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貪污 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失職
案號 (2019)豫1402刑初233號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容請點擊受賄罪。
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梁檢公訴刑訴(2019)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安犯受賄、貪污、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蓋靜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安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受賄罪
涉嫌收受賄人民幣237.1752萬元、1萬英鎊、1萬美元、購物卡10.9萬元、價值7.7622萬元卡地亞牌手表2塊。
1、史某1系永煤集團下屬公司的供應商,史某1的公司與永煤集團有長期的生意往來,為了得到永煤集團董事長曹**安的幫助,在與永煤集團的交往中,史某1讓曹**安經常為其站臺,曹**安也樂于為史某1站臺,以顯示其關系密切,進行權錢交易。
2011年10月,曹**安在鄭州紅星紅螞蟻以其女兒曹虹的名義買房交了預付款,后給史某1打電話,讓史某1給其支付下余房款。史某1即安排其弟史某2辦理。2011年10月20日,史某2通過本公司人員袁黎明的銀行賬戶,為曹**安支付購房款27.1752萬元。2014年下半年,曹**安怕事情敗露,與史某1商量,史某1安排史某2到永煤集團曹**安的辦公室,史某2給曹**安出具已收到曹虹歸還購房款30萬元的收條,以掩蓋事實。
2012年8月,曹**安因女兒在英國上學讓史某1為其兌換5000元英鎊,史某1安排公司員工李某兌換英鎊后,在鄭州和曹**安吃飯前送給曹**安。
2013年,永煤集團裕東發(fā)電有限公司進行環(huán)保工程升級改造。曹**安利用職務之便,在項目的立項時,將此信息告訴了史某1。2013年5月底6月初的時間,此項目招標報名時,史某1提前與曹**安聯(lián)系,并與南京僑興環(huán)保設備有限公司負責人曹某一起到永煤集團面見曹**安,曹**安安排永煤集團主管項目招標的規(guī)劃發(fā)展部部長賀某要關注南京這家公司,史某1將曹某承諾如中標給曹**安100萬元好處費告訴了曹**安,2013年6月3日南京僑興環(huán)保設備有限公司中標。2013年6月份中標后的一天,史某1將裝有100萬元人民幣的拉桿箱,在鄭州市興亞建國飯店曹**安住宿的房間內送給曹**安。
2014年1月份前后,為感謝曹**安在永煤集團支護材料、乳化油采購等項目中對鄭州酉順貿易有限公司的幫助,史某1以給曹**安女兒出國留學學費、生活費為名,在鄭州一家賓館曹**安妻子曾某入住的房間內,交給曾某50萬元人民幣。后來,曹**安害怕被查,與史某1商量,將50萬元說成是史某1委托曾某炒股的錢,由曾某向史某2出具50萬委托理財現(xiàn)金收條一份,以掩蓋事實。
2014年4月,史某1生小孩在月子中心時,曹**安、曾某打電話給史某1說要帶其在英國留學的女兒曹宇前來看望,史即安排公司員工李某兌換了5000英鎊。過兩天,曹**安、曾某到月子中心,史某1把事前裝著5000英鎊的信封當著曹**安的面送給了其女曹宇。
2、2012年2月,曹**安的妻子曾某,以急需用錢為名向時任永煤集團宣傳部副部長劉某1借款,劉某1通過曾某提供的銀行賬戶分別于2012年2月8日、2012年5月30日、2012年9月2日每次匯款10萬元,共計30萬元一直沒有歸還。2016年6月份,陳雪楓案發(fā)后,曾某將此事告訴曹**安,曹**安為怕事情敗露,讓曾某通過銀行歸還劉某140萬元。后劉某1從賬戶中取出現(xiàn)金40萬元交給曹**安,曹**安交由情婦劉某2保管。
3、2015年底,曹**安利用職權承諾在永煤集團人事調整時為肖某職務升遷提供幫助,在其辦公室內收受時任永煤集團興龍服務公司黨委書記肖某現(xiàn)金10萬元。
4、2005年,永煤集團與張某1控制的商丘三和化工有限公司合作成立商丘龍宇化工有限公司。2010年初,張某1將自己在商丘龍宇化工公司的股權托管給永煤集團,永煤集團每年支付給張某1一定的托管費。2011年8月,曹**安任永煤集團董事長后,曹**安在其辦公室,2011年中秋節(jié)前,收受張某1丹尼斯購物卡1萬元;2012年春節(jié)前收受張某1丹尼斯購物卡2萬元;2012年中秋節(jié)前收受張某1丹尼斯購物卡1萬元;2013年春節(jié)前收受張某1丹尼斯購物卡2萬元;2013年中秋節(jié)前收受張某1丹尼斯購物卡1萬元;2014年春節(jié)前收受張某1丹尼斯購物卡2萬元;2014年中秋節(jié)前收受張某1丹尼斯購物卡1萬元。以上7次曹**安共計收受張某1丹尼斯購物卡10萬元。
5、2015年初,曹**安利用職權承諾在職務晉升時為王某1提供幫助,在其辦公室內收受永煤集團洛陽煤業(yè)區(qū)域管理公司紀委書記王某1美元1萬元。2016年,陳雪楓案發(fā)后,曹**安退還王某1人民幣6.6萬元。
6、2012年7月,永煤集團城郊煤礦原開采工人王某2先后給曹**安和其妻曾某聯(lián)系,想讓曹批賣些永煤集團的煤矸石,并私下答應給曾某好處費。曾某讓曹**安給王某2批了2萬方煤矸石。王某2將煤矸石賣出后,將其中的7萬元通過銀行打入曾某提供的曾素英(曾某的另一個戶口名字)銀行賬戶。2016年陳雪楓案發(fā)后,曾某將通過銀行打款告訴了曹**安,曹**安怕有痕跡被查,倆人與王商量編造了王某2借曾的錢,7萬元系歸還借款,以掩蓋事實。
7、2013年中秋節(jié)前,為了得到永煤集團董事長的曹**安對其工作的支持,永煤集團控股的河南永吉服飾有限公司總經理陳某1在曹**安的辦公室內送給曹**安卡地亞牌手表2塊,經物價部門鑒定:2塊手表價價值7.7622萬元。
8、2011年底,曹**安利用職權,在其辦公室內收受下屬永煤集團匯龍水泥有限公司總經理梁某1先帥百貨的購物卡0.2萬元;2012年中秋節(jié)前在其辦公室收受梁某1先帥百貨的購物卡0.2萬元;2012年6月份在其辦公室收受梁某12萬元人民幣;2013年6月在其辦公室收受梁某11萬元人民幣;2015年7月份在其辦公室收受梁某11萬元人民幣。
9、曹**安利用職權,2011年中秋節(jié),在其辦公室收受其下屬商丘裕東發(fā)電有限公司兼永煤集團熱電有限公司總經理倪某先帥百貨購物卡0.2萬元;2012年春節(jié)前在其辦公室收受倪某1萬元人民幣;2012年中秋節(jié)在其辦公室收受倪某先帥百貨購物卡0.3萬元;2013年春節(jié)前在其辦公室收受倪某2萬元人民幣。
10、2009年中秋節(jié)前,曹**安在任永煤集團陳四煤礦礦長期間,利用職權,在其陳四煤礦辦公室內,收受其下屬陳某26萬元人民幣銀行卡一張。
(二)、貪污罪
共涉嫌貪污107.7177萬元。
1、2012年底,曹**安利用職務之便,將與其情婦劉某2(另案處理)共同居住的房屋裝修費用3.3萬元在永煤集團財務上報銷。
2、2014年春節(jié)前,曹**安利用職務之便,安排永煤集團綜合辦公室后勤科副科長趙某用虛開的發(fā)票在永煤集團財務部門報銷,套取公款20萬元,交給劉某2使用。
3、2015年中秋節(jié)前后,劉某2聽曹**安說永煤集團先帥百貨有限公司新進一批茅臺酒,劉某2讓曹**安拉一些回家以便自己使用。曹**安利用職務之便,安排趙某從先帥百貨公司拉回12瓶裝茅臺酒10箱,6瓶茅臺酒20箱,放到劉某2自己的一處空房內,占為已有。
2016年初,曹**安即將調離永煤集團前,劉某2聽說永煤集團后勤庫房內還存入一些五糧液酒和金塊,就讓曹**安拉一些酒和金塊想占為已有。曹**安利用職務之便,安排趙某將五糧液25箱、30克金塊20個拉回家中交于劉某2。另外,曹**安還將永煤集團在其辦公室配備的100克金塊拿回家據(jù)為已有。
以上物品經物價部門鑒定:價值56.2萬元。
4、2014年10月,劉某2想購買永煤集團2008年開發(fā)的位于永城市永馨園小區(qū)的福利房,曹**安明知本人和劉某2不符合購買福利房的條件,但仍然利用職務之便,采取騙取手段,以協(xié)調地方領導關系的名義,安排永煤集團房產處負責人賀某按2008年的集資價格低價賣給胡雪(劉某2的另一個戶口名字)福利房一套。經價格鑒定部門鑒定,此套房低于當時市場價格28.2177萬元。
(三)涉嫌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
2008年2月至2013年11月,永煤集團上海公司經理張某2(另案處理)在與陳某4(另案處理)名下及實際控制的公司從事貿易的過程中,采取虛構貿易業(yè)務、違規(guī)收取商業(yè)承兌匯票、違規(guī)提供擔保的方式,致使應收賬款、承兌匯票、提供的擔保無法收回或兌現(xiàn),造成永煤集團國有資產損失約6.58億元。其中,曹**安在2013年5月至2013年11月任永煤集團董事長兼上海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期間,對上海公司的重大投資和經營事項,不履行自己的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違規(guī)使用商業(yè)承兌匯票和違規(guī)提供的擔保,造成永煤集團上海公司國有資產損失2.7392億元。
以上事實,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查扣物品清單,其他書證等相關證據(jù)證實。認為被告人曹**安的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被告人曹**安一人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受賄罪、貪污罪系自首,請求依法判處。并向法院出具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處罰量刑建議書,建議提出對曹**安貪污罪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受賄罪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處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曹**安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被告人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主動到監(jiān)察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依法應從輕處罰。且系初犯,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小,可酌定從輕處罰。綜上,請求法院對其從輕和減輕處罰。并向法庭提交律師問話筆錄二份,以及偵查卷宗中曹**安履歷表一份以及其他各類獎項復印件數(shù)份,據(jù)此證明:曹**安社會表現(xiàn)良好,且認罪悔罪。
經審理查明:
(一)、受賄罪
1、史某1系永煤集團下屬公司的供應商,史某1的公司與永煤集團有長期的生意往來,為了得到永煤集團董事長曹**安的幫助,在與永煤集團的交往中,史某1讓曹**安經常為其站臺,曹**安也樂于為史某1站臺,以顯示其關系密切,進行權錢交易。
2011年10月,曹**安在鄭州紅星紅螞蟻以其女兒曹虹的名義買房交了預付款,后給史某1打電話,讓史某1給其支付下余房款。史某1即安排其弟史某2辦理。2011年10月20日,史某2通過本公司人員袁黎明的銀行賬戶,為曹**安支付購房款27.1752萬元。2014年下半年,曹**安怕事情敗露,與史某1商量,史某1安排史某2到永煤集團曹**安的辦公室,史某2給曹**安出具已收到曹虹歸還購房款30萬元的收條,以掩蓋事實。
2012年8月,曹**安因女兒在英國上學讓史某1為其兌換5000元英鎊,史某1安排公司員工李某兌換英鎊后,在鄭州和曹**安吃飯前送給曹**安。
2013年,永煤集團裕東發(fā)電有限公司進行環(huán)保工程升級改造。曹**安利用職務之便,在項目的立項時,將此信息告訴了史某1。2013年5月底6月初的時間,此項目招標報名時,史某1提前與曹**安聯(lián)系,并與南京僑興環(huán)保設備有限公司負責人曹某一起到永煤集團面見曹**安,曹**安安排永煤集團主管項目招標的規(guī)劃發(fā)展部部長賀某要關注南京這家公司,史某1將曹某承諾如中標給曹**安100萬元好處費告訴了曹**安,2013年6月3日南京僑興環(huán)保設備有限公司中標。2013年6月份中標后的一天,史某1將裝有100萬元人民幣的拉桿箱,在鄭州市興亞建國飯店曹**安住宿的房間內送給曹**安。
2014年1月份前后,為感謝曹**安在永煤集團支護材料、乳化油采購等項目中對鄭州酉順貿易有限公司的幫助,史某1以給曹**安女兒出國留學學費、生活費為名,在鄭州一家賓館曹**安妻子曾某入住的房間內,交給曾某50萬元人民幣。后來,曹**安害怕被查,與史某1商量,將50萬元說成是史書-麗委托曾某炒股的錢,由曾某向史某2出具50萬委托理財現(xiàn)金收條一份,以掩蓋事實。
2014年4月,史某1生小孩在月子中心時,曹**安、曾某打電話給史某1說要帶其在英國留學的女兒曹宇前來看望,史即安排公司員工李某兌換了5000英鎊。過兩天,曹**安、曾某到月子中心,史某1把事前裝著5000英鎊的信封當著曹**安的面送給了其女曹宇。
2、2012年2月,曹**安的妻子曾某,以急需用錢為名向時任永煤集團宣傳部副部長劉某1借款,劉某1通過曾某提供的銀行賬戶分別于2012年2月8日、2012年5月30日、2012年9月2日每次匯款10萬元,共計30萬元一直沒有歸還。2016年6月份,陳雪楓案發(fā)后,曾某將此事告訴曹**安,曹**安為怕事情敗露,讓曾某通過銀行歸還劉某140萬元。后劉某1從賬戶中取出現(xiàn)金40萬元交給曹**安,曹**安交由情婦劉某2保管。
3、2015年底,曹**安利用職權承諾在永煤集團人事調整時為肖某職務升遷提供幫助,在其辦公室內收受時任永煤集團興龍服務公司黨委書記肖某現(xiàn)金10萬元。
4、2005年,永煤集團與張某1控制的商丘三和化工有限公司合作成立商丘龍宇化工有限公司。2010年初,張某1將自己在商丘龍宇化工公司的股權托管給永煤集團,永煤集團每年支付給張某1一定的托管費。2011年8月,曹**安任永煤集團董事長后,曹**安在其辦公室,2011年中秋節(jié)前,收受張某1丹尼斯購物卡1萬元;2012年春節(jié)前收受張某1丹尼斯購物卡2萬元;2012年中秋節(jié)前收受張某1丹尼斯購物卡1萬元;2013年春節(jié)前收受張某1丹尼斯購物卡2萬元;2013年中秋節(jié)前收受張某1丹尼斯購物卡1萬元;2014年春節(jié)前收受張某1丹尼斯購物卡2萬元;2014年中秋節(jié)前收受張某1丹尼斯購物卡1萬元。以上7次曹**安共計收受張某1丹尼斯購物卡10萬元。
5、2015年初,曹**安利用職權承諾在職務晉升時為王某1提供幫助,在其辦公室內收受永煤集團洛陽煤業(yè)區(qū)域管理公司紀委書記王某1美元1萬元。2016年,陳雪楓案發(fā)后,曹**安退還王某1人民幣6.6萬元。
6、2012年7月,永煤集團城郊煤礦原開采工人王某2先后給曹**安和其妻曾某聯(lián)系,想讓曹批賣些永煤集團的煤矸石,并私下答應給曾某好處費。曾某讓曹**安給王某2批了2萬方煤矸石。王某2將煤矸石賣出后,將其中的7萬元通過銀行打入曾某提供的曾素英(曾某的另一個戶口名字)銀行賬戶。2016年陳雪楓案發(fā)后,曾某將通過銀行打款告訴了曹**安,曹**安怕有痕跡被查,倆人與王商量編造了王某2借曾的錢,7萬元系歸還借款,以掩蓋事實。
7、2013年中秋節(jié)前,為了得到永煤集團董事長的曹**安對其工作的支持,永煤集團控股的河南永吉服飾有限公司總經理陳某1在曹**安的辦公室內送給曹**安卡地亞牌手表2塊,經物價部門鑒定:2塊手表價價值7.7622萬元。
8、2011年底,曹**安利用職權,在其辦公室內收受下屬永煤集團匯龍水泥有限公司總經理梁某1先帥百貨的購物卡0.2萬元;2012年中秋節(jié)前在其辦公室收受梁某1先帥百貨的購物卡0.2萬元;2012年6月份在其辦公室收受梁某12萬元人民幣;2013年6月在其辦公室收受梁某11萬元人民幣;2015年7月份在其辦公室收受梁某11萬元人民幣。
9、曹**安利用職權,2011年中秋節(jié),在其辦公室收受其下屬商丘裕東發(fā)電有限公司兼永煤集團熱電有限公司總經理倪某先帥百貨購物卡0.2萬元;2012年春節(jié)前在其辦公室收受倪某1萬元人民幣;2012年中秋節(jié)在其辦公室收受倪某先帥百貨購物卡0.3萬元;2013年春節(jié)前在其辦公室收受倪某2萬元人民幣。
10、2009年中秋節(jié)前,曹**安在任永煤集團陳四煤礦礦長期間,利用職權,在其陳四煤礦辦公室內,收受其下屬陳某26萬元人民幣銀行卡一張。
以上收受賄共計人民幣237.1752萬元、1萬英鎊、1萬美元、購物卡10.9萬元、價值7.7622萬元卡地亞牌手表2塊。
(二)、貪污罪
1、2012年底,曹**安利用職務之便,將與其情婦劉某2(另案處理)共同居住的房屋裝修費用3.3萬元在永煤集團財務上報銷。
2、2014年春節(jié)前,曹**安利用職務之便,安排永煤集團綜合辦公室后勤科副科長趙某用虛開的發(fā)票在永煤集團財務部門報銷,套取公款20萬元,交給劉某2使用。
3、2015年中秋節(jié)前后,劉某2聽曹**安說永煤集團先帥百貨有限公司新進一批茅臺酒,劉某2讓曹**安拉一些回家以便自己使用。曹**安利用職務之便,安排趙某從先帥百貨公司拉回12瓶裝茅臺酒10箱,6瓶茅臺酒20箱,放到劉某2自己的一處空房內,占為已有。
2016年初,曹**安即將調離永煤集團前,劉某2聽說永煤集團后勤庫房內還存入一些五糧液酒和金塊,就讓曹**安拉一些酒和金塊想占為已有。曹**安利用職務之便,安排趙某將五糧液25箱、30克金塊20個拉回家中交于劉某2。另外,曹**安還將永煤集團在其辦公室配備的100克金塊拿回家據(jù)為已有。
以上物品經物價部門鑒定:價值56.2萬元。
4、2014年10月,劉某2想購買永煤集團2008年開發(fā)的位于永城市永馨園小區(qū)的福利房,曹**安明知本人和劉某2不符合購買福利房的條件,但仍然利用職務之便,采取騙取手段,以協(xié)調地方領導關系的名義,安排永煤集團房產處負責人賀某按2008年的集資價格低價賣給胡雪(劉某2的另一個戶口名字)福利房一套。經價格鑒定部門鑒定,此套房低于當時市場價格28.2177萬元。
上述貪污金額共計:107.7177萬元。
(三)涉嫌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
2008年2月至2013年11月,永煤集團上海公司經理張某2(另案處理)在與陳某4(另案處理)名下及實際控制的公司從事貿易的過程中,采取虛構貿易業(yè)務、違規(guī)收取商業(yè)承兌匯票、違規(guī)提供擔保的方式,致使應收賬款、承兌匯票、提供的擔保無法收回或兌現(xiàn),造成永煤集團國有資產損失約6.58億元。其中,曹**安在2013年5月至2013年11月任永煤集團董事長兼上海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期間,對上海公司的重大投資和經營事項,不履行自己的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違規(guī)使用商業(yè)承兌匯票和違規(guī)提供的擔保,造成永煤集團上海公司國有資產損失2.7392億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曹**安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曹**安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述,證人史某1、曹某、史某2、李某、曾某、賀某、劉某1、肖某、張某1、王某1、王某2、王某3、陳某1、梁某1、周某、倪某、陳某2、劉某2、竇某、趙某、陳某3、于某、劉某3、閆某、張某2、梁某2、魏某、陳某4證言。被告人曹**安戶籍證明、身份證復印件、曹**安干部任免審批表、任免文件及分工等文件、擔保管理辦法、相關擔保規(guī)定文件、刑事判決書、財務憑證復印件、價格鑒定、胡雪房產證及閆某買賣合同、價格認定結論書、永煤集團相關分配房文件、永煤集團住房分配說明、永煤集團提取的曹**安簽字同意關于胡雪交款票據(jù)、曹虹房權證及購房合同、30萬現(xiàn)金收條、相關銀行明細及憑證、史某1名下鄭州酉順貿易有限公司注冊信息及相關書證、關于鄭州紅螞蟻房產的情況說明、供貨協(xié)議、支付憑證,扣押物品照片、監(jiān)察委扣押清單、手表價格鑒定結論書、涉案款物清單、河南省罰沒物資統(tǒng)一發(fā)票、罰沒票據(jù)、清單、中國銀行人民幣匯款業(yè)務回單、永城監(jiān)察委證明、史某1招商銀行信息、馬春燕中國銀行信息、訂貨合同、解除留置決定書、委托鑒定書、委托鑒定清單、張曉東情況說明、梁某1情況說明、商丘裕東發(fā)電公司與南京僑興環(huán)保、設備有限公司合同等相關書證、商丘裕東發(fā)電公司支付南京僑興環(huán)保、設備有限公司會計憑證等書證、商業(yè)承兌匯票書證、永煤集團龍宇國貿公司與鄒城有機化工廠、相關供貨協(xié)議書證,關于劉某1、羅元、肖某、王某1、陳某2的相關任免文件,意見及審批表、合資合作方案、商丘市三合化工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王某2戶籍證明、有關煤矸石的請示、商丘天龍投資有限公司相關報告及文件,史某2、李某情況說明、馬春彥情況說明及結婚證、身份證,陳蒙情況說明,搜查筆錄等相關書證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安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及影響力,收受他人237.1752萬元人民幣、10.9萬元購物卡、1萬元英鎊、1萬元美元、價值7.7622萬元的手表兩塊,共計價值人民幣272.6138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曹自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侵呑公款23.3萬元,侵呑財物價值人民幣56.2萬,采取欺騙手段,以低于市場價28.2177萬元獲取單位福利房一套,共計價值人民幣107.7177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貪污罪;曹**安在擔任永煤集團董事長兼永煤集團上海公司董事長期間,對上海對公司重大投資和經營事項,不管不問,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自己的職責,其在任上海公司董事長期間,上海公司違規(guī)使用商業(yè)承兌匯票和違規(guī)提供擔保,給永煤集團上海公司造成2.7392億元人民幣的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被告人曹**安一人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貪污犯罪部分事實系共同犯罪。曹**安在司法機關偵辦其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期間主動向司法機關交待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受賄罪、貪污罪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另曹**安及家屬主動退出了涉案的全部贓款,積極交納了部分罰金,并向公訴機關出具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其悔罪態(tài)度較為明顯。對于被告人辯護人認為,曹**安有自首情節(jié),并認罪悔罪,且平時社會表現(xiàn)良好,請求法院對其從輕和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證屬實,本院依法予以采納。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曹**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曹**安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曹**安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0元。(已交罰金人民幣5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曹**安的刑期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涉案贓款、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劉玉欣
審 判 員 萬雪山
人民陪審員 楊清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張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