投注金額為190339元、被告人王某徽接受投注金額為80000元,上述十一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精、李某杰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蘭、潘某軍、何某紅、蒙某繼、黃某旺、盧某健、李某蕾、莫某干、王某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雖然本案十一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但同時要考慮海南“私彩”的客觀現(xiàn)狀及歷史發(fā)展背景。在海南地區(qū)眾所周知,海南“私彩”源于上世紀九十年代初,至今已有二十五年的歷史,可以說是“公彩”的衍生物,民眾參與競猜較為普遍,雖具有投機、賭博的性質,但未嚴重擾亂公共秩序,反而形成了海南地區(qū)一個特有的社會現(xiàn)象,同時也衍生出了以代售彩票為生的群體,因此十一被告人的行為應與一般的網(wǎng)絡賭博、開設賭場有所區(qū)分。本案十一被告人以代售彩票為生活來源,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也較小,且都是初犯,對十一被告人可酌情從輕處罰。四被告人劉某精、潘某軍、黃某旺、李某杰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理由充分,予以采納。根據(jù)本案十一被告人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及悔罪表現(xiàn)等,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對十一被告人可適用緩刑。公安機關扣押及凍結的財物中,經(jīng)查,公安機關凍結的被告人劉某精持有的戶名為曾某顏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卡號:62……80)、被告人黃某旺持有的戶名為黃某杰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卡號:60……43)、被告人莫某干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卡號:62……69)、被告人蒙某繼持有的戶名為盧某霞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卡號:62……07)、被告人李某杰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卡號:62……33)及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卡號:62……76)、被告人李某蕾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卡號:62……21)、被告人盧某健持有的戶名為胡某珠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卡號:60……50)、被告人潘某軍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卡號:62……63)及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卡號:62……18)、被告人王某徽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卡號:62……43)、被告人何某紅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卡號:62……51)內的款項及公安機關扣押的現(xiàn)金中的101221元屬于賭資,應予以沒收。扣押的物品中,被告人潘某軍持有的尾號為4448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1張、被告人何某紅持有的尾號為3420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1張、被告人蒙某繼持有的尾號為6896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1張、被告人黃某旺持有的酷派手機1部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活期存折1本、被告人盧某健持有的尾號為9813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1張、尾號為6736的中國工商銀行卡1張、被告人李某蕾持有的尾號為0573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1張、尾號為2977、1412、8188的中國建設銀行卡3張、尾號為1410、7316、4412、9514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4張、尾號為2316的中國銀行卡1張、尾號為6662的中國工商銀行卡1張及現(xiàn)金1449元、被告人王某徽持有的尾號為6964、3973、1136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3張、尾號為0598的中國光大銀行卡1張、尾號為8274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1張及電腦主機1部、被告人李某杰持有的尾號為9732、2295、6658、8894、7353、6590的中國工商銀行卡6張、尾號為5581、5568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2張、尾號為6250、0522、7150的中國光大銀行信用卡3張、尾號為3433、5146的平安銀行卡2張、尾號為3773、4011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2張、尾號為4406、3251、0587、8146、2463的中國銀行卡5張、尾號為0475的中國建設銀行卡1張、尾號為2876的交通銀行卡1張、諾基亞手機1部、iphone4s手機1部及現(xiàn)金8800元、曾某顏持有的三星手機1部,均與本案無關,應予以退還。其他涉案物品電腦主機18部、電腦顯示器15臺、票據(jù)打印機21臺、筆記本電腦4臺、手機11部、鼠標8個、鍵盤9個、計算器5臺、驗鈔機3臺、傳真機1臺、調制解調器1臺、無線路由器1臺以及票據(jù)等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精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10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張某蘭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4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潘某軍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3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四、被告人何某紅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3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五、被告人蒙某繼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3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六、被告人黃某旺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3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七、被告人盧某健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八、被告人李某蕾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九、被告人莫某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十、被告人李某杰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十一、被告人王某徽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十二、扣押的物品中,被告人潘某軍持有的尾號為4448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1張、被告人何某紅持有的尾號為3420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1張、被告人蒙某繼持有的尾號為6896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1張、被告人黃某旺持有的酷派手機1部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活期存折1本、被告人盧某健持有的尾號為9813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1張、尾號為6736的中國工商銀行卡1張、被告人李某蕾持有的尾號為0573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1張、尾號為2977、1412、8188的中國建設銀行卡3張、尾號為1410、7316、4412、9514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4張、尾號為2316的中國銀行卡1張、尾號為6662的中國工商銀行卡1張及現(xiàn)金1449元、被告人王某徽持有的尾號為6964、3973、1136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3張、尾號為0598的中國光大銀行卡1張、尾號為8274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1張及電腦主機1部、被告人李某杰持有的尾號為9732、2295、6658、8894、7353、6590的中國工商銀行卡6張、尾號為5581、5568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2張、尾號為6250、0522、7150的中國光大銀行信用卡3張、尾號為3433、5146的平安銀行卡2張、尾號為3773、4011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2張、尾號為4406、3251、0587、8146、2463的中國銀行卡5張、尾號為0475的中國建設銀行卡1張、尾號為2876的交通銀行卡1張、諾基亞手機1部、iphone4s手機1部及現(xiàn)金8800元、曾某顏持有的三星手機1部,均予以退還。
十三、公安機關凍結的被告人劉某精持有的戶名為曾某顏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卡號:62……80)、被告人黃某旺持有的戶名為黃某杰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卡號:60……43)、被告人莫某干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卡號:62……69)、被告人蒙某繼持有的戶名為盧某霞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卡號:62……07)、被告人李某杰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卡號:62……33)及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卡號:62……76)、被告人李某蕾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卡號:62……21)、被告人盧某健持有的戶名為胡某珠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卡號:60……50)、被告人潘某軍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卡號:621……63)及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卡號:62……18)、被告人王某徽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卡號:62……43)、被告人何某紅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卡號:62……51)內的款項(以本院執(zhí)行時銀行查詢的金額為準)以及公安機關扣押的電腦主機18部、電腦顯示器15臺、票據(jù)打印機21臺、筆記本電腦4臺、手機11部、鼠標8個、鍵盤9個、計算器5臺、驗鈔機3臺、傳真機1臺、調制解調器1臺、無線路由器1臺、賭資101221元、票據(jù)等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淼
審判員吳開芬
人民陪審員朱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覃茂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