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1、梅某2等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終107號
2024年06月14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某人民法院3審理太湖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某1、梅某2、李某3犯開設賭場罪一案,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某第2號刑事判決,判決:一、被告人張正中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二、被告人梅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三、被告人李某3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四、被告人梅某2、李某3分別向太湖縣公安局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千元、一萬五千元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xù)向被告人張某1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五萬六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張某1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張某1請求撤回上訴,并出具了書面撤回上訴的申請。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上訴人張某1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準許上訴人張某1撤回上訴。
安徽省某人民法院3某第2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蔣愛忠
審判員朱祖琴
審判員江石平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馬雷
書記員劉琳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