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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刑初字第00173號開設賭場罪等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0-02-07   閱讀:

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亭刑初字第00173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12-28

審理經過
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亭檢訴刑訴(2015)1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山華、張衛(wèi)東、顧軍、鄒亞東、唐某、陳某、郭某犯開設賭場罪,被告人王某、楊某甲、姜某、楊某乙、崔某犯賭博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蓉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山華及其辯護人徐紅芳、徐榮樓、被告人張衛(wèi)東及其辯護人姜曙濱、被告人顧軍及其辯護人滕躍、被告人鄒亞東及其辯護人錢炳華、被告人唐某、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劉永、被告人郭某、被告人王某、被告人楊某甲及其辯護人劉健、被告人姜某及其辯護人夏愛軍、被告人楊某乙及其辯護人蔡紅、被告人崔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月期間,被告人張衛(wèi)東從他人處獲得“申博”賭博網站代理賬號,后用該代理賬號開設下級賬號給他人發(fā)展下級代理和會員,組織賭徒登錄“申博”賭博網站,以“百家樂”等方式進行賭博。2014年4月期間,被告人張衛(wèi)東開設下級賬號“gu6789”給被告人顧軍,被告人張衛(wèi)東、顧軍約定對該賬號里參與賭博的人員輸贏按照比例分成。后被告人顧軍在上述“gu6789”賬號中設置下級賬號“kss177”供他人賭博,被告人顧軍、唐某、陳某、郭某約定對該賬號里參與賭博的人員輸贏按照比例分成。被告人顧軍在上述“gu6789”賬號中設置下級賬號“dtdd28”供他人賭博,被告人顧軍、鄒亞東約定對該賬號里參與賭博的人員輸贏按照比例分成。2014年7月期間,被告人唐山華在其代理賬號“jia98988”中設置下級賬號“yss222”給被告人顧軍,后被告人顧軍在上述“yss222”里設置下級賬號供他人賭博,被告人唐山華、顧軍、唐某約定對該賬號里參與賭博的人員輸贏按照比例分成。2014年9月、10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楊某甲、姜某、楊某乙、崔某使用被告人顧軍設置的下級賬號糾集他人聚眾賭博。

被告人唐山華、張衛(wèi)東、顧軍、鄒亞東、唐某、陳某、郭某、王某、楊某甲、姜某、楊某乙、崔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為證明指控的事實,公訴人當庭訊問了上述被告人,宣讀并出示了證人證言、歸案經過說明、記賬本、房屋租賃協(xié)議、遠程勘驗工作記錄、刑事判決書等證據。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唐山華、張衛(wèi)東、顧軍、鄒亞東、唐某、陳某、郭某利用互聯(lián)網傳輸賭博數據,組織賭博活動,情節(jié)嚴重,均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楊某甲、姜某、楊某乙、崔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均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衛(wèi)東、顧軍、唐某、陳某、郭某共同實施部分開設賭場犯罪,被告人唐山華、顧軍、唐某共同實施部分開設賭場犯罪;被告人唐山華、張衛(wèi)東、顧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陳某、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予以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顧軍、鄒亞東共同實施部分開設賭場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楊某甲、姜某共同實施賭博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陳某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被發(fā)現(xiàn)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予以數罪并罰;被告人鄒亞東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應撤銷緩刑,數罪并罰;被告人唐山華、張衛(wèi)東、顧軍、鄒亞東、唐某、陳某、郭某、王某、楊某甲、姜某、楊某乙、崔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唐山華對起訴書指控其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但認為不應以賬號內的輸贏總額1503338元認定其犯罪數額,應減去1.2%的洗碼量,再按照分成比例,以其獲利的金額確定其犯罪數額。在起訴指控的yss222賬號內,其分得8.5成,唐某得0.5成,顧軍得1成。

被告人唐山華的兩名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1、對起訴指控被告人唐山華犯開設賭場罪的犯罪事實無異議。2、被告人唐山華所參與的犯罪部分不宜區(qū)分主從犯。被告人唐山華將案涉賬號開給了被告人唐某,其沒有直接參與經營。該賬戶涉及的三名被告人主觀上具有共同故意,客觀上均實施了利用網絡平臺開設賭場、聚眾賭博的行為,行為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3、公訴機關根據投注數額最終計算出賭資,但現(xiàn)實中并不是賭徒客觀真實的輸贏了這么多錢,在投注時往往對賭徒給予了優(yōu)惠。綜上,被告人唐山華當庭自愿認罪,系初犯,其僅僅是向他人提供了賬號,主觀惡性小,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衛(wèi)東對起訴指控其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但對起訴指控的犯罪數額有異議,應當以其銀行卡走賬確定其獲利的金額,最終認定犯罪數額。

被告人張衛(wèi)東的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1、對本案的定性不持異議。2、本案依法不屬于起訴書指控的情節(jié)嚴重,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首先,認定被告人張衛(wèi)東涉及賭資的證據不具有唯一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公訴機關未能將指控的數據的計算方式予以闡明,無法證明數據得出的合理性及唯一性。相反抽頭漁利是明確的,從被告人張衛(wèi)東、顧軍、陳某的口供得出,被告人張衛(wèi)東的獲利不超過30000元。退一步講,如果起訴書認定的賭資1094270元是確定的,根據相關證據顯示,被告人張衛(wèi)東的獲利也只有17213.5元,依法不屬于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故本案不足以按三年以上量刑。3、本案不應當區(qū)分主從犯,各被告人作用相當。被告人張衛(wèi)東既不是網絡毒品服務器的提供者,也不是網絡賭博服務器的制作者,在國內本案網絡賭博犯罪也是有上游犯罪,相對來說,本案的被告人均是其從犯。4、被告人張衛(wèi)東認罪態(tài)度好,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顧軍對公訴機關指控其開設賭場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但提出其賭資總額沒有指控的那么多,應該除去付給中間人的洗碼費,按照抽頭漁利的總額計算。

被告人顧軍的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1、對起訴指控被告人顧軍開設賭場的罪名無異議,但認為指控顧軍所涉輸贏(賭資)總額為人民幣2597608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的部分不完整的視頻截圖和各被告人之間的銀行流水相互不能印證,不能得出起訴指控的數據。2、被告人顧軍系初犯,參與犯罪時間短,危害性較小,認罪態(tài)度較好,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鄒亞東對起訴指控其開設賭場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但提出其獲利應為輸贏總額減去洗碼量再乘以70%。

被告人鄒亞東的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1、被告人鄒亞東案發(fā)后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其犯罪的時間較短,涉案的賭資只有206612元,數額也較少。2、被告人鄒亞東與被告人顧軍之間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

被告人唐某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陳某對起訴指控其開設賭場的事實無異議,但認為其犯罪的金額沒有起訴指控的844555元這么多,其實際獲利只有2萬多元。

被告人陳某的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被告人陳某雖然參與開設賭場,但其實際營利金額僅有2萬多元,應以實際抽頭的金額2萬多元進行量刑,根據相關規(guī)定不應認為情節(jié)嚴重,且陳某是從犯,沒有發(fā)展下線,組織糾集賭徒,其前罪為執(zhí)行完畢的漏罪也應適用先并后減的方式計算。

被告人郭某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王某對起訴指控的賭博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楊某甲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本院查明
被告人楊某甲的辯護人提出結合本案的事實,對照聚眾賭博的法律特征,認定楊某甲的行為構成聚眾賭博罪的證據不充分。所謂“聚眾”必須是三人以上同時在場并同時參與賭博,三人以上賭博是前提,否則不能稱之為聚眾,而在本案中,未發(fā)現(xiàn)楊某甲在金色花園的租房中曾組織三人以上同時賭博?!鞍偌覙贰钡馁€博方式,一人即可,兩臺機器三人以上同時賭博在設定的技術容量上是有矛盾的,且不需要也不適宜有眾多彼此都熟悉的人在現(xiàn)場一起賭博,更沒有三人一起直接聚眾賭博的情形。對于賭資的認定,據被告人自己供述,自己一個人輸的金額有二十余萬元,因此,應當剔除三人以下聚眾賭博的金額及被告人自己賭博的金額才可以分別累計計算抽頭漁利的數額和賭資數額。綜合,被告人楊某甲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本人身體狀況較差,患有××,請求酌情從輕量刑。

被告人姜某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姜某的辯護人提出: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但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姜某與被告人楊某甲系共同犯罪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姜某和楊某甲雖一起承租了房屋,各自購買了電腦進行網絡賭博活動,但所得的“洗碼費”各自平分,她們各自構成賭博罪。2、被告人姜某沒有召集社會上其他的人參與賭博,其賭博的圈子,沒有擴大,社會影響不大,危害性較小。3、被告人姜某在賭博中沒有獲得直接利益。結合其情節(jié)較輕,社會危害性不大,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楊某乙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楊某乙的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1、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乙犯聚眾賭博罪的證據不足。根據相關規(guī)定,每次被組織參與賭博的人數至少應在三人以上。從被告人楊某乙的供述及證人孫某證言,可見到被告人處賭博的最多僅有兩人,少有三人以上的。2、根據被告人楊某乙的供述和證人證言,可知被告人楊某乙自己在賬戶上玩了三十多萬元,不應該計入總額。3、被告人楊某乙的主觀惡性較小。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被告人崔某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期間,被告人張衛(wèi)東從他人處獲得“申博”賭博網站代理賬號,后用該代理賬號開設下級賬號給他人發(fā)展下級代理和會員,組織賭徒登錄“申博”賭博網站,以“百家樂”等方式進行賭博。2014年4月期間,被告人張衛(wèi)東開設下級賬號“gu6789”給被告人顧軍,被告人張衛(wèi)東、顧軍約定對該賬號里參與賭博的人員輸贏按照比例分成。后被告人顧軍在上述“gu6789”賬號中設置下級賬號“kss177”供他人賭博,被告人顧軍、唐某、陳某、郭某約定對該賬號里參與賭博的人員輸贏按照比例分成。被告人顧軍在上述“gu6789”賬號中設置下級賬號“dtdd28”供他人賭博,被告人顧軍、鄒亞東約定對該賬號里參與賭博的人員輸贏按照比例分成。2014年7月期間,被告人唐山華在其代理賬號“jia98988”中設置下級賬號“yss222”給被告人顧軍,后被告人顧軍在上述“yss222”里設置下級賬號供他人賭博,被告人唐山華、顧軍、唐某約定對該賬號里參與賭博的人員輸贏按照比例分成。2014年9月、10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楊某甲、姜某、楊某乙、崔某使用被告人顧軍設置的下級賬號糾集他人聚眾賭博。具體事實如下:

1.被告人唐山華使用“jia98988”賬號下設的“yss222”賬號開設賭場,2014年9月29日至10月28日期間,該賬號內輸贏總額(賭資)為人民幣1503338元。

2.被告人張衛(wèi)東使用“gu6789”賬號下設的“kss177”、“dtdd28”、“kks631”賬號開設賭場,2014年10月13日至10月28日期間,上述3個賬號內輸贏總額(賭資)分別為人民幣844555元、206612元、43103元,合計人民幣1094270元。

3.被告人顧軍使用“yss222”賬號開設賭場,2014年9月29日至10月28日期間,該賬號內輸贏總額(賭資)為人民幣1503338元。被告人顧軍使用“kss177”、“dtdd28”、“kks631”賬號開設賭場,2014年10月13日至10月28日期間,上述賬號內輸贏總額分別為人民幣844555元、206612元、43103元,合計人民幣1094270元。被告人顧軍使用上述賬號開設賭場,輸贏(賭資)總額合計人民幣2597608元。

4.被告人鄒亞東使用“dtdd28”賬號開設賭場,2014年10月13日至10月28日期間,該賬號內輸贏總額(賭資)為人民幣206612元。

5.被告人唐某使用“yss222”賬號開設賭場,2014年9月29日至10月28日期間,該賬號內輸贏總額為人民幣1503338元。被告人唐某使用“kss177”賬號開設賭場,2014年10月13日至10月28日期間,該賬號內輸贏總額(賭資)為人民幣844555元。被告人唐某使用上述賬號開設賭場,輸贏總額(賭資)合計人民幣2347893元。

6.被告人陳某使用“kss177”賬號開設賭場,2014年10月13日至10月28日期間,該賬號內輸贏總額(賭資)為人民幣844555元。

7.被告人郭某使用“kss177”賬號開設賭場,2014年10月13日至10月28日期間,該賬號內輸贏總額(賭資)為人民幣844555元。

8.被告人王某使用“yss222”賬號下設的“yds6668”、“hhss778”、“yds603”賬號,糾集袁國昌、陸紀明、何青芳進行賭博。2014年9月29日至10月28日期間,上述賬號內輸贏總額(賭資)分別為人民幣285185元、199280元、367875元,合計人民幣852340元。

9.被告人楊某甲、姜某使用“kss177”賬號下設的“yds947”、“zyw56”賬號,糾集孫玉、丁賀兵、沈兆成、蔡華、孫樹艷、顧冬銘、吳世海、尹付紅、何寶華、徐漢友、羅愛華、朱某等人進行賭博。2014年10月13日至10月28日期間,上述賬號內輸贏總額(賭資)合計人民幣584046元,抽頭漁利合計人民幣167359元。

10.被告人楊某乙使用“kss177”賬號下設的“xys71”賬號、“yss222”賬號下設的“918a918”、“kww8866”賬號,糾集孫樹梅、孫某進行賭博。2014年9月29日至10月28日期間,上述賬號內輸贏總額(賭資)合計人民幣536430元,抽頭漁利合計人民幣80538元。

11.被告人崔某使用“gu6789”賬號下設的“kks631”賬號,糾集翟宏平、周霞、孫衛(wèi)東等人進行賭博。2014年10月13日至10月28日期間,該賬號內輸贏總額(賭資)為人民幣43103元,抽頭漁利人民幣15798元。

被告人唐山華、張衛(wèi)東、顧軍、鄒亞東、唐某、陳某、郭某、王某、楊某甲、姜某、楊某乙、崔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另查明,“申博”賭博網站上的賭博有“百家樂”、“龍虎”、“輪盤”等賭博項目。網站上的賬號分為代理賬號和會員賬號。代理賬號可以往下開下級代理賬號或會員賬號,不可以直接賭博,會員賬號可以在網站上參與賭博。被告人唐山華、張衛(wèi)東、顧軍、鄒亞東、唐某、陳某、郭某分別涉及的“gu6789”、“jia98988”、“yss222”、“kss177”、“dtdd28”、“kks631”賬號均系代理賬號,設置有下級賬號。代理賬號里面有“賬戶管理”、“新增會員”、“輸贏報表”等欄目。該網站上的每一點實際代表人民幣1元。

“申博”賭博網站的實際賭博形式系以該網站為平臺,由網站上的代理,即本案被告人唐山華、張衛(wèi)東、顧軍、鄒亞東、唐某、陳某、郭某在其所涉賬號內和會員(賭徒)之間進行賭博,上述被告人根據代理賬號內的“輸贏報表”中的輸贏總額來確定輸贏,贏錢則扣除洗碼費根據分成進行利益分割,輸錢亦根據分成比例支付相應的錢給賭徒,同時還需另外支付洗碼費給下級代理。洗碼費系上級代理給下級代理的手續(xù)費用,根據賬號內洗碼量乘以一定比例計算。

以上事實,有證人朱某、羅某等人證言、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歸案經過說明和遠程勘驗工作記錄、扣押的記賬本、房屋租賃協(xié)議、刑事判決書等證據予以證實,足可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山華、張衛(wèi)東、顧軍、鄒亞東、唐某、陳某、郭某利用互聯(lián)網傳輸賭博數據,組織賭博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王某、楊某甲、姜某、楊某乙、崔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均已構成賭博罪。被告人張衛(wèi)東、顧軍、唐某、陳某、郭某共同實施部分開設賭場犯罪;被告人唐山華、顧軍、唐某共同實施部分開設賭場犯罪;被告人顧軍、鄒亞東共同實施部分開設賭場犯罪,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山華、張衛(wèi)東、顧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唐某、陳某、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甲、姜某共同實施賭博犯罪,系共同犯罪。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山華、張衛(wèi)東、顧軍、鄒亞東、唐某、陳某、郭某犯開設賭場罪,被告人王某、楊某甲、姜某、楊某乙、崔某犯賭博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人唐山華及其辯護人、被告人張衛(wèi)東及其辯護人、被告人顧軍及其辯護人、被告人鄒亞東、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提出以案涉賬號內的輸贏總額認定為犯罪數額,情節(jié)嚴重,證據不足,應以各被告人抽頭漁利所得的實際獲利認定犯罪數額,且根據各被告人的實際獲利來看,尚未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的意見。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的規(guī)定,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應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本案中,被告人唐山華、張衛(wèi)東、顧軍、鄒亞東、唐某、陳某、郭某所涉“yss222”、“kss177”、“dtdd28”、“kks631”賬號均為代理賬號,賬號下設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故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應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關于本案開設賭場犯罪數額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本案被告人唐山華、張衛(wèi)東、顧軍、鄒亞東、唐某、陳某、郭某在“申博”網站的實際賭博形式系以該網站為平臺,在其所涉賬號內和會員(賭徒)之間進行賭博,固定時間結算輸贏,代理賬號內輸贏總額為負,即被告人唐山華、張衛(wèi)東、顧軍、鄒亞東、唐某、陳某、郭某贏錢,以輸贏總額扣除洗碼費進行分成獲利,代理賬號內輸贏總額為正,則被告人唐山華、張衛(wèi)東、顧軍、鄒亞東、唐某、陳某、郭某輸錢,需結算資金給賭徒且另外支付洗碼費給下級代理,因此本案開設賭場罪所涉被告人不存在“抽頭漁利”所得利益。公安機關經過網絡偵查,根據上述被告人的供述進入該賭博網站的案涉代理賬號,在案涉代理賬號下涉的輸贏報表內清晰統(tǒng)計得出起訴指控的時間范圍內代理賬號的輸贏總額均為負,即代理贏錢,賭徒輸錢,故該輸贏總額實際為起訴書指控的時間范圍內該賬號贏取的點數。偵查機關亦截取了相關的視頻和圖片予以佐證,所截取的圖片和視頻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該網站上的每一點實際代表人民幣1元。因此,以案涉代理賬號內的輸贏總額確定上述被告人的賭資數額,證據確實充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綜上,被告人及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唐山華的辯護人和張衛(wèi)東的辯護人提出本案不宜區(qū)分主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綜合本案,被告人唐山華、張衛(wèi)東、顧軍三名被告人在案涉賭博賬號內分成比例較重,實施了分發(fā)下級賬號給下級代理,指揮資金結算等行為,主要作用明顯,應當認為為主犯。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鄒亞東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鄒亞東與被告人顧軍之間不能認為共同犯罪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顧軍將“dtdd28”賬號給被告人鄒亞東,被告人鄒亞東不僅通過該賬號洗碼量的獲利,還與被告人顧軍共同以賬號的輸贏分成獲利,其與被告人顧軍構成共同犯罪,因此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楊某甲的辯護人和被告人楊某乙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楊某甲和被告人楊某乙沒有組織三人以上同時賭博,因此不應認定為賭博罪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根據《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賭博網站的會員賬號數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如果查實一個賬號多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苯洸?,使用被告人楊某甲和楊某乙所涉及的賭博賬號,查證使用人數均超過了三人,符合賭博罪的構成要件。據此,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楊某甲的辯護人和被告人楊某乙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自己也參與賭博,因此應剔除三人以下和自己賭博的金額分別計算出抽頭漁利的數額和賭資數額的意見。本院認為,關于賭資數額的認定,上文已做詳細闡述,在此不再贅述。關于“抽頭漁利”的數額認定,經查,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所得“抽頭漁利”是根據其二人所涉及的賬號內洗碼量計算得出,即任何人在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的賭博賬號內賭博,無論輸贏,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均可獲得洗碼費即均可抽頭漁利。因此,辯護人據此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亦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姜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姜某和楊某甲不構成共同犯罪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和楊某甲共同出資租房,共同組織他人賭博,共同犯意明顯,構成共同犯罪,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陳某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被發(fā)現(xiàn)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鄒亞東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唐山華、張衛(wèi)東、顧軍、鄒亞東、唐某、陳某、郭某、王某、楊某甲、姜某、楊某乙、崔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從輕處罰。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2012)泰興刑初字第594號刑事判決書中故對被告人鄒亞東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的緩刑執(zhí)行部分。

二、被告人唐山華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羈押之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監(jiān)視居住的13日已折抵刑期7日)。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三、被告人張衛(wèi)東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羈押之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監(jiān)視居住的23日已折抵刑期12日)。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四、被告人顧軍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羈押之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監(jiān)視居住的13日已折抵刑期7日)。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五、被告人鄒亞東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與前犯開設賭場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實行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羈押之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六、被告人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七、被告人陳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與前犯交通肇事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九個月實行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羈押之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監(jiān)視居住的13日已折抵刑期7日)。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八、被告人郭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九、被告人王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被告人楊某甲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一、被告人姜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已繳納)。

十二、被告人楊某乙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三、被告人崔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韋國

審判員何露露

人民陪審員葉沙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徐位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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