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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623刑初227號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0-16   閱讀:

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閩0623刑初227號    

漳浦縣人民檢察院以浦檢訴刑訴[2019]1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漳浦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蔡秋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魏某及其辯護人鄭兆雄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漳浦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2008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魏某利用擔任漳浦縣漳東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漳東公司)經(jīng)理的職務便利,在漳浦縣前亭至沙西改建工程建設過程中,收受工程承建方項目負責人魏某、林某、楊某1、楊某2、陳某1、蔡某、張某等7人送款共計現(xiàn)金人民幣199.8萬元,為魏某等7人謀取利益。

二、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告知張某由貴州省公路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中標承建的漳州沿海大通道(濱海一級疏港公路)漳浦段工程項目準備購買路緣石材料,張某得知后通過參與競價取得上述路緣石供應項目。2014年6月的一天,張某找到被告人魏某,告知其通過競價成為上述沿海大通道路緣石供應方,請求被告人魏某跟上述項目負責人楊某3打招呼,讓楊某3及時撥付路緣石材料款。被告人魏某答應并將張某的請求告知楊某3。張某在之后的路緣石供應過程中順利拿到材料款。2014年6月至2015年底,被告人魏某先后3次收受張某送款共計人民幣30萬元。

三、2015年初,被告人魏某的朋友陳某2得知漳州沿海大通道漳浦段佛曇灣、舊鎮(zhèn)灣特大橋即將開工,需要使用大量河砂,便找到被告人魏某,請求其幫忙介紹認識上述兩座大橋的項目負責人。2015年春節(jié)過后的一天,被告人魏某介紹陳某2認識漳州沿海大通道漳浦段佛曇灣、舊鎮(zhèn)灣特大橋項目工程負責人高某,并讓高某在砂石質量、價格合適的情況下由陳某2來供應砂石。之后,陳某2獲得上述工程的砂石供應項目。2017年間,被告人魏某先后2次收受陳某2送款共計人民幣30萬元。

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魏某接漳浦縣監(jiān)委通知后主動到漳浦縣接受調查,如實供述其收受魏某等8人送款的犯罪事實,并在接受紀委監(jiān)委審查調查期間,退清全部贓款。

指控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綜上述,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魏某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shù)額計人民幣259.8萬元,屬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因被告人魏某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魏某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的幅度內處刑,并處罰金,提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依法判處。

被告人魏某供認了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對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

被告人魏某的辯護人鄭兆雄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魏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能退清全部贓款,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建議對被告人魏某從輕、減輕處罰。2.被告人魏某收受張某、陳某2各30萬元,并沒有利用職權。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2008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魏某利用擔任國有公司漳浦縣漳東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漳東公司)經(jīng)理的職務便利,在漳浦縣前亭至沙西改建工程建設過程中,收受工程承建方項目負責人魏某等7人送款共計現(xiàn)金人民幣199.8萬元,為魏某等人謀取利益。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08年9月至2011年1月間,被告人魏某先后11次收受漳浦縣前亭至沙西改建工程赤湖二段項目工程、S201省道漳東線漳浦段赤湖鎮(zhèn)東溪橋改建工程及漳浦縣省道漳東線赤湖段K33+816小橋改建工程等三個項目工程的負責人魏某送款共計人民幣30萬元,為魏某在上述三個項目工程的建設和工程款撥付方面提供幫助。

1.2008年9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家中收受魏某送款人民幣5萬元。

2.2008年12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魏某送款人民幣2萬元。

3.2009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家中收受魏某送款人民幣3萬元。

4.2009年3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魏某送款人民幣1萬元。

5.2009年7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魏某送款人民幣1萬元。

6.2009年9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魏某送款人民幣1萬元。

7.2009年10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家中收受魏某送款人民幣5萬元。

8.2010年2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家中收受魏某送款人民幣3萬元。

9.2010年8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魏某送款人民幣1萬元。

10.2010年10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家中收受魏某送款人民幣5萬元。

11.2011年1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家中收受魏某送款人民幣3萬元。

(二)2008年8月至2010年9月間,被告人魏某先后8次收受漳浦縣前亭至沙西公路××工程××段項目工程負責人林某送款共計人民幣22.8萬元,為林某在上述項目工程的建設和工程款撥付方面提供幫助。

1.2008年8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林某送款人民幣2萬元。

2.2008年9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林某送款人民幣1.8萬元。

3.2008年10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家中收受林某送款人民幣5萬元。

4.2008年11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沙西段工程項目部收受林某送款人民幣2.5萬元。

5.2008年12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沙西段工程項目部收受林某送款人民幣2.5萬元。

6.2009年1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家中收受林某送款人民幣3萬元。

7.2010年2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家中收受林某送款人民幣3萬元。

8.2010年9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家中收受林某送款人民幣3萬元。

(三)2008年9月至2013年9月間,被告人魏某先后16次收受漳浦縣前亭至沙西公路××工程××和××線××標段項目工程負責人楊某1送款共計人民幣36萬元,為楊某1在上述項目工程的建設和工程款撥付方面提供幫助。

1.2008年9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楊某1送款人民幣1萬元。

2.2008年10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家中收受楊某1送款人民幣5萬元。

3.2008年12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佛曇段工程項目部辦公室收受楊某1送款人民幣1.5萬元。

4.2009年1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楊某1送款人民幣1萬元。

5.2009年2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家中收受楊某1送款人民幣3萬元。

6.2009年10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家中收受楊某1送款人民幣4萬元。

7.2010年2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家中收受楊某1送款人民幣3萬元。

8.2010年7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楊某1送款人民幣1萬元。

9.2010年9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家中收受楊某1送款人民幣5萬元。

10.2010年12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楊某1家中收受楊某1送款人民幣1萬元。

11.2011年1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楊某1送款人民幣1.5萬元。

12.2011年5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佛曇改線2標段工程項目部收受楊某1送款人民幣1萬元。

13.2011年10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楊某1送款人民幣2萬元。

14.2012年1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楊某1送款人民幣1萬元。

15.2012年春節(jié)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家中收受楊某1送款人民幣3萬元。

16.2013年9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楊某1送款人民幣2萬元。

(四)2011年春節(jié)至2015年4、5月間,被告人魏某先后19次收受漳浦縣前亭至沙西公路××工程××和××線××標段項目工程負責人楊某2送款共計人民幣41萬元,為楊某2在上述項目工程的建設和工程款撥付方面提供幫助。

1.2011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漳浦縣大亭路邊收受楊某2送款送人民幣2萬元。

2.2011年5、6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漳浦縣禧賓館旁邊的茶樓收受楊某2送款人民幣5萬元。

3.2011年中秋節(jié)期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漳浦縣大亭路邊收受楊某2送款人民幣2萬元。

4.2011年11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楊某2送款人民幣1萬元;工程款下?lián)芎蟮囊惶?,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楊某2送款人民幣2萬元。

5.2012年1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楊某2送款人民幣1萬元;工程款下?lián)芎蟮囊惶?,被告人魏某在漳浦縣城大亭路邊收受楊某2送款人民幣2萬元。

6.2012年7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楊某2送款人民幣1萬元;工程款下?lián)芎蟮囊惶?,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楊某2送款人民幣4萬元。

7.2012年8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漳浦縣城富麗山莊小區(qū)的水涵香茶樓收受楊某2送款人民幣5萬元。

8.2013年1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楊某2送款人民幣1萬元;工程款下?lián)芎蟮囊惶?,被告人魏某在漳浦縣城金星湖KTV路邊收受楊某2送款人民幣2萬元。

9.2013年5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楊某2送款人民幣1萬元;工程款下?lián)芎蟮囊惶欤桓嫒宋耗吃谄滢k公室收受楊某2送款人民幣2萬元。

10.2014年1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楊某2送款人民幣1萬元。

11.2015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楊某2送款人民幣1萬元;工程款下?lián)芎蟮囊惶?,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楊某2送款人民幣5萬元。

12.2015年4、5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楊某2送款人民幣1萬元;工程款下?lián)芎蟮囊惶?,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楊某2送款人民幣2萬元。

(五)2008年8月至2009年10月間,被告人魏某先后7次收受漳浦縣前亭至沙西公路××工程××段項目工程負責人陳某1送款共計人民幣18.5萬元,為陳某1在上述項目工程的建設和工程款撥付方面提供幫助。

1.2008年8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陳某1送款人民幣1萬元。

2.2008年9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陳某1送款人民幣1萬元。

3.2008年10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家中收受陳某1送款人民幣5萬元。

4.2008年11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陳某1送款人民幣1.5萬元。

5.2008年12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陳某1送款人民幣2萬元。

6.2009年1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家中收受陳某1送款人民幣3萬元。

7.2009年10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家中收受陳某1送款人民幣5萬元。

(六)2008年8月至2009年10月間,被告人魏某先后10次收受漳浦縣前亭至沙西公路××工程××段項目工程負責人蔡某送款共計人民幣20.5萬元,為蔡某在上述項目工程的建設和工程款撥付方面提供幫助。

1.2008年8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蔡某送款人民幣1萬元。

2.2008年9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蔡某送款人民1萬元。

3.2008年10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家中收受蔡某送款人民幣5萬元。

4.2008年12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前亭段項目部收受蔡某送款人民幣1萬元。

5.2009年1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家中收受蔡某送款人民幣3萬元。

6.2009年2、3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蔡某送款人民幣1萬元。

7.2009年4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蔡某送款人民幣1萬元。

8.2009年6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前亭段項目部收受蔡某送款人民幣1萬元。

9.2009年7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辦公室收受蔡某送款人民幣1.5萬元。

10.2009年10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其家中收受蔡某送款人民幣5萬元。

(七)2008年9月至2012年1月間,被告人魏某先后5次收受漳浦縣省道漳東線K40+522小鏡小橋及接線工程、漳浦漳東線赤湖1橋、后魏橋改建工程和省道S201舊鎮(zhèn)大橋工程等三個項目工程負責人張某送款共計人民幣25萬元,并接受張某為其支付新房裝修款人民幣6萬元,為張某在上述項目工程的建設和工程款撥付方面提供幫助。

1.2010年6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赤湖1橋、后魏橋改建工程施工現(xiàn)場收受張某送款人民幣5萬元。

2.2010年9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漳浦縣交通局宿舍樓的停車場收受張某送款人民幣5萬元。

3.2010年下半年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接受張某為其支付房屋裝修款人民幣6萬元。

4.2011年2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漳浦縣交通局宿舍樓的停車場收受張某送款人民幣5萬元。

5.2011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舊鎮(zhèn)大橋工程施工現(xiàn)場工棚里收受張某送款人民幣5萬元。

6.2012年1月間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漳浦縣交通局宿舍樓的停車場收受張某送款人民幣5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魏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被告人魏某的戶籍證明、查詢違法犯罪記錄證明、被告人魏某的干部任免審批表、任職文件、漳浦縣漳東建設有限公司、漳浦縣路興道路建設公司、漳浦縣路港交通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漳浦縣前亭至沙西改建工程赤湖2段項目、S201省道漳東線漳浦段赤湖鎮(zhèn)東溪橋改建工程、省道漳東線赤湖段K33+816小橋(保安橋)改建工程等三個工程項目的合同協(xié)議書、中標通知書及漳東公司的撥款材料、漳浦縣前亭至沙西公路××工程××段項目的合同協(xié)議書、中標通知書及漳東公司的撥款材料、漳浦縣前亭至沙西改建工程佛曇段項目、佛曇改線2段等2個項目工程的合同協(xié)議書、中標通知書及漳東公司的撥款材料、漳浦縣前亭至沙西改建工程舊鎮(zhèn)改線段、佛曇改線1段等2個項目的合同協(xié)議書、中標通知書及漳東公司的撥款材料、漳浦縣前亭至沙西公路××工程××段項目的合同協(xié)議書、中標通知書及漳東公司的撥款材料、漳浦縣前亭至沙西公路××工程××段項目的合同協(xié)議書、中標通知書及漳東公司的撥款材料、漳浦縣前亭至沙西改建工程小鏡橋、漳浦縣省道漳東線赤湖1橋、后魏橋改建工程、S201省道漳東線舊鎮(zhèn)大橋改建工程等3個項目的合同協(xié)議書、中標通知書及漳東公司的撥款材料、房屋權屬信息查詢結果證明,證人魏某、林某、楊某1、楊某2、陳某1、蔡某、張某、黃某、陳某3等人的證言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二、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告知張某由貴州省公路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中標承建的漳州沿海大通道(濱海一級疏港公路)漳浦段工程項目準備購買路緣石材料,張某得知后通過參與競價取得上述路緣石供應項目。2014年6月的一天,張某找到被告人魏某,告知其通過競價成為上述沿海大通道路緣石供應方,請求被告人魏某跟上述項目負責人楊某3打招呼,讓楊某3及時撥付路緣石材料款。被告人魏某答應并將張某的請求告知楊某3。張某在之后的路緣石供應過程中順利拿到材料款。2014年6月至2015年底,被告人魏某先后3次收受張某送款共計人民幣30萬元。

1.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魏某收受張某通過銀行卡轉賬送款人民幣10萬元。

2.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魏某收受張某通過銀行卡轉賬送款人民幣10萬元。

3.2015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在漳浦縣交通局宿舍樓的停車場收受張某送款人民幣10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魏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漳州沿海大通道漳浦段項目材料、貴州省公路工程集團公司漳浦沿海大通道與張某購銷路緣石及撥款的相關材料、魏某銀行卡明細信息,證人張某、楊某3等人的證言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三、2015年初,被告人魏某的朋友陳某2得知漳州沿海大通道漳浦段佛曇灣、舊鎮(zhèn)灣特大橋即將開工,需要使用大量河砂,便找到被告人魏某,請求其幫忙介紹認識上述兩座大橋的項目負責人。2015年春節(jié)過后的一天,被告人魏某介紹陳某2認識漳州沿海大通道漳浦段佛曇灣、舊鎮(zhèn)灣特大橋項目工程負責人高某,并讓高某在砂石質量、價格合適的情況下由陳某2來供應砂石。之后,陳某2獲得上述工程的砂石供應項目。2017年間,被告人魏某先后2次收受陳某2送款共計人民幣30萬元。

1.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魏某收受陳某2通過銀行卡轉賬送款人民幣10萬元。

2.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魏某收受陳某2通過銀行卡轉賬送款人民幣20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魏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漳州沿海大通道漳浦段佛曇灣、舊鎮(zhèn)灣特大橋工程施工的合同協(xié)議書、魏某、陳某2銀行卡明細信息、陳某2提供的轉賬短信截圖、沙場合伙人決議,證人陳某2、高某、陳某4等人的證言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另查明,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魏某接漳浦縣監(jiān)委通知后主動到漳浦縣接受調查,如實供述其收受魏某等8人送款的犯罪事實。

2019年4月12日和4月13日,被告人魏某分別向漳浦縣監(jiān)察委員會退繳涉案贓款256萬元及3.8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魏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漳浦縣監(jiān)察委員會關于被告人魏某到案經(jīng)過的證明、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福建省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jù)、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計人民幣259.8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魏某能投案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能退清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對被告人魏某犯受賄罪的指控成立,其認定被告人魏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公訴意見及所提請適用的法律條文正確,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辯護人鄭兆雄提出被告人魏某能投案自首,又退清全部贓款,建議對被告人魏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但其提出被告人魏某收受張某、陳某2各30萬元沒有利用職權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漳浦縣漳東建設有限公司系漳州沿海大通道的業(yè)主,被告人魏某利用其擔任漳浦縣漳東建設有限公司經(jīng)理,系公司法人代表的便利,為張某、陳某2的利益向漳州沿海大通道承建方打招呼,并收受張某、陳某2的財物計60萬元,其行為應認定為受賄罪,因此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九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留置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23年2月12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沒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魏某贓款259.8萬元,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蔡雄斌

審 判 員  林捷鋒

人民陪審員  邱志典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李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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