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京0105刑初1967號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刑訴(2017)20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1、任某2犯強奸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曉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魏某、被告人李某1及其辯護人顏涵、被告人任某2及其辯護人劉長云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1、任某2于2015年11月25日1時許,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金盞鄉(xiāng)奧特萊斯西墻外,使用脅迫的方式,先后強行與被害人魏某發(fā)生性關系。被告人李某1、任某2分別于2017年4月3日、3月30日被民警查獲歸案。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向法庭移送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照片以及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指控被告人李某1、任某2的行為構成強奸罪,且系輪奸,提請本院依法予以懲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李某1當庭辯解,我和被害人是約好嫖娼的,她是自愿與我發(fā)生性關系,我給了她錢,我不知道任某2是否和她發(fā)生了性關系,我不構成強奸罪。其辯護人的意見為:本案雙方約見的本意是嫖娼,被告人沒有實施明顯的暴力,僅有被害人陳述不足以證明被告人系強奸,認定李某1犯強奸罪證據(jù)不足。
被告人任某2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內(nèi)容未提出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任某2屬于從犯,主動歸案并如實供述,系自首;向公安機關提供線索,成功抓獲同案犯,有立功表現(xiàn),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李某1通過微信以嫖娼為名約被害人魏某(女,24歲,吉林省人)見面,當晚20時許,其駕車搭載被告人任某2在朝陽區(qū)蟹島度假村東門附近接到魏某。后二被告人駕車拉載魏某至金盞鄉(xiāng)雷村等處,并伙同他人恐嚇魏某,由李某1朋友毆打魏某。次日1時許,被告人李某1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金盞鄉(xiāng)奧特萊斯西墻外,脅迫魏某與二人發(fā)生性關系,李某1、任某2遂先后在車內(nèi)強行與魏某發(fā)生了性關系。魏某于當日報案。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任某2到公安機關辦理業(yè)務時被查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伙同李某1共同犯罪的事實,并帶領公安人員至被告人李某1居住地金盞家園抓捕李某1,因李某1不在家抓捕未果。2017年4月3日,公安人員再次前往李某1暫住地將其抓獲。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明:
1.被害人魏某陳述:2015年11月24日,我通過微信添加一男子為好友,我們相約開房,他答應給我1500元錢。19時30分許,對方開著一輛黑色大眾汽車到了,我打開副駕駛車門上車,發(fā)現(xiàn)車后排還有一名男子,我想下車,但司機拉著我的胳膊將我拉上車。21時許,二人開車拉我到東高路上準備給車掉頭時,我自己下了車,借機給我舅舅發(fā)了一條信息說出事了,我舅舅給我打電話我說有兩個人不讓我回家,剛說著對方就過來把我拉回車里,手機就一直在對方手里。他們給我拉到東高路上一處出租房內(nèi),讓我借他們的高利貸,我不同意,之后又來了5名男子,對我語言威脅逼我借貸。后又給我拉到小店村,有人毆打我。后二人又開車將我拉到奧特萊斯商場西墻外,讓我在車前蹲馬步,不讓我離開,一直嚇唬我,說什么時候折騰累了才讓我回家。25日1時許,高個司機和小個男子先后把我摁在汽車后座強奸了我,高個司機射精在避孕套里,小個男子沒有射精。然后他們將我送到金港汽車城,他們走了,我就報警了。
2.證人袁某證言證明:2015年11月24日19時許,我外甥女魏某給我發(fā)短信說出事了,后在電話中說兩個人不讓她走。之后我聯(lián)系不上她就報警了。次日凌晨2時許,魏某給我發(fā)短信說回家了,讓我過去。我到了她暫住地后,她說被兩名男子強奸了,我就帶她報警了。
3.北京中衡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對魏某身體檢驗提取陰棉3枚、雙側乳房拭子各2枚,唇部拭子2枚,血卡1張,移交辦案部門。檢驗時,魏某處女膜可見多處陳舊裂痕;外陰粘膜未見明顯損傷。
4.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被告人任某2辨認筆錄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說明證明:案發(fā)地點朝陽區(qū)金盞鄉(xiāng)奧特萊斯商城西墻外小停車場的狀況,魏某返回案發(fā)現(xiàn)場撿取避孕套2枚(其中1枚破損)、3枚煙蒂和紙巾,送往公安機關。
5.北京市朝陽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物證鑒定書證明:在排除同卵雙(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擾的前提下,支持魏某左乳拭子、唇部拭子為魏某所留;避孕套1內(nèi)側(檢驗精斑)為李某1所留,避孕套1外側和魏某右乳拭子(檢驗脫落細胞)為混合結果,與魏某、李某1的DNA混合產(chǎn)生的結果相符;魏某陰道棉簽拭子為混合結果,與魏某、任某2的DNA混合產(chǎn)生的結果相符。
6.手機電話通訊記錄證明:任某2的手機135XXXXXXXX于2015年11月24日20:01及20:18兩次撥打魏某的電話135XXXXXXXX,于11月25日00:56撥打110,于00:58撥打金盞派出所電話84333271。
7.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金盞派出所110接處警記錄證明:2015年11月25日3:50分,魏女士用135XXXXXXXX電話報警。
8.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工作記錄證明:被害人魏某報警后,公安機關根據(jù)嫌疑人使用的手機號查到機主為任某2,遂對任某2辦理了一級臨控手續(xù),2017年3月30日任某2到公安機關辦理業(yè)務時被抓獲。任某2歸案后供述伙同李某1一起作案。公安機關查找到李某1的戶籍地,該地已經(jīng)拆遷。李任某2稱可以帶領偵查人員指認李某1居住地,并于當日帶領公安人員到金盞家園李某1居住地抓捕李某1,李某1未在家,2017年4月3日,偵查人員再次前往李某1住處將其抓獲。
9.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材料,證明了二被告人的身份。
10.被告人李某1在偵查期間供述:2015年11月份的一天,我通過微信聯(lián)系到一賣淫女子,我開車拉上任某2一起去與其見面,并把車牌號擋住了。晚上8時許,我們到了蟹島度假村東門,我用任某2的手機給這個女的打電話。我拉上她后開車到了樓梓莊附近的一個地方,讓任某2下車了。我跟該女子說我是專門抓賣淫的,她就害怕了。她要給她舅舅打電話,我給任某2叫回來,她趁機開門跑了。任某2看到后把她拽上車,按住她的頭不讓她看見車開到哪兒了,并把她手機拿走了。我開車到了金盞雷莊村我家里,并跟朋友楊振宇說抓到一個賣淫的,楊振宇想跟賣淫的人合作,就帶著人也來了。因為這個女的不說實話,楊振宇打了她一個嘴巴。后楊振宇他們走了,我開車帶著任某2和這女的到了奧特萊斯西墻外,我嚇唬這個女的,并給派出所打電話報警說我抓到賣淫女了,派出所說必須有嫖娼的,我就取消了報警念頭。我讓該女子聽我的,她說行。我讓她在車前蹲馬步,后又讓她上車,我看到她手機里有她和她舅舅做愛的視頻,就要打她,她怕挨打,就提出讓我們樂呵樂呵,讓我先來,任某2就下車了。我在車里和她發(fā)生了性關系,避孕套是我車里的。我拿出1200元錢放在她身上。我下車后任某2又上車和她發(fā)生了性關系。然后我們開車把她送到蟹島度假村東門外。
11.被告人任某2供述:2015年年底的一天晚上20時許,李某1開車找我和他一起去見一個賣淫女。李某1用我的手機和對方聯(lián)系約在蟹島前面的一個4S店門口接上那女的,那女的看我們兩個人就想走,我們沒讓她走。李某1開車到了樓梓莊附近停車時,那女的下車就走了,李某1讓我把她拉回來,我就追上去把她拉上車,李某1開車到了一個破房子里。在破房子里,李某1又打電話叫來幾個男人,李某1和那女的說當小姐不好之類的話,那女的要報警,李某1把她電話拿走了。一個叫楊振宇的男子打了她一個嘴巴。后李某1開車拉著我和那女的到了金盞鄉(xiāng)奧特萊斯西墻外的小停車場。李某1說要打110和派出所電話,就是嚇唬她。后李某1讓那女的在車前蹲馬步,有十幾分鐘。李某1還說讓她給我們玩玩就讓她走,那女的就同意了。后李某1讓那女的上車,在車內(nèi)發(fā)生了性關系,幾分鐘后李某1下車讓我上車和那女的發(fā)生性關系,是李某1給我的避孕套,用完破了。過了幾分鐘,李某1說外面冷上車了,我就結束了。我倆都是在車后排座強奸她的。
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及庭外征求意見,被害人魏某陳述與被告人任某2供述相一致,證明李某1威脅魏某并要求魏某與二人發(fā)生性關系;李某1關于魏某主動提出并自愿發(fā)生性關系,其給了魏某1200元錢的辯解,沒有證據(jù)印證,本院不予確認;其他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任某2無視國法,為滿足個人淫欲,輪奸婦女,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強奸罪,且系輪奸,依法均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1、任某2犯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在二被告人共同犯罪中,任某2所起作用相對較小,歸案后如實供述本人及同案犯的罪行,提供同案犯的暫住地并帶領公安人員前往,后公安機關據(jù)此抓捕了同案犯,有立功表現(xiàn),故本院對其所犯罪行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1關于被害人魏某系自愿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其不知道任某2是否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其不構成犯罪的辯解,及其辯護人關于本案系賣淫嫖娼,指控李某1犯強奸罪證據(jù)不足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李某1以其個人名義與被害人魏某約定嫖娼,后帶領任某2共同前往,在魏某欲離開時強行將其帶走,實施恐嚇威脅行為,并責令魏某與二人發(fā)生性關系,這一事實有多份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其行為構成強奸罪,故對被告人李某1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任某2的辯護人關于任某2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任某2在中途魏某欲離開時對魏某有拉拽行為,后又實施了奸淫行為,雖然其作用小于李某1,但并非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不屬于從犯,對辯護人的此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任某2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任某2接公安派出所電話后前往系辦理其他事項,并非主動投案,不屬于自首,故對辯護人的此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其他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綜上,本院根據(jù)被告人李某1、任某2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和各自的罪責,對被告人李某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任某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3日起至2027年4月2日止)。
二、被告人任某2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臧德勝
人民陪審員薛培麗
人民陪審員楊靜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周若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