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受賄
案號 (2019)鄂0529刑初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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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五檢刑訴〔2019〕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貪污罪、受賄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耘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艾祖鴻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一、貪污罪:被告人王某某自2006年1月至2018年10月在擔任五峰土家族自治縣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縣房管局)房屋安全鑒定所所長、兼任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縣城規(guī)劃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城管委會)征地拆遷部工作人員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賬及欺騙手段貪污公款人民幣747561.52元及安置房一套(價值人民幣194400.00元),合計人民幣941961.52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06年1月至2017年7月,王某某在擔任縣房管局房屋安全鑒定所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收取宜昌瀚元水電有限責任公司、五峰福源電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五峰億業(yè)水電開發(fā)有限公司房屋鑒定費,采取隱瞞收入不入賬的手段貪污公款人民幣323971.20元。
2.2014年6月26日,王某某為騙取拆遷補償款和安置房,經曹家坪居委會原主任陳章銀(另案處理)介紹,以岳父趙明智(本縣事業(yè)單位退休人員)的名義,以人民幣88000.00元的價格購買曹家坪村2組村民陳雙憲的一棟舊房(建新居后應該拆除的舊房),并將房屋買賣合同和收據時間提前至2009年6月25日。2014年7月,王某某利用其實物清點專班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偽造資料以商業(yè)用房標準、虛增實物填報實物調查表,騙取拆遷補償款。由陳章銀以居委會名義出具虛假證明,未經公示將該房納入拆遷范圍,后經實物調查組組長賴忠良及成員卞英平在虛假的實物調查資料上簽字確認,上報縣城管委會審批通過。王某某以趙明智名義共騙取補償款人民幣423590.32元,騙取王家沖小區(qū)4棟1單元502室安置房1套(價值人民幣194400.00元)。
二、受賄罪:被告人王某某自2010年至2018年10月擔任本縣房管局白蟻防治所所長期間,于2014年1月10日幫助白蟻防治工作人員李克元與縣房管局簽訂白蟻防治承包協(xié)議,使得李克元的工資從以往的按次數或天數結算變?yōu)榘垂こ添椖拷Y算,收入大幅增加。王某某于2014年1月14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間,先后五次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李克元的回扣費共計人民幣122000.00元,歸個人所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職務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賬及欺騙手段,貪污公款,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回扣費歸個人所有,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退賠部分贓款,可以酌定從輕處罰。有檢舉立功表現,應當減輕處罰。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并接受刑事處罰,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60萬元,對尚未退賠的部分贓款予以追繳。公訴機關提交了戶籍證明、人事檔案、縣城管委會文件、相關任職文件及財務資料、歸案經過、房屋買賣合同、房屋征收、拆遷補償相關資料、相關企業(yè)財務資料、白蟻防治相關材料、銀行賬戶流水、銀行卡明細及轉賬記錄、案件辦理情況說明、立案決定書、代為退贓憑證、安置房資料、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證人趙平、趙明智、李克元、陳章銀、賴忠良、卞英平、郭東平、王先斌、王江、王婭、向鑫、唐祖國、王義林、鄧建華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材料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1.事實方面: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取房屋鑒定費,以自己的名義開票,用于個人消費,不屬于采取隱瞞收入不入賬的侵吞行為;白蟻防治結算方式的變更,由房產局主管領導及財務人員審核審批,不屬于被告人的職權范圍,不具備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2.量刑方面:被告人王某某在監(jiān)委調查期間如實供述收受房屋鑒定費及受賄事實的行為,屬于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的,應當認定為自首。被告人騙取房屋拆遷款的事實,在案發(fā)前向政府機關“雙治”辦公室填寫《違規(guī)違法建私房登記表》時已如實陳述,也應認定為自首,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在監(jiān)委期間提供他人違法犯罪線索34條,有重大立功表現,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多次書面悔過,積極退贓,應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其在留置期間,提供多人涉嫌犯罪線索,經查證部分線索屬實;歸案后,其家屬代為退繳部分贓款人民幣423660.00元及涉案房屋一套。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擔任縣房管局房屋安全鑒定所所長期間,將其經手、暫為保管的房屋鑒定費據為已有,數額巨大;在兼任縣城管委會征地拆遷部工作人員期間,采取虛構房屋買賣合同時間、偽造資料、虛增實物填報實物調查表等手段,騙取拆遷補償款及安置房一套,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在擔任縣房管局白蟻防治所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但被告人王某某的受賄行為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回扣費歸個人所有,以受賄論”的情形。鑒于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已的罪行,可從輕處罰;提供他人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具有一般立功表現,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其家屬代為退繳部分贓款和贓物,可酌情從輕處罰;且經庭審查明,公訴機關提出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真實、合法,被告人王某某亦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罰。據此,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亦予以采納。
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取房屋鑒定費,以個人名義開票,不屬于采取隱瞞收入不入賬的侵吞行為的辯護意見。經查,2013年1月1日起至案發(fā),國家雖取消房屋安全鑒定的收費項目,但王某某身為房屋鑒定所所長,違規(guī)收取房屋鑒定費并據為己有的行為與其職務緊密相關,應為職務行為,故該期間違法收取的鑒定費所有權雖不屬于房管局,但屬于在房管局監(jiān)管之下的財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集體企業(yè)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因此,被告人的行為屬于利用職務之便,采取隱瞞收入不入賬的侵吞公共財產行為。故該項辯護意見,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辯護人提出白蟻防治結算方式的變更由房管局主管領導及財務人員審核審批,不屬于被告人王某某職權范圍,不具備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辯護意見。經查,白蟻防治結算方式的變更由房管理局主管領導及財務人員審核審批,雖不屬于王某某職務范圍內的權利,但王某某擔任縣房地產管理局白蟻防治所所長,與白蟻防治結算方式的變更,有著職務相關的便利條件,具備受賄犯罪中利用職務之便的構成要件。因此,其向所在單位介紹李克元從事白蟻防治工作,并幫助、促成白蟻防治承包合同的簽訂,屬于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故該項辯護意見,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查,本案的證據證實,王某某在案發(fā)前,曾填寫《在漁洋關縣城規(guī)劃區(qū)內建私房(私下買賣房屋)情況自查表》,但其僅僅寫明其用劉啟玉名義購買曹家坪村9組房屋,以及2009年以趙明智名義購買曹家坪村王家沖一組房屋,并于2014年拆遷的事實,而并未交代其利用職權騙取拆遷補償款的相關事實,且還存在隱瞞真相,將實際發(fā)生于2014年的房屋買賣時間提前至2009年。因此,其行為不屬于如實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實,不具備認定自首的條件;其在留置期間,如實供述其貪污房屋鑒定費的犯罪事實,不屬于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不符合以自首論的情形;其如實供述辦案機關通過初步核實,尚已掌握其涉嫌受賄的事實,不具備認定自首的條件。故該項辯護意見,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重大立功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查,王某某歸案后雖然提供多人涉嫌犯罪的線索,且經查證部分線索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但本案的證據不能證明所查證的犯罪事實,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不具備認定重大立功表現的條件。故該項辯護意見,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2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某已退繳的房屋一套,依法發(fā)還給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縣城規(guī)劃建設管理委員會;已退繳的違法所得423660.00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余下部分445901.52元,予以繼續(xù)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 洪
審 判 員 唐 亮
人民陪審員 宮自信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書 記 員 向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