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蕭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396號
2024年08月14日
指控事實
2024年5月18日11時35分,被告人宋永芝酒后駕駛電動三輪車載著被害人李某(系宋永芝妻子)沿310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行駛到黃口鎮(zhèn)唐樓村路段時,撞在前方同方向楊建義停在路北側(cè)的皖L5××**(皖L9××**臨牌)摩托三輪車尾部,造成李某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宋永芝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3mg/100ml。經(jīng)蕭縣XX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宋永芝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F(xiàn)宋永芝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被告人宋永芝2024年6月19日經(jīng)蕭縣偵查人員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建議
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宋永芝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
理由
被告人宋永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酒后駕駛電動三輪車,應(yīng)從重處罰;案發(fā)后經(jīng)偵查人員電話傳喚到案,并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并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宋永芝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
判決
結(jié)果
被告人宋永芝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yù)繳。)
權(quán)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曹亞東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