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黔0222刑初356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7-08-30
審理經過
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檢察院以盤檢公訴刑訴[2017]3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金虎犯開設賭場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7年8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盤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金虎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9月1日,被告人劉金虎伙同高某(已判決)在盤縣紅果鎮(zhèn)金華大酒店租賃五樓大廳,以經營演藝大廳項目為幌子,2015年9月15日,在大廳的一間包房內以啤酒游戲開信封的方式組織他人進行賭博活動,高某為賭場內主持人,負責整個賭場的運行工作,并招聘陳某1、戴某1、方某1、劉某、曹某(五已判決)等人參與管理。賭場每日參與賭博人數有二十人左右。2015年9月25日,盤縣公安局民警在金華大酒店五樓演藝廳將開設賭場的高某、戴某2、方某1、陳某1、曹某、劉某等人查獲,當場查獲參與賭博人員24人及賭場的服務員7人,收繳賭資人民幣119629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金虎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劉金虎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其可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劉金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金虎在庭審中無異議,并有證人高某、陳某1、戴某1、方某1、劉某、曹某、李某1、屠某、孫某1、柳某1、任某、柳某2、伍某、邵某1、李某2、徐某、陳某2、方某2、張某、何某、魏某、袁某、毛某、王某1、顧某1、葉某、楊某1、祝某、顧某2、楊某2、王某2、鄒某、邵某2、孫某2的證言,提取筆錄、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理財金賬戶歷史明細清單,現(xiàn)金交款單,租賃合同,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收據,情況說明,社區(qū)矯正調查評估意見書,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金虎以營利為目的,伙同高某在其承包的演藝廳開設賭場,設定賭博方式組織賭客進行賭博,當場被公安民警查獲賭資119629元,賭客24人,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劉金虎伙高某開設賭場并招聘人員進行管理,在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劉金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給予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結合被告人劉金虎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社會危害性等情節(jié),依法對被告人劉金虎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金虎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已交)。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唐明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貞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