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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323刑初653號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10-07   閱讀:

案由    受賄     

案號    (2018)皖1323刑初653號    

靈璧縣人民檢察院以靈檢刑訴〔2018〕6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萬某犯受賄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崇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萬某及辯護人音邦定、張玉,證人姚某、李某1、魏某到庭參

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一、被告人萬某在擔任高樓鎮(zhèn)規(guī)劃所所長兼鳳凰城項目拆遷領導小組成員期間,在從事鳳凰城項目房屋拆遷公務過程中,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于2007年6月11日,在沒有實際出資情況下,向高樓鎮(zhèn)政府招商引資建設

鳳凰城項目投資方張某1索要該項目開發(fā)純利潤30%的股份并簽訂協議書。并于2008年9月、2010年元月以從股份中扣除的形式非法占有投資方開發(fā)建設的3套鳳凰城房子及售房款人民幣14.6萬元,合計71萬元人民幣財物。

二、被告人萬某在擔任高樓村黨總支第一書記期間,在協助高樓鎮(zhèn)人民政府從事實施安徽美好鄉(xiāng)村名仕家園建設項目的公務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于2013年2月,非法收受投資方郭鋒開發(fā)的名仕家園小區(qū)1603住房一套,價值14萬元人民幣,在該項目征地、測量、拆遷補償等方面為其謀取利益。

三、被告人萬某在擔任高樓村黨總支第一書記期間,在協助高樓鎮(zhèn)人民政府從事實施村級公益事業(yè)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的公務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于2012年12月份的一天,非法收受項目承建方朱蘭江3萬元人民幣,在項目工程承包施工及工程款結算等方面為其謀取利益。

公訴機關針對指控,當庭出示了相關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認為被告人萬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張某171萬元財物和非法收受郭鋒、朱蘭江17萬元財物,為他人在征地拆遷、安排工程等方面謀取利益,合計88萬元人民幣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成受賄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萬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未提出異議。但提出他在鳳凰城工程中,付出了勞動,應該取得一定的報酬。

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一、第一起指控:1、現有證據不能認定為索賄。張某1、張某2證言存在矛盾和疑點;萬某供述一致且否定了索賄的事實;萬某獲取的三套房子及14.6萬元現金應系其追討分紅;索賄證據系一對一孤證;2、從受賄類型上分析,應屬于投資型受賄。本案無實際投資,但參與經營、管理;獲利應屬于分成;3、從受賄罪構成要件分析,也不構成本罪。萬某任職鳳凰城項目經理時與高樓鎮(zhèn)無職務關聯性;未利用職務便利為張某1謀取利益。綜上,第一起指控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

二、起訴書指控的第二、三起犯罪事實追訴時效已過,不應追究被告人萬某的刑事責任。

三、如認定被告人萬某構成犯罪,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

1、萬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2、受賄情節(jié)輕微;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大。

針對以上意見,辯護人向本院提交了三組證據。1、萬晶晶結婚賀禮單;張某2分別與萬某、萬晶晶的通話錄音;趙某與萬某的通話錄音等證據證明被告人萬某與張某1、張某2往來密切,關系較好,索賄證據不足。2、證人李某4、王某1、李某2、姚某、魏某、崔某1等人的證言證明,被告人萬某任鳳凰城項目的經理職務,并實際參與了項目的房屋銷售工作。3、證人魏禮生、徐某、王某2、李某1、任某、朱某、崔某2、李某3等人的證言和兩份《拆遷房屋合同》證明,被告人萬某實際參與了鳳凰城項目拆遷協調工作;且萬某是以項目經理的身份出面協調。

經審理查明:

一、2007年4月高樓鎮(zhèn)政府通過招商引資形式開發(fā)建設高樓鳳凰農產品商貿城(簡稱鳳凰城)項目,被告人萬某利用規(guī)劃管理所長兼鳳凰城項目拆遷領導小組成員職務上的便利,于2007年6月11日在沒有實際出資情況下,向投資方張某1索要該項目所開發(fā)房屋銷售后純利潤30%的股份并簽訂協議書,并且為投資方張某1在鳳凰城的項目拆遷補償、征地、規(guī)劃管理等方面提供幫助。2008年9月萬某以從股份中扣除的形式,非法占有價值56.4萬元人民幣由投資方開發(fā)建設鳳凰城的3套房子,后于2010年元月占有購房款14.6萬元。合計71萬元人民幣財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一)書證

1、《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萬某具備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前科證明》證明,被告人萬某無違法犯罪前科情況。

3、靈璧縣人社局出具的證明證明,被告人萬某系靈璧縣住建局公職人員。

4、靈璧縣住建局出具的萬某任職等文件證明,被告人萬某于2000年5月至2007年8月27日任高樓規(guī)劃所所長職務。

5、高樓鎮(zhèn)出具的萬某任職文件證明,被告人萬某于2012年2月至2014年9月任高樓村黨總支委員、第一書記。

6、靈璧縣住建局的規(guī)劃所職責及所長職責等書證證明,高樓規(guī)劃所及所長的工作職責情況。

7、靈璧縣招商局出具的2008年鄉(xiāng)鎮(zhèn)招商引資項目考核統計表證明,高樓鳳凰城項目系高樓鎮(zhèn)招商引資項目。

8、安徽居尚測繪科技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及變更登記公告證明,合肥今典數碼測繪科技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變更,法人是張某1。

9、高樓鎮(zhèn)政府的高樓鳳凰農產品商貿城投資協議及項目投資合同證明,該項目系高樓鎮(zhèn)政府與合肥今典數碼測繪科技有限公司簽訂開發(fā)鳳凰城的項目。

10、扣押萬某處的股利分成的協議書、聘書等書證證明,被告人萬某利用規(guī)劃所所長和高樓鳳凰城項目拆遷領導小組成員的職務之便,向張某1索要干股的情況。

11、合肥今典數碼測繪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鳳凰城1405、1406、606套房屋及14.6萬元的書證證明,被告人萬某在簽訂干股協議后,占有張某1三套房屋及14.6萬元后書面確認從股份中扣除的情況。

12、合肥今典數碼測繪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鳳凰城1405、1406、606號房子開盤價的證明,被告人萬某收受的三套房子的價格情況。

13、朱蘭東、崔佰龍、丁勝華、陳靈莉出具的萬某處置1405、1406、606號三套房屋的書證證明,被告人萬某處置其收受的三套房屋情況。

14、扣押的萬某、尚某、金某干汪塘工程的協議證明,被告人萬某參與鳳凰城項目汪塘工程的情況。

15、高樓鎮(zhèn)政府出具的高樓鎮(zhèn)黨委政府會議記錄證明,高樓鎮(zhèn)政府多次開會研究鳳凰城項目的開發(fā)情況,決定萬某為鳳凰城項目拆遷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的情況。

16、提取自靈璧縣住建局的鳳凰城項目三證一書、村鎮(zhèn)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村鎮(zhèn)規(guī)劃選址意見書、工程實施許可證證明,在被告人萬某任高樓規(guī)劃所所長期間,鳳凰城項目沒有三證一書就動工建設情況。

17、靈璧縣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的萬某到案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萬某系監(jiān)委辦案人員電話通知到案,在留置期間主動交代監(jiān)委已經掌握其四套房子和售房款14.6萬元的事實和組織尚未掌握的收受朱蘭江3萬元的事實。

18、靈璧縣紀委文件和靈璧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文件證明,被告人萬某因涉嫌犯罪被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處分。

(二)證人證言

1、張某1證言證明,因為張某2的兒子到安徽建筑工業(yè)學院上學,所以他和張某2認識了。2006年12月份一天,張某2打電話給他說靈璧縣高樓街有兩個大水塘,位置在鎮(zhèn)政府附近,距離學校也近,鎮(zhèn)政府想把水塘填起來搞新農村建設,認為有開發(fā)價值,讓他帶朋友來看看能否建設。隨后利用一個周末,他到靈璧聯系張某2,一起到高樓街看了現場。他前后來了好多次,通過測算認為有開發(fā)價值,就想搞這個項目,安排張某2具體聯系操作。通過與鎮(zhèn)政府聯系,談好條件確定由他們公司承建這個項目。2007年7月20日,他以合肥今典數碼科技測繪有限公司名義和高樓鎮(zhèn)鎮(zhèn)政府正式簽訂了招商引資合同,投資承建鳳凰城項目,請張某2全面負責項目建設,后期安排趙某負責工程建設和監(jiān)理。他經常在合肥,項目都是張某2在高樓全面負責,然后向他匯報。

2007年5月份前后,高樓鎮(zhèn)政府已經初步確定由他們公司投資建設高樓鳳凰城項目,高樓鎮(zhèn)成立了兩個拆遷小組,規(guī)劃所所長萬某和高樓村書記王九忠、司法所所長金紀元一組,另一組是土管所所長岳德慎、高樓村村主任魏義勇等人,當時他安排張某2在現場負責該項目。期間,張某2多次電話給他說萬某找其提出要錢和股份,并且他每次到高樓鳳凰城項目部,萬某都盯著他不走,還對他說,必須給其股份,不然項目在高樓進行不下去。他就讓萬某找張某2談,最后張某2向他匯報,說其和萬某通過協商達成一致,萬某要分純利潤的三成,他分純利潤的七成,如果不同意,萬某就不讓他們公司施工。他沒辦法,就同意了萬某提出的分成要求,并告訴張某2先穩(wěn)住萬某,同意其的分成要求,絕對不能影響施工進度,具體的分成細節(jié)等他回高樓后再說。過了一段時間,他到高樓鳳凰城工地,萬某和張某2找到他,萬某把一份寫有萬某為公司提供勞務公司自愿支付勞務報酬的證明找他簽字說:“張總,張某2給我說,分成的事情他給你匯報過了。這個項目我沒有出資,憑什么分成,你得在這個證明上簽名,證明我提供勞務了,這樣我才能得到分成?!彼醋C明上有張某2的簽字,就在上面簽字了,并按照萬某要求把日期朝前寫,與萬某和張某2簽的協議書日期一致。過了一段時間,張某2給他匯報,鳳凰城項目正在墊汪塘,老百姓鬧事,不讓施工,通過打聽,說是萬某指使的。他聽后很生氣,就把這件事給楊某匯報了,楊書記當時很生氣,說得把萬某從高樓給弄走。后過了一段時間,萬某就從高樓規(guī)劃所調到大路規(guī)劃所了。萬某從高樓規(guī)劃所調走后,大概是同年10月份,張某2給他匯報,說萬某要求和他簽訂的分成協議書上簽字,他不同意。有一次,他到高樓來,在鳳凰城項目部辦公室,萬某、張某2找到他,萬某逼他在其和張某2簽訂的分成協議上簽字。他考慮到萬某已經調走了,就不想履行這個協議,不愿意簽字。萬某說不簽字,就不讓施工。經過他和萬某討價還價后,他就在萬某拿的協議書上附加了幾條內容,并簽上名字,然后萬某拿著協議走了。又過了幾天,張某2又給他匯報,說萬某要求公司聘其為經理,這樣才有名分拿公司的三成利潤,如果不同意,就組織老百姓阻礙施工,讓鳳凰城項目進行不下去。他給張某2說絕對不能讓萬某組織老百姓阻礙施工,也不能聘萬某為經理,最多只能聘萬某為副經理。過了幾天,他到項目部的時候,萬某知道他來了,找他讓聘其為公司副經理,他提出來得先修改之前其和張某2簽訂的協議書,萬某就拿出之前簽訂的協議書給他看,他、張某2、萬某三人針對協議書上的內容進行了重新修改,修改后他安排項目部的趙某負責打印。后他、萬某、張某2都在上面簽字了,他記得日期還是寫的第一份協議的日期。當時他又安排趙某給萬某打印了一張聘萬某為副經理的聘書。

2008年8、9月份,鳳凰城房子已建好一部分,張某2說萬某兒子準備結婚,要1401、1402兩套房子,給兩個兒子一人一套。當時萬某想要的兩套房子位于市場中心南北主街附近,他不想給,讓張某2給兩套偏僻點的。后張某2說萬某最后同意要1405、1406兩套房子,他沒辦法就同意了。過了幾天,張某2說606號房子被萬某給賣了,不愿意把購房款交給公司售樓部,錢也被萬某給占了。萬某及其家人在公司項目中沒有投入任何錢和物,簽訂的協議、證明、聘書也都是在他不情愿的情況下簽訂的。如果是自愿的,他就會自己直接和萬某本人簽協議書、證明,也會在協議書和證明上蓋公司公章。聘書也是萬某多次找他,他推脫不掉才簽的,如果真心自愿履行協議,在他簽聘書時可以把簽訂時間提前,這樣就可以確保協議書有效了。事實上他在聘書上填寫的是實際時間,沒有提前。至于聘書上的日期是誰改的,他不清楚。當時萬某是高樓規(guī)劃所所長,又是拆遷小組成員。他在辦理村鎮(zhèn)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時還需要得到萬某的幫助。如果不答應,萬某就不愿意給他辦理村鎮(zhèn)建設工程規(guī)劃手續(xù),會影響他的工程進度,造成損失。萬某當時還對他說過,如果不簽這個協議,就不能在高樓干。當時他已經投資了很多錢,如不繼續(xù)干這個工程,投資就收不回來,在這種情況下他才安排張某2和萬某簽了這個協議書。當時兩間兩層的房子開盤價每套18.5萬元左右,兩間三層的房子開盤價每套是24萬左右。三套房子不是他自愿送給的,是萬某根據上述協議書強占的。雖然簽了聘書,實際上他們也沒有安排萬某干什么工作,大約從2012年以后萬某就沒有找過他要股權分成錢了。

2、張某2證言證明,他是在開發(fā)鳳凰城項目時認識萬某的,當時萬某是高樓規(guī)劃所所長,他是鳳凰城工程項目經理。鳳凰城項目是高樓鎮(zhèn)政府招商引資,投資方是合肥今典數碼科技測繪有限公司,公司法人是張某1,鳳凰城項目是在2007年4月份左右開始啟動,主體工程在2011年就全部結束了。

因為他兒子上安徽建筑工業(yè)學院,所以認識的張某1,張某1問他靈璧鄉(xiāng)鎮(zhèn)可有合適的地塊來開發(fā),他就介紹了高樓、尹集兩個地方,后又帶著張某1到現場,最后確定在高樓投資開發(fā)房地產。后經張某1與高樓鎮(zhèn)政府商談,確定由合肥今典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投資建設鳳凰城項目,并且還與高樓鎮(zhèn)政府及高樓村簽訂了投資協議。因為他工程管理業(yè)務技術熟練,對集鎮(zhèn)開發(fā)比較有經驗,張某1確定由其投資,讓他全權負責鳳凰城項目整體工程。2007年4月份左右,萬某來工地找他問哪里來投資的,他說他家靈璧的,投資人是合肥。萬某說:“我叫萬某,是高樓規(guī)劃所所長,我有兩個朋友,一個淮北的,一個湖南的也想來投資,我沒讓他們來投資,叫你們來投資,你得給我五五分成,不然我得搗蛋,你也干不成?!币驗槿f某是高樓規(guī)劃所的所長,又是本地人,如果不給好處,其就不讓施工。他就把情況給張某1匯報,張某1說:“你先拖著他,一邊開工建設一邊和他談,萬某還是規(guī)劃所所長,不要和他吵架,不要弄惱了。”然后他就一邊開工建設一邊斷斷續(xù)續(xù)地談條件,同時把談判的情況隨時電話向張某1匯報。萬某剛開始提出不投資錢純利潤五五分成的條件,張某1不同意,萬某又降到四六分成,即萬某四成張某1六成。最后經過他和萬某多次協商,又降到三七分成,即萬某分純利潤的三成,張某1分純利潤的七成。當時再降低萬某就不同意了,否則其就不讓施工。他記得萬某說:“我是規(guī)劃所長,我什么時間想讓你工地停工,你就得什么時間停”。他把情況電話給張某1匯報,張某1勉強同意了萬某提出的條件,但是張某1提出協議細節(jié)等來靈璧再確定,讓他先應付,不要影響工地的施工。他就把張某1同意三七分成的意見給萬某說了,萬某就說:“你光說不行,得有字據”。讓他寫個承諾書,因為萬某沒有實際投資,為了證明其得到分成是合法的,其要求承諾書還得寫著萬某為鳳凰城項目付出了勞務,承諾項目利潤給萬某三成。他就按萬某的要求給其手寫了一份承諾書,上邊的大概意思是承諾鳳凰城項目給萬某分三成純利潤,承諾書落款寫著他的名字,然后萬某就拿著承諾書走了。過了幾天,萬某又拿著一份打印好的協議書來找他,讓他簽字。他看了協議書,內容基本是按照承諾書內容打印的,就簽字了。過了一會,萬某又拿了一份證明說:“你得給我寫個證明,證明我為這個項目付出勞務,不然我沒出錢就分成利潤,別人不說我孬種嗎?”他看了證明,大概是說萬某為鳳凰城項目付出了勞務,他們自愿付給其勞務報酬。他怕萬某阻礙施工,為了應付就在證明上簽了名字,萬某拿著證明就回去了。又過了一段時間,張某1來高樓工地,萬某看到了,又拿來一份打好的證明,找他簽字,他說:“我以前不是簽過證明了嗎?怎么還讓我簽?”萬某說:“證明光你簽不管,張某1簽我更放心?!彼慈f某拿來的證明與第一次簽的證明內容基本上沒有改變,只是在證明上增加了協議日期,于是就在萬某拿來的證明上簽了他的名字,日期向前提,寫的是他以前給萬某簽的三七分成協議書的日期。然后萬某就拿著他簽好的證明去找張某1簽字了。

他在萬某提供的第二份證明上簽過字后,大禮堂拆過后正在墊汪塘時,老百姓以壓壞路把路弄臟為借口,攔路不讓車通過,他通過打聽,是萬某在幕后從中作梗,他就把情況向張某1做了匯報,張某1說:“我知道了,我會和鎮(zhèn)里楊書記溝通。”至于張某1是怎么和楊書記溝通的,就不知道了。過了一段時間,萬某就被調到大路規(guī)劃所任所長了,到大路工作后,經常回到高樓鳳凰城工地找他,萬某說:“我都調到大路去了,你們來投資時,我讓湖南的朋友不要來了,我前期接待湖南朋友的費用,你們得給我出。如果當時我不把湖南的朋友攆走,你們也撈不著干。湖南開發(fā)商答應弄到這個工程后給我五五分,現在你們干這個工程了,你們也得給我五五分成的好處,另外,你們還得把我前期的費用給我,要不你們就不要干,就給我滾蛋。”當時他還問前期費用花了多少錢,萬某說花了10來萬元。他把情況給張某1匯報,張某1讓他繼續(xù)和萬某談談,為了能夠順利施工,最后項目部就給萬某2萬元左右。后來萬某又繼續(xù)找借口說:“我調到大路去了,我不在高樓干了,以前簽訂的三七分成協議我怎么弄,上面沒有張某1的簽字,協議也不能做數了。即使有證明也不能起作用,你們得重新給我簽協議。”張某1不愿意給簽。大概在10月份的一天,張某1從合肥來高樓,萬某聽說后就來找張某1,當時有他、張某1、萬某在場,萬某就把他以前與萬某簽訂的協議拿出來,要求張某1在協議上簽字,張某1就提出來幾個條件,商討后在萬某拿來的協議上簽了幾條,并簽了姓名和日期交給萬某了。萬某拿著張某1簽過字的協議就走了。又過了一段時間,萬某又來工地找他說:“原來我是高樓規(guī)劃所所長,又是拆遷小組成員,經常到工地幫忙,現在我人調走了,不能幫忙了,證明也起不到作用了,我以什么身份拿協議三七分成,你們得給我名分?!眴柺裁疵?萬某說:“你們得聘我為鳳凰城項目經理,這樣我拿協議分成就理所當然了。”他說得給張某1匯報,后張某1說:“讓萬某當經理絕對不管,最多給他弄個副經理?!彼桶堰@個情況給萬某說了。萬某就說:“等張某1來高樓的時候,你們得把協議和聘我為副經理的手續(xù)重新完善一下。”又過了幾天張某1來高樓,萬某就拿著協議書找張某1完善協議并要聘書,當時在場的有他和張某1、萬某、趙某四人。他和張某1、萬某就協議書內容進行了修改,修改后叫趙某重新打印一份。打印好后他和張某1、萬某分別在趙某打印的協議書上簽字。當時又讓趙某打了一份聘書,聘任萬某為鳳凰城項目部副經理。張某1在聘書上簽字后,萬某把聘書拿走了。過了一會,萬某又把聘書拿回來了,并對張某1說:“你光聘我為副經理,協議書是張某2給我簽的,他是什么身份,你得聘張某2為經理。”張某1說:“我和張某2的關系不需要簽聘書?!比f某說:“你和張某2之間沒有聘書沒有事,但是協議書是張某2和我簽的,你不聘張某2為經理,他憑什么身份和我簽的協議書,以前簽的協議書又怎么能生效?要不你在我的聘書上添加一條,聘請張某2為鳳凰城項目部經理,他有權簽訂協議?!碑敃r張某1不愿意簽,萬某說:“你不簽就不能走?!睆埬?被逼無奈就在萬某的聘書上手寫了一條聘他為鳳凰城項目部經理的內容。聘書簽好后,張某1和萬某就分別走了。萬某走了有半小時左右,拿著聘書又回來了,問張某1在哪里,他說張某1回去了。萬某說:“聘書的日期錯了,不應該簽當天日期”,他說:“只要內容不變,日期無所謂”。萬某說“不行。”當場萬某就把張某1簽的聘書日期給改了。

2008年8、9月份的時候,萬某說:“我家小孩馬上結婚,得給我兩個小孩一人一套房子?!辈⑻岢鲆鹘值?401、1402號兩套房子,這樣兩個孩子可以相互照應。張某1不同意這個意見,讓他找偏僻點的房子,并讓萬某交部分定金。萬某不愿意要偏僻的房子,最后確定要1405、1406號兩套房子,并且在售樓部說這兩套房子是其自己的,誰也不準買這兩套房子。他最后沒有辦法,經請示張某1就把這兩套房子給萬某了。給房子時,他讓萬某兩套房子交5萬塊錢,萬某開始還答應交。在售樓部,他當著萬某的面安排程紅艷把1405、1406號兩套房子的票開出來,萬某又要求把606房子票也給開出來,程紅艷就把這三套房子的票開出來了。票開出來后,萬某又不愿意交錢了,程紅艷就沒把票交給萬某。后他問萬某要了幾次錢,萬某也不愿意交。過了兩天,他請示張某1,張某1沒有辦法就同意把這三套房子的票給萬某了。他安排程紅艷把三套房子的票給萬某,因為程紅艷沒見到房款,她不愿意給票,她要求萬某給她打領到房子的領條后再把票給萬某。萬某不愿意寫,程紅艷就寫了兩張領條,萬某在領條上簽名,又在領條上注明同意房款從股份中扣除并簽名。程紅艷拿到領條,才把三套房子的票據交給萬某。在2009年底的時候,萬某的妹妹萬銀芝來鳳凰城售樓部看中了602號房子,并交了10萬元訂金。萬某知道就找他問:“我妹妹買房子交多少錢?買哪一套?”他說:“買的是602號房子,已經交了10萬元訂金。還剩下14.6萬元沒有交?!比f某說:“萬銀芝是我一個奶奶的妹妹,剩下的錢你就不要問了,你們不要再找她要了,由我來要。這個錢你們從我股份中扣除。”他當時沒有同意。過了幾天,萬銀芝和她丈夫一起來售樓部王敏那交余下房款14.6萬元,王敏給開了張收據。恰巧那天萬某也在售樓部,萬銀芝夫妻倆走后,萬某就要求王敏把萬銀芝交的14.6萬元錢給其,王敏就打電話給他說這事,他不同意把錢給萬某,萬某就與他爭吵,后來沒辦法,他就同意萬某把14.6萬元錢給拿走了,為了平賬,他就讓趙某寫了條子給王敏。他和萬某還在趙某寫的條子上簽了字。當時萬某要把14.6萬元拿走時,他提出這14.6萬元必須從其股份中扣除,萬某說只能從股份扣除13萬,下余1.6萬元屬于其提成,得返還給他妹妹萬銀芝,不能從股份中扣除。他就不同意,堅持1.6萬元必須從股份中扣除,萬某沒辦法就同意了。他就安排趙某給打了這兩張收條。這件事他沒有來得及給張某1匯報,為了推脫責任,他在收條上簽了房款由萬某去追要,實際上14.6萬元不是萬某去追要的,是其直接從售樓部拿走的。

工程當時已經動工了,投資了資金,萬某當時不僅是高樓鎮(zhèn)規(guī)劃所所長,還是高樓鎮(zhèn)拆遷領導小組的成員,在項目的建設過程中辦理相關證件還需要得到萬某的幫助。如果不答應萬某,其就不讓他們施工,還要讓他們滾蛋,考慮到前期已經投資了很多錢,不干就會造成損失,而且在項目的拆遷征地上,也需要得到萬某的幫助。所以他和張某1就只能同意萬某的要求,被迫與他簽訂了協議書,按照規(guī)定協議書對雙方是公平的,是相互約束的,但他們與萬某簽訂的協議書只有一份,是被逼迫的,他們一份也不想給萬某簽。中間他們不知道費了多大力氣才把萬某調走,萬某怕以后他們不履行與其簽訂的股利分成協議,不給其分成,其才到項目部來的,主要目的就是想要股利分成。他們沒有安排萬某什么工作,萬某也沒為項目部干什么工作。聘書也是萬某為了使股利分成協議合法化,逼張某1簽的。

在他被紀委找去問過話后,萬某及其兒子萬晶晶都給他打過電話,因為他當時在紀委說過不泄露案情,談話內容要保密,所以他和萬某父子都是隨便說的,不是真實的想法。實際內容以他在紀委的簽字筆錄為準。

3、趙某證言證明,他是2007年10月6日到高樓鳳凰城項目部上班的,是張某1開車帶他去的。當時萬某是高樓規(guī)劃所原所長,上班大概有一個月左右,一天上午,張某1開車來高樓鳳凰城項目部,下午在高樓鎮(zhèn)政府大院里西南角他們臨時辦公室里,他和張某1、張某2、萬某等人在場。萬某拿出一份協議書,是關于萬某和張某2簽訂的關于高樓鳳凰城項目利潤分成協議。三人對協議書的內容進行修改,然后安排他按照修改后的協議書內容打印一份新協議書。他打好后,他們三人都在新打的協議書上簽了字,然后萬某就把新簽的協議書及其拿來的經過修改的原協議書拿走了。萬某走后沒有多會又回來,讓張某1再給其出具一份聘書,聘其為鳳凰城項目部副經理,說如果沒有聘書,其就沒有理由要純利潤百分之三十分成。張某1沒辦法,就讓他又打印了一份聘萬某為高樓鳳凰城項目部的副經理的聘書,張某1在聘書上簽了字交給萬某。萬某拿著聘書離開辦公室時間不長又返回,要求張某1在聘書上再加上聘張某2為鳳凰城項目部經理,萬某當時說只有聘張某2為經理,張某2與其簽訂的股利分成協議才有效。當時張某1不愿意簽字,并推脫說急等回去,以后再簽。萬某執(zhí)意要張某1簽,說簽好再回去。后來張某1就按照萬某的要求在聘書上直接簽了聘張某2為經理的內容。張某1簽完后就開車回去了。但萬某在2008年期間房子建好后,以小孩結婚為由,向張某2提出使用1405、1406及606三套房子。但張某1不同意,提出用其他不好銷售房屋給萬某,萬某不愿意。通過張某2協調,張某1才勉強同意。后萬某寫了1405、1406和606三套房子的收據,張某2在收據上簽字,三套房子就給萬某了。

之后一天,他和張某2經理在工地上,售樓部的王敏打電話給張某2說萬某要截留售房款,讓張某2到售樓部去。張某2就和他一起到了售樓部。到才知道萬某要把其妹妹萬銀芝交到售樓部的14.6萬元購房余款拿走,張某2不同意,萬某執(zhí)意要拿走,萬某還不讓王敏去存錢,張某2沒有辦法就同意了。因為王敏已經把票據開給萬銀芝了,14.6萬元沒有交進公司銀行賬戶,王敏說把錢給萬某,就得給她手續(xù)。張某2安排他寫的收條,萬某在收條上面簽過字后,張某2又在上面簽字,然后把收條交給王敏。萬某當時提出開兩張收條,說14.6萬元中有1.6萬元是其介紹費,1.6萬元得返還給其妹妹。他就根據張某2的安排,給萬某寫一張13萬元的收條和一張1.6萬元的收條。萬某還提出13萬元收條從其股份中扣除,1.6萬元的收條不能從其股份中扣除。張某2不同意,最后兩張收條是從萬某股份中扣除的。

在他被紀委找去問過話后,萬某給他打過電話問談話內容,因為紀委工作人員說談話內容要保密,所以他和萬某都是隨便說的,不是真實的。實際內容以他在紀委的簽字筆錄為準。

4、王敏證言證明,萬某原來是高樓鎮(zhèn)規(guī)劃所所長,后來還干過高樓村書記。2009年底,萬銀芝在他們鳳凰城項目部買的是602號房子,兩間三層,萬銀芝的房款交清了,萬銀芝交的最后一筆購房款還是她經手收取的。當天萬銀芝和丈夫王元朝到售樓處交購房款,當時售樓處在105房間,她接待的,萬銀芝是拿著現金來的,說其買的是602號房子,已經交了10萬元訂金,要把剩下的14.6萬元房款付清。她當時查了一下,萬銀芝已經交了10萬定金了,房價24.6萬,剩余房款是14.6萬。她給萬銀芝說:“你把剩余房款給我吧,我給你開收據。”萬銀芝把14.6錢給她后,她給萬銀芝開具了14.6萬元購房款的收據。萬銀芝和王元朝拿了收據就走了。她準備把錢收起來,萬某到售樓部來了說:“剛才我妹妹萬銀芝交的14.6萬元房款,你直接給我,我有用?!彼煌饨o萬某說:“這個事我不當家,我得給張經理打電話。”她給張某2經理打電話,讓其來售樓部。后張某2和趙某一起到售樓部后,是萬某和張某2直接談的,談好后,張某2讓她把14.6萬元錢交給萬某。因為錢是她收的,收據也開過了,她就向他們要手續(xù)。張某2安排趙某寫了這兩張收條,讓萬某在收條上面簽過字后,把兩張收條交給她,她就把14.6萬元錢交給萬某了。

5、楊某證言證明,鳳凰城項目是高樓鎮(zhèn)政府2007年的招商引資項目,投資方是合肥今典數碼測繪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張某1,項目負責人叫張某2。當時鎮(zhèn)黨委書記王九志調走了,他主持黨委、政府工作,新鎮(zhèn)長還沒有調來,就一直沒有簽訂書面投資協議,直到冉昊調來任鎮(zhèn)長之后才簽訂的投資協議,協議的簽訂時間大約是2007年6、7月份。2007年4、5月份的時候,他主持召開了黨政聯席會議確定該項目,鎮(zhèn)里成立了領導小組,分管副鎮(zhèn)長卓光玉具體負責,高樓村、規(guī)劃所、土管所、司法所等相關單位為成員的領導小組。房屋拆遷由鎮(zhèn)政府負責,卓光玉具體負責實施,具體拆遷小組成員有高樓村書記王九忠、村主任魏義永、規(guī)劃所所長萬某、司法所所長金紀元、土管所所長岳德慎等人。

2007年7、8月份的時候,他到建設局局長姜德光的辦公室去協調高樓街建設下水道的事,姜德光問他:“萬某這個熊孩子在高樓干的怎么樣?”他說:“我與萬某接觸時間不長,你什么意思?”姜德光說:“他工作要是不行,我就把他給你調走?”他就給姜德光說:“萬某是高樓街人,又始終在高樓工作,我們鎮(zhèn)現在有個招商引資項目,正在施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投資方張某1曾給我說過萬某在拆遷工作中起反作用,使工程進展不順。你要是能把他給調走更好?!边^了幾天,他又去找姜德光,建議把萬某調走后再把曹篤寶調來高樓規(guī)劃所任所長。過了個把月,萬某就被調到大路規(guī)劃所上班了,同時曹篤寶也調到高樓規(guī)劃所任所長了。萬某調走后,他們高樓鎮(zhèn)黨委政府就不再安排萬某工作了,但是他經常看到萬某到鳳凰城項目部和項目部的幾個人在一起,他認為萬某是鳳凰城項目部聘來工作的。2009年年底的時候,曹篤寶調離高樓,湯軍任高樓規(guī)劃所負責人,萬某也同時從大路調回高樓規(guī)劃所任指導員。

6、冉昊證言證明,2007年5月他調任高樓鎮(zhèn)任鎮(zhèn)長時鳳凰城項目已經確定,項目是由合肥今典數碼測繪有限公司投資建設的,公司法人代表叫張某1,項目部的負責人叫張某2。他到任時項目已經由高樓鎮(zhèn)政府和合肥今典數碼有限公司達成口頭協議,但是還沒有簽署書面協議,項目還沒有動工建設,但鎮(zhèn)政府就這個項目已經成立了領導小組,萬某是小組成員,具體由分管小城鎮(zhèn)建設的副鎮(zhèn)長卓光玉負責。他到任后大約兩個月左右,就代表鎮(zhèn)政府和今典數碼測繪有限公司簽訂了建設鳳凰城項目投資協議。協議簽訂后,鳳凰城項目就開始施工建設了,直到2013年10月他調離高樓鎮(zhèn),這個項目還沒有完全結束,主體工程已經結束,還有部分附屬工程沒有建設。

7、卓光玉證言證明,他在高樓鎮(zhèn)任副鎮(zhèn)長時,萬某是高樓鎮(zhèn)規(guī)劃所所長。2006年年底的時候,高樓鎮(zhèn)黨委就開會研究規(guī)劃過,將高樓街高樓鎮(zhèn)政府南邊的兩個汪塘填起來,打算在那一片土地上建設大市場。2007年上半年,高樓鎮(zhèn)政府通過招商引資,由合肥今典數碼測繪有限公司投資建設鳳凰城項目,因建設這個項目,后他們高樓鎮(zhèn)政府還與該公司法人代表張某1簽訂了投資協議。項目工程從2007年上半年開始,直到他離開高樓鎮(zhèn)時工程還沒有結束。

2007年4、5月份的時候,當時高樓鎮(zhèn)鎮(zhèn)長楊某主持召開的黨政聯席會議研究確定這件事,并成立了領導小組。會上安排成立兩個拆遷小組,高樓村書記王九忠、規(guī)劃所所長萬某、司法所所長金紀元一組,由王九忠負責;高樓村主任魏義永、土管所所長岳德慎、規(guī)劃所王飛一組,由魏義永負責,然后就開始進行拆遷工作了。在大禮堂拆除后,開始填汪塘的時候,萬某就被調到大路規(guī)劃所任所長了。萬某在大路工作了一兩個月,自己又回到高樓,經常到鳳凰城項目部去。他聽說開發(fā)商在建設“鳳凰城項目”時萬某去敲詐訛開發(fā)商,估計可能是開發(fā)商向高樓鎮(zhèn)主要領導反映,領導建議建設局把萬某調走的,具體情況不清楚。

8、崔佰勝證言證明,高樓鎮(zhèn)開發(fā)鳳凰農貿大市場時,他在高樓鎮(zhèn)政府工作,這個工程是鎮(zhèn)政府招商引資項目,在2007年上半年開始啟動一直到2012年年底主體工程全部結束。他們鎮(zhèn)政府還單獨召開黨政聯席會,成立了領導小組,當時他是成員,鎮(zhèn)長楊某是組長,分管小城鎮(zhèn)建設的副鎮(zhèn)長卓光玉是副組長,領導小組成員還有高樓鎮(zhèn)土管所所長岳德慎、規(guī)劃所所長萬某、高樓村委會王九忠、司法所所長金紀元、派出所所長等人。萬某主要負責拆遷談判等工作,和王九忠、金紀元等人一小組。2007年下半年,當時工程剛開始建設,正在填汪塘,打樁,不知什么原因,萬某被調到大路規(guī)劃所任所長了,曹篤寶調到高樓任所長。萬某調到大路規(guī)劃所工作有幾個月,就基本上不去大路上班了,回來繼續(xù)參與鳳凰城建設工作,2009年下半年又調回高樓規(guī)劃所任指導員。

9、朱坤證言證明,他2006年調到高樓鎮(zhèn)任紀委書記時,萬某當時是高樓規(guī)劃所所長,在高樓鳳凰城項目開發(fā)期間,萬某被調任大路規(guī)劃所所長,但其很少在大路上班,又被調回高樓規(guī)劃所工作,再后來萬某又任高樓村第一書記。

2007年上半年,鳳凰城項目是按照農產品市場上報的,是縣紀委和鎮(zhèn)政府招商來的,選址定在高樓鎮(zhèn)高樓街高樓村,投資鳳凰城項目的人是合肥今典數碼測繪有限公司的老板張某1。為了順利推進這個項目,高樓鎮(zhèn)時任鎮(zhèn)長楊某還多次召開黨政聯席會研究討論鳳凰城項目,主要討論張某1來高樓投資建設鳳凰城農貿市場以及涉及到的街兩邊征地拆遷及用地問題。會上大家都認為鳳凰城項目對推進高樓鎮(zhèn)小城建建設有很大幫助,參會人員都支持這個項目,當時楊某還安排分管小城鎮(zhèn)建設的卓光玉副鎮(zhèn)長具體負責,成立鳳凰城拆遷領導小組,土管所所長岳德慎、司法所所長金紀元、規(guī)劃所所長萬某、高樓村書記王九忠、村主任魏義永等人都是成員。

10、王九忠證言證明,鳳凰城項目在高樓村境內,當時他是高樓村總支書記。這個項目是高樓鎮(zhèn)招商引資項目,是合肥的一個公司來投資建設的,老板叫張某1,項目經理叫張某2,有關項目建設都是鎮(zhèn)政府負責的。鳳凰城項目是2007年實施的,項目是2007年的4、5月份確定的,因為建設這個項目,鎮(zhèn)政府分管小城鎮(zhèn)建設的副鎮(zhèn)長卓光玉還召集有關單位人員開過會。參加會議的有高樓規(guī)劃所所長萬某、規(guī)劃所工作人員王飛、高樓司法所所長金紀元、土管所所長岳德慎、高樓村村主任魏義永和他等人。會上安排,由其具體負責領導拆遷工作,卓光玉將他們六個人分成兩個拆遷小組,他和萬某、金紀元一組;魏義永、王飛、岳德慎一組。后萬某被調到大路規(guī)劃所任職,但是其去大路上班不太多,還繼續(xù)參與鳳凰城項目工作,2009年他又調回高樓規(guī)劃所上班了。

11、金紀元證言證明,鳳凰城項目是鎮(zhèn)招商引資過來的,投資方是合肥今典數碼測繪有限公司,老板叫張某1,張某1很少來高樓,平時都是張某2在鳳凰城項目部。鳳凰城這個項目是在高樓鎮(zhèn)高樓街實施的,實施時間是在2007年4、5月份,先拆遷后建房,拆遷持續(xù)了2、3個月,這個工程大概是2012主體工程結束的,現在鳳凰城項目建設的房子已經賣完了,部分附屬工程還沒有建設。當時鎮(zhèn)上還成立了高樓鎮(zhèn)鳳凰城項目領導小組,高樓鎮(zhèn)政府分管小城鎮(zhèn)建設的副鎮(zhèn)長卓光玉在高樓鎮(zhèn)政府召開會議,參加會議的有他、高樓村書記王九忠、土管所所長岳德慎、規(guī)劃所所長萬某等人。為了該項目順利進行,卓光玉還進行了分工,他、王九忠、萬某是一組,負責拆遷戶的拆遷工作;岳德慎、魏義永、王飛一組,負責土地的界限等工作。拆遷工作2007年7月份基本結束后,他就不參與鳳凰城項目工作了。

萬某最初是和他、王九忠一個組,負責拆遷工作的,后來不知道什么原因調到大路規(guī)劃所任職。萬某基本不在大路上班,經常和張某2在鳳凰城項目部。直到2014年左右,萬某找他咨詢打官司的事情,說張某1欠他140多萬,他看到材料上顯示張某1聘請萬某任副經理。

12、魏義永證言證明,萬某以前是高樓規(guī)劃所所長,后來是高樓村書記。鳳凰城項目是在2007年4月份由高樓鎮(zhèn)政府招商引資來的,是鎮(zhèn)政府的項目,當時確定在高樓街高樓村建設農產品市場,他當時是高樓村委會主任,鳳凰城投資方叫張某1,是合肥一個搞測繪公司的老板。當時鎮(zhèn)里為了順利推進鳳凰城項目,成立了鳳凰城項目拆遷領導小組。在2007年4、5月份,分管小城鎮(zhèn)建設的卓光玉副鎮(zhèn)長通知在鎮(zhèn)政府三樓會議室開會,參加會議的有卓光玉、土管所的岳德慎、規(guī)劃所所長萬某、工作人員王飛,司法所的金紀元,還有高樓村的書記王九忠以及他。在會上,卓鎮(zhèn)長宣布為了順利推進鳳凰城項目,按照鎮(zhèn)里安排由其負責鳳凰城項目的拆遷工作,成立兩個拆遷協調組。2007年8月,聽說萬某調到大路規(guī)劃所任所長了,他已經不參與鳳凰城項目的工作的了,他看到萬某基本不去大路規(guī)劃所上班,還在鳳凰城項目部現場,經常和張某2在一起。鳳凰城項目因為建設規(guī)劃手續(xù)不齊全,縣建設局監(jiān)察大隊來查過,項目也停工了,后來協調后又讓建了,手續(xù)方面直到現在鳳凰城住戶也有很多人沒有房產證。

13、丁勝華證言證明,他的高樓街鳳凰城小區(qū)1406號房子是他2015年4月15日購買高樓村萬某、侯立葉夫婦的房子。合同的價格是人民幣255000元,2015年12月份他付清購房款時萬某讓了2000元錢,實際付款價格是人民幣253000元,錢是付給萬某的。他在購買房子時,看了高樓鳳凰城項目建設辦公室給萬某開的一張收據,當時他還把收據復印了一份,后簽訂了購房合同。

14、朱蘭東證言證明,2014年7月20日,他把20萬積蓄借給萬某,萬某一直沒有還錢,后來他就到靈璧法院起訴萬某,高樓的崔百龍曾經借給萬某10萬元,也起訴萬某了,他們是分別起訴的,經過法院查封、判決、調解,萬某在高樓街鳳凰農貿市場的房子1405房子作價30萬,崔百龍給他20萬,房子就是崔百龍的了。

15、金某證言證明,他和萬某是一個村的,萬某以前是高樓規(guī)劃所所長,2012年他在村里當文書時,萬某是高樓村第一書記。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親家張向陽找到他說:“張營村的村民張新平外甥女陳靈莉看上了鳳凰城小區(qū)的606號房子想買,張新平知道你在鳳凰城項目部干雜活,他想價格便宜些?!彼敃r答應幫忙,找到萬某說:“我親家張向陽的朋友張新平的外甥女想買606號房子,你可能問問開發(fā)商,價格可管便宜些。”萬某當時說:“管,我先與開發(fā)商談談,如果談成能把房子賣掉,我會給你好處的。”過了幾天,萬某給他回話說606號房子開發(fā)商開盤價22.8萬元,經其與開發(fā)商談,一次性交清能優(yōu)惠2萬元,只要付20.8萬元就行了。他就把情況給張向陽說了,張向陽回復說張新平外甥女愿意買這房子,正在籌錢。后來,萬某又給張新平外甥女便宜了5000元錢。房款是分三次交清的,給錢的時候在張向陽家,他都在現場,前兩次交錢時張新芳、張新平都是一塊去的,第三次交錢是張新芳去的,三次一共交給萬某20.3萬。最后一次付款也是在張向陽家,張新芳交了1.3萬元,從張向陽家出來后,他把1.3萬交給萬某,萬某給了他3000元好處費。

在鳳凰城項目建設時,他和萬某、尚某干過汪塘回填土工程,后來還干過一些雜活。2007年夏天的時候,高樓鳳凰城項目的拆遷工作已經基本結束,鎮(zhèn)政府的大禮堂部分已經開始施工建設,開發(fā)商開始收購土方回填汪塘。萬某找到他提出和他一起找車拉土方填汪塘的回填工程,他表示同意。他們村尚某聽說后,就去找萬某也想參與汪塘回填工程,萬某又帶尚某來找他,經他們共同協商工程由他們三人一起合伙找車,向鳳凰城填汪塘工地送土方,還簽訂了一個填汪塘協議書。后尚某就找了七八輛前四后八自卸車從梁集拉塘渣開始填大塘,填了約七天左右,因為他們拉的塘渣里有大石頭,施工時不能打樁,萬某對他和尚某說張某2不讓他們繼續(xù)干了,萬某又向張某2推薦其家屬弟弟侯立東干,后期這個汪塘回填工程就由侯立東繼續(xù)承包了。他和萬某、尚某算賬后每人賺了2000多塊錢。他們在送土方時候,除了他們的車輛,還有其他車輛也送土方。萬某、尚某和他經商量后,他們各自找自己的親屬以村民名義攔截其他人的車輛,不讓其他車輛送土方,攔了幾次后就沒有其他車輛朝工地送土方了,只有他們三人找的車才能進來送土方。他們不干后,侯立東接著找車朝工地送土方,也有其他車輛朝工地送土方,萬某和侯立東又找一些人去攔截其他人的車輛,整個工地就只有侯立東的車才能進去,如果其他車輛送土方必須經過侯立東同意,且從侯立東手領款方可送土方。

16、張新平證言證明,他和萬某一起在派出所上過班,萬某干過高樓規(guī)劃所所長,萬某還干過高樓村書記。2008年他通過張向陽找到高樓街金某幫外甥女陳靈莉買過房,后又通過金某又找到萬某,經萬某手購買的高樓街鳳凰城小區(qū)606號房子。陳靈莉購買鳳凰城606號房子總共花了20多萬元,他經手給萬某兩次錢,第一次給了十幾萬元,第二次給了四五萬元,兩次都是在張向陽家給的,錢是給萬某的,給錢時萬某都給打收條了。聽說后期他姐張新芳又給了一萬多塊錢,總共給了20多萬塊錢。當時在場的有張向陽、金某、萬某、他、他姐張新芳等人。

17、張向陽證言證明,2008年的時候,張新平找到他說其外甥女想買高樓街鳳凰城主街的房子,他就問張某2,張某2說沒有。他又找親家金某,過幾天金某回話說,主街還有一套房子回門朝北的,價格是20萬多一點。他就把情況給張新平說了,張新平和其外甥女商量后就確定要了,后來分三次付清了房款。第一次付錢是在他家,付了一多半,大概給了十幾萬元,第二次給了幾萬塊錢,都是萬某收的錢,給錢時萬某也給打收條了,兩次付款在場的有他和萬某、金某、張新平、張新平姐姐;第三次付了1萬多塊錢,也是在他家付款的,付錢時他、金某、張新平姐姐在場,錢好像是金某收的。

18、陳靈莉證言證明,2008年8月從開發(fā)商那買的高樓街鳳凰城小區(qū)606號房子,是通過萬某手買的,購房款也是交給萬某的,購房款是分三次交清的,她手中有購房合同及付款手續(xù)。第一次購房款15萬元和第二次購房款4萬元她是把錢打給母親張新芳的,她母親把錢交給四舅張新平,她四舅張新平又把錢交給萬某;最后一次購房款1.3萬元也是經她四舅張新平手給的。這三張收條都是她四舅交給她母親后轉交給她的。其中日期為2001年元月11號的那張收條應該是2010年元月11號,三張收條上雖然寫的是張新平、張新芳和劉棟前,但都是她家買房子的購房款。合同上標明代建房屋總價款是22.8萬元,一次性付清是20.8萬元,萬某優(yōu)惠她5000元。

19、王元朝證言證明,他家屬萬銀芝與萬某是一個奶奶的叔伯兄妹,他買的是鳳凰農產品商貿城602號房子。2009年底他到鳳凰城售樓部去購買房子,看中了602號房子,房子的價格是24.6萬元。他們先交了幾次總共是10萬元,交給售樓部的,售樓部開了一張10萬元的總條。又過了近個把月,他又把剩下的14.6萬元交清了,是他和他家屬到售樓部交的。

20、尚某證言證明,萬某是高樓街人,以前干過高樓規(guī)劃所所長、高樓村書記。高樓街鳳凰城項目,是合肥的一家公司投資干的,公司經理是張某1,在高樓負責鳳凰城項目的經理是張某2。在鳳凰城項目施工過程中,他和萬某、金某三人干過汪塘的回填土工程。

2007年熱天的時候,高樓鎮(zhèn)鳳凰城項目正在施工中,鎮(zhèn)政府的大禮堂位置正在建設,兩個汪塘準備填土,他就和萬某、金某三人商量合伙參與汪塘回填工程,并簽了一個協議書,他負責聯系車輛送土方。他們三個人當時就干了一個多星期,就不干了,每人賺了2000多塊錢。他們拉土方時有人攔路不讓走,因為他們都是當地人,他們三人就找攔路的人,說過后,對方就讓他們的車拉土方了。他們不干填土工程后,萬某找其孩子舅侯立東繼續(xù)送土方了,聽說侯立東找人攔其他送土方車輛,只有其自己的車才能送,后來其他人拉土方賣給鳳凰城工地,都需要從侯立東接賬。

21、卓澤彩證言證明,2007年的時候,張某1給他說其正和高樓鎮(zhèn)政府談投資鳳凰城項目的事情,談的差不多了。因為張某1有測繪規(guī)劃公司,所以鎮(zhèn)里也把高樓鎮(zhèn)區(qū)整體規(guī)劃的工程交給其干。張某1還說萬某是規(guī)劃所所長,是高樓本地人,做規(guī)劃業(yè)務必須有規(guī)劃所參與,萬某人不好說話,讓他給萬某打招呼,在規(guī)劃、項目工程方面多照顧??紤]到他和張某1是老熟人,和萬某又是高樓老鄉(xiāng),如果他去打照顧,萬某會給面子,他就答應張某1了。他和萬某聯系后,又聯系張某1,約定在靈璧縣醫(yī)院對面的靈璧大酒店吃中午飯,吃飯期間,他把張某1介紹給萬某,說張某1老家是靈璧的,想在高樓投資開發(fā)并做整體規(guī)劃,請萬某關照,不要為難張某1。萬某當時說在高樓投資和規(guī)劃都是高樓鎮(zhèn)政府決定,其無權決定、干涉,在其權利范圍內的可以照顧。之后,他就沒有再找過萬某幫張某1。張某1沒有給他說過要給萬某好處,實際給沒給,他不知道。

22、張梁的書面證言證明,他和萬某認識三十多年了,和張某1是通過公安局的馬燕認識的。張某1從來沒有找過他讓他找萬某談高樓鳳凰城項目,他不知道,張某1是否答應在鳳凰城項目后給萬某好處費。

23、證人姚某(出庭)證言證明,其買鳳凰城的房子是經過萬某的介紹購買的。(與李某1、魏某證言一致)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萬某的供述和辯解證明,他任高樓規(guī)劃所所長期間,高樓鎮(zhèn)在開發(fā)建設鳳凰農產品商貿城項目時,他沒有出資,向開發(fā)商要干股,并且簽訂了股利分成協議書,后來因開發(fā)商沒有給他分成,他就占有開發(fā)商1405、1406、606號三套房子,另外602號房子的部分尾款14.6萬元被他拿走使用了。三套房子和14.6萬元錢都是從他股份中扣除的。

2007年初,高樓鎮(zhèn)準備開發(fā)高樓街,張某1說其想在高樓投資開發(fā),讓他把他湖南的朋友勸走,其干成后就給他好處。他考慮卓澤彩、張梁找他幫張某1說情,還答應給他好處,就同意幫忙。高樓鎮(zhèn)政府確定由張某1投資開發(fā),2007年上半年,他、張某1、張某2在鳳凰城項目部辦公室,他讓張某1把之前答應給他的好處具體化,張某1說按照一年10萬元工資給他,他考慮張某1給項目部負責人張某2一年20萬工資,覺得給他的工資低,就沒有同意。他提出毛利潤百分之十的好處,張某1、張某2不同意,最后答應一套房屋賣出后,16萬屬于成本,16萬以上售房款屬于純利潤,純利潤他和張某1三七分成,他占三,張某1占七,也就是給他純利潤百分之三十的好處。當時他們定的口頭協議,沒有簽訂書面協議。大概是2007年6月,他問張某1、張某2要書面的分成協議,張某2給他一份手寫的三七分成協議,他又根據手寫的協議書打印了一份,找張某2簽字,張某2在打印的協議簽字。后來他考慮協議簽過了,沒有投資,憑什么拿分成,就找張某2給他出具證明,證明他為鳳凰城項目付出大量精力和勞務,通過友好協商,他們自愿付給他勞務報酬。張某1和張某2都在證明上簽字了,證明日期是朝前提的,和協議書的日期一致,都是寫的2007年6月11日。他當時是高樓規(guī)劃所所長,也是高樓鳳凰城拆遷領導小組成員,和王九忠、金紀元負責拆遷協調安全等工作。

2007年8月份,楊某通過縣建設局把他調到大路規(guī)劃所任所長。工作一兩個月,他就想回高樓來。通過咨詢律師,律師說張某2和他簽協議,他不是公司的人,協議書上沒有張某1簽字和公司的公章,協議是無效的,要想有效就得找張某1在協議上簽字或者聘他為項目部工作人員。他就找張某1在協議書上簽字,張某1在協議書上簽了幾條意見。又過了幾天,他又找張某1要聘書,目的是有聘書后,前期張某2和他簽訂的分成協議才有效,才有名分要分成。當時在高樓鎮(zhèn)政府大院西南角項目部辦公室,他、張某2、張某1、趙某四個人在場。他們對原先的協議進行了修改。修改后協議內容有11條,張某1讓趙某根據修改后的協議重新給他打了份協議。他和張某2在新打的協議書上面簽字了,又讓張某1簽,張某1不同意簽。張某1提出將總成本1000萬改成2000萬。后來張某2在上面注明了,他在上面簽的字,最后張某1才在協議書上簽字。接著,張某1安排趙某打印了一份聘他為鳳凰城項目部副經理的聘書。他還要求張某1聘張某2為經理。張某1在的聘書上寫的聘張某2為經理。他把聘書拿回家后,發(fā)現張某1簽的日期是11月3日,他當時生氣去找張某1,張某1已經走過了,張某2就把11月改成6月。

2008年下半年,他給張某2說小孩萬祥祥要結婚了,家里沒有房子,公司得給他些錢用。張某2說公司現在沒有錢,要不給兩套房子。后張某1、張召明同意把1405、1406兩套房子給他。張某2把鑰匙給他后,他就開始裝修了。在這期間,張新平的姐姐張新芳通過金某找他要買606房子,當時房子賣給張新芳了,談好的價格是21萬,其中第一筆15萬和第二筆4萬是在張向陽家拿的,是張新平的姐姐張新芳給的錢,他記得有一次條子是打給張新平的。這21萬元的購房款,他給了金某1萬,其余的錢都讓他使用了。606號房子也是經張某2同意,他才賣的,最后也從他股利中扣除。

2009年底,他妹妹萬銀芝和妹婿王元朝到售樓部交房款,他們買的是602號房子,兩間三層,萬銀芝和王元朝拿的現金來的項目部,他們交錢后就走了。他問王敏交了多少錢,王敏說王元朝、萬銀芝交了14.6萬。他叫王敏把這個錢給他。王敏不同意打電話給張某2。張某2、趙某到項目部售樓處后,他給張某2說這14.6萬元給他使,后張某2就同意了,他就把錢拿走了。當時還給打了手續(xù),我記得是趙某和王敏其中一人打的手續(xù),張某2在手續(xù)上寫了從他股利中扣除,他在手續(xù)上簽了名。14.6萬中的4萬元錢他從張某2手中買了二手的桑塔納。

1405號房子剛開始裝修后他自己住了,后因他欠朱蘭東、崔百龍30萬,他們到靈璧法院起訴,后被法院查封,折價30萬抵給崔百龍了。1406號房子他在2015年賣給丁勝華了,賣了25.3萬,賣的錢被他用于與唐華打官司支出了。606號房子是賣給張新芳女兒了,賣了21萬,他實際使了20萬。這20萬中一部分錢被我借給張某2買車了。14.6萬購房余款被他使用了。他非法占鳳凰城的3套房子,每套開盤價18.8萬元,計56.4萬,還有售房款人民幣14.6萬元,合計71萬。他對三套房子的開盤價和一套房子的合同價,表示認可,確實也都是當時的市場價格,他不要求評估。

和張某2簽訂的協議書時候,他是高樓鎮(zhèn)規(guī)劃所所長兼高樓鎮(zhèn)鳳凰城項目領導小組成員。在鳳凰城項目實施期間,他不知道靈璧縣建設局執(zhí)法大隊是否來檢查過,他不知道什么原因被調到大路任職。他到大路任職后,回高樓也經常去鳳凰城項目部。是張某2讓他去的,他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要他的那部分干股,他要不去他們也就不會再給他那部分的分成了。

他認識到已經觸犯法律,構成受賄犯罪,認罪悔罪,請組織給他從寬處理。

關于被告人萬某提出他在鳳凰城工程中,付出了勞動,應該取得一定的報酬。其辯護人提出該起指控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經查,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證人張某1證言證明,萬某及其家人在項目中沒有投入任何錢和物,簽訂的協議、證明、聘書也都是在他不情愿的情況下簽訂的。如果是自愿的,他就會自己直接和萬某本人簽協議書、證明,也會在協議書和證明上蓋公司公章。聘書也是萬某多次找他,他推脫不掉才簽的。萬某要的兩套房子也是沒辦法才同意的;過了幾天,萬某把606號房子給賣了,不愿意把購房款交給公司售樓部,錢也被占了;證人張某2證言證明,如果不答應萬某條件,其就不讓他們施工,還要讓他們滾蛋,考慮到前期已經投資了很多錢,不干就會造成損失,而且在項目的拆遷征地上,也需要得到萬某的幫助。所以他和張某1就只能同意萬某的要求,被迫與他簽訂了協議書,但協議書只有一份,是被逼迫的,他們一份也不想給他簽。聘書也是萬某為了使股利分成協議合法化,他逼張某1簽的。萬某不愿意要偏僻的房子,最后確定要1405、1406號兩套房子,且在售樓部說這兩套房子是其自己的,誰也不準買這兩套房子。他最后沒有辦法,經請示張某1就把這兩套房子給萬某了;萬某又要求把606房子票也給開出來;602號房的14.6萬元也是萬某強行占有的;證人趙某證言證明,萬某讓張某1再給其出具一份聘書,聘其為鳳凰城項目部副經理,說如果沒有聘書,其就沒有理由要純利潤百分之三十分成。張某1沒辦法,就讓他又打印了一份聘萬某為公司在高樓鳳凰城項目部的副經理聘書,簽了字交給萬某。后萬某又返回,要求張某1在聘書上再加上聘張某2為鳳凰城項目部經理,萬某當時說只有聘張某2為經理,張某2與其簽訂的股利分成協議才有效。當時張某1不愿意簽字,并推脫說急等回去,以后再簽。萬某執(zhí)意要張某1簽,張某1簽完走了。后萬某以小孩結婚為由,向張某2提出使用1405、1406及606三套房子。但張某1不同意,提出用其他不好銷售房屋給萬某,萬某不愿意。通過張某2協調,張某1才勉強同意。后萬某寫了1405、1406和606三套房子的收據,張某2在收據上簽字,三套房子就給萬某了;602號的房子14.6萬也被萬某強占了。以上證言均能相互印證,被告人萬某在任高樓鎮(zhèn)規(guī)劃所所長期間,主動找到張某2索要好處,張某1是在被迫無奈的情況下答應萬某的要求,簽訂了不合理的分成合同,而后三套房屋及購房款被萬某占有。證人張某2證明中間他們不知道費了多大力氣才把萬某調走到大路規(guī)劃所,萬某怕以后他們不履行與其簽訂的股利分成協議,不給其分成,其才到項目部來的,主要目的就是想要股利分成的,他們沒有安排萬某什么工作,也沒為項目部干什么工作;證人張某1證言證明,張某2給他匯報,鳳凰城項目正在墊汪塘,老百姓鬧事,不讓施工,通過打聽,說是萬某指使的。他聽后很生氣,就把這件事給楊某匯報了,楊書記當時很生氣,說得把萬某從高樓給弄走;證人楊某證言證明,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投資方張某1說萬某在拆遷工作中起反作用,使工程進展不順。他找姜德光把萬某調走;證人金某、尚某等人證言均證明,萬某和他們經商量后,各自找自己的親屬以村民名義攔截其他人的車輛,不讓其他車輛送土方,后萬某和侯立東又找一些人去攔截其他人的車輛,整個工地就只有侯立東的車才能進去。以上證言相互印證均能證明萬某確用阻工等方式確實給工程方造成了困擾。雖證人姚某、李某1、魏某當庭及證人李某4、王某1等人均表示是通過萬某介紹購買房屋;被告人萬某當庭也提出其為該工程付出了勞動,應該取得一定的報酬;但該勞動行為系在其在逼迫張某1簽訂分成協議之后,被告人萬某利用其職務行為,在沒有實際出資的情況下,強迫對方接受分成要求,其后期的勞動行為并不能否定前期的索賄行為,被告人萬某的行為符合受賄的構成要件,且存在索賄情節(jié)。故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人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二、被告人萬某在擔任高樓村黨總支第一書記期間,在協助高樓鎮(zhèn)人民政府從事實施安徽美好鄉(xiāng)村名仕家園建設項目的公務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于2013年2月,非法收受投資方郭鋒開發(fā)的名仕家園小區(qū)1603住房一套,價值14萬元人民幣,在該項目征地、測量、拆遷補償等方面為其謀取利益。

(一)書證

1、名仕家園1603號房子的出讓合同、14萬收據和10萬元收條(復印件)等證明,被告人萬某任高樓村第一書記期間,在沒有實際出資的情況下,收受郭鋒一套房子的情況。

2、高樓村名仕家園農民集中居住區(qū)上報材料證明,名仕家園小區(qū)的建設規(guī)劃手續(xù)情況。

3、安徽省美好鄉(xiāng)村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文件皖美辦發(fā)【2013】1號、靈璧縣委文件靈發(fā)【2013】1號、靈璧縣政府文件靈政發(fā)【2013】39號及高樓鎮(zhèn)政府的高樓鎮(zhèn)黨委政府會議記錄證明,高樓名仕家園小區(qū)系經過高樓鎮(zhèn)黨委政府會議研究決定的、經過省市縣審批的美好鄉(xiāng)村建設工程,萬某作為高樓村第一書記期間,協助高樓鎮(zhèn)政府從事美好鄉(xiāng)村建設的公務。

(二)證人證言

1、郭鋒證言證明,2012年5月份,他和靳芝龍兩個人合股借用江蘇中冠建設有限公司資質在靈璧縣高樓鎮(zhèn)建設了名仕家園美好鄉(xiāng)村項目(以下簡稱名仕家園),由他全權負責,靳芝龍沒參與任何管理工作,他哥郭威在項目部負責現場的具體管理工作。2012年他幫宿州市招商建設義烏商貿城項目的時候,認識了高樓鎮(zhèn)鎮(zhèn)長劉學,劉學邀請他到靈璧縣高樓鎮(zhèn)參與美好鄉(xiāng)村建設。經考察他于2012年5月份和高樓鎮(zhèn)簽訂了名仕家園美好鄉(xiāng)村建設合同,因為名仕家園項目需占用高樓村土地,同時也和高樓村簽了一個合同,高樓村合同是與時任高樓村書記萬某簽的。然后就開始進入征地、測量階段,2013年9月份建設結束,現在房子還沒有銷售完。

他給時任高樓村書記萬某送過一套兩間兩層房子,房子位于高樓街名仕家園內第16棟3號房,面積175平方。2012年5月份他到高樓街建設名仕家園新農村項目時,根據高樓鎮(zhèn)政府安排,高樓村書記萬某負責征地、測量,協調與村民征地補償等工作。在干這些工作過程中,他就和萬某熟悉了,他給萬某說:“你幫助我把這項目建設成以后,我不會白了你的?!币馑季褪侵灰f某幫他把這個項目建設好,他就會給其好處費,不會讓萬某跟著他白忙。2012年6月份名仕家園小區(qū)就征地完成了,開始施工建設了。2012年8、9月份,在名仕家園小區(qū)沙盤建成后,名仕家園房子就開始對外預售了,萬某就找他要求在名仕家園也預定一套房子,預定時候萬某沒有交一分錢定金,別人預定時候都要求預交5000至10000元定金。他當時考慮萬某是時任高樓村書記,名仕家園以后開發(fā)建設還需要萬某幫助,另外萬某也沒有提出交訂房定金,所以他就沒有盯著要訂房定金。2012年底名仕家園就開始收購房款了,萬某沒有來交購房款,他也沒有問其要購房款。2013年2月份一天,萬某打電話給他說:“別的購房戶已經辦理相關購房手續(xù)了,我手里什么都沒有。”他就說:“你需要辦什么手續(xù),你到我辦公室來”。之后萬某就來他售樓部二樓辦公室說:“名仕家園征地測量、補償等事情我也給辦了,房子主體工程也建設好了,我也給你幫了不少忙了,別人的購房手續(xù)都辦了,我這房子也認購了,別人要是問我房子可交錢了,我沒法說,你得給我出個手續(xù)。”他當時想如果給其辦理正式手續(xù),怕以后再找其辦事,其不認真辦,就不想辦正式的收據,就說:“現在別人都是付的部分房款,如果我給你開付全款條子,別人也不相信,先給你打十萬元的條子吧?!比f某當時同意了,但提出條子上寫其家屬的名字。他就用A4紙寫了一個收條,條子上寫的是收到萬某家屬購房款十萬元。他把條子給萬某時又說:“等房子建好交付時,你拿條子來給你換正式的手續(xù)?!比f某拿過收條后是否去辦其他什么手續(xù)記不清楚了。2013年底房子建好后,萬某應該是直接去售樓部拿的鑰匙,具體時間、過程記不清楚了。

好像是在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萬某給他打電話,說有人舉報,紀委在查其,提出要和他完善購房手續(xù)。因為他找萬某幫他協調回遷戶的事沒辦好,他不太愿意給完善手續(xù),就一直推脫沒辦。萬某后來又打了他幾次電話要完善手續(xù),并說親自來宿遷找他,他不好拒絕就同意了。他給郭威打電話安排其把萬某的購房手續(xù)給完善了,然后他叫萬某直接找郭威完善手續(xù)。萬某帶其家屬到宿遷找到郭威完善了購房手續(xù)。郭威辦好后告訴他萬某購房手續(xù)辦好了,但辦手續(xù)的時候他沒去,也沒見到萬某,具體情況他不知道。

送給萬某是因為他來高樓鎮(zhèn)投資建設美好鄉(xiāng)村的時候,該項工作鎮(zhèn)里安排在高樓村實施,由高樓村時任書記萬某具體負責實施,在征地補償工作中,萬某做了很多工作,親自到戶協調征地、補償工作,當時他答應項目結束后給與萬某好處,但是在房屋建好后,萬某提前占有房子了,也沒給他房款,卻向他要購房手續(xù),他考慮萬某曾經幫他協調征地、補償工作,回遷款還需要其幫忙追要,所以就給其出具了收條、補辦購房合同及收據等手續(xù),沒有向其要錢,全當等于他把房子送給萬某了。

2、郭威證言證明,他弟弟郭鋒在靈璧高樓鎮(zhèn)高樓村投資建設“名仕家園”小區(qū)項目,他是跟郭鋒一起在高樓干這個小區(qū)項目的,萬某當時是高樓村書記。

大概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郭鋒打電話給他說:“萬某來找你開購房合同和收據,你幫他補一個”。當天,他正在義烏商貿城精品館上班,萬某和其老婆侯立葉到宿遷他上班的地點找到他補簽名仕家園小區(qū)購房合同和收款收據,他在精品館給萬某補簽的名仕家園小區(qū)購房合同和收款收據,日期朝前提到2013年。他當天中午在楚御食府招待的萬某和其老婆侯立葉,一起吃飯的還有鑫屋地板老板譚以民,中午他們還喝酒了,但萬某沒有喝。

3、劉學證言證明,萬某原來是高樓規(guī)劃所指導員,后根據高樓鎮(zhèn)黨委政府安排,萬某到高樓村主持村全面工作,在2012年經鎮(zhèn)黨委政府研究決定,任命萬某為高樓村黨總支委員、第一書記,負責高樓村全面工作。2014年村級換屆選舉,萬某不再任高樓村第一書記。名仕家園項目是安徽省美好鄉(xiāng)村建設項目,是鎮(zhèn)政府項目,是他任高樓鎮(zhèn)鎮(zhèn)長時,由他進行招商引資的,投資方是郭鋒,郭鋒是以江蘇中冠建筑有限公司的名義投資開發(fā)名仕家園的。

2012年初,他出席宿州市義烏商貿城奠基儀式時認識的郭峰,閑聊中,郭峰得知他們鎮(zhèn)有美好鄉(xiāng)村項目,提出想到高樓鎮(zhèn)投資開發(fā),搞美好鄉(xiāng)村集中居住區(qū)示范點建設。后來郭鋒親自到高樓鎮(zhèn)考察,考察后其確定在高樓投資開發(fā)。經過高樓鎮(zhèn)黨委政府研究決定,就讓郭峰干了這個項目?!懊思覉@”項目實施主體是高樓鎮(zhèn)政府,當時這個項目是根據省縣關于推進美好鄉(xiāng)村建設文件精神,鎮(zhèn)政府招商引資建設的,“名仕家園”項目是在高樓村實施的,需要征用高樓村的土地,鎮(zhèn)政府就安排高樓村協助鎮(zhèn)政府具體抓好征地補償工作。前期是安排副鎮(zhèn)長劉偉負責到村里檢查協調的。因為萬某當時是高樓村第一書記,具體征地補償工作都是鎮(zhèn)政府安排其和投資方郭峰辦理的。因為這個項目當時占用的土地屬于高樓村土地,鎮(zhèn)政府就安排由高樓村具體實施,委托高樓村時任書記萬某全權負責這個項目。這個項目是2012年開始實施的,2013年主體工程就結束了。后來他聽說萬某向開發(fā)商郭鋒要過一套房子,但具體的真實情況不清楚。

4、朱坤證言證明,名仕家園是美好鄉(xiāng)村建設項目,是鎮(zhèn)政府在2012年左右招商引資的,因為該項目占用的是高樓村集體土地,鎮(zhèn)政府就委托高樓村作為甲方具體落實名仕家園項目。當時的高樓村書記是萬某,其負責高樓村的全面工作,鎮(zhèn)政府委托萬某負責處理名仕家園在開發(fā)建設的具體事宜。這個項目鎮(zhèn)政府也召開會議了,開會的具體內容他記不清了。開發(fā)名仕家園的老板叫郭峰,是江蘇宿遷人,這個項目的征地、賠償標準等事情也都是高樓村書記萬某負責的。鎮(zhèn)紀委接到很多反映萬某的問題,其中有萬某在鳳凰城、名仕家園等方面存在違紀違法問題線索。

5、王九強證言證明,郭峰在高樓村投資建設的“名仕家園”項目,是高樓鎮(zhèn)政府招商引資項目,是根據省、縣政府文件決定在高樓鎮(zhèn)實施美好鄉(xiāng)村建設。由高樓鎮(zhèn)政府實施,高樓鎮(zhèn)政府決定在高樓村實施,因為該項目占用他們村土地,鎮(zhèn)政府就安排他們村協助鎮(zhèn)政府開展好這項工作,他們村當時主要任務是配合鎮(zhèn)政府抓好征地補償工作?!懊思覉@”美好鄉(xiāng)村建設征地過程中,是第一書記萬某主抓的。

(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萬某供述和辯解證明,2012年至2013年,高樓鎮(zhèn)黨委政府安排他到高樓村任第一書記期間,高樓鎮(zhèn)搞新農村建設,宿遷人郭鋒在高樓村開發(fā)名仕家園小區(qū),開發(fā)商給了他一套1603號房子

2012年上半年,高樓鎮(zhèn)搞新農村建設,一天他在鎮(zhèn)長劉學辦公室,當時書記冉昊和開發(fā)商郭鋒在場,劉學把郭鋒介紹給他,說郭鋒想在高樓搞新農村建設,建設名仕家園小區(qū),地點已經看好了,選在高樓村大小路南側,讓他協助鎮(zhèn)政府搞好征地工作。因為地點是他們高樓村第二、第三生產小組的地,鎮(zhèn)里要求他們村具體搞征地,開發(fā)商當時要凈地,他答應保證把工作做好。離開劉學辦公室后,開發(fā)商郭鋒單獨給他說:“老哥,你把征地工作給我弄好,我不會白了你的?!彼敃r說:“管?!惫h說:“我們只要凈地?!彼f:“我來做工作,把凈地給你弄好?!比缓笏烷_始做農戶工作,經過農戶同意,后來在鎮(zhèn)政府劉學鎮(zhèn)長辦公室,郭鋒和鎮(zhèn)政府、高樓村分別簽訂了征地協議,當時他是高樓村第一書記,他代表高樓村與開發(fā)商郭鋒簽訂的協議。當時開發(fā)商與高樓村簽訂的協議規(guī)定征地補償是每畝32800元,其中土地補償是32000元,青苗補償800元。協議簽訂后,他就負責征地、測量工作、協調征地補償等工作了。征地工作結束后,他把凈地交給郭鋒,郭鋒當時給他說:“萬書記,多虧你,地才能征好,我以前說話算數,保證到時兌現,讓你滿意。”但是郭鋒沒有給他明確說給多少錢,也沒說給他房子。土地交給郭鋒后,他們就開始施工了。工程進度很快,大約在2012年底主體工程基本結束。這時候,他們開始售房。一些購房戶開始交定金了。一天,在郭鋒辦公室,他說:“我家孩子快結婚了,需要用錢,你以前說不會白了我,你看怎么弄。”郭鋒說:“現在給你錢很緊張,我們都是做的貸款,還要付利息,訂房子錢還不夠還利息的,你看,給你一套房子,可管?”他說:“管?!本妥吡恕;厝ズ?通過了解,一排四套的樣板房質量很好,他就確定要一套樣板房。后來郭鋒到高樓來讓他到辦公室,問回遷戶購房差價款繳納情況。他就把想要樣板房的情況說了,郭鋒說:“這個樣板房兩頭的房子已經賣過了,只剩中間兩戶了?!彼f:“隨便你給?!惫h說:“那就好弄了。以前我給別人房子,都是寫人家親戚名字,你看你的房子寫誰的名字?!彼f:“我上哪弄親戚,我親戚都是高樓街的人,寫他們名字都不合適?!惫h說:“要不就寫你家嫂子的名字?!彼桶鸭覍俸蛄⑷~的名字告訴郭鋒。郭鋒就寫了一張收條,內容是今收到候立葉購名仕家園1603號房購房款10萬元整,并簽了自己的名字,把條子給他了。實際上,他一分錢也沒有給郭鋒。過了幾天,郭鋒就安排人把鑰匙交給他,他就裝修了。

2014年有人反映他們村危房改造問題,鎮(zhèn)紀委查處,給他一個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后來他害怕有人以后反映他收郭鋒的房子沒給錢,就想完善手續(xù)。然后他就多次給郭鋒打電話,讓其給他完善手續(xù),因為名仕家園項目部已經撤了,郭鋒不在高樓了,雖然郭鋒在電話里答應給完善手續(xù),但是一直沒有見面,手續(xù)也沒有完善。直到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他給郭鋒聯系,郭鋒答應了,讓他到宿遷找郭威完善手續(xù)。他和家屬候立葉開車到宿遷,郭威帶他到宿遷建材市場二樓一間辦公室,給他完善的手續(xù),郭威給他補了收到候立葉購房款14萬元的收據和一份購買名仕家園房子的合同。印象中他還把郭鋒之前給打的10萬元收條也交給郭威了。他家屬還在購房合同簽了她的名字。補完手續(xù)后,郭威還請他和他家屬在建材市場樓下一個小飯店吃頓飯。當時吃飯的人除了他和他家屬,還有郭威及郭威帶的兩三個人。吃飯時還喝了酒,酒是他帶去的。吃飯后,他和他家屬就回高樓了。他在任高樓村第一書記期間,郭鋒來高樓開發(fā),他不該要一套房子,他認識到他的行為是錯誤的,是違法的。監(jiān)察卷一P14-19頁

三、被告人萬某在擔任高樓村黨總支第一書記期間,在協助高樓鎮(zhèn)人民政府從事實施村級公益事業(yè)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的公務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于2012年12月份的一天,非法收受項目承建方朱蘭江3萬元人民幣,在項目工程承包施工及工程款結算等方面為其謀取利益。

被告人萬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監(jiān)察機關掌握的85萬元的受賄犯罪事實,并主動交待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3萬元受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如下:

(一)書證

1、靈璧縣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文件靈綜改[2012]1號、2號、29號文件,《靈璧縣村級公益事業(yè)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實施辦法》、《靈璧縣2013年村級公益事業(yè)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實施方案》靈綜改[2013]5號證明,靈璧縣一事一議項目由村申報、鄉(xiāng)鎮(zhèn)審核、縣級審批流程,采取鄉(xiāng)鎮(zhèn)統籌招標、鄉(xiāng)鎮(zhèn)為主驗收、村級為主實施方法。文件顯示高樓村2012年和2013年均有一事一議項目。

2、高樓村2012年、2013年一事一議工程上報、撥款等材料證明,朱蘭江干高樓村一事一議工程的上報、撥款情況的事實。

3、朱蘭江關于干高樓村一事一議扒溝工程筆記本復印件證明,朱蘭江干高樓村一事一議工程的事實。

(二)證人證言

1、朱蘭江證言證明,萬某以前是高樓規(guī)劃所所長,還干過高樓村書記。他在2012年和2013年承包過高樓村疏通農田水利“一事一議”工程。2012年初,他聽說高樓村當年“一事一議”有兩個項目,一個是修建高樓街人民南路下水道項目,另一個是疏通農田水利溝項目。他家有挖掘機,就想承包這兩個項目工程。他就去找當時的村書記萬某,提出要求承包這兩個工程,萬某后來安排讓他干了疏通農田水利溝項目,修建下水道工程被萬某安排給高樓街的汪永干的。他承包的疏通水利溝項目,共干了三四個月才結束。工程結束時,書記萬某又帶著村干部到現場丈量長度,他把丈量結果記在他的筆記本上,并讓村干部都在他的筆記本上簽字,并蓋上高樓村公章,當天量好后還請他們吃頓飯。過了一段時間他就去找萬某書記提出結賬,萬某就說這兩個工程都是一事一議工程,按照規(guī)定,要結算一事一議工程款,需要先把村民自籌那部分資金交到財政所,等財政資金撥下來后,他才能領取工程款。萬某當時還說村里一事一議的自籌資金不好收,如果他要是想要工程款,就必須墊付自籌資金,等財政資金撥下來后,先把他墊交的自籌資金還給他,剩余的錢再支付他干的疏通農田水利溝項目工程款。他為了能早日拿到工程款,他就同意萬某提出的要求。他問萬某自籌資金需要多少錢?萬某說需要7萬多塊錢。他和萬某一起去找本村的李某2(小名小滾子)借了10萬元錢,當時是他打的借條,萬某做的擔保。然后拿出7萬多元交自籌資金,他記得不是交給村會計金某的,就是他和萬某交到財政所的,剩下的錢放在他的身上了,后來被用于開發(fā)票交稅收使用了。交錢后村里才把2012年的一事一議項目上報,資金審批下來后,村里把其中的疏通農田水利工程款給他了。高樓村2013年的一事一議項目是疏通農田水利溝項目,這個工程也是他承包的,自籌資金也是他借的。2013年工程款現在高樓村還沒有給他結清,至今還欠他10萬元。

2012年一事一議項目上報后,大概在2012年9月份一天,萬某通知他30%工程款到了,他就和萬某一起到財政所找到負責一事一議項目的會計朱伊宣領取工程款,當時是萬某給財政所打的收條。他記得領了13萬多塊錢,領過錢后,他和萬某去李某2那歸還以前借李某2的10萬塊錢,連本加利息共還給李某212萬塊錢,還過錢后他還剩1萬多塊錢在手上。在2012年12月份萬某給他說60%的工程款撥下來了,錢在會計金某那,他就到村會計金某那去領工程款,他記得領了兩次,一共領了14萬多元。剩下的10%工程款是作為質保金,直到2014年上半年才撥下來,是他和汪永直接到財政所領的。2012年12月份第二次60%的工程款撥下來后,萬某領了10萬塊錢放在車后備箱內。他開車去鎮(zhèn)政府辦事,在鎮(zhèn)政府門前他遇到萬某,其當時騎著電動車。萬某對他說朱莊有一塊地想開發(fā),讓他開車帶其一起去現場看看,他就開車帶萬某去朱莊看地。從朱莊回來路上,萬某問他工程款可領了,他說領過了。萬某說:“六弟,你工程款領來了,你不能讓我白忙,得給我點,我家你嫂子有病,我得帶她去看病”。他問得多少錢?萬某說也得五萬塊錢。他就說:“工程款我還沒有全領齊,還有質保金沒有領,給你3萬吧,明年高樓村的一事一議工程他還想干?!比f某說:“放心吧,這事包我身上。”他把車停下來,從后備箱內拿出3萬元交給萬某。萬某當時是高樓村的書記,他在干高樓村的疏通農田水利工程中也確實幫了不少忙,他賺錢了,一是想感謝,二是想讓其幫忙把高樓村下一年的一事一議工程交給他干,所以才給錢的。送給萬某的3萬元錢,沒有退還給他。

2、劉學證言證明,2012年2月份的時候,靈璧縣財政局召開全縣一事一議項目部署會,高樓財政所所長李玉白參加了會議。會后李玉白把會議的精神向他作了匯報,匯報的主要內容就是2012年度一事一議工作計劃及各鄉(xiāng)鎮(zhèn)財政獎補資金數額,要求各鄉(xiāng)鎮(zhèn)根據計劃上報2012年度一事一議項目。然后他就把該情況給時任鎮(zhèn)黨委書記冉昊作了匯報,冉昊又召開了高樓鎮(zhèn)黨政聯席會議,會上確定了具體實施一事一議項目的村。會后他和李玉白一起召開了相關村的村干部會議,傳達了靈璧縣關于一事一議項目的相關文件精神,按照縣一事一議項目部署會和高樓鎮(zhèn)黨政聯席會議精神,要求各村申報項目。各村將具體項目申報到鎮(zhèn)農經站,由農經站匯總后上報到縣農委,農委審核后轉縣政府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批準,然后下發(fā)到各鄉(xiāng)鎮(zhèn)具體實施。一事一議項目的實施主體是鎮(zhèn)政府,鎮(zhèn)政府又安排各村具體抓落實。鎮(zhèn)政府根據批復組織工程項目招投標工作,然后組織項目具體實施。高樓村申報了兩個一事一議項目,并全部批復下來,而且實施了。一個是疏通農田水利溝項目,是朱蘭江干的;一個是修建高樓街下水道項目,是汪永干的。當時是高樓村第一書記萬某向鎮(zhèn)政府推薦汪永和朱蘭江干的,因為朱蘭江有挖掘機,萬某才推薦他干的疏通農田水利溝項目,汪永干過建筑工程,萬某推薦他干下水道項目。他和冉昊商議后就同意了萬某的建議。他和李玉白召開相關村部署一事一議工作會后,高樓村就申報了兩個項目,在項目上報審批過程中,高樓村的兩個項目就開始施工了。2013年高樓村一事一議項目有兩個,一個是疏浚水利溝項目,工程是朱蘭江干的;另一個是新建板橋項目。

3、王九強證言證明,2011年9月份根據高樓鎮(zhèn)黨委政府安排他到高樓村工作,具體負責高樓村西片工作,2012年2月份高樓鎮(zhèn)黨委任命萬某為高樓村總支委員、第一書記,任命他為總支委員、副書記,村里就他們兩個正式干部。2012年他們村干過“一事一議”工程,有兩個項目,一個是高樓街下水道工程,汪永干的;還有一個是疏通農田水利溝項目,朱蘭江干的。這兩個工程是“一事一議”項目,是縣政府給他們高樓鎮(zhèn)的項目,高樓鎮(zhèn)政府在開展這項工作過程中,安排他們村里具體實施的。2012年初,鎮(zhèn)政府因實施一事一議項目還召開了相關村干部會議,其中決定在他們村實施這兩個項目,并安排他們村具體抓好落實。萬某當時是高樓村第一書記,在具體實施這兩個“一事一議”項目中,由萬某決定將疏通農田水利溝項目交給朱蘭江干的,將下水道工程交給汪永干的。高樓鎮(zhèn)政府開會安排高樓鎮(zhèn)“一事一議”工程項目時,他記得當時開會時有鎮(zhèn)長劉學,財政所所長李玉白,還有其他村村干部,具體人和時間記不清了。當時他們村是他和萬某參加的。高樓村2013年“一事一議”項目是疏浚溝工程,也是鎮(zhèn)政府安排他們村具體實施的,也是由萬某安排朱蘭江干的。村在根據鎮(zhèn)政府安排實施“一事一議”項目他們村是第一書記萬某主抓的。

4、李玉白證言證明,他是1984年10月到高樓財政所上班,1998年4月調到大廟財政所任所長,2003年5月調回高樓財政所任所長至今。2012年的2月份左右,縣財政局、農委召開全縣2012年度“一事一議”工作部署會,當時他去參加了這次會議,會議上總結了上一年工作,安排了2012年度的“一事一議”工作計劃,確定了當年高樓鎮(zhèn)2012年“一事一議”獎補資金數額。他回來后將該計劃向高樓鎮(zhèn)劉學鎮(zhèn)長作了匯報,高樓鎮(zhèn)政府為了開展好這項工作,劉學鎮(zhèn)長還召集相關村干部開會,會上安排有關村根據計劃申報有關項目,各村將項目報鎮(zhèn)農經站匯總后上報縣農委審核,審核通過后轉縣政府宗改辦批復各鄉(xiāng)鎮(zhèn),各鄉(xiāng)鎮(zhèn)政府接到批復后進行招投標,并組織實施。鎮(zhèn)政府是安排相關村具體落實的。高樓鎮(zhèn)高樓村2012年“一事一議”是兩個項目,一個是農田水利溝項目,一個下水道修建項目。農田水利溝項目是朱蘭江干的,下水道項目是汪永干的,具體他們是怎么干的不清楚。高樓鎮(zhèn)政府召開2012年“一事一議”工程安排部署會議的時候,高樓村是是萬某和王九強參加的會議。高樓村2012年的“一事一議”農田水利溝工程是在申報后,還沒有批復就開始施工了,下水道工程他記得是在批復后施工的。高樓村2013年“一事一議”項目是農田水利溝項目和板橋項目。農田水利溝項目也是朱蘭江干的?!耙皇乱蛔h”項目是高樓鎮(zhèn)政府組織實施的,鎮(zhèn)政府又安排各個村具體實施的,至于是誰決定讓朱蘭江干的這工程不清楚。在2012年和2013年高樓村具體實施“一事一議”項目時,高樓村兩委工作是萬某負責的。

5、汪永證言證明,萬某以前是高樓規(guī)劃所所長,后任高樓村書記。他干的高樓鎮(zhèn)人民南路下水道工程是2012年高樓村的“一事一議”工程,這個工程是和高樓村的農田水利工程一起作為2012年高樓村“一事一議”項目上報的。當時干這個工程,他找的朱蘭江挖掘機施工的,另外工程用料都是他自己購置的。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是他與高樓村書記萬某談的,當時談好的價格是包工包料,共計工程款17萬元。這個工程當年就結束了,工程款也結算了。他使用朱蘭江的挖掘機施工,朱蘭江挖掘機款是村里從他17萬工程款中扣下來,由村里付給朱蘭江的,朱蘭江從村里領挖掘機款時他不知道,后來村里給他說這件事,他也同意了。工程款是17萬,實際上他領到手的是14萬多元,余下的錢被村里扣下付朱蘭江挖掘機款了。

(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萬某的供述和辯解證明,他任高樓村第一書記期間,高樓街高樓村村民朱蘭江因為干他們村“一事一議”工程,給他送了3萬元錢。朱蘭江是高樓村2組村民,他和朱蘭江的三哥朱蘭東是把兄弟。

2012年,他在高樓村第一書記期間,他們村有疏浚河道“一事一議”工程,也就是挖溝、扒溝工程,朱蘭江找他要來干這個工程,當時朱蘭江買了一個新挖掘機,全村就朱蘭江一個挖掘機,他就同意了。朱蘭江干了有2、3個月,工程就結束了。工程結束后,朱蘭江要求結算工程款,村里沒有錢,村里決定把這個“一事一議”工程上報,國家把錢撥下來后再給工程款。根據規(guī)定,“一事一議”工程必須先把村民自籌那部分資金上繳后,國家才能把配套資金撥下來。當時村里自籌資金也籌不上來,他就給朱蘭江說村里自籌資金籌不上來,要想結算工程款,朱蘭江要先墊繳自籌資金,等國家配套資金撥下來后,才能給結算。朱蘭江說沒有錢,讓他幫借。后來,通過找高樓街村民李某2,小名小滾子,通過李某2家屬借了10萬元錢給朱蘭江用。他記得是朱蘭江打的借條,他在借條上寫的擔保人。10萬借款的利息是月息2分。他和朱蘭江借到10萬元后,朱蘭江到財政所交了7萬多元自籌資金,剩余錢被其自己使了。2012年9月份左右,是鎮(zhèn)財政所通知他“一事一議”百分之三十的資金來了,他就通知朱蘭江,他和朱蘭江一起到財政所把百分之三十的資金領來了,領了大約有13萬多元。在財政所是他簽的字,是從鎮(zhèn)財政所管“一事一議”資金的會計朱伊宣那里領的。領過錢后,他和朱蘭江一起到李某2家,把以前借的10萬元錢連本帶息還給李某2了。剩余錢都給朱蘭江了。2012年底或者是2013年初的時候,一天他給朱蘭江打電話,約他一起到高樓鎮(zhèn)朱莊村辦事,在從朱莊村回高樓街的路上,朱蘭江把車停下來拿出3萬元錢說:“老大,給你3萬元錢買煙抽?!碑敃r他還感到很驚訝就問:“你這是什么意思?”他說:“你不要問了?!彼f:“難道是你一事一議工程款下來了?”朱蘭江說:“一事一議工程款已經撥下來了,錢我也拿到了,多虧你幫我借10萬元錢交自籌資金,謝謝你,另外,老大,下年村里再有一事一議工程,你再幫忙讓我干。”當時他就把錢收下來了。3萬元錢被使了。

本案的綜合證據:

萬某家庭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書證證明,萬某的存款、房產、車輛、婚姻狀況書證。

關于辯護人提出第二起、第三起犯罪事實追訴時效已過,不應追究被告人萬某的刑事責任。經查,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萬某的受賄金額為88萬元,第一次受賄為2007年;第二次受賄為2012年;最后一次受賄為2013年,該受賄系持續(xù)行為。受賄罪的法定最高刑為十年,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該罪的追訴時效期限應為十年。故該行賄罪并沒有過追訴時效期限。辯護人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萬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具有索賄情節(jié),應依法從重懲處。視被告人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主動供述部分未被辦案機關掌握的同種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萬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兩個月)。

二、被告人萬某受賄的靈璧縣高樓鎮(zhèn)名仕家園小區(qū)1603號房屋依法予以追繳;靈璧縣監(jiān)察委員會扣押的萬某所有的桑塔納轎車及凍結的萬某賬戶內的人民幣二萬六千八百七十六元五角七分依法予以追繳,余下違法所得繼續(xù)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 海

審 判 員  張凌宇

人民陪審員  王春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 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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