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受賄
案號 (2019)魯0481刑初177號
滕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滕檢職檢刑訴[2019]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貪污罪、受賄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jīng)山東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滕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袁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蘇子濤、沈尚星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滕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貪污罪
被告人李某某擔任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銀行)某某分行行長期間,通過虛開發(fā)票等手段,將個人花銷在某某銀行某某分行財務賬中報銷,共報銷黨費、暖氣費、車輛購置稅及車票款等共計59309.03元。
二、受賄罪
被告人李某某擔任某某銀行行長助理、某某分行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劉某2、張某、高某、王某等人所送財物共計346500元,并為其謀取利益。
為支持公訴,公訴機關宣讀、出示了證人證言、書證、被告李某某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作為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但辯解稱:(1)其是經(jīng)某某銀行股東表決,按照公司章程聘用的人員,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2)其收受王某現(xiàn)金3萬元、種某某現(xiàn)金1.5萬元,屬人情往來。
其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某某銀行不是國有公司,且被告人李某某不是國有公司委派到某某銀行從事公務的人員,不能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應以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2)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主動供述監(jiān)察機關未掌握的受賄罪行,該罪應以自首論;(3)被告人李某某收受王某現(xiàn)金3萬元、種某某現(xiàn)金1.5萬元,屬于正常的人情往來;(4)被告人李某某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法庭審理查明:
貪污事實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擔任某某銀行某某分行行長的職務便利,通過虛開發(fā)票等手段,將其個人支出的黨費、取暖費、車輛購置稅及車票等票據(jù)在某某銀行某某分行財務報銷,共計59309.03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屈某、李某1、孫某、李某2、羅某、劉某1、孟某等人證言,某某市安泰物業(yè)有限公司取暖費繳納明細及證明,山東貴誠集團購物中心有限公司薛城店開具發(fā)票情況說明,購票乘車信息,發(fā)票報銷匯總表,被告人李某某的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二、受賄事實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擔任某某銀行行長助理、某某分行行長的職務之便,非法收受劉某2、齊某、張某、劉某3、高某、王某、種某某所送財物共計346500元,為上述人員謀取利益。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4年至2015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受某某銀行員工劉某2所送美元3000元(折合人民幣18300元)及價值3200元的古馳牌腰帶一條,為其在職務晉升方面謀取利益。
(二)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受某某銀行員工齊某所送現(xiàn)金4000元及購物卡1萬元,為其在職務晉升、於某某工作調(diào)整等方面謀取利益。
(三)2016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受張某所送現(xiàn)金10萬元,為其兒子張某某進某某銀行某某分行汶上支行工作謀取利益。
(四)2017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受某某銀行員工劉某3所送購物卡6000元,為其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
(五)2018年初至5月,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受高某所送現(xiàn)金10萬元,為其弟弟高某某等人進某某銀行工作謀取利益。
上述(一)至(五)起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劉某2、齊某、張某、劉某3、高某、於某某等人證言,人員調(diào)動函存根,某某銀行招聘公告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六)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受王某所送現(xiàn)金8萬元及煙酒等物品,為其在某某銀行貸款等方面謀取利益。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出示、辨認、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證人王某證言,證明2005年前后,其與李某某認識。2014年底的一天,其為了感謝李某某在貸款方面的幫助,準備了5萬元現(xiàn)金用檔案袋裝好去某某市找他,并在某某高速路出口附近的一羊湯館吃飯。飯后,其二人各自坐車往高速路方向走,行駛到一加油站旁邊,下車告別時,其把裝有5萬元現(xiàn)金的檔案袋放到他車副駕駛前的工作臺上,并說“孩子上學,你用錢的地方多,馬上過節(jié)了,一點心意”,李某某說了些客氣話,其就上車離開了。
2016年底的一天,其聽說李某某的父親得了癌癥,就給李某某打電話詢問情況,李某某告訴其他父親已被接到某某礦務局醫(yī)院住院治療。其覺得有必要表示一下心情,于是其用信封裝了1萬元現(xiàn)金去了礦務局醫(yī)院。在醫(yī)院,其對老人(李某某父親)說了些安慰的話,臨走時其把這1萬元塞到了老人被褥下,李某某和他父親說了些客氣話,其就離開了。2017年3月,李某某的父親去世。出殯當天,其準備了2萬元現(xiàn)金,和其他朋友的錢放在一起用塑料袋包著,去了李某某老家江蘇沛縣龍固鎮(zhèn)一村莊,吊唁過程中,其把李某某叫到喪棚旁,把這些錢一塊給了他,并告訴他其中有其2萬元,并聊了幾句其就離開了。
另外,其還送過李某某一些煙酒等。其給李某某送這些錢物,一是為了感謝他在其企業(yè)貸款(9000余萬元)方面的幫助,二是其急需資金在某某銀行貸款時能得到他的幫助。
2、書證
(1)棗莊某某能源發(fā)展有限公司、山東某某石化有限公司、濟寧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濟寧某某煤電設備有限公司、山東某某商貿(mào)有限公司的證明,證明上述公司在某某銀行及其所屬分行、支行的貸款業(yè)務,均是王某協(xié)調(diào)辦理的。
(2)某某銀行借款申請審批書、貸款放款通知書、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提款申請書等,證明棗莊某某能源發(fā)展有限公司分別于2015年4月20日、2016年4月14日在某某銀行貸款3000萬元、3000萬元;山東某某石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在某某銀行某某分行貸款2000萬元;棗莊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在某某銀行某某分行貸款1500萬元;濟寧某某煤電設備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在某某銀行某某分行貸款1500萬元;山東某某商貿(mào)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在某某銀行某某分行貸款1500萬元。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辯解,證明2005年左右,其認識了王某。2014年上半年,在其的幫助下,王某的企業(yè)在某某銀行貸款3000萬元。2014年底的一天,王某來某某市找其,后在某某高速路出口附近的一羊湯館吃飯。飯后,其二人各自坐車往高速路方向走,在一加油站旁邊告別時,王某拿出一檔案袋放在其車副駕駛前的工作臺上,說“孩子上學,你花錢的地方多,過節(jié)了,一點心意”,其說這樣不行,但他上車就離開了?;氐郊?,其打開檔案袋,里面放了5捆現(xiàn)金,每捆1萬元,共計5萬元。
2016年下半年,其父親得了肺癌,其為了便于照顧,把其父親接到了某某礦務局醫(yī)院治療。住院期間,王某打電話詢問病情,并說來某某看望。不久,王某來到其父病房,簡單聊了幾句,臨走時他掏出一個信封放到其父被褥下,其堅持不要,他非要給,就收下了。王某走后,其父把信封給了其,其打開信封一看,里面是1萬元現(xiàn)金。2017年春節(jié)過后,其父去世了。出殯當天,王某等人來了,王某把其叫到喪棚旁,遞給其一個裝有現(xiàn)金的袋子,說是一點心情,其中有他2萬元,由于事多,沒多聊其就進屋了。袋子里有幾萬現(xiàn)金,其中有王某2萬元,剩余的是其他朋友的。
另外,王某還送過其煙酒等物品。王某給其送這些錢物,為的是感謝其在貸款(在其幫助下他先后在某某銀行貸款9000余萬元)方面對他的幫助,還有就是他需要資金時其能幫他在某某銀行貸款。
(七)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受種某某所送購物卡1萬元及現(xiàn)金1.5萬元,為其在某某銀行貸款等方面謀取利益。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出示、辨認、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證人種某某證言,證明2012年,其與李某某認識。同年9月左右,李某某在貸款方面對其提供了幫助,其內(nèi)心很感激他,于是其從貴誠超市薛城店買了10張購物卡,每張面值1000元,共計1萬元,準備送給他。過了幾天的一天上午,其去李某某單位,在門口遇到了他,在其越野車旁邊,把這1萬元購物卡塞進他褲兜里,他推辭了一下收下了。
后來,其與李某某聯(lián)系多了起來,經(jīng)常一塊喝酒,逢年過節(jié),其送他些酒等,關系處的很好。2017年春節(jié)前,其了解到李某某的父親得了癌癥,在某某礦務局醫(yī)院住院治療。其覺得有必要表示一下心意,便準備了1萬元現(xiàn)金并做了甲魚湯到了李某某父親的病房。其與老人打了招呼并確認是李某某父親后,說了些安慰的話,臨走時其把這1萬元塞到了老人被褥下,簡單的說了幾句話,其就離開了。沒過幾天,李某某給其打電話說“看看就行了,還給什么錢”,其告訴他是一點心意,別的沒什么。幾個月后,李某某的父親去世。出殯當天,其開車拉著幾個朋友去了李某某老家江蘇沛縣,這幾個朋友各隨了500元的禮。其考慮到李某某對其的幫助,覺得隨500元的禮太輕,就把李某某悄悄拉到喪棚旁邊,把5000元現(xiàn)金塞到他褲兜里就離開了。其給李某某送這些錢物,一是為了感謝他在其企業(yè)貸款(2000余萬元)方面的幫助,二是維護好和他的關系,其以后在某某銀行貸款需要他的幫助。
2、某某銀行借款申請審批書、貸款考察情況呈報審批表、審報貸款風險審查評估認定簡表、放款通知書、電匯憑證等,證明某某市奚仲商貿(mào)有限公司(種某某)于2014年9月15日在該行貸款2000萬元,某某市盈潤化工有限公司(種某某)分別于2015年8月5日、2016年8月3日在該行貸款各300萬元。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辯解,證明2012年,其通過朋友認識了種某某。同年9月左右,其在種某某企業(yè)貸款方面提供了不少幫助,他很感激其。一天上午,其在單位門口遇到種某某,他把其喊到越野車旁邊,給其說了幾句話,把一個小袋子塞進其褲兜里,并說是他的一點心意,之后他就離開了。后其掏出一看,是10張貴誠購物卡,每張面值1000元,共計1萬元。
后來,其與種某某聯(lián)系多了起來,經(jīng)常一起吃喝,逢年過節(jié),他給其送點酒等。2016年下半年,其父親得了肺癌,其為了便于照顧,把其父親接到了某某礦務局醫(yī)院治療。住院期間,種某某多次熬了甲魚湯給其父送去,另外給了其父1萬元現(xiàn)金。后其父把這些錢轉(zhuǎn)給了其,其給李某某打電話告訴他“看看就行了,還給什么錢”并說了些客氣話。2017年春節(jié)過后,其父去世了。出殯當天,種某某把其叫到喪棚旁邊,簡單說了幾句話,將一沓現(xiàn)金塞進其褲兜里,由于事多,其二人沒多聊其就進屋了。后其數(shù)了數(shù)種某某給的錢,面值都是100元的,共計5000元。
種某某給其送這些錢物,為的是感謝其在貸款(在其幫助下他先后在某某銀行貸款2000余萬元)方面對他的幫助。
另查明,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8日,系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經(jīng)某某銀行黨組研究、董事會會議審議并報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山東銀監(jiān)局核準任職資格,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月23日被聘任為該行行長助理;經(jīng)某某銀行黨組研究并報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某某監(jiān)管分局核準任職資格,2015年5月28日被聘任兼任該行某某分行行長。
中共某某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某某市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18年9月14日將李某某違紀違法問題指定中共滕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滕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辦理。當日,中共滕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滕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對李某某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diào)查,將李某某從某某銀行辦公室?guī)е聊衬呈辛逃行倪M行走讀式談話,當晚在該中心對李某某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間,被告人李某某主動交代了紀監(jiān)機關不掌握的其收受張某、高某等人賄賂的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親屬自愿代其向紀監(jiān)機關退繳贓款402609.03元;紀監(jiān)機關扣押贓物古馳牌腰帶一條,隨案移送本院。
上述事實,有某某銀行文件,某某銀行企業(yè)信息,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某某監(jiān)管分局批復文件,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營業(yè)執(zhí)照,滕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到案經(jīng)過說明及辦案說明,山東省資金往來結(jié)算票據(jù),扣押清單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59309.03元,數(shù)額較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3465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數(shù)罪,依法數(shù)罪并罰;如實供述自己的貪污罪行,可從輕處罰;在被采取措施后,如實供述了紀監(jiān)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罪行,以自首論,對該罪可減輕處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某及辯護人提出李某某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辯解、辯護意見,經(jīng)查,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國家出資企業(yè),被告人李某某經(jīng)該行黨組研究等程序,被聘任為行長助理兼某某分行行長,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收受王某現(xiàn)金3萬元、種某某現(xiàn)金1.5萬元屬人情往來的辯解、辯護意見,經(jīng)查,行賄人王某、種某某證言證明向李某某送錢是為了在貸款等方面得到李某某的幫助,且上述款項數(shù)額已超出人情往來的范疇,故該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根據(jù)李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六十九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三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及留置的,羈押及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某違法所得402609.03元(存放于中共滕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其中貪污所得59309.03元,發(fā)還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受賄所得3433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扣押的古馳牌腰帶一條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付仰剛
人民陪審員 徐立新
人民陪審員 段長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書 記 員 趙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