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檢察院以長檢刑訴字(2008)第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于2008年10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08)湘高法立刑他字第46號指定管轄決定書指定本院管轄。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東暉、張小華、何澤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黃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至2006年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先后利用擔任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郴州市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的職務之便,在刑事案件的審判、審查起訴和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黃某光、徐某實(均另案處理)收受陳某2等9人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所送共計人民幣795萬元,實得615萬元。其中陳某某單獨受賄545萬元,伙同黃某光共同受賄200萬元,伙同徐某實共同受賄50萬元。此外,被告人陳某某在主管公訴工作期間,徇私枉法,將依法應當起訴的黃兆林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該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黃某光、徐某實收受他人財物,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陳某某主管公訴工作過程中,故意包庇使他人不受追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訴請本院依法判決。
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對于起訴指控的事實以及法律適用均不持異議。辯稱認罪態(tài)度好,請求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第一部分:關(guān)于受賄的事實
被告人陳某某先后利用擔任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郴州市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的職務之便,在刑事案件的審判、審查起訴和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黃某光、徐某實(均另案處理)收受陳某2等9人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所送共計人民幣775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與黃某光共同收受陳某2、范某葉所送人民幣200萬元,陳某某分得90萬元
為使參與販賣、運輸、制造甲基苯丙胺1599公斤的犯罪嫌疑人陳某鐘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陳某鐘之妻范某葉委托陳的堂兄陳某2托人疏通關(guān)系。2003年9月,陳某2經(jīng)人介紹認識時任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的黃某光,并請求黃幫忙。陳、黃兩人商議,由陳某鐘家出500萬元給陳某鐘繳納罰金和給黃某光好處費。2003年12月,該案移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黃某光擔任主審人。黃某光將陳某鐘家愿繳納罰金并給兩人賄賂的情況告訴時任該院主管刑事審判的副院長陳某某。陳某某表示同意,兩人商議賄賂款由黃某光出面收受。后在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和審判委員會研究該案時,陳某某發(fā)表了判處陳某鐘死緩的意見。2004年7月,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陳某鐘死緩。2005年1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對陳某鐘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該案后,致函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鐘雖具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但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一、二審對其判處死緩,量刑失衡。
在此期間,黃某光、陳某某先后4次共收受陳某2、范某葉所送賄賂200萬元。兩人對開支后剩余的受賄款180萬元進行了分配,陳某某分得90萬元。具體如下:
此處省略~~~~
(二)收受黑某林經(jīng)手所送人民幣180萬元,周某建經(jīng)手所送人民幣165萬元,黃某光經(jīng)手所送人民幣60萬元。
為幫助涉嫌郴州市天湖爆炸案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斌開脫罪責,周某斌之妻周某飛托人疏通關(guān)系。2005年5月,該案移送郴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周某斌的辯護律師黑某林、生意合伙人周某建、好友黃某光受周某飛的委托分別找到陳某某,請其為周某斌幫忙。陳某某分別予以答應后,伙同時任該院反貪局局長的徐某實將該案的具體案情、證據(jù)狀況及案件的進展情況告訴了黑某林、周某建等人,并在郴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及郴州市委政法委協(xié)調(diào)會上提出周某斌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作存疑不起訴處理的意見。2005年11月10日,周某斌被郴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存疑不起訴。2007年2月,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撤銷該不起訴決定,要求郴州市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后提起公訴,周某斌現(xiàn)批捕在逃。
為求得和感謝陳某某的幫忙,在周某斌案審查起訴階段,黑某林經(jīng)手分次送給陳某某80萬元;在周某斌被不起訴后,黑某林經(jīng)手送給陳某某100萬元。周某建先后五次經(jīng)手共送給陳某某165萬元。
(1)2005年6、7月的一天,周某建在陳某某家樓下經(jīng)手送給陳50萬元。
(2)2005年6、7月份的一天,周某建在陳某某辦公室經(jīng)手送給陳30萬元。
(3)2005年8月份的一天,周某建在郴州市御泉賓館經(jīng)手送給陳某某50萬元。
(4)2005年9月,周某建在桂陽縣人民檢察院旁邊經(jīng)手送給陳某某30萬元。
(5)2006年1月份的一天,周某建按周某斌的吩咐以干股分紅為名將16萬元送給徐某實,徐某實將其中5萬元分給陳某某。
2005年6月9日、6月23日,黃某光分兩次在陳某某辦公室共送給陳某某60萬元。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的,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以下證據(jù)證明:
1、黑某林證明:1)其在天湖爆炸案發(fā)生后,受托擔任犯罪嫌疑人周某斌的律師。該案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與周某斌的親屬周某飛、周某花、周某建等策劃,律師費100萬元,此外由周家再出300萬元,由其出面打點有關(guān)人員。其將情況如實告訴了陳某某,陳表示錢先由其保管,還提出此案在郴州有對立面,最好到審判環(huán)節(jié)做。周家先后給其400萬元,其存入了銀行。2)在周某斌案審查起訴階段退補階段,陳某某以省高院、最高院的人要旅游為名,向其要了60萬元。2006年3、4月間,陳某某以要投資歌廳為名,向其要了50萬元。2006年5、6月間,陳某某以朋友借錢為名,向其借了100萬元,其將該100萬元分兩筆打入了陳某某提供的陳建民賬戶,其沒有要陳某某打借條,陳某某也沒有主動提出打借條。在審查起訴階段后期,陳某某以要向省院匯報為名,向其要了20萬元。3)在審查起訴階段,陳某某向其透露了案情、案子的證據(jù)缺陷及案件的進展、有關(guān)部門對案件的研究情況,其又告訴了周某飛、周某花。該案最終沒有起訴。
2、周某建證明:1)在周某斌被抓后,其經(jīng)徐某實介紹結(jié)識了陳某某。周某斌案到檢察院后,其與徐某實、陳某某一起商量,陳某某稱案情十分嚴重,只有到法院才能保命,并提出需要200萬元才能保命。其將此事告知了周某學、周某飛等周家親屬,周某飛同意,要其出面送錢。2)2005年6月份,陳某某講省法院有人要看周某斌的案卷,需要錢。其遂與周某飛到農(nóng)行取了13萬元,由其到陳某某辦公室送給了陳。3)約十天后,陳某某稱要去省法院,需要錢。其遂與周某學在農(nóng)行取了30萬元,其到陳某某辦公室送給了陳。4)2005年7、8月,陳某某稱要到省里開會,其遂與周某學取了50萬元,到桂陽縣檢察院送給陳某某。5)過了半個月,陳某某講要為周某斌辦事,需要錢。其遂要周某學到為其管錢的周某強處拿了50萬元錢,到御泉賓館將錢送給了陳。6)2005年9月,陳某某講要為周某斌搞關(guān)系,其遂與周某學一起在銀行取了50萬元,到陳某某家樓下送給了陳。7)周某斌被不訴出來后,徐某實與其和周某斌在韶關(guān)坪石鎮(zhèn)京珠高速入口處見面,周某斌表示送給徐某實興隆鉛鋅礦30萬元干股,其在2006年4月前經(jīng)手付給徐某實約30萬元紅利。
3、周某學證明:1)周某斌被抓后,其家為周某斌聘請黑某林作律師。黑某林先后從其家拿走400萬元,并稱如果周某斌坐牢,就退300萬元,如果沒有坐牢,就不退。2)周某建與其商量為周某斌案跑關(guān)系。周某建先后從其處拿了300萬元為周某斌跑關(guān)系。其記得2005年上半年的一天,周某飛要其在臨武農(nóng)行取了30-40萬元,其與周某建到御泉賓館,由周某建送給檢察院的陳某某。還有一次是在臨武農(nóng)行取了50-60萬元,與周某建到桂陽縣檢察院送給檢察院的陳某某。
4、周某飛證明:1)周某斌被抓后,委托黑某林作律師。黑某林向其家要了400萬元,向有關(guān)辦案人員“打點”。2)黃某光為周某斌出面跑關(guān)系,給了黃某光一張有110多萬元的農(nóng)行卡及她舅舅曹某生的身份證,幾天后,黃某光又打電話讓她匯了50萬元到農(nóng)行卡上。這張農(nóng)行卡是其拿曹某生的身份證辦的。給了黃某光共計169萬元。3)周某斌被釋放后,其才得知周某學通過周某建給陳某某送了錢。
5、周某花證明:周某斌被抓后,其與周某學、周某飛等人商量聘請黑某林作為周某斌的律師。其與周某學向黑某林送過錢。
6、黃某光證明:2005年6月,周某飛托其出面找陳某某為周某斌幫忙。其將周某飛所托之事告訴了陳某某,陳某某提出該案的處理還有余地,需要200萬元疏通關(guān)系。其轉(zhuǎn)告了周某飛,周某飛給其一張存有119萬元錢的農(nóng)行卡和一張曹某生的身份證。6月9日,其將119萬元轉(zhuǎn)至其本人賬戶并取了30萬到陳某某辦公室送給了陳。大約十天后,陳某某打電話講要到北京去,其便通知周某飛又轉(zhuǎn)了50萬元到戶名為曹某生的卡上。6月23日,其從曹某生的卡上以曹某生名義取出50萬元,到陳某某辦公室送給陳30萬元。
7、徐某實證明:1)2004年10月,其受周某建之托,找陳某某為周某斌說情。2005年6月,案件到審查起訴階段后,陳某某告訴其和周某建,天湖爆炸案應是周某斌等人搞的,但證據(jù)有問題,要退補。周某建提出在檢察院環(huán)節(jié)搞定,陳某某表示較難。2)2005年10月,周某建講送給其與陳某某各30萬元干股,其告訴陳某某并問陳可否對周某斌存疑不訴,陳同意。3)周某斌被放出來后,2005年12月初,其與周某斌、周某建在坪石高速公路入口處見面,周某建告訴其給其和陳某某的各30萬元股份是周某斌的。2006年4月左右,周某建給其和陳某某18萬元分紅,其給陳某某5萬元并告訴陳某某是干股的分紅。
8、周某強證明:2005年6、7月,周某建陪周某學到其處拿了50萬元。
9、曹某生、周作超證明:2004年冬天,周作超借了曹某生的居民身份證后一直未還。經(jīng)辨認,“曹某生”卡上2006年6月23日的取款憑證上的“曹某生”非其親筆簽名。
10、陳某某供述:1)黑某林告訴其是周某斌的律師,向其提出周某斌家屬愿意出錢為周某斌保命,托其幫忙。其看了周某斌案的案卷后,將案件存在的證據(jù)問題告訴了黑某林,并提出證據(jù)有缺陷,判不了死刑,為周某斌保命,需要到省法院、最高法院做工作,黑某林提出先給一些錢,要其做工作,其同意。過了二、三天,其和黑在一起吃飯,黑某林在車上送給其30萬元錢。過了不到一個星期,黑到其辦公室,其講可能要到省里開會,黑又給其20萬元錢。其將上述50萬元放到其弟陳建民處。不久,在黑某林的車上,黑某林給其30萬元錢,其將錢放在辦公室的鐵皮柜里。在此期間,案件已退回公安補充偵查,其將沒有獲取新證據(jù)的情況告訴了黑某林,黑某林向其提出對周某斌作不起訴處理。后來在研究該案時,其發(fā)表了存疑不訴的意見。在檢委會決定不起訴后,其告訴了黑某林。在對周案作存疑不訴后二十多天,黑某林約其到澳門街餐館吃飯時。黑某林以為其將80萬元用于了打點有關(guān)部門,提出還要給其100萬元,其表示不要了,但黑某林堅持要給其。2006年4月,唐某鐵找其借錢,其向黑某林提出借100萬元并要黑某林將100萬元打到了其弟陳建民賬戶。2)2004年11月,其經(jīng)徐某實介紹與周某建相識。周某建托其為周某斌保命。2005年6月,天湖爆炸案移送檢察院。徐某實、周某建向其打聽案情,其將該案存在的證據(jù)問題都告訴了徐某實、周某建,并提出有證據(jù)缺陷,判不了死刑,要他們到法院做工作,周某建、徐某實繼續(xù)托其幫忙,其同意。第二天,周某建到其辦公室送給其40萬元,托其為周某斌做工作。其給徐某實20萬元,沒有告訴徐某實是什么錢。過了十來天,周某建在其家樓下,送給其50萬元,其將該50萬元托其弟陳建民幫其存起來。后不到一星期,周某建到其辦公室送給其30萬元,其將該30萬元連同第一次的20萬元托其弟陳建民幫其存起來。2005年8月,其記不清是在御泉賓館還是在蘇仙賓館,周某建送給其50萬元。2005年中秋節(jié)后,周某建到桂陽縣檢察院旁邊的公路上,送給其30萬元。在這段時間,周某建、黑某林、黃某光送錢的時間比較集中,其先后將200萬元給陳建民保管并通過陳建民將200萬元轉(zhuǎn)到了馬某海賬戶上,還將100萬元現(xiàn)金托馬某海保管,余20萬元放在辦公室。2005年11月,周某斌被不起訴后,徐某實告訴其,周某斌、周某建在興隆鉛鋅礦給了兩人各30萬元干股,到2006年4月徐某實共給其分紅5萬元。3)2005年5、6月間,黃某光托其為周某斌幫忙,其告訴黃某光周某斌的命是可以保住。此后,黃某光兩次到其辦公室或者家樓下,分別送給其30萬元,共60萬元。
11、馬某海證明:2005年7月29日,陳某某通過陳建民賬戶轉(zhuǎn)到其賬戶200萬元。此外,陳某某還在2006年8、9月給過其100萬元,放在其賬上。
12、唐某鐵證明:其于2006年3月向陳某某借過200萬元,該200萬元從銀行打到其賬戶上,該200萬元未還。
13、黑某林于2006年5月8日從工行26856賬戶轉(zhuǎn)60萬元、從中行04682賬戶轉(zhuǎn)40萬元到陳建民在建行14862賬戶的銀行憑證。偵查機關(guān)提取的陳建民在建行14862、07471兩個賬戶的明細賬證明:陳建民于2006年4月18日及19日從建行14862賬戶分兩筆將200萬元轉(zhuǎn)至唐某鐵60181賬戶上。在黑某林于2006年5月8日轉(zhuǎn)入100萬元后,在陳建民的兩個賬戶上沒有轉(zhuǎn)出100萬元到唐某鐵的賬戶的記錄。
14、周某建、周某學存款、轉(zhuǎn)賬、取款的銀行憑證。證明在2004年10月到2005年9月期間,存、取、轉(zhuǎn)資金的過程。印證了周某建、周某學證明的行賄資金的來源。
15、黃某光轉(zhuǎn)、取款的銀行憑證以及案發(fā)后在黃某光處扣押曹某生身份證、農(nóng)業(yè)銀行銀聯(lián)卡各一張的扣押清單。
16、反映天湖爆炸案研究處理過程的文件、會議記錄、陳某某的工作筆記、文書、湖南省檢察院糾正案件錯誤通知書證明:天湖爆炸案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兩次退補。陳某某主張對于天湖爆炸案存疑不訴。2005年11月10日,經(jīng)陳某某簽發(fā),郴州市檢察院對周某斌作出不起訴決定。2007年2月2日,湖南省檢察院決定撤銷不起訴決定,要求郴州市檢察院補充偵查后提起公訴。
關(guān)于收受黑某林180萬元的事實,黑某林證明送給陳某某的數(shù)額為230萬元,陳某某供述收受180萬元。關(guān)于送、受的具體細節(jié),兩人對于送、受其中100萬元的供、證一致,其他部分不盡一致。對于100萬元,被告人陳某某以及證人黑某林在偵查階段所作的供、證中均提到100萬元是陳某某以為唐某鐵借款名義向黑某林借。但是,1)偵查機關(guān)提取的陳建民賬戶證明,在黑某林按照陳某某要求將100萬元于2006年5月8日打入陳建民賬戶后,沒有將該100萬元轉(zhuǎn)給唐某鐵的記錄。唐某鐵證明只在2006年3月向陳某某借過200萬元。這一證言有2006年4月18、19日從陳建民賬戶轉(zhuǎn)出200萬元到唐某鐵賬戶的記錄印證。2)陳某某、黑某林的供、證中均提到這100萬元沒有出具借條。如果是借,顯然100萬元不是小額借貸,不出具借條不符合生活常理。因此,對于這100萬元不應認定為借款。陳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中供認過“是以借為名要了100萬元”。對這一供述予以采信。其他部分細節(jié)上的不一致,不足以否定二人之間送、受的基本事實。在數(shù)額上,按照被告人陳某某供認的180萬元認定,符合在事實存疑情況下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jù)采信規(guī)則。
關(guān)于周某建經(jīng)手送給陳某某的數(shù)額,周某建證明先后送給陳某某193萬元,陳某某供述收受200萬元。二人關(guān)于送、受具體細節(jié)的供述和證言,以及其他證據(jù),在起訴書指控的陳某某五次收受周某建165萬元的事實上,相互印證。而且指控的第四次,周某建證明送50萬元,陳某某供述收受30萬元,按照陳某某的供述認定為30萬元符合事實存疑情況下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jù)采信規(guī)則。
(三)收受朱錦輝人民幣100萬元,其中分給徐某實30萬元
2006年9月,涉嫌向郴州市委原紀委書記曾錦春行賄的朱錦輝為了不被關(guān)押,請托時任郴州市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的陳某某幫忙。陳某某即給負責查辦朱錦輝案的時任該院副檢察長兼反貪局長的徐某實打了招呼。徐某實表示只要朱錦輝投案自首,可以不關(guān)押。同月,朱錦輝在京珠高速公路郴州市入口處送給陳某某100萬元。陳某某將其中30萬元給徐某實,并告知系朱錦輝所送。10月12日晚,陳某某與徐某實聯(lián)系后陪同朱錦輝投案。由于朱沒有如實講清問題,被辦案人員帶至長沙調(diào)查。陳某某得知此情況后,擔心收受朱錦輝賄賂一事敗露,遂將開支后剩余的贓款60萬元退給了朱錦輝的妻子朱冬秀。
2006年11月27日,經(jīng)徐某實批準,郴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朱錦輝取保侯審。為了感謝陳某某,朱錦輝在陳某某家樓下送給陳40萬元。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的,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以下證據(jù)證明:
1、陳某某供述:涉嫌向曾錦春行賄的朱錦輝為不被關(guān)押托其幫忙,其遂找到徐某實,徐稱問題不大,其告訴了朱錦輝。過了幾天,其應朱錦輝之約,與司機陳玉德開車到了郴州京珠高速的入口處與朱見面,朱送給其100萬元,托其做工作。其要陳玉德保管100萬元。過了國慶節(jié)后,其到徐某實辦公室給徐30萬元,告知系朱錦輝所送并要徐做工作不關(guān)押朱,徐同意。此后其繼續(xù)勸朱錦輝自首,并稱不會關(guān)押。后來朱錦輝到其家中,其和歐陽闖海一起勸朱錦輝自首,并陪朱錦輝到辦案點自首。因朱錦輝問題沒講清,被帶到長沙繼續(xù)調(diào)查。其擔心朱錦輝講出給其100萬元的事,而且不知道朱錦輝涉案情況,遂將已用于請客吃飯等開支后還剩下的60萬元通過歐陽闖海退給了朱錦輝妻子朱冬秀。朱錦輝被放出來后,為了感謝其,在其家五嶺花園樓下又送給其40萬元。
2、徐某實證明:其在查辦曾錦春案件時,發(fā)現(xiàn)朱錦輝涉案。陳某某動員朱錦輝投案。在2006年11月,陳某某到其辦公室給其30萬元。2007年元月份,其將此30萬元退給了朱錦輝的妻子。
3、朱錦輝證明:曾錦春案發(fā)后,其跑到深圳。為了不被關(guān)押,找陳某某幫忙。其要朱良華送了150萬元給其。2006年9月25日左右,陳某某打電話讓其自首,并要其準備100萬元,保證不被抓。其與妻子朱冬秀開車到郴州市高速公路入口處與陳某某見面,送給陳某某100萬元。此后陳某某打電話勸其自首,并稱已經(jīng)和專案組的人講好了不會關(guān)押其。其到了陳某某家中,陳某某與歐陽闖海繼續(xù)勸其自首,陳某某稱其已經(jīng)和徐某實講好了不會關(guān)押其,陳某某、歐陽闖海一起送其到辦案點自首。其被取保候?qū)徍?,在陳某某家樓下送給陳40萬元。陳某某通過歐陽闖海退了60萬元給其妻子,其推測陳某某害怕其講出送100萬元之事。徐某實退給其30萬元。
4、歐陽闖海證明:2006年10月,陳某某要其到陳家中,與其一起勸朱錦輝自首,陳某某稱已經(jīng)和專案組的人講好了不會關(guān)押朱錦輝,其與陳某某一起送朱錦輝自首。朱被辦案人員帶到長沙后,陳某某告訴其朱錦輝送了60萬元,要其退給朱家。因朱錦輝原欠其20萬元,其只退給朱錦輝的妻子朱冬秀40萬元。
5、陳玉德證明:2006年9月,其開車送陳某某到郴州市高速公路入口處與一個姓朱的老板見面,朱拿了個旅行袋給陳某某。陳某某在車上告訴其旅行袋裝有100萬元,要其保管。
6、朱冬秀證明:1)其與朱錦輝在郴州市高速公路入口處與陳某某見面,看到朱錦輝將一個裝著錢的旅行包給了陳某某。2)朱錦輝告訴其陳某某已經(jīng)和檢察院專案組的人講好了,只要朱錦輝自首就不會關(guān)押,其即與朱錦輝從深圳回了郴州。3)在朱錦輝被帶到長沙這段時間,歐陽闖海退給其40萬元。2007年2月,徐某實退給其30萬元。
7、李雙德、朱良華的證言以及取款憑證證明:1)朱錦輝要朱良華送150萬元到深圳。朱良華于2006年9月25日取款180萬元,將其中150萬元送到深圳交給了朱錦輝。2)2006年12月6日,朱錦輝通知李雙德取款40萬元。李雙德到銀行取了45萬元,將其中的40萬元交給朱錦輝。
8、對曾錦春、朱錦輝的問話筆錄以及相關(guān)文書證明:朱錦輝曾向曾錦春行賄,2006年9月20日曾錦春案發(fā),10月12日朱錦輝投案自首,11月27日郴州市檢察院對朱錦輝立案,同日被取保候?qū)彙?br/>
(四)收受汝城縣茶山腳鎢礦股東所送人民幣50萬元
2006年5月,涉嫌向汝城縣國土局局長曹越順行賄的汝城縣茶山腳鎢礦股東歐陽闖海、朱錦輝、朱昆明、鄧韶軍、葉懷忠為了不被關(guān)押、少繳違法所得,歐陽闖海請托陳某某幫忙。陳某某即給負責查辦該案的郴州市人民檢察院反瀆局局長陳國飛打招呼,陳國飛表示同意。后郴州市人民檢察院反瀆局沒有關(guān)押歐陽闖海等人,追繳了100萬元非法所得。
2006年9月10日,為了感謝陳某某的幫忙,茶山腳鎢礦五位股東按各自所占股份湊了50萬元,由歐陽闖海經(jīng)手在陳某某家樓下送給陳某某。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的,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以下證據(jù)證明:
1、陳某某供述:2006年上半年,郴州市檢察院反瀆局在查辦曹越順受賄案時,歐陽闖海因涉嫌行賄,托其幫忙,不要關(guān)押他們。其遂找反瀆局局長陳國飛,提出不要關(guān)押歐陽闖海等人,陳國飛表示同意。后來反瀆局只是找歐陽闖海等人調(diào)查問話,沒有關(guān)押他們,歐陽闖海等人繳了100萬元非法所得。事后歐陽闖海提出茶山腳鎢礦股東愿送50萬元給其,歐陽闖海在其家樓下送其50萬元。
2、歐陽闖海、朱錦輝、朱昆明、鄧韶軍、葉懷忠證明:五人均系汝城縣茶山腳鎢礦的股東。2006年5月間,郴州檢察院反瀆局在查辦曹越順案時,因他們涉及向曹越順行賄,為了不被關(guān)押、得到從輕處理,經(jīng)商量由歐陽闖海等人找陳某某幫忙,陳給反瀆局打了招呼。后反瀆局沒關(guān)押他們,追繳100萬元非法所得。2006年8月,五人商量按股份出錢送50萬元給陳某某。9月,因陳某某打電話催錢,經(jīng)商量,朱錦輝要其弟朱良華從銀行取了50萬元,當天交由歐陽闖海到五嶺花園陳某某家樓下送給了陳某某。其余股東將錢還給朱錦輝。
3、陳國飛證明:2006年5月,郴州市檢察院反瀆局辦理曹越順受賄一案時,發(fā)現(xiàn)歐陽闖海、朱錦輝等涉嫌行賄,后陳某某要求其不關(guān)押歐陽闖海等人,并提出交100萬元錢到反瀆局,其表示同意。后來歐陽闖海、朱錦輝等人到檢察院講清了向曹越順行賄的事實,沒有關(guān)押歐陽闖海、朱錦輝等人,追繳100萬元非法所得。
4、朱良華的證言、工商銀行的賬戶流水單及取款憑證證明:2006年9月10日,朱錦輝要朱良華取50萬元,朱良華在工商銀行郴州市北湖區(qū)支行取出50萬后交給了朱錦輝。
5、關(guān)于茶山腳鎢礦的工商文件證明:歐陽闖海、朱錦輝、朱昆明、鄧韶軍、葉懷忠等均系茶山腳鎢礦股東。
6、郴州市檢察院對曹越順及茶山腳鎢礦五股東的調(diào)查筆錄以及郴州市檢察院反瀆局的文書證明:茶山腳鎢礦歐陽闖海等股東向曹越順行賄,2006年9月,郴州市檢察院反瀆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對歐陽闖海等人另案處理。
(五)收受馬某海共計人民幣15萬元
2002年,郴州市大眾基礎工程公司馬某海為承攬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住宅樓、審判樓的樁基工程,請托時任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主管基建的副院長陳某某幫忙。陳某某即給承包該院住宅樓、審判樓工程的湖南省安仁縣平背建筑公司經(jīng)理侯牧夫、郴州市建設工程集團公司經(jīng)理劉志軍打招呼,要求將樁基工程分包給馬某海,侯、劉兩人答應并將樁基工程分包給了馬某海。為感謝陳某某,馬某海先后分次送給了陳某某15萬元。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的,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以下證據(jù)證明:
1、陳某某供述: 2000年,郴州市中級法院整體搬遷,當時其分管基建。宿舍樓由侯牧夫任項目經(jīng)理的安仁平背建筑公司承建,審判大樓由劉志軍任項目經(jīng)理的郴州市建設工程集團公司承建。其應馬某海的請托,要劉志軍、侯牧夫?qū)痘こ探唤o馬某海做,劉志軍、侯牧夫均同意,并分別簽定了協(xié)議。馬某海送給其二、三次錢,總共大約15萬元。具體以馬某海說的為準。
2、馬某海證明:其為了承接郴州市中級法院住宅樓和審判大樓的樁基工程,托陳某某幫忙,陳某某為其向承建住宅樓的侯牧夫和承建審判大樓的劉志軍打招呼,其承攬到了郴州市中級法院住宅樓、審判大樓的樁基工程。其為感謝陳某某,2003年7、8月份,在開車送陳某某回家的路上送了2萬元現(xiàn)金給陳,過了1、2個月,陳某某讓其準備錢說有急用,其就到銀行取了3萬元還是5萬元,在中級法院住宅樓工地上送給了陳某某。2004年8、9月份,陳某某打電話說要買房子,還差點錢,其到銀行取了10萬元,用塑料袋包好,在陳某某租住處送給了陳某某。
3、侯牧夫、劉志軍證明:1)2002年,侯牧夫投標承攬郴州市中級法院住宅樓工程,在投標過程中,陳某某提出如果中標,要將樁基工程給馬某海做,其同意。其中標后將樁基工程分包給了馬某海。2)劉志軍承建郴州市中級法院審判大樓工程,陳某某向其提出將樁基部分分給馬某海做,劉志軍同意。
4、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5日關(guān)于審判大樓基建的會議記錄證明:陳某某在會上提出要將審判大樓土建與樁基工程分開施工,樁基工程由馬某海的大眾基礎公司承擔。郴州市建設工程集團公司于2003年5月16日與郴州市中級法院簽訂的承包審判大樓的合同、郴州市建設工程集團公司于2002年11月17日與馬某海簽訂的樁基施工合同;安仁縣平背建筑公司于2002年5月30日與郴州市中級法院簽訂的住宅樓承包合同。
(六)收受劉圣和人民幣5萬元
2003年5月,臨武縣國稅局干部劉圣中因涉嫌偷稅罪、受賄罪,被臨武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劉圣中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使劉圣中獲得從輕改判,劉圣中之兄劉圣和通過原臨武縣人民法院羅小軍找到時任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審判的副院長陳某某幫忙。陳某某向該案承辦人段賢禮打招呼,要求改判劉圣中緩刑。2003年8月,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劉圣中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在此期間,劉圣和通過羅小軍送給陳某某5萬元。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的,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以下證據(jù)證明:
1、陳某某供述:2003年5月,羅小軍為了使劉圣中能在二審判處緩刑托其幫忙,其閱卷后告訴羅小軍原審判決定性錯誤,可以改判緩刑。在此案的審理過程中,羅小軍在送其回家的車上,送給其4萬元或5萬元,并告知其是劉圣中哥哥的錢。其向該案的承辦人段賢禮打招呼要求對劉圣中判緩刑,在討論該案時,其發(fā)表了判處緩刑的意見。
2、羅小軍證明:2003年,其受劉圣和之托,找到陳某某幫忙為劉圣和的弟弟劉圣中在二審改判緩刑。陳某某告訴其有改判的希望,其轉(zhuǎn)告劉圣和。劉圣和給其一個裝有錢的黑色塑料袋,要其送給陳某某。其在送陳某某回家的車上,將錢送給了陳。
3、劉圣和證明:為使其弟劉圣中能夠在二審時被判處緩刑,其通過羅小軍找陳某某幫忙。羅小軍告知其劉圣中的事可能辦得好,要其準備錢。其用黑色塑料袋裝了5萬元交給羅小軍,委托羅轉(zhuǎn)送給陳某某。
4、劉圣中證明:2003年8月郴州市中院二審判處其緩刑。釋放回家后,劉圣和告訴其為其的事找了羅小軍,羅又找了市中院的一個副院長。其家為此花了很多錢。
5、段賢禮證明:其在審理劉圣中案件的過程中,本想維持。但當時的主管副院長陳某某向其打招呼,要求對劉圣中判處緩刑,其就提出了對劉圣中改判緩刑的建議。
6、臨武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郴州市中院刑事判決書證明:劉圣中因犯受賄罪、偷稅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二審被改判緩刑。
第二部分:關(guān)于徇私枉法的事實
2005年10月,資興市人民檢察院對郴州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郴汽集團)原董事長黃兆林涉嫌受賄35萬元案審查起訴。在紀委對黃兆林雙規(guī)階段,郴州市委原書記李大倫在一定層次的會議上提出過對黃兆林案從寬處理的意見。陳某某要求資興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主管公訴的副檢察長對黃兆林作不起訴處理,并提出可以報兩種意見請示郴州市人民檢察院。該案請示市院后,陳某某要求承辦人對黃兆林作不起訴處理。經(jīng)陳某某批準,郴州市人民檢察院認定黃兆林有自首情節(jié)、犯罪情節(jié)輕微,批復對黃兆林相對不起訴。為謀求和感謝陳某某的幫助,黃兆林的姨妹夫谷小平先后在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前后送給陳某某人民幣1.5萬元以及煙酒。
郴汽集團群眾因不服對黃兆林不起訴的決定而上訪。2006年7月,郴州市人民檢察院復查該案,撤銷不起訴決定,決定對黃兆林案重新偵查。后黃兆林因受賄120余萬元并有立功表現(xiàn)被從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原被不訴處理的收受35萬元的事實在判決中被認定。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的,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以下證據(jù)證明:
1、陳某某供述:2005年7、8月間,郴州市紀委對郴州汽車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黃兆林雙規(guī),此后移送檢察院查處。在此過程中,當時的市委書記李大倫向其打招呼,要對黃不起訴。資興市檢察院偵查終結(jié)后移送審查起訴,其向資興市檢察院檢察長陳華生和副檢察長李建國提出郴州市主要領(lǐng)導有指示,對黃兆林做相對不起訴處理,如果壓力大,可以就按移送起訴和相對不起訴兩種意見報市檢察院請示。資興市檢察院遂將兩種意見報請示。其要求郴州市檢察院承辦該案的曾野將此案報相對不起訴的意見。其簽發(fā)了對資興市檢察院關(guān)于對于黃兆林相對不訴的批復。在此過程中,其還先后收受了黃兆林的姨妹夫谷小平人民幣1.5萬元左右及煙酒。
2、陳華生、李建國證明:黃兆林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陳某某向其提出李大倫要對黃兆林案作不訴處理,其表示作不起訴不妥。陳某某就要求資興市院請示市院,由市院承擔責任。后資興市院對黃兆林以訴與不訴兩種意見呈報市院審批,郴州市檢察院批復對黃兆林作相對不訴處理。
3、李安、李臻證明:陳華生、李建國將陳某某要求對黃兆林案作相對不訴的意見告訴他們,報市院審批。在檢委會上均發(fā)表相對不訴的意見。
4、曾野、廖紅兵證明:陳某某要求對黃兆林做相對不訴處理,該案做了相對不訴處理。
5、關(guān)于處理黃兆林案件的相關(guān)材料、研究處理的討論記錄、陳某某的筆記本、文書證明:1)郴州市紀委就黃兆林涉嫌受賄對黃兩規(guī),黃交待了受賄犯罪事實,郴州市紀委將該案交由郴州市檢察院查辦。郴州市檢察院將黃兆林案交由資興市檢察院辦理,資興市院反貪局偵結(jié)后認定黃兆林受賄35萬元,移送審查起訴。2)資興市檢察院對黃兆林案報相對不訴和起訴兩種意見,請示郴州市檢察院。3)陳某某在組織廖紅兵、曾野對黃兆林案討論中,提出作相對不訴處理,并簽發(fā)了關(guān)于對黃兆林作相對不訴處理的批復。資興市檢察據(jù)此作出對黃兆林不起訴決定。
6、谷小平證明:其找陳某某為黃兆林幫忙。在黃兆林被不訴前,送給陳某某共15000元及煙酒,陳某某退了1萬元。在黃被不訴后,送給陳某某1萬元。
7、李大倫證明:其只是在省紀委第一次通報黃兆林案時,講過希望對黃兆林的查處在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前提下,盡可能從寬處理,后來再沒有向任何人打招呼要求對黃從輕處理,市委開會也沒有研究過對黃兆林的處理意見。
8、廖富春的證言、廖富春等人的舉報材料及湖南省人大信訪辦的函等書證證明:黃兆林被被不訴處理、官復原職,職工為此向全國人大、省人大上訪,省人大向省檢察院交辦此案,省檢察院向郴州市檢察院交辦該案。
9、關(guān)于重新處理黃兆林案件的相關(guān)文書證明:2006年7月4日,郴州市檢察院撤銷不起訴決定,重新立案偵查并移送審查起訴。郴州市北湖區(qū)法院對黃兆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在認定的犯罪事實中,包括了原作不起訴處理的收受浙江金華尼奧普蘭車輛有限公司董事長龐某賄賂35萬元。
起訴書還指控:2003年12月,為使參與販賣、運輸、制造甲基苯丙胺600余公斤的犯罪嫌疑人呂福營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呂福營的兒子呂正聰委托原郴州市銀光律師事務所律師黑某林(已判刑)出面疏通關(guān)系,黑某林即請陳某某幫忙并承諾將給予打點費用,陳予以答應。在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和審判委員會研究呂福營一案時,陳某某均發(fā)表了對呂福營判處死緩的意見。2004年7月,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呂福營死緩。2005年1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對呂福營維持原判。同年3月,黑某林送給陳某某20萬元桂陽縣柳塘林鉛鋅礦的股權(quán)。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該案后,致函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呂福營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無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一、二審對其判處死緩,量刑失衡。
針對以上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提交如下證據(jù):
1、陳某某于2008年3月17日在最后一次的綜合訊問中供述:黑某林為陳某鐘、呂福營等制、販冰毒案中的被告人呂福營作辯護人。黑某林托其對呂福營從輕處理,其表示會慎重處理。后來對呂福營判了死緩。在此過程中,黑某林多次向其提出會要感謝其,其多次表示不會要錢。黑某林見其態(tài)度堅決,說總要找機會報答其。2005年,黑某林提出幫其在李進新的礦里投資,其表示反對。黑某林稱不要其管。后來黑某林又打電話給其,稱在李進新處,問其股權(quán)寫誰的名字,其再次表示不要股份。第二天,黑某林告訴其幫其在李進新的礦里投了資。其既沒有為呂福營之事收過黑某林的錢,也沒有收到黑某林為其投資的股份收據(jù)。陳某某在2007年3月26日作了一次總括性的供述:“從黑某林處收受賄賂200萬元和20萬元股份?!贝舜螞]有對具體過程以及細節(jié)進行供述。陳某某在2008年1月28日供述:黑某林向其提出如果能夠?qū)胃I判死緩,會感謝其,其表示會慎重處理,不會要黑某林的錢。一審開庭后,黑某林再次對其提出如果判處死緩,會感謝其。其表示不需要。黑某林見其態(tài)度堅決,就說總會要找機會報答其。在合議庭研究時,其提出了判處死緩的意見。在審委會研究時,其已經(jīng)調(diào)到檢察院,列席了中級法院的審委會,其同樣提出對呂福營判處死緩的意見。2005年一天,黑某林打電話告訴其在李進新的礦里投資,要為其投一部分,其表示不要。大約過了十余天,黑某林又打電話給其稱要為其在李進新的礦里投資,問其股權(quán)證寫誰的名字,其還是表示不要。次日,黑某林告訴其已經(jīng)將錢投入到李進新的賬戶。其既沒有為呂福營之事收過黑某林的錢,也沒有收到黑某林給其的股份收據(jù)。也沒有接受過股份的分紅。
2、黑某林證明:2003年,其擔任呂福營制販毒品案的辯護人,托陳某某幫忙為呂福營保命。其幾經(jīng)在呂福營的兒子呂正聰與陳某某之間穿梭,陳某某要求除繳納200萬元罰金外,還要80萬元現(xiàn)金作打點費,先放在其處保管,如果呂福營的命未保住,罰金和打點費都退。呂正聰將80萬元給了其,其告訴了陳某某。因為呂正聰籌集不到200萬元罰金,其與陳某某商量,從80萬元中退30萬元給呂正聰,湊集100萬元作罰金,陳某某同意。余下的50萬元在辦案過程中,其和陳某某都開支了一部分錢,剩下40萬元。2005年,其與陳某某商量,將40萬元投資到李進新的礦上。其要李進新寫了兩張收黑某林投資款20萬元的收條,李進新知道其中有20萬元是陳某某的。在將收條給陳某某時,陳某某說先放在其處。收條也一直由其保管。
3、李進新證詞及所打收條證明:2005年3月21日,黑某林入股40萬元其與他人合股辦的鉛鋅礦,要其分別打了兩張各20萬元的收條。黑告訴其股份是黑與陳某某一人一半。陳某某沒有向其問過股份的事。在黑某林入股后,陳某某問過其礦的前景。
4、黑某林在中國銀行賬戶的存、取款憑證證明:黑某林于2004年3月14日存入60萬元,6月16日取出30萬元。2005年3月20、21日,黑某林取出40萬元。
5、郴州市中級法院研究處理呂福營的記錄、裁判文書、最高法院函件證明:陳某某以呂福營繳納罰金為由,同意合議庭對呂判處死緩的意見。郴州市中級法院對呂福營判處死緩,湖南省高院維持。最高法院認為,呂福營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對其處死緩,量刑失衡。
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以上證據(jù)不足以認定陳某某收受黑某林20萬元。1、雖然黑某林證明其與陳某某達成了送陳某某20萬元的合意,陳某某同意收受20萬元,但是,陳某某供述其一直拒絕黑某林,沒有收受黑某林賄賂的意思。其供述中“你要報答我,那是你的事”的含義,需要在當時的語境下理解。陳某某對當時的具體情況的供述表明,黑某林多次反復向其表示要感謝其,而其多次拒絕。在此種情境下,黑某林說總要找機會報答其,其向黑某林說出了“你要報答我,那是你的事”。據(jù)此并不能排他地得出其同意收受20萬元的結(jié)論。李進新也只是證明其聽黑某林說有一半股份是陳某某的。因此,對于二人之間是否達成了送、受20萬元的合意,證據(jù)不足。2、客觀上20萬元的收條上不是陳某某的名字,陳某某一直沒有拿20萬元股份的權(quán)證或投入收受20萬元的收條,沒有接收過由此產(chǎn)生的分紅。因此這一指控證據(jù)不足,不予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利用擔任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郴州市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的職務之便,在刑事案件的審判、審查起訴和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黃某光、徐某實(均另案處理)收受他人所送共計人民幣775萬元,其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受賄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主要體現(xiàn)在如下四個方面:1、陳某某作為司法機關(guān)的領(lǐng)導干部,在處理案件和分管機關(guān)的基本建設中,利用職權(quán)大肆收受賄賂,造成惡劣影響;2、在審理陳某鐘等被告人制、販毒品案件中,與黃某光共同收受陳某2、范某葉200萬元,對陳某鐘作出失當?shù)牟门?。陳某某作為分管刑事審判的副院長,對于案件的裁判結(jié)果事實上具有主導作用;3、在審查起訴天湖爆炸案中,先后接受黑某林、周某建、黃某光的請托并收受405萬元。陳某某作為郴州市檢察院黨組副書記、主管公訴的副檢察長,對周某斌的研究處理過程以及最終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具有主導作用。對周某斌不起訴的決定還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4、被告人陳某某收受朱錦輝100萬元、收受歐陽闖海50萬元之時,正是檢察機關(guān)查辦朱錦輝向曾錦春行賄、曾錦春受賄案,歐陽闖海等人行賄案之際。
被告人陳某某作為郴州市人民檢察院分管公訴的副檢察長,明知黃兆林受賄35萬元,刑法規(guī)定的法定刑在10年以上,依法應當起訴,卻要求基層檢察院以及郴州市檢察院承辦人員違法對黃兆林作不起訴處理,簽發(fā)不起訴的批復,對黃兆林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導致了群眾強烈不滿,引發(fā)信訪,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且情節(jié)嚴重。在此過程中,被告人陳某某還收受了谷小平的1.5萬元,同時還構(gòu)成受賄罪。依法以徇私枉法罪定罪處罰。
被告人陳某某被抓獲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并主動交代了伙同黃某光收受陳某鐘親屬200萬元、收受黃某光60萬元、收受歐陽闖海50萬元、收受朱錦輝100萬元、收受馬某海15萬元、收受劉圣和5萬元的犯罪事實,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案發(fā)后,受賄犯罪所得全部被追繳。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五十萬元;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五十萬元;
二、追繳被告人陳某某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吳冀湘
審 判 員 韓德民
代理審判員 劉 舸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薛 規(gu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