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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003刑初27號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10-01   閱讀:

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皖1003刑初27號    

黃山市黃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黃山檢刑訴〔2019〕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汪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黃山市黃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陳文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汪某,辯護人徐志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黃山市黃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在擔任黃山市黃山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區(qū)住建委)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送予的現(xiàn)金、購物卡等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以下金額單位均為人民幣)203676.01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08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汪某為工程承包商湯某在增加工程量及工程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湯某送予的現(xiàn)金、購物卡等財物,價值共計62500元。

2.2011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汪某為工程承包商陳某承建平湖路污水管道工程提供幫助,先后兩次非法收受陳某送予的現(xiàn)金30000元。

3.2012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汪某為工程承包商方某1在承建工程及工程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方某1送予的現(xiàn)金、購物卡等財物,價值共計58676.01元。

4.2014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汪某為工程承包商方某2承建黃山區(qū)城北渠一標段工程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方某2送予的現(xiàn)金5000元。

5.2014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汪某協(xié)調解決了黃山區(qū)城北渠二標段工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楊某1送予的現(xiàn)金5000元。

6.2015年至2017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汪某協(xié)調解決了黃山區(qū)政務南路東延建設工程的阻工問題,先后三次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汪某1送予的現(xiàn)金30000元。

7.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汪某為工程承包商蘇某承建黃山區(qū)仙源西路建筑垃圾填埋場排水渠工程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蘇某送予的現(xiàn)金5000元。

8.2016年至2017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汪某為工程承包商殷某承建黃山區(qū)城區(qū)南山道路工程提供幫助,先后兩次非法收受殷某送予的超市購物卡,價值共計4000元。

9.2017年4月,被告人汪某為工程承包商胡某承建黃山區(qū)東外環(huán)路道路工程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胡某送予的皇明牌太陽能熱水器一臺,價值3500元。

公訴機關就起訴指控的事實當庭出示了被告人汪某的戶籍證明、到案及退贓情況說明等書證,證人湯某、陳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汪某的供述與辯解,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汪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汪某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當庭自愿認罪。

辯護人徐志平對被告人汪某犯受賄罪的定性不持異議,但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起訴認定湯某寄給汪某親戚的茶葉款和方某1送給汪某的蘋果牌手機的受賄數(shù)額證據(jù)不充分。2.被告人汪某在尚未受到訊問時就已經向紀檢監(jiān)察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可以從輕處罰。3.被告人汪某已全部退贓,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汪某在擔任區(qū)住建委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送予的現(xiàn)金、購物卡等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20.367601萬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08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汪某為工程承包商湯某在增加工程量及工程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湯某送予的現(xiàn)金、購物卡等財物,價值共計6.25萬元。

2.2011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汪某為工程承包商陳某承建平湖路污水管道工程提供幫助,先后兩次非法收受陳某送予的現(xiàn)金3萬元。

3.2012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汪某為工程承包商方某1在承建工程及工程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方某1送予的現(xiàn)金、購物卡等財物,價值共計5.867601萬元。

4.2014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汪某為工程承包商方某2承建黃山區(qū)城北渠一標段工程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方某2送予的現(xiàn)金0.5萬元。

5.2014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汪某協(xié)調解決了黃山區(qū)城北渠二標段工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楊某1送予的現(xiàn)金0.5萬元。

6.2015年至2017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汪某協(xié)調解決了黃山區(qū)政務南路東延建設工程的阻工問題,先后三次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汪某1送予的現(xiàn)金3萬元。

7.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汪某為工程承包商蘇某承建黃山區(qū)仙源西路建筑垃圾填埋場排水渠工程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蘇某送予的現(xiàn)金0.5萬元。

8.2016年至2017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汪某為工程承包商殷某承建黃山區(qū)城區(qū)南山道路工程提供幫助,先后兩次非法收受殷某送予的超市購物卡,價值共計0.4萬元。

9.2017年4月,被告人汪某為工程承包商胡某承建黃山區(qū)東外環(huán)路道路工程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胡某送予的皇明牌太陽能熱水器一臺,價值0.35萬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書證

1.被告人汪某的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汪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及其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的事實。

2.黃山市黃山區(qū)人民政府黃政人[2000]7號、[2002]3號任免通知、黃政人(2002)3號、黃山市黃山區(qū)人民政府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審批表、黃山市黃山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文件、黃山市黃山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黃監(jiān)決[2019]1號決定和黃紀決[2019]2號決定,證實被告人汪某于2000年4月至2018年擔任黃山區(qū)住建委副主任,并于2006年開始分管舊城改造、新區(qū)建設、污水處理等工作,2019年1月25日被開除公職和黨籍。

3.黃山市黃山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扣押財物清單,證實黃山區(qū)監(jiān)察委從汪某處依法扣押了20.8176萬元的事實。

4.黃山市黃山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的“汪某到案及退贓情況說明”證實2018年8月17日黃山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辦案人員通知汪某至區(qū)紀委監(jiān)委辦案工作區(qū)談話,汪某在接受談話與訊問期間,交代了其部分受賄問題,主動退繳違法款共計人民幣20.8176萬元。

5.楊某2、汪某2駕駛人信息查詢單、黃山區(qū)順通駕校收款收據(jù),證實黃山市黃山區(qū)順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于2010年先后收取楊某2、汪某2各3360元培訓費的事實。

6.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山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說明及相關保險單打印件,證實汪某2于2013年6月15日為其名下的號牌為皖J×××××的汽車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山市中心支公司投保車輛保險,保費共計0.655601萬元的事實。

7.銷售記錄復印件,證實黃山區(qū)皇明太陽能代理商趙某于2017年4月29日銷售一臺皇明太陽能熱水器到規(guī)劃局宿舍,該戶聯(lián)系手機號碼為139××××6848,款已付清的事實。

8.黃山區(qū)城北排水渠工程、黃山區(qū)污水處理二期工程、黃山區(qū)玉屏路南延道路工程、黃山區(qū)城區(qū)南山道路工程等工程合同復印件,證實上述工程均為黃山區(qū)城區(qū)項目建設工程,被告人汪某在相關合同上簽字的事實。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湯某的證言,證實其系黃山區(qū)三建公司項目經理。其所做的工程的甲方代表和分管領導是汪某,其送財物給他是為了跟他處好關系,做事方便點。從2008年至2012年每年三節(jié),每個節(jié)其都是送超市購物卡、勁霸服裝卡和奧康鞋卡,每次送的價值2500元,有個別節(jié)是價值2000元的卡,這么多年送給汪某的卡共計35500元。2013年至2014年這兩年的三節(jié),每個節(jié)送給汪某3000元,兩年共計18000元。2012年、2013年和2014年茶季左右,其幫汪某買茶葉送給他的親戚,每次都是買8份茶葉,每份8兩,每份價格380元,8份加一起價格是3000多,3次總共送了24份茶葉,加一起9000多元。2015年因為省委巡視組到了黃山區(qū)巡視,其有點害怕,不敢做工程了,所以就沒再送了。

2.證人項某的證言,證實其系顏谷茶葉店負責人。有個姓湯的十字畈村的做工程的項目經理通過別人介紹連著幾年到其店里買過幾次茶葉。其記得那個人買過兩三次茶葉,好像是2012年還是2013年第一次到其店里買茶葉,后來連著三年都買茶葉,其記得他每次買的都是太平猴魁,價格在400元一斤,每次都買個8份,應該都是禮盒裝的,每份都是8兩的樣子,前三次買的都是8份,最后一次應該是2份。姓湯的那個人在其這里買的茶葉款共計9000多元。

3.證人陳某的證言,證實其系平湖建筑安裝公司項目經理。2011年上半年,其承建了平湖東路污水處理工程,完工之后,不是當年的中秋就是過年前的一天晚上,其從家里拿了80個雞蛋,裝在鞋盒子里,上面放了2萬元,在汪某家門口送給了汪某。2013年上半年,其承建了平湖西路污水管網,工程完工后,其在當年中秋節(jié)的時候,從家里拿了80個雞蛋,上面放了1萬元,在汪某家門口給了他。因為其承建的這兩個工程都是汪某負責的,他經常到工地檢查,為了在文明施工和撥付進度工程款等方面給予照顧,其主動送點錢給汪某。

4.證人方某1的證言,證實其系黃山區(qū)第一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項目經理。2012年春節(jié)前,也就是其所做的政務新區(qū)南路西延道路工程結束后的一天,汪某讓其接他去國大洗澡,汪某上車之后其將一個黃色牛皮紙信封裝的1萬元現(xiàn)金給了汪某。2013年春節(jié)前,其和汪某在飯店吃好晚飯,其開車送他回家的過程中,其在車上把事先用信封裝好的5000元現(xiàn)金塞到了汪某的口袋里,他沒有推辭就收下了。2013年,汪某主動打電話讓其幫他換個手機,其當天就到黃山飯店斜對面的蘋果手機專賣店里購買了一部蘋果手機,型號其記不清了,價格不是5300就是5400,當晚吃完晚飯其送他回家,其就將手機交給了他。2013年的一天,其開車帶著汪某到合肥4S店提車,車子買好之后,其主動提出來車子保險由其來出,之后汪某車子的第一次保險費用是其支付的,大約花了6000多元。其還幫汪某的妻子楊某2和兒子汪某2支付過學駕照的費用,是在仙源鎮(zhèn)順通駕校學習的,當時的繳費手續(xù)和學車教練都是其安排的,楊某2先學,汪某2后學,兩人合計學費6000多元,楊某2大概是2008年還是09年學的,汪某2學車的時間晚一點,大概是2010年左右學的。

2016年,汪某母親去世,其包了2000元,同年汪某得腦梗,其包了2000元,2017年春節(jié),其包了2000元給他拜年。

2017年幫他換了鋁合金窗子,總造價2000元。

2012年至2017年共計6年,每年的端午和中秋節(jié)大部分送的都是面值500元的購物卡3張,購物卡主要是北海超市的,偶爾幾次也送過煙酒,但價值基本在1500元左右。2012年以來,每年春節(jié)、端午、中秋節(jié)送給汪某的煙酒卡應該有3萬元。

2017年汪某打電話給其,讓其送他回懷寧老家,其沒有親自送,其在市政大轉盤處找了一輛黑頭車送的,其把司機的號碼給了汪某,讓汪某回懷寧就跟他聯(lián)系,費用其來付。2017年汪某回懷寧了2次,2018年臘月29的前幾天他回去了1次,每次1800元,3次共5400元。

其和汪某處好關系,認識很多區(qū)住建委的工作人員,大家看其和汪某關系好,在承攬工程、工程簽證審批、工程款結算、資金撥付等方面為其提供了很多幫助和便利。

5.證人方某2的證言,證實其系太平建安項目經理。因為其2014年承建了城北排水渠一標段工程,分管領導是汪某,其希望做工程時方便些,再就是結賬快些,所以利用過年送了點錢和煙酒給他。2015年春節(jié)前一天晚上,其開車到汪某住的小區(qū),用信封包了5000元現(xiàn)金,并送了2條軟中華和2瓶天之藍酒,他收下了。2016年春節(jié)送了煙酒但沒有送現(xiàn)金了。

6.證人楊某1的證言,證實其系黃山區(qū)一建公司項目經理。2013年其在承建的城北排水渠項目時,私下開挖了溝渠,對附近房屋的安全產生了影響,其就向汪某匯報了,汪某幫其聯(lián)系了設計、規(guī)劃、監(jiān)理等相關部門召開了一個臨時協(xié)調會,并拿出了變更方案,保證了施工安全還增加了100萬元工程造價,在這件事上其對汪某比較感激。2013年端午節(jié)到2014年端午節(jié),其都送煙酒給汪某,2013年7月份,其包了一個5000元紅包和一些土特產給汪某。

7.證人汪某1的證言,證實其系黃山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2014-2017年其承建7號樓附近政務南路東延建設工程,建委分管領導是汪某。這個工程從征地到開工,當?shù)乩习傩绽鲜亲韫?,導致工期較長,很多問題都是汪某出面協(xié)調的,其覺得汪某出了不少苦,幫了其不少忙,其就到他辦公室送了點現(xiàn)金給他。2015年至2017年,這三年的春節(jié)前一天,其都到汪某建委辦公室送一個包著1萬元現(xiàn)金的紅包,總計3萬元。

8.證人蘇某的證言,證實其系市政開發(fā)公司項目經理。其掛靠建筑公司承建的仙源西路垃圾填埋場排水渠工程的住建委分管領導是汪某。2014年下半年其承建的垃圾填埋場排水渠工程返工,因為沒有決算,汪某不高興了,其怕外界對汪某有不好的印象,其就打電話給汪某并在龍井菜市場等他,他吃飯后回來后問其什么事,其就說返修的費用其自己承擔,并給了汪某一條軟中華和一個裝有5000元的信封。

9.證人殷某的證言,證實其系市政公司項目經理。2015年其承建南山路道路工程,這個工程是建委汪某主任分管。2015年端午節(jié)開始至2018年春節(jié),其都送煙酒給汪某,其中16年、17春節(jié)除了煙酒外還送了2000元天潤發(fā)超市購物卡。

10.證人胡某的證言,證實其系王土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建造師。2017年大概三、四月份的時候,汪某說他家太陽能壞了讓其看看,看過后發(fā)現(xiàn)沒辦法修了,其就干脆換個新的給汪某。太陽能當時是在甘棠醫(yī)院對面的一個姓曹的店里買的,價格大概3000多元,錢是其手下笪某付的。

11.證人笪某的證言,證實其在幫胡某帶班期間,大概在2017年正月左右的時候,胡某打電話給其說他有個朋友家里熱水器壞了讓其過去看下,其就帶著街上賣太陽能的人去了胡某朋友家,在龍井菜市場對面規(guī)劃局院內一樓,家里還有個小院子和結構層,其記得他姓汪??戳酥筚u太陽能的說不能修了,只能換了,其就換了一個新的皇明太陽能熱水器。太陽能店的地址在甘棠鎮(zhèn)醫(yī)院對面,價格在3500-4000元左右,買好之后店里開了一個收據(jù)給其,其拿到胡某那里報賬的。

12.證人趙某的證言,證實其自2002年就是做皇明太陽能熱水器銷售,黃山區(qū)只有其一家,黃山區(qū)住戶里的皇明太陽能基本都是其銷售安裝的。翻看記賬本后,其找到了2017年4月29日銷售了一臺20管皇明太陽能到規(guī)劃局宿舍,其本子上只記了戶主的手機號碼139××××6848,戶主其不認識。這個記賬本雖然沒有寫銷售價格,但是記賬本上可以看到其他戶同期型號的太陽能都在3600元左右,低于3500元其也不會賣,那一款也不會高于3700元,記賬本上寫“款已付清”四個字,說明錢已經付清了,到底是不是本人付的其記不得了。

13.證人楊某2的證言,證實其系汪某的妻子,其家里的財務都是其在管理的,汪某的工資和獎金都交給其。其知道汪某曾經收受過好幾個項目經理的財物、禮金及代為支付該由其自己支付的費用。其記得的項目經理陳某2、汪某1各送了3萬元現(xiàn)金,方某1送了1萬元現(xiàn)金,方某2送了5千元,具體以汪某說的為準。2017年胡某幫其家更換了一個新的太陽能熱水器,還安裝過一個雨棚。方某1幫其和汪某2支付過駕照的學習費用,在順通駕校學習的,總共大概6千多元,他還幫其家車子交了首次保險費用,大概5、6千元,還幫其家做個小雨棚、鋁合金窗子、水泥地面,有幾次汪某往返太平和懷寧的車費是方某1支付的,汪某現(xiàn)在用的蘋果手機是方某1送的。

14.證人汪某2的證言,證實其系汪某的兒子。其爸爸汪某被調查后,他告訴其他收了方某13萬元、汪某13萬元、方某25千元,還有其他項目經理的錢。方某1還為其別克車交了首保的費用,6千多元,他還幫其和其母親支付了在順通駕校學車的費用,其的費用是3300多元,其母親也是3000多元。

(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汪某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當庭自愿認罪。

針對被告人汪某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關于被告人汪某的辯護人提出起訴認定被告人汪某收受湯某茶葉款9000元和收受方某1送的蘋果牌手機價值5000元證據(jù)不充分的辯護意見,經查,起訴認定湯某寄給汪某親戚的茶葉款,有證人湯某與項某的證言相印證,且二份證言所證實的數(shù)額相吻合,足以認定。被告人汪某收受蘋果牌手機的價值,被告人汪某的供述和行賄人方某1的陳述基本一致。因此,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汪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汪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汪某無主動投案行為,在接受調查期間如實交代了辦案機關已掌握的受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及同種罪行的其他事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不符合自首的成立要件,不能認定自首,但可認定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因此,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汪某已全部退贓,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到案后,能主動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退出全部贓款,當庭自愿認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汪某的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汪某所退贓款人民幣20.367601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俊平

審 判 員  曹繁榮

人民陪審員  焦竟成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書 記 員  汪 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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