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鄂0303刑初304號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容請點擊受賄罪。
十堰市張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十張檢公訴刑訴(2019)2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饒瑋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審判員白某、人民陪審員劉某3組成的合議庭,于2019年8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十堰市張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浙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辯護人吳鵬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依法報請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三個月,經合議庭評議并報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十堰市張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擔任十堰市高級技工學校黨委書記、校長期間,索取他人賄賂款共計15萬元,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68.8萬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設、房屋出租、校企合作等方面,為蘇某、羅某、李某1、魏某、馬某、游某、王某1、張某、李某3、陳某、郭某謀取利益,犯罪金額共計83.8萬元。
公訴機關當庭提交了相關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犯罪金額共計83.8萬元,屬數額巨大,其中15萬元屬于索賄,建議對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內判處刑罰,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李某某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但對指控的犯罪金額有異議:1.索取蘇某15萬元賄賂款中,有7萬元被李某2和劉某2拿走,該7萬元不應計入我的犯罪金額。2.我案發(fā)前退還給行賄人的36萬元,應當從我的犯罪金額中扣減。
辯護人吳鵬飛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但認為:1.指控李某某向某堅索取15萬元金額有誤,剩余7萬元由李某2、劉某2分得,而李某2、劉某2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該7萬元不應認定為犯罪,故李某某該起犯罪金額應認定為8萬元。2.李某某案發(fā)前退還了部分贓款,監(jiān)察委僅掌握了其收受蘇某賄賂款的線索,而李某某到案后主動交代了監(jiān)察委未掌握的收受其他10個行賄人賄賂款的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3.李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案發(fā)前后已退繳了全部受賄款,真誠認罪悔罪,在任期間為學校發(fā)展做出突出貢獻,受賄行為也未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對其判處非監(jiān)禁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擔任十堰市高級技工學校黨委書記、校長期間,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并利用職務便利,為行賄人謀取利益:
1.2006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在其辦公室、家中等地,先后12次收受時任福建廣某建筑發(fā)展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武漢市黃陂建筑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蘇某所送的現金、購物卡共計20萬元,并利用職權為蘇某開發(fā)十堰市高級技工學校房產提供便利。
2011年10月及2012年8、9月期間,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先后2次以學校跑項目需要資金為由,向某堅索要賄賂款15萬元,被告人李某某分得8萬元。
2.2010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十堰宏麗達房地產有限公司負責人羅某所送的現金6萬元,并利用職權為羅某開發(fā)十堰市高級技工學校房產提供便利。
3.2012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在十堰市龍廚酒店、其家中,先后3次收受十堰宏兆汽配實業(yè)公司負責人李某1及八方駕校負責人劉某1所送的現金4萬元,并利用職權為李某1承包十堰市高級技學校八方駕校提供便利。
4.2013年6月、2015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辦公室、熊家灣立交橋附近的車上,先后2次收受十堰賽華工貿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所送的現金4萬元,并利用職權為魏某租用十堰市高級技工學校房產和設備提供便利。
5.2013年11月、2014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十堰市東岳路九頭鳥酒店附近、中岳路原青島的車上,先后2次收受十堰捷茂工貿公司總經理馬某所送的現金6萬元,并利用職權為十堰捷茂工貿公司與十堰市高級技工學校校企合作提供便利。
6.2014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辦公室內,收受時任湖北能園建筑裝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某所送的十堰人商集團購物卡兩張(價值共計1萬元),并利用職權為游某在十堰市高級技工學校維修工程提供便利。
7.2014年、2016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辦公室內,先后2次收受十堰市夏家店小星星幼兒園法定代表人王某1所送的現金4萬元,并利用職權為王某1租用十堰市高級技工學校房屋提供便利。
8.2014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在其辦公室內,先后4次收受承包商張某所送的現金7萬元,并利用職權為張某在十堰市高級技工學校承攬維護工程提供便利。
9.2016年、2017年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在其辦公室內,先后2次收受十堰市熙和工貿公司業(yè)務經理李某3所送的現金2萬元,并利用職權為李某3在十堰市高級技工學校承攬校服供應項目提供便利。
10.2014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在其辦公室等地,先后4次收受鄖西縣佳美樂物業(yè)公司負責人陳某所送的現金14萬元,并利用職權為陳某租用十堰市高級技工學校房產提供便利。
11.2016年9月、2018年3月、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辦公室內,先后3次收受十堰市匯智隆達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所送的現金及購物卡共計8000元,并利用職權為郭某向十堰市高級技工學校供應教學多媒體設備提供便利。
另查明:1.十堰市監(jiān)察委于2019年2月18日對李某某立案調查,同月20日將李某某帶回調查并將其留置;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交代了調查組已掌握的收受蘇某賄賂款的事實,并主動交代了調查組未掌握的收受王某1、李某3、陳某、羅某、李某1、魏某、馬某、張某、游某、郭某賄賂款共計48.8萬元的事實,接受調查期間,無檢舉揭發(fā)或協(xié)助調查其他人涉嫌犯罪問題。
2.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向某堅退還賄賂款9萬元;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向魏某退還賄賂款3萬元;2015年7月、2017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分別向馬某退還賄賂款5萬元、1萬元;2015年7月、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向王某1退還賄賂款共4萬元;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向張某退還賄賂款4萬元;2015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向陳某退還賄賂款10萬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向十堰市紀委退繳贓款40.8萬元。
3.2019年5月10日,十堰市紀委從李某2處扣押贓款5萬元,從劉某2處扣押贓款2萬元,從馬某處扣押贓款6萬元,從張某處扣押贓款4萬元,從蘇某處扣押贓款9萬元,從陳某處扣押贓款10萬元,從王某1處扣押贓款4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一)書證
1.立案決定書,載明十堰市監(jiān)察委于2019年2月18日對李某某立案調查,并于同月20日向被告人李某某宣布。
2.十堰市監(jiān)察委起訴意見書、情況說明,載明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交代了調查組已掌握的收受蘇某賄賂款的事實,并主動交代了調查組未掌握的收受王某1、李某3、陳某、羅某、李某1、魏某、馬某、張某、游某、郭某賄賂款共計48.8萬元的事實,接受調查期間,無檢舉揭發(fā)或協(xié)助調查其他人涉嫌犯罪問題。
3.戶籍證明,載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
4.中共十堰市委組織部文件、干部任免審批表,載明十堰市市委組織部于2005年2月1日任命李某某為十堰市技術工程(高級技工)學校校長、黨委書記,其擔任該職務直至案發(fā)。
5.中共十堰市高級技工學校委員會文件,載明黨委書記、校長李某某主持學校全面工作。
6.十堰市高級技工學校出具的情況說明,載明該校行政后勤辦公地點變動情況。
7.巡視公告,載明省委第四巡視組于2015年3月起在十堰市各縣、市、區(qū)進行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斗爭、中央八項規(guī)定、加強作風建設、嚴某黨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等問題的巡視巡查,并向社會公開巡視公告。
8.十堰市紀委暫扣款物發(fā)票復印件、扣押涉案財物清單,載明該委于2019年5月10日從李某2處扣押贓款5萬元,從劉某2處扣押贓款2萬元,從馬某處扣押贓款6萬元,從張某處扣押贓款4萬元,從蘇某處扣押贓款9萬元,從陳某處扣押贓款10萬元,從王某1處扣押贓款4萬元;2019年5月16日從李某某處扣押贓款40.8萬元。
9.中共十堰市紀委文件,載明該委于2019年5月27日決定給予李某某開除黨籍處分。
10.十堰市高級技工學校財務處出具的說明、會議紀要、職工集資說明、工程合同、支付工程款證明和明細,載明十堰市高級技工學校與蘇某簽訂了食宿綜合樓合同,2012年12月27日與蘇某簽訂實訓大樓施工合同,后付工程款;十堰市高級技工學校與張某簽訂舊女生樓改造合同,后付工程款。
11.蘇某銀行卡取款記錄,載明其取款的時間、金額,用于支付李某某索要的項目經費15萬元,和以裝修費為由向李某某送錢。
12.十堰市高級技工學?!瓣P于征用河道修建安居工程的申請報告”、十堰市政府對該報告的批示、十堰市高級技校與羅某簽訂關于開發(fā)夏家店商住小區(qū)項目的協(xié)議,載明十堰市高級技工學校與羅某簽訂項目協(xié)議的情況。
13.《十堰市市直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房屋)租賃合同書》、交付租金憑證,載明王某1的小星星幼兒園2014年7月10日承租十堰市高級技工學校房屋,并向該校交付租金。
14.十堰市高級技工學校詢價小組材料、專業(yè)服裝報價單、十堰市高級技工學校2017年校服招標結果、訂貨合同、高級技工學校財務憑證,載明校服詢價小組成員,詢價過程中有李某3所在公司的報價單,最終李某3的公司中標,后該校向李某3公司付款的情況。
15.教學樓辦公大廳改造工程協(xié)議書、教學樓階梯教室改造工程協(xié)議書、教學樓報告廳改造工程協(xié)議書、關于續(xù)建河道綜合樓的請示、支付工程款憑證,載明游某的公司與十堰高級技工學校簽訂工程協(xié)議,后該校付工程款的情況。
16.八方駕校承包合同、招標得分及會議記錄、十堰市高級技工學校會議紀要、八方駕校承包費緩交說明、支付租金憑證,載明李某1的宏兆公司與學校簽訂駕校承包合同,公司資金緊張,分四次將租金交完。
17.十堰市高級技工學校實訓基地車間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及校企合作合同書、校企合作協(xié)議書、采購合同、租賃費憑證,載明馬某、陳某、魏某的公司與十堰市高級技工學校簽訂校企合作協(xié)議,并向該校支付租金的情況。
18.采購合同、付款憑證,載明十堰市高級技工學校向郭某的公司采購設備并付款的情況。
(二)證人證言
1.蘇某的證言:2009年10月的一天,食宿大樓工程完工了,工程上李某某給我?guī)土瞬簧俚拿?,工程款結算方面還需要他的關照和支持。我準備了10萬元現金,裝在牛皮紙檔案袋,我和他在太和飯莊后院的白色富康車上,我拿出檔案袋遞給他,李某某打開檔案袋說怎么這么多錢,我說表示心意,他從里面拿了2沓共2萬元現金走了。
2011年期間,我得知學校要新建學生實訓大樓工程,我跟李某某提出想承建這個項目,并說如果我承建,之前食宿大樓的工程款可以暫緩支付,這個項目我也可以墊資,李某某認可了我的條件并且在校長辦公會上也通過了,之后我借用武漢黃陂建筑集團公司和十堰科技建筑公司的資質參與招投標,并且把我借資質參與招投標的情況告訴李某某,請他幫忙關照,2012年底我順利中標實訓大樓建設項目。在此期間,為了和李某某維持好關系,謀求和感謝他在我承建學校工程方面的關照和支持,2010年至2014年,每年臘月學校放假之前,我都會到李某某辦公室給他拜年,2012年臘月我送給李某某一張面值1萬元的人商購物卡,其他四年每次都送給他1萬元現金,這五年我以拜年名義共送給李某某5萬元。
2016年初李某某說他在陽光棲谷買了一套房子要裝修,讓我介紹一個施工隊給他裝修,我介紹鄭某給他,2016年6月的一天,李某某讓我先墊付6萬元裝修費,我準備了6萬元現金放在茶葉袋里,請李某某到我辦公室,把錢送給他。8月李某某又給我打電話說鄭某還要找他結算3萬元裝修費,我又給李某某準備了3萬元現金,李某某到我辦公室,我把錢交給他。我?guī)屠钅衬硥|付9萬元,是想和他維持好關系,請他在結算工程款方面給我?guī)椭椭С帧?/p>
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某把我叫到他辦公室,說學校爭取項目需要一部分經費,讓我準備10萬元給他們學校先用,我說錢用完以后要還給我,李某某說學校財務沒有辦法報銷,以后想辦法在工程上加工程量給我解決,我同意了。我取了10萬元現金,裝在一個茶葉袋里,去了李某某辦公室把錢給他。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某讓我去他辦公室,說上次借的10萬元不夠,讓我再準備5萬元給學校使用,我答應了。過了幾天,李某某讓我把錢給學校調研員李某2,我把5萬元用報紙包好,外面套了一個黑色塑料袋,把錢送給李某2。這15萬元我沒有明確催要過,但旁敲側擊問他,李某某說會在工程結算方面給我想辦法,到現在這15萬元都沒有給我。
2018年11月15日,李某某提了一個藍色帆布文件袋來我辦公室,說是我墊付的9萬元裝修款,紀委現在找他,他把錢退還給我,還說紀委要是找我調查,就說沒有這事。從2006年至2016年,我這些年一共送給李某某35萬元,現金34萬元,購物卡1萬元。其中李某某以跑項目需要經費為由向我“借款”15萬元。
2.李某2的證言: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某說他、我、財務科長劉某2跑項目比較辛苦,搞一筆費用以“辛苦費”的名義發(fā)補助,不能在學校賬上核銷,李某某跟我商量從蘇某那拿10萬元現金,商定李某某拿5萬元、我拿3萬元、劉某2拿2萬元。過了一段時間,李某某交給我蘇某送來的10萬元現金,我給李某某留了5萬元,給了劉某22萬元,我自己留了3萬元。2012年暑期,李某某說我快退休了,學校不能發(fā)額外補助,從蘇某那拿5萬作為辛苦費,我給蘇某打電話說項目上有5萬元經費需要解決,李校長安排,請他支持。李某某之前可能跟蘇某交代過,蘇某表示同意。不久后蘇某到我辦公室給我送了5萬元現金,經李某某安排,我從中拿了2萬元,剩下3萬元李某某收下了。
3.劉某2的證言: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2讓我到她辦公室,拿出2萬元現金,說是跑項目的辛苦費,我收下了,這2萬元沒有經過財務程序,我覺得有問題。
4.田某的證言:2007年4月,武漢千代工程招標代理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承接了十堰市高級技工學校學生宿舍食堂拆遷綜合樓工程的招投標工作,2011年12月承接了十堰市高級技工學校實訓樓建設工程的招投標工作,李某某跟我表達過讓蘇某中標。
5.羅某的證言:2010年底的一天,我到李某某家里,說蓋房子在你的關心下才辦成,這是一點心意,以后有機會再跟學校合作,我把裝有6萬元現金的帆布包遞給他,他收下了。我在開發(fā)陽和小區(qū)過程中占用了高級技工學校的一部分土地,為占地和辦理土地開發(fā)手續(xù),多次找李某某幫忙協(xié)調,在李某某的幫助下,土地用地和規(guī)劃手續(xù)都是學校協(xié)助辦理的,為了感謝李某某的幫助,考慮到學校在夏家店的住宅樓也可以重新開發(fā),才給李某某送錢。
6.李某1的證言:2012年12月的一天,我請李某某在龍廚酒店吃飯,席間我表達了想承包駕校的想法,請他幫忙關照,李某某說只要實力雄厚就可以承包,飯后我拿出一個裝有2萬元現金的信封交給李某某。2012年12月底,我公司通過競選獲得了八方駕校的承包權。2016年1月的一天,我到李某某家樓下,他上了我的車,我拿出1萬元現金,說感謝他的關照和支持。2017年1月的一天,我安排駕校負責人劉某1給李某某拜年,劉某1回來跟我說他給李某某送了1萬元。承包駕校前,李某某給我介紹了駕校的情況,給我提出了一些意見,在公開競選過程中,他對我們公司承包駕校也是支持的,在我們承包駕校期間,李某某對我們駕校的工作非常支持,多次幫我們解決實際困難。
7.劉某1的證言:2017年1月的一天,李某1說他這段時間比較忙,讓我拿1萬元給李某某拜年,第二天晚上我到他陽關棲谷的家中,以拜年名義送給他1萬元現金。
8.魏某的證言:2013年我想租用十堰高級技工學校實訓基地的車間,2013年6月賽華公司與技工學校簽訂了租賃合同,2013年6月底,我到李某某辦公室說感謝在此事上的幫助,送給他1萬元現金。2014年10月,賽華公司與技工學校簽訂了校企合作協(xié)議,由學校購置一臺機械壓力機,賽華公司租用設備并支付租金,2015年6月設備安裝并投入使用。2015年10月的一天,我考慮到李某某為此事幫忙,我準備了3萬元現金,約他在熊家灣轉盤公路邊,將錢送給他。2016年3月,李某某到實訓基地院內,退給我3萬元。
9.馬某的證言:2013年11月的一天晚上,我用牛皮紙檔案袋裝了1萬元現金,約他在東岳路九頭鳥附近見面,說感謝他對公司的支持和關照,把檔案袋放在他車上。2014年6月左右,合同簽好了,機械設備也選定了,為了表示感謝,我準備了5萬元現金,約他在中岳路附近見面,在他車上把5萬元現金送給他。合作前期,我公司比較困難,李某某安排優(yōu)秀的老師到我公司指導生產工作,我得知有專項資金可以購買設備時,跟他提出想跟學校合作,他也支持并積極促成,給我省了很大的經濟成本。也按照我的要求采購設備,并且安排我當招標評委,便于我對設備把關,利于我以后的生產經營。2015年7、8月左右,李某某給我打電話約我到鄖十一級路附近見面,說巡視組在,形勢比較嚴峻,我送他的5萬元先還給我。2017年上半年,李某某到我辦公室,把ETC和1萬元還給我。
10.游某的證言:2013年臘月的一天,我到李某某辦公樓問他能不能介紹一些工程做,他說以后有的話再說,我送給他1萬元的購物卡,在李某某的幫助下,2014年我公司與學校簽訂協(xié)議,承接了學校教學辦公廳改造工程,2015年承接了學校教學樓報告廳工程。
11.王某1的證言: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開學不久,我到李某某辦公室,用牛皮紙信封袋裝了2萬元送給他,我對李某某說現在房子租到了,希望李校長多關照,房租能否考慮降一點,請學校幫忙催一催原租戶迅速搬走。2015年7、8月,李某某讓我去車城路交警大隊附近,李某某在我車上,拿出一個牛皮紙檔案袋遞給我,說省委巡視組到十堰了,這錢他不能收,把我送給他的2萬元退給我。
2016年9月開學后不久,我想之前送給李某某的錢他退給我了,我感到不好意思,想進一步跟他搞好關系,我想把租金的支付方式改為半年一交,我準備了2萬元現金,到李某某辦公室送給他,過了一段時間,學校通知我支付租金的方式可以變成半年一交。2019年2月過完年,李某某讓我去他辦公室,第二天上午,我去李某某辦公室,李某某將我送給他的2萬元退給我,他說有人舉報他,如果紀委問我,讓我說沒給他送過錢。
12.王某2的證言:我們夏家店小星星幼兒園是租賃十堰市高級技工學校的房子,合同約定租賃的第一年,租金要半年一交,第二年開始要一年一交,后來第二年交租金的時候我們實際上也是半年一交。
13.張某的證言: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準備了1萬元現金,到李某某辦公室送給他。2015年臘月的一天,我到李某某辦公室送給他2萬元現金。2016年臘月的一天,我到李某某辦公室送給他2萬元現金。2017年臘月的一天,我到李某某辦公室送給他2萬元現金。2019年2月過年前幾天,我接到李某某電話,約我在十堰市朝陽路國稅局前見面,在他車上李某某退給我4萬元現金,說紀委正在調查,如果紀委找我調查,就說錢都退了,我也很緊張,就把錢收下了。多次給李某某送現金是想通過他的幫助,在技工學校多做一些活,多掙點錢。在李某某的幫助下,我從2012年開始在學校做活,共有100多萬的項目。
14.李某3的證言:2016年9月,為技工學校供應的衣服發(fā)放完畢,為了處好與李某某的關系,方便順利結算資金,我準備了1萬元現金到李某某辦公室送給他。2017年5月,經過學校詢價,我與學校又簽訂了服裝供應合同,校服發(fā)放完后,為了與技工學校簽訂長期合同,2017年底的一天,我去李某某辦公室,送給他1萬元現金,我說現在校服庫存多,一年簽一次合同我壓力大,萬一合同不能續(xù)簽,我定制的帶有學校字牌的衣服就沒用了,李某某說他在學校不用怕,還是按程序一年一年來,聽他這樣說我就放心了。
15.陳某的證言:2014年8月的一天中午,李某某在六堰總工會吃飯,我到他車上送給他一個裝有10萬元現金的黑色塑料袋,并說感謝支持和幫助。2015年7、8月的一天,李某某約我在東岳路派出所對面的一個路口見面,將我送的10萬元現金退給我,錢裝在一個藍色帆布公文包中。2015年10月的一天,我準備了1萬元現金送給他。2016年夏天,我想著李某某裝修房子我要表示一下,就對李某某說買些東西送給他,李某某說不用,后來他到我辦公室,我送給他2萬元現金。2018年1月,我與李某某在學校綜合樓地下車庫見面,以拜年名義送給他1萬元現金。
我與學校簽訂的房屋租賃和校企合作合同,因為消防驗收和需要重新加固房梁,耽誤我的裝修工期,我白白支付房租,我找李某某多次,在李某某的協(xié)調下我與學校重新簽訂了補充合同,將租期延后了。此外在裝修過程中我發(fā)現原來房梁配筋較小,在李某某的協(xié)調下,設計單位重新評估又做了一個加固的施工圖紙,我能盡快裝修將酒店投入使用。
16.郭某的證言:2016年9月,我到李某某辦公室,送給他2張壽康永樂購物卡,每張500元,共計1000元。2018年3月初,我到李某某辦公室,送給他4張壽康永樂購物卡,每張500元,共計2000元。2018年11月的一天,為了感謝李某某在技校導游模擬室、精品課錄播室項目中提供的幫助,我在他辦公室送給他5000元現金。
17.王某3的證言:2014年左右,學校準備給教師辦公室裝修改造,李某某讓我到他辦公室,還有一個男的在他辦公室,李某某說是游總,從事裝修行業(yè),質量企業(yè)名聲都比較不錯,我就認識了,后來李某某跟我說教師辦公大廳改造工程可以讓游總來做,并讓我們總務和游總對接。2014年底,學校準備裝修學術報告廳,李某某讓游總帶學校領導參觀了他裝修的鄖陽師專學術報告廳,李某某讓我們總務通過招標的方式來確定裝修承包商,我理解的意思是李某某有意向讓游總承接學術報告廳的工程,后來游總中標了。
李某某跟我講過,學校的一些零星維修工程可以給張某做,只要保證質量就行,后按照李某某的要求,把一些零星維修工程交給了張某。
我們總務牽頭,聯(lián)合學校招就辦、學工處等部門成立了服裝供應詢價小組,負責招標服裝供應商,我是詢價小組負責人,李某某跟我講過,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將校服等服裝供應交給李某3做,李某3的公司報價最低,加上李某某之前交代過,所以我們學校的校服和特色服裝都給了李某3做。
我們學校綜合樓負二至五樓租給了星光假日酒店,酒店的陳某提出綜合樓的房梁強度不夠,要求學校加固,寫了一個改造加固申請交給我們總務,李某某批示同意改造,酒店改造工程的費用由學校出資。
(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1.收受蘇某35萬元的供述:2006年學校班子研究決定新建學生食宿綜合樓,蘇某已經建設了實習樓工程,他多次跟我提出想承接學生食宿綜合樓工程,可以墊資建設。2006年臘月的一天,蘇某到我辦公室,拿出一個牛皮紙信封,說請我在承接項目上多多關照,我收下了,里面是2萬元現金。
2007年上半年,學生食宿綜合樓公開招標,蘇某說準備以福建廣某建筑工程公司名義參與投標,請我關照。我給招標代理公司的項目負責人表達了我們學校傾向于由蘇某的福建廣某公司中標。后來招標代理公司組織公開招投標,不出意外蘇某以福建廣某建筑工程公司名義中標了。2007年臘月的一天,蘇某到我辦公室,說給我拜年,感謝關照和支持,送給我1萬元現金,我日常開支使用了。
2008年臘月的一天,蘇某到我辦公室給我拜年,送給我1萬元現金。
2009年10月的一天,蘇某打電話約我到太和飯莊后院,我上了他的車,他拿出一個牛皮紙檔案袋遞給我,說感謝我對他的關照和支持,工程已經竣工了,我知道文件袋里裝的是錢,我有點不敢拿,蘇某堅持給我,我從中拿了2萬元,后來我日常開支用了。
2010年和2011年臘月,學校放假之前,蘇某到我辦公室給我拜年,每次都送給我1萬元現金;2012年臘月,學校放假前,蘇某到我辦公室給我拜年,送給我一張面值1萬元的人商購物卡;2013年和2014年臘月,學校放假前,蘇某來我辦公室拜年,每次都送給我1萬元現金。這五年我一共收了蘇某所送現金4萬元,購物卡1萬元,我都拿回家日常開支了。
2011年10月,我考慮到李某2、劉某2這幾年跑項目非常辛苦,我找到李某2,提議從蘇某那里拿10萬元,給我們幾個發(fā)辛苦費,李某2也同意。我聯(lián)系了蘇某,說學校要出去跑項目爭取資金,讓他準備10萬元現金,這個錢日后在工程款上給他解決,蘇某答應了。過了幾天,到我辦公室給我送了10萬元現金。我把李某2叫到我辦公室,跟她商量怎么分配,李某2說我操心多,多拿點,她和劉某2少拿點,我分了5萬元,李某2分了3萬元,劉某2分了2萬元。2012年8、9月左右,我考慮到李某2要辦理退休手續(xù)了,就給李某2說,發(fā)點錢表示關心,我聯(lián)系了蘇某,以學校跑項目為由,讓他準備5萬元現金,我安排李某2去拿錢,李某2給我分了3萬元,她自己分了2萬元。
2015年8月我在陽光棲谷購買了一套住房,2016年5月準備裝修,我請?zhí)K某給我介紹裝修公司,蘇某把天吉森裝修公司鄭老板推薦給我。2016年6、7月,鄭老板說要結算6萬元裝修費,我讓蘇某幫忙審核,他說要幫我墊付裝修費,蘇某給我打電話讓我去他辦公室,他拿出一個茶葉袋遞給我,里面裝了6萬元現金,我收下了。過了一個多月,我的3萬元裝修材料款該結算了,蘇某說他墊付,讓我到他辦公室給了我一個裝有3萬元現金的袋子,我收下了。
我到高級技工學校任職以來,蘇某先后承建了學生食宿綜合樓和實訓大樓兩個工程項目,我在招投標開始前,在學校班子會上,我發(fā)表了傾向于蘇某承建學生食宿項目的意見。在跟招標代理公司接洽的過程中,也向其表達了傾向于蘇某中標的意見,蘇某最后順利中標。蘇某提出的問題,我都積極幫忙予以協(xié)助解決,在支付工程款方面,我沒有為難他。2006年至2016年期間,我多次收受蘇某所送現金、購物卡共計20萬元,伙同時任技工學校正縣級調研員的李某2,向某堅索要15萬元,我個人分得8萬元。2018年11月左右,市紀委正在調查我,我感到害怕,我想到從蘇某那里拿了9萬元,并且當初讓蘇某墊付的時候,也說以后會還給他,我取了9萬元現金,到蘇某的辦公室還給他,并告訴他市紀委在調查我,如果有人問,讓他說沒有借錢這個事,他把錢收下了。
2.收受羅某6萬元的供述:2010年底的一天,羅某到我家,送給我一個藍色帆布的文件袋,里面裝了6萬元現金,我收下了。放在家里用了一部分,也存了一部分。羅某給我送錢是感謝我在他們用學校的土地開發(fā)房產一事上的幫助和支持,以后有機會再跟學校合作開發(fā)房產,因為夏家店附近還有3棟學校教職工家屬樓,有開發(fā)前景。
3.收受李某1、劉某14萬元的供述:2012年下半年,學校研究決定將八方駕校對外公開招租,2012年12月中旬公開講演競爭之前,李某1請我到龍廚酒店吃飯,他說想承包八方駕校,請我關照和支持,飯后就剩下李某1和我,他拿出一個信封遞給我,里面裝了2萬元現金,我把錢收下了。2012年12月底,宏兆公司獲得了八方駕校的承包權,2016年元月的一天,李某1到我家樓下,我在李某1車上,他以拜年名義送給我1萬元現金。2017年元月的一天,八方駕校校長劉某1到我家中,以拜年名義送給我1萬元現金。在公開講演時,我傾向于李某1的宏兆公司,在領導班子打分時,我給李某1打了最高分。李某1提出他們資金困難,租金是否可以緩交,我答應了,還給財務交待。2018年八方駕校一輪承包到期,我們學校沒有公開招租,仍和宏兆公司簽訂承包合同。
4.收受魏某4萬元的供述:學校有幾間車間租賃到期,可以再出租,2013年6月左右,我代表學校與魏某簽訂了租賃合同。2013年6月的一天,魏某到我辦公室,說感謝我對她們公司的支持,送給我1萬元現金。2014年魏某想跟我們校企合作,讓學校買一臺壓力機,她們租用,經學校班子研究,同意與魏某合作,簽訂了意向性協(xié)議,2015年6月我們學校購買了一臺壓力機,租給魏某的賽華工貿公司使用。2015年10月左右,魏某約我在熊家灣立交橋旁見面,上了我的車,送給我3萬元現金。2016年3月的一天,我打電話給魏某,約她在熊家灣立交橋旁見面,我將3萬元現金還給魏某,2015年省委巡視組到十堰,我壓力較大,魏某送我3萬元時我礙于面子收了她的錢,2016年開年后,我立即聯(lián)系她把這筆錢還給她了。
5.收受馬某6萬元的供述:2013年11月的一天晚上,馬某約我在東岳路九頭鳥酒店附近見面,馬某送給我一個信封,說感謝我對他的關照,里面裝了1萬元現金,我把錢收起來了。2014年,我們學校獲批專項資金用于購買實訓設備,馬某提出想跟學校合作,請學校購買設備租給他們公司生產使用,他們公司可以付租金,最后我們學校拿出400多萬元按照馬某公司的要求購買了一批高檔數控機床設備,他們公司每年按照設備總值的10%,分十年給學校支付租金,并接受學生實習。2014年6月的一天,馬某約我到中岳路原青島見面,他提了個袋子上了我的車,說感謝我對他們公司的關照,里面裝了5萬元現金,我把錢收起來了。2015年7月,省委巡視組進駐十堰,我感到形勢比較嚴峻,我籌了5萬元現金,約馬某到鄖十一級路昌升商貿城對面等我,在他車里把錢退給他。2017年3月剛開學不久,我準備了1萬元現金,把車上的ETC拆下來,去了馬某辦公室,把東西和錢退給他了。
6.收受游某1萬元的供述:2014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游某到我辦公室,他問我學校新建綜合樓需要裝修他可以做,以后有其他工程希望關照一下,我說可以,游某拿出兩張購物卡說給我拜年,我收下了,是兩張面值5000元的人商集團購物卡,共計1萬元,我拿回家日常消費用了。2014年夏天,我聯(lián)系游某,說學校有一個教學辦公大廳需要裝修,學校認可了他的設計方案,把裝修工程給他做。2014年年底,我打算把階梯教室裝修成綜合報告廳,我跟游某打電話,讓他裝修我們學校的報告廳。
7.收受王某14萬元的供述:2014年下半年開學之后,王某1到我辦公室說他們租賃的宿舍樓想盡快投入裝修,我說學校按時搬走沒有問題,天海置業(yè)廣告公司合同年底到期,到時學校會催他們,他說幾句感謝的話,送給我一個牛皮紙檔案袋,里面是2萬元現金,我把錢收起來了。2015年7月省委巡視組在十堰巡視,我覺得形勢比較嚴,害怕自己收錢的問題暴露,想把收的一些我認為靠不住的錢退了。我準備了2萬元,約他到車城路交警三大隊附近等我,我在王某1的車上,將2萬元退給他了。
2016年9月開學前后,王某1到我辦公室說現在應該沒什么事了,感謝我關照和支持他們幼兒園,送給我2萬元現金,我收下了。2019年2月16日,我跟王某1打電話讓他來我辦公室,17日上午王某1到我辦公室,拿出2萬元遞給他,說這錢退給他,我說紀委在調查我,并告訴他如果紀委找他調查,讓他說沒有給我送過錢。
8.收受張某7萬元的供述: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張某到我辦公室,以拜年和感謝名義送給我1萬元現金。2015年、2016年、2017年每年臘月,張某都來我辦公室給我拜年,每次都送2萬元現金。張某提出想在學校做活,我答應了,后來我跟總務主任王某3交代過,學校有維修的活,可以找張某做,張某在我們學校承接過教學樓衛(wèi)生間改造工程、第二教學樓教室維修工程、女生宿舍維修等工程、砌擋土墻安裝護欄等零工程,一共做了100多萬的工程。2019年2月初的一天,我讓他到朝陽路國稅局大樓前等我,我讓張某上了我的車,我說最近紀委在調查我,退給他4萬元,如果紀委找你調查,就說沒送過錢。
9.收受李某32萬元的供述:2016年中秋節(jié)前一天,李某3到我辦公室,說感謝我的支持和關照,我讓他把校服質量做好,他答應并拿出一個牛皮紙信封,里面裝了1萬元現金,我收下了,我認為李某3給我送錢,是為了感謝我,選定校服的時候,總務處征求過我的意見,我表態(tài)同等條件下,可以優(yōu)先考慮他。2017年李某3的公司通過詢價又獲得了供應我們學校校服的資格,2017年底的一天,李某3到我辦公室,提出能不能跟他簽訂長期供貨合同,我說不行,要按規(guī)矩來,一年一詢價簽訂合同,他送給我1萬元現金,我收下了。李某3找我想在我們學校繼續(xù)供應制服和校服,當時我沒有明確答應他,但在詢價過程中,我給總務處的王某3交待過,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yōu)先考慮李某3作為供貨商。
10.收受陳某14萬元的供述:2014年8月的一天下午,我在總工會后院吃飯,陳某過來上了我的車,給我一個黑色塑料袋,說感謝我的關照和支持,里面裝了10萬元現金,我把錢收起來了,我把錢拿回家后用了一部分,存了一部分。2015年8月,省委巡視組在十堰巡視,我見形勢比較嚴,就從洪萍卡中取了10萬元,約他到東岳路派出所對面路邊把錢退給他了。2015年10月的一天,陳某到我辦公室,送給我1萬元現金。2016年8月左右,陳某約我到他辦公室,說我家裝修,想給我買幾個大件物品,我說自己買,過了幾天他送給我2萬元現金。2018年1月的一天,陳某約我在綜合樓車庫見面,以拜年名義送給我1萬元現金。我們學校跟陳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2015年陳某的酒店裝修完了,辦開業(yè)手續(xù)時需要綜合樓的消防合格證,他提出學校的綜合樓消防驗收未過關,導致他酒店無法如期開業(yè),要求將租期順延,經學校研究,同意順延并和陳某又簽訂了一個補充合同。
11.收受郭某8000元的供述:2016年9月的一天,郭某到我辦公室,送給我2張壽康永樂超市的購物卡,每張面值500元,共計1000元。2018年3月的一天,學校剛開學,郭某到我辦公室,送給我4張壽康永樂超市的購物卡,每張500元,共計2000元。2018年11月的一天,郭某到我辦公室說設備已經安裝調試好了,對我表示感謝,送給我5000元現金。他送我的3000元壽康購物卡和5000元現金我平時用了。相關采購計劃會跟他交流,聽取他的意見,項目信息他們公司都先于別人知曉,客觀上是為他們中標提供了幫助,2018年我們學校新建的導游模擬室、精品課錄播室項目本來是其他3家公司競標,郭某找我,經我同意,郭某他們公司才有機會參與競標,最后他們公司順利中標,也是我同意才行,郭某的公司在資金結算等事上很順利,我并沒有為難過他們。
以上證據經控辯雙方質證,來源合法,所證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本院作如下評析:
1.被告人李某某案發(fā)前退還行賄人的36萬元是否應當從其犯罪金額中扣減。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的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lián)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北桓嫒死钅衬诚蛐匈V人退還賄賂款距離其收受賄賂款,時間均超過半年以上,甚至數年,不屬于及時退還;且退還的原因是正值省委巡視組對十堰進行巡視,或得知市紀委正在對其進行調查,害怕被組織發(fā)現、查處;其退還賄賂款的時間和動機,均不符合“及時退還可以不認定為犯罪”的法定條件。該36萬元不能從其犯罪金額中扣減。
2.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向某堅索賄15萬元,其犯罪金額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共同受賄案件中受賄數額認定問題的研究意見》指出“對于共同受賄犯罪,被告人受賄所得數額原則上應當以其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受賄數額認定”,故被告人李某某的該筆犯罪金額應當認定為15萬元。
3.被告人李某某是否屬于自首。
被告人李某某是在監(jiān)察委對其立案后被動到案,沒有主動投案的情節(jié),且到案后如實交代的是組織已經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故不能認定為自首。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15萬元,非法收受他人財物68.8萬元,犯罪金額共計83.8萬元,屬數額巨大,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十堰市張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索賄15萬元,對該15萬元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主動交代了組織未掌握的收受其他10名行賄人共計48.8萬元賄賂款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案發(fā)前退還了36萬元贓款,案發(fā)后向紀檢監(jiān)察機關退繳了剩余的40.8萬元贓款,可以對其從輕處罰。監(jiān)察機關從被告人李某某處扣押的40.8萬元,從行賄人馬某、張某、蘇某、陳某、王某1及李某2、劉某2處扣押的涉案款項共計40萬元,是違法所得,依法應當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罰金20萬元(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交納,逾期未交納,依法強制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80.8萬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饒 瑋
審 判 員 白小鳳
人民陪審員 劉緒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庹明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