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合同詐騙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140號
2024年06月13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杜檢刑訴〔2024〕1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合同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卸偶瘏^(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況作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田曙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2月,被告人陳某1安排他人從網(wǎng)絡上購買偽造的滁州市冠宇建設有限公司淮北大淮海開發(fā)項目部合同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對外謊稱其是滁州市冠宇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系杜集區(qū)段園鎮(zhèn)大淮海項目總承包方,以騙取他人信任,進而與被害人權某、王某等人簽訂分包合同、施工協(xié)議,騙取保證金、
承包費等計105萬元。所得錢款被陳某1用于歸還借款及個人日?;ㄤN等。具體如下:
1.2021年12月3日,陳某1與被害人權某簽訂了大淮海國際城項目《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權某按照陳某1的要求,于當日向陳某1指定的收款人扈某賬戶轉入保證金10萬元。
2.2021年12月6日,陳某1與被害人王某簽訂了淮海名門項目《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王某按照陳某1的要求,于當日向陳某1指定的收款人扈某賬戶轉入保證金10萬元。
3.2021年12月6日,陳某1與被害人吳某、趙某1簽訂了大淮海國際城項目《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按照陳某1的要求,于當日向陳某1指定的收款人扈某賬戶轉入保證金10萬元。
4.2021年12月8日、12月9日,陳某1與被害人徐某簽訂了淮海名門項目《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水電安裝專業(yè)施工協(xié)議》《食堂承包合同》,徐某按照陳某1的要求,于當日向陳某1指定的收款人扈某賬戶分兩筆轉入保證金計40萬元。
5.2021年12月8日,陳某1與被害人袁某簽訂了大淮海國際城項目《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袁某按照陳某1的要求,于當日向陳某1指定的收款人高紀濤賬戶轉入保證金10萬元。
6.2021年12月8日,陳某1與被害人邵某簽訂了《水電消防安裝工程施工合同》,按照按陳某1的要求,于當日向陳某1指定的收款人扈某賬戶分兩筆轉入保證金10萬元。
7.2021年12月8日,陳某1與被害人魏某簽訂了《工地食堂承包協(xié)議》,魏某按照陳某1的要求,于當日向陳某1指定的收款人扈某賬戶轉入保證金10萬元。
8.2021年12月9日,陳某1與被害人張某1簽訂了大淮海國際城項目《土方工程施工合同》,張某1按照陳某1的要求,于當日向陳某1指定的收款人扈某賬戶轉入保證金5萬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戶籍信息,到案經過,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陳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1的行為,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陳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異議。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應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署了具結書,應對其從寬處理。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1年12月,被告人陳某1安排他人從網(wǎng)絡上購買偽造的滁州市冠宇建設有限公司淮北大淮海開發(fā)項目部合同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對外謊稱其是滁州市冠宇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系杜集區(qū)段園鎮(zhèn)大淮海項目總承包方,以騙取他人信任,進而與被害人權某、王某等人簽訂分包合同、施工協(xié)議,騙取保證金、承包費等計105萬元。所得錢款被陳某1用于歸還借款及個人日?;ㄤN等。具體如下:
1.2021年12月3日,陳某1與被害人權某簽訂了大淮海國際城項目《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權某按照陳某1的要求,于當日向陳某1指定的收款人扈某賬戶轉入保證金10萬元。
2.2021年12月6日,陳某1與被害人王某簽訂了淮海名門項目《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王某按照陳某1的要求,于當日向陳某1指定的收款人扈某賬戶轉入保證金10萬元。
3.2021年12月6日,陳某1與被害人吳某、趙某1簽訂了大淮海國際城項目《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按照陳某1的要求,于當日向陳某1指定的收款人扈某賬戶轉入保證金10萬元。
4.2021年12月8日、12月9日,陳某1與被害人徐某簽訂了淮海名門項目《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水電安裝專業(yè)施工協(xié)議》《食堂承包合同》,徐某按照陳某1的要求,于當日向陳某1指定的收款人扈某賬戶分兩筆轉入保證金計40萬元。
5.2021年12月8日,陳某1與被害人袁某簽訂了大淮海國際城項目《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袁某按照陳某1的要求,于當日向陳某1指定的收款人高紀濤賬戶轉入保證金10萬元。
6.2021年12月8日,陳某1與被害人邵某簽訂了《水電消防安裝工程施工合同》,按照按陳某1的要求,于當日向陳某1指定的收款人扈某賬戶分兩筆轉入保證金10萬元。
7.2021年12月8日,陳某1與被害人魏某簽訂了《工地食堂承包協(xié)議》,魏某按照陳某1的要求,于當日向陳某1指定的收款人扈某賬戶轉入保證金10萬元。
8.2021年12月9日,陳某1與被害人張某1簽訂了大淮海國際城項目《土方工程施工合同》,張某1按照陳某1的要求,于當日向陳某1指定的收款人扈某賬戶轉入保證金5萬元。
另查明,陳某1已退賠被害人徐某15萬元。陳某12022年3月8日至10日、2024年5月8日至11日,共計被羈押7日,2024年5月12日至16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5日,以上應折抵刑期10日。
上述事實有微信名片、聊天記錄、交易記錄、收據(jù)、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水電安裝專業(yè)施工協(xié)議、食堂承包合同、水電消防安裝工程施工合同、工地食堂承包協(xié)議、土方工程施工合同、歸案經過、戶籍證明,被害人權某、王某、吳某、徐某、魏某、張某1等人陳述,證人張某2、張某3、張某4、盧某、江某、趙某2等人證言,被告人陳某1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陳某1系坦白,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退賠被害人徐某部分損失,酌情可從寬處罰。對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陳某1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本案共計折抵刑期10日,即自2024年5月17日起至2034年5月6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陳某1退賠被害人權某人民幣10萬元、王某人民幣10萬元、吳某及趙某1二人人民幣10萬元、徐某人民幣25萬元、袁某人民幣10萬元、邵某人民幣10萬元、魏某人民幣10萬元、張某1人民幣5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宋興彬
人民陪審員石琮
人民陪審員桂宏杰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劉子強
書記員周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