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刑事二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終387號
2024年08月13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審理太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孫國強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24)皖1222刑初114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孫國強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彭文莉、
書記員高卿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孫國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23年2月28日22時許,被告人孫國強駕駛皖KA××**“江淮”牌輕型欄板貨車,沿329國道自東往西行駛至1113KM+90M處時(太和縣三堂鎮(zhèn)三里路口西段),與同向行駛孫某1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發(fā)生追尾碰撞,造成孫某1、荊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孫某1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事故責任認定,孫國強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qū)彌Q定書、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到案經(jīng)過、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及駕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及行駛證復印件、被害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等書證,證人李某、孫某2、郝某的證言,被告人孫國強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勘查筆錄,視聽資料等。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孫國強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孫國強主動到案且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根據(jù)被告人孫國強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孫國強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上訴人主張
孫國強上訴提出,其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好,其愿意繼續(xù)努力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爭取二審期間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請求二審法院從輕處罰。
二審法院查明
阜陽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鑒于本案二審審理期間,孫國強與被害人及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取得了諒解,建議本院依法判決。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一審相同,已有經(jīng)一審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均予以確認。
本院二審另查明,上訴人孫國強賠償了被害人荊某12萬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荊某及荊某、孫某1的子女孫剛、孫艷、孫某2等人的諒解。上述事實,有孫國強二審提交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收條、諒解書等書證予以證實。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孫國強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孫國強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從輕、減輕處罰;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二審期間,孫國強積極賠償被害人荊某12萬元并取得荊某及其部分近親屬的諒解,可以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能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孫國強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結(jié)合司法局的社區(qū)評估意見,可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撤銷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2024)皖1222刑初114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孫國強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鄧繼軍
審判員王遠東
審判員羅亞敏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劉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