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8)遼1103刑初121號
盤錦市興隆臺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興檢公訴刑訴(2018)1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受賄罪,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盤錦市興隆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岳洋、陳月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盤錦市興隆臺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7年2月至8月,被告人唐某在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盤錦分公司錦興郵政支局工作期間,受盤錦市交警支隊委托代行交警車管所部分職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違規(guī)處置車輛6年免檢業(yè)務、駕駛證B證以上審驗學習等,收受孟某、于某、薛某1、畢某所給好處費共計人民幣47139元。
盤錦市興隆臺區(qū)人民檢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應的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唐某對起訴指控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2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唐某在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盤錦市分公司錦興郵政支局工作期間,受盤錦市交警支隊委托代行交警支隊車管所部分職權,負責駕駛證B證以上駕駛員審驗學習、車輛6年免檢業(yè)務和收取車輛違章罰款等。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違規(guī)處置車輛6年免檢業(yè)務、駕駛證B證以上審驗學習等,收受孟某(另案起訴)、于某、薛某1、畢某所給好處費共計人民幣47139元。
被告人唐某涉嫌受賄線索,系盤錦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于2017年9月14日移送盤錦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同年9月15日該局進行初查。同年9月19日,盤錦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唐某涉嫌受賄一案正式立案偵查。同日,盤錦市公安局興隆臺分局將刑事拘留的唐某換押至盤錦市人民檢察院。
案發(fā)后,盤錦市人民檢察院扣押唐某現(xiàn)金人民幣47139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案件來源及抓捕經(jīng)過,證實本案案發(fā)及被告人唐某的到案經(jīng)過。
2、戶籍證明信,證實被告人唐某的自然情況及已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3、涉案人孟某的供述,證實他幫別人處理交通違章、駕駛員審驗學習和車輛6年免檢等業(yè)務,他將這些駕駛人的身份信息和車輛信息用微信轉給車管所或交警處罰室的工作人員,讓他們幫忙處理。他認識車管所錦興分所的唐某、張某,盤山縣交警大隊處罰室的邵麗艷。他和唐某是在2016年8月份左右認識的,并加了微信,找唐某幫忙辦駕駛員審驗學習和車輛6年免檢的業(yè)務,通過微信給唐某轉賬好處費33109元的經(jīng)過。
4、證人于某的證言,證實他幫忙代辦違章處理的時候認識的錦興處罰室的唐某,并加了微信。他找唐某辦B證以上駕駛員審驗學習,這樣駕駛員就不用參加學習,他通過微信轉賬一共給唐某好處費2000元左右的經(jīng)過。
5、證人薛某1的證言,證實她是幫忙代辦違章處理的時候認識的唐某,她給唐某好處費讓唐某幫忙辦B證以上駕駛員審驗學習和車輛6年免檢與逾期處理,一共通過微信給唐某轉賬6000多元的經(jīng)過。
6、證人畢某的證言,證實他找唐某幫忙辦B證以上駕駛員審驗學習和讓唐某幫忙交車輛違章罰款。辦駕駛證審驗學習給唐某好處費7000多元,交車輛違章罰款大概有2000元、3000元左右的經(jīng)過。
7、證人楊某1的證言,證實她在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盤錦市分公司機要通信分局工作,是營業(yè)分局的局長。唐某是中國郵政盤錦分公司營業(yè)分局的正式員工,在錦興支局的車管所工作,主要負責收取車輛違章罰款,還負責車管所相關業(yè)務的事實。
8、證人趙某1的證言,證實他在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盤錦市大洼區(qū)分公司擔任副局長,中國郵政集團盤錦分公司受交警支隊委托代收交通違章罰款,唐某是委派到錦興支局車管所工作的員工。
9、證人薛某2的證言,證實他是2015年8、9月份到車管所錦興分所工作,還有郵政的兩個工作人員唐某和張某,他負責處理車輛違章信息并開具罰單。唐某和張某負責處理駕駛員審驗學習、車輛6年免檢和收取車輛違章罰款,他們兩個辦理的業(yè)務不需要向他匯報,也不需要他審批的事實。
10、被告人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實她是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盤錦分公司錦興儲蓄所的員工,交警處罰和郵政錦興儲蓄所合署辦公,她負責的業(yè)務是交警支隊車管所的相關業(yè)務,主要負責駕駛證B證以上駕駛員審驗學習、車輛6年免檢業(yè)務和收取車輛違章罰款。她幫“代辦”的人違規(guī)辦理業(yè)務,這些人有孟某、薛某1、于某、唐某1等十多人,他們都是通過微信聯(lián)系業(yè)務,給她好處費也是通過微信轉賬,具體數(shù)額以公安機關核查的數(shù)額為準。
11、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唐某辨認出張樹立、劉某、宋某、趙某2、楊某2、趙某3、畢某、唐某2、吳某、孫某王某就是讓其違規(guī)辦理的“代辦”的人。
12、微信記錄表,證實唐某與孟某、于某、薛某1、畢某等人微信轉賬記錄。
13、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盤錦市分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唐某入職的時間及職位。
14、遼寧郵政公司接受高等學校畢業(yè)生介紹信、接受迎接畢業(yè)生登記表及郵政企業(yè)薪酬套改審批表,證實唐某畢業(yè)后被分配到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盤錦市分公司工作。
15、盤錦市公安交警支隊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盤錦市分公司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盤錦市公安交警支隊委托盤錦市郵政局代收交通違法罰款合同書,證實交警支隊委托中國郵政盤錦分公司代行交警支隊部分職權的相關協(xié)議內(nèi)容。
16、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盤錦市人民檢察院預算外資金收入?yún)R繳票據(jù)、移交物品文件清單、搜查證、搜查筆錄及發(fā)還清單,證實檢察院扣押、收繳、發(fā)還物品的相關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作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盤錦市分公司的工作人員,受盤錦市交警支隊委托代行交警車管所國家工作人員部分職權時,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和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數(shù)額較大,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唐某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多次受賄,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唐某在到案后及審理中認罪態(tài)度較好,能夠積極退返全部受賄所得,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被告人唐某認罪態(tài)度好,有一定悔罪表現(xiàn),結合其犯罪情節(jié),可免予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依法收繳被告人唐某的受賄款人民幣47139元(上述款項未移送本院,已被盤錦市人民檢察院扣押),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 峰
審 判 員 蘇 暢
人民陪審員 張學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董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