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玩忽職守
案號 (2018)遼0103刑初974號
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沈河檢公訴刑訴[2018]8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白某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董某、王某1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白某及其辯護人孫佳奇、陳晶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一、被告人白某在任沈陽市工人文化宮副主任負責沈陽市工人文化宮改建和職工之家建設工程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招投標、施工、驗收、結算等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257萬元。具體如下:
1.白某利用職務便利為楊某2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楊某2給予的好處費共計150萬元
2013年6月,白某利用其沈陽市總工會基建辦負責人的職務之便,在沈陽市工人文化宮南院整體改造項目的招標過程中,幫助該項目實際施工方楊某2委托該項目監(jiān)理劉某2指定的中際三立裝飾集團有限公司中標,為此,白某于2013年9月在沈陽市工人文化宮地下車庫收取該項目實際施工方楊某2委托劉某2給予的現(xiàn)金100萬元;2014年9月,白某在沈陽市工工人文化宮地下車庫收取施工方楊某2委托劉某2給予的現(xiàn)金50萬元。白某將非法收取的150萬元受賄款交給其朋友劉某1進行保管,贓款現(xiàn)存于劉某1名下招商銀行卡(卡號為62×××73)中購買信托產(chǎn)品。
2.白某利用職務便利為孫某1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孫某1給予的好處費60萬元
2013年7月,白某利用其沈陽市總工會基建辦負責人的職務之便,在職工之家地下泵房項目招標過程中,幫助該項目供貨商煙臺荏原空調設備有限公司經(jīng)理孫某1指定的沈陽世創(chuàng)自來水有限公司中標(該公司與孫某1所在的煙臺荏原空調設備有限公司有業(yè)務合作關系),2014年6月,白某將其朋友劉某1的銀行卡號提供給孫某1,并通過劉某1的銀行卡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收取孫某1(中國銀行卡號為62×××20)給予的好處費60萬元。白某將非法收取的60萬元受賄款交給其朋友劉某1進行保管,贓款現(xiàn)存于劉某1名下招商銀行卡(卡號為62×××37)中購買信托產(chǎn)品。
3.白某利用職務便利為艾某、康某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艾某、康某給予的好處費20萬元
2013年5月,白某利用其沈陽市總工會基建辦負責人的職務之便,幫助其朋友艾某指定的哈爾濱天碩建筑保溫工程有限公司在不具備土建施工資質、未經(jīng)過招投標程序的情況下,承攬到沈陽市工人文化宮露天游泳池修繕及裝修工程,為此,白某于2013年6月在艾某位于沈陽南塔鞋城12樓的辦公室收取艾某給予的現(xiàn)金20萬元。白某將非法收取的20萬元受賄款交給其朋友劉某1進行保管,贓款現(xiàn)存于劉某1名下招商銀行卡(卡號為62×××37)中購買信托產(chǎn)品。
4.白某利用職務便利為張某1、張某2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張某1、張某2給予的好處費15萬元
2012年6月,白某利用其基建辦負責人的職務之便,幫助天方物業(yè)施工隊負責人張某1、張某2掛靠的遼寧建筑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和沈陽市聚隆建筑工程安裝有限公司分別承攬了沈陽市工人文化宮北院足球場、籃球場路面改造工程和南院房屋修繕、國徽廣場路面修繕項目。為此,白某于2013年春節(jié)前收受張某1給予的現(xiàn)金10萬元、2013年中秋節(jié)前收受張某1給予的現(xiàn)金3萬元。2014年下半年,白某利用其職務便利,幫助張某2推進其承攬的工程結算進度,并于2015年春節(jié)前,收受張某2給予的好處費2萬元,總計數(shù)額15萬元。白某將非法收取的15萬元受賄款交給其朋友劉某1進行保管,贓款現(xiàn)存于劉某1名下招商銀行卡(卡號為62×××37)中購買信托產(chǎn)品。
5.白某利用職務便利為楊某1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楊某1給予的好處費7萬元
2011年5月,白某在沈陽市工人文化宮文體活動中心選用地板期間,前往青島平度市對青島中奧體育專用地板有限公司進行考察。該公司經(jīng)理楊某1在白某對其公司產(chǎn)品進行考察時給予白某好處費5萬元現(xiàn)金,希望白某在選用地板時對中奧公司予以幫助,并表示日后會另行給予好處表示感謝。隨后白某利用職務之便幫助該公司順利成為沈陽市工人文化宮文體活動中心運動地板供貨商。日后,為感謝白某提供的幫助,楊某1直白公司出納員趙某1于2016年10月21日通過銀行匯款方式向白某工商銀行卡(卡號為62×××16)轉入好處費2萬元。白某將非法收取的7萬元受賄款用于日常消費支出。
6.白某利用職務便利為王某2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王某2給予的好處費5萬元
2014年6月,白某利用其沈陽市總工會基建辦負責人的職務之便,幫助沈陽市總工會職工之家項目土建工程施工方中鐵九局四公司推進結算進度,為此,白某于2014年6月在沈陽市總工會北門附近的快樂迪KTV打她收取該工程項目經(jīng)理王某2給予的現(xiàn)金5萬元。白某將非法收取的6萬元受賄款用于日常消費支出。
二、被告人白某在任沈陽市工人文化宮副主任負責沈陽市工人文化宮改建和職工之家建設工程期間,在工程施工、驗收、結算等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為他人簽署簽證單,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具體如下:
1.白某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chǎn)遭受986051.19元損失
2015年8月,白某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未盡到嚴格審核義務,為沈陽市工人文化宮文體活動中心施工工程的施工單位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簽批了《外墻保溫材料變更導致工期延長的情況確認單》,對該工程在2011年3月至2011年7月期間無法正常使用無機纖維噴涂材料進行施工、工程處于停工狀態(tài)等事項予以確認。調查發(fā)現(xiàn)該情況確認單記載的工程存在停工現(xiàn)象不屬實。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因白某違法簽批的確認單多活力了工程款,致使沈陽市總工會多支出誤工費986051.19元。
2.白某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chǎn)遭受464872.3元損失
2013年12月,白某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未盡到嚴格審核義務,為沈陽市工人文化宮問題活動中心室內精裝修工程的施工單位北京弘高建設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簽批了《沈陽市工人文化宮文化體育活動中心室內精裝修工程——水暖、電器部分施工界限劃分書》,對供電箱一下所有穿管布線均由北京弘某建設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完成,原有土建公司預埋的管線全部由北京弘某建設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敷設等事項予以確認;2014年3月,白某為北京弘某建設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簽批了一份《情況說明》,對該公司對照明、開關、插座的電線管敷設方式為延棚敷設及敷設的工程量予以確認。調查發(fā)現(xiàn)劃分書和情況說明中記載的預埋管線施工及敷設方式與實際不符。北京弘某建設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因白某違法簽批的劃分書和情況說明多獲利了工程款,致使沈陽市總工會財產(chǎn)遭受464872.3元損失。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沈陽市總工會組織機構代碼證、沈陽市工人文化宮組織機構代碼證、沈陽市總工會職責文件、沈陽市工人文化宮相關職責文件、沈陽市工人文化宮改建和職工之家建設工程個項目招投標文件材料、情況說明、外墻保溫材料變更導致工期延長的情況確認單、施工合同書、簽證單、造價審計材料、沈陽市工人文化宮文化體育活動中心室內精裝修工程—水暖、電氣部分施工界限劃分書、白某干部履歷表、任免審批表、工作職責材料、人口信息表、銀行流水、信托產(chǎn)品合同書,證人劉某2、艾某、康某、孫某1、張某1、張某2、楊某1、趙某1、王某2、王某3、劉某1、馬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白某的供述等證據(jù)材料。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白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白某應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處罰。
被告人白某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自愿返贓,繳納罰金,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被告人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白某具有自首、主動返贓、繳納罰金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jié),請求法庭對被告人白某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一、被告人白某在任沈陽市工人文化宮副主任負責沈陽市工人文化宮改建和職工之家建設工程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招投標、施工、驗收、結算等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257萬元。具體如下:
1.白某利用職務便利為楊某2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楊某2給予的好處費共計150萬元
2013年6月,白某利用其沈陽市總工會基建辦負責人的職務之便,在沈陽市工人文化宮南院整體改造項目的招標過程中,幫助該項目實際施工方楊某2委托該項目監(jiān)理劉某2指定的中際三立裝飾集團有限公司中標,為此,白某于2013年9月在沈陽市工人文化宮地下車庫收取該項目實際施工方楊某2委托劉某2給予的現(xiàn)金100萬元;2014年9月,白某在沈陽市工工人文化宮地下車庫收取施工方楊某2委托劉某2給予的現(xiàn)金50萬元。白某將非法收取的150萬元受賄款交給其朋友劉某1進行保管,贓款現(xiàn)存于劉某1名下招商銀行卡(卡號為62×××73)中購買信托產(chǎn)品。
2.白某利用職務便利為孫某1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孫某1給予的好處費60萬元
2013年7月,白某利用其沈陽市總工會基建辦負責人的職務之便,在職工之家地下泵房項目招標過程中,幫助該項目供貨商煙臺荏原空調設備有限公司經(jīng)理孫某1指定的沈陽世創(chuàng)自來水有限公司中標(該公司與孫某1所在的煙臺荏原空調設備有限公司有業(yè)務合作關系),2014年6月,白某將其朋友劉某1的銀行卡號提供給孫某1,并通過劉某1的銀行卡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收取孫某1(中國銀行卡號為62×××20)給予的好處費60萬元。白某將非法收取的60萬元受賄款交給其朋友劉某1進行保管,贓款現(xiàn)存于劉某1名下招商銀行卡(卡號為62×××37)中購買信托產(chǎn)品。
3.白某利用職務便利為艾某、康某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艾某、康某給予的好處費20萬元
2013年5月,白某利用其沈陽市總工會基建辦負責人的職務之便,幫助其朋友艾某指定的哈爾濱天碩建筑保溫工程有限公司在不具備土建施工資質、未經(jīng)過招投標程序的情況下,承攬到沈陽市工人文化宮露天游泳池修繕及裝修工程,為此,白某于2013年6月在艾某位于沈陽南塔鞋城12樓的辦公室收取艾某給予的現(xiàn)金20萬元。白某將非法收取的20萬元受賄款交給其朋友劉某1進行保管,贓款現(xiàn)存于劉某1名下招商銀行卡(卡號為62×××37)中購買信托產(chǎn)品。
4.白某利用職務便利為張某1、張某2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張某1、張某2給予的好處費15萬元
2012年6月,白某利用其基建辦負責人的職務之便,幫助天方物業(yè)施工隊負責人張某1、張某2掛靠的遼寧建筑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和沈陽市聚隆建筑工程安裝有限公司分別承攬了沈陽市工人文化宮北院足球場、籃球場路面改造工程和南院房屋修繕、國徽廣場路面修繕項目。為此,白某于2013年春節(jié)前收受張某1給予的現(xiàn)金10萬元、2013年中秋節(jié)前收受張某1給予的現(xiàn)金3萬元。2014年下半年,白某利用其職務便利,幫助張某2推進其承攬的工程結算進度,并于2015年春節(jié)前,收受張某2給予的好處費2萬元,總計數(shù)額15萬元。白某將非法收取的15萬元受賄款交給其朋友劉某1進行保管,贓款現(xiàn)存于劉某1名下招商銀行卡(卡號為62×××37)中購買信托產(chǎn)品。
5.白某利用職務便利為楊某1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楊某1給予的好處費7萬元
2011年5月,白某在沈陽市工人文化宮文體活動中心選用地板期間,前往青島平度市對青島中奧體育專用地板有限公司進行考察。該公司經(jīng)理楊某1在白某對其公司產(chǎn)品進行考察時給予白某好處費5萬元現(xiàn)金,希望白某在選用地板時對中奧公司予以幫助,并表示日后會另行給予好處表示感謝。隨后白某利用職務之便幫助該公司順利成為沈陽市工人文化宮文體活動中心運動地板供貨商。日后,為感謝白某提供的幫助,楊某1直白公司出納員趙某1于2016年10月21日通過銀行匯款方式向白某工商銀行卡(卡號為62×××16)轉入好處費2萬元。白某將非法收取的7萬元受賄款用于日常消費支出。
6.白某利用職務便利為王某2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王某2給予的好處費5萬元
2014年6月,白某利用其沈陽市總工會基建辦負責人的職務之便,幫助沈陽市總工會職工之家項目土建工程施工方中鐵九局四公司推進結算進度,為此,白某于2014年6月在沈陽市總工會北門附近的快樂迪KTV打她收取該工程項目經(jīng)理王某2給予的現(xiàn)金5萬元。白某將非法收取的6萬元受賄款用于日常消費支出。
二、被告人白某在任沈陽市工人文化宮副主任負責沈陽市工人文化宮改建和職工之家建設工程期間,在工程施工、驗收、結算等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為他人簽署簽證單,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具體如下:
白某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chǎn)遭受464872.3元損失
2013年12月,白某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未盡到嚴格審核義務,為沈陽市工人文化宮問題活動中心室內精裝修工程的施工單位北京弘高建設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簽批了《沈陽市工人文化宮文化體育活動中心室內精裝修工程——水暖、電器部分施工界限劃分書》,對供電箱一下所有穿管布線均由北京弘某建設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完成,原有土建公司預埋的管線全部由北京弘某建設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敷設等事項予以確認;2014年3月,白某為北京弘某建設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簽批了一份《情況說明》,對該公司對照明、開關、插座的電線管敷設方式為延棚敷設及敷設的工程量予以確認。調查發(fā)現(xiàn)劃分書和情況說明中記載的預埋管線施工及敷設方式與實際不符。北京弘某建設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因白某違法簽批的劃分書和情況說明多獲利了工程款,致使沈陽市總工會財產(chǎn)遭受464872.3元損失。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認證的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第一部分、綜合證據(jù):
1、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證明2018年7月10日,沈陽市監(jiān)察委員會以沈監(jiān)指通字[2018]29號指定辦理通知書,指定沈河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辦理沈陽市總工會基建辦負責人白某涉嫌濫用職權等有關問題的案件線索。2018年7月10日,經(jīng)沈河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主要領導批準,沈河區(qū)監(jiān)察委對白某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案進行初步核實,并于同日對白某進行立案調查,2018年7月10日,在沈河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組成員陪同下,白某來到沈陽市執(zhí)紀審查基地接受監(jiān)察調查。同日,經(jīng)沈陽市監(jiān)察委批準,沈河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對白某采取留置措施。
2、指定辦理通知書、立案決定書及回執(zhí)、批準留置決定書及回執(zhí)、留置通知書、解除留置決定書及回執(zhí)、移送案件通知書,證明該案的辦理流程。
3、扣押決定書、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清單、查詢存款通知書、查詢金融資產(chǎn)通知書,證明扣押的物品為一部華為手機、一輛白色豐田漢蘭達汽車,車牌號為遼A×××××。
4、詢問通知書、被調查人權利義務告知書、證人權利義務告知書,證明向證人及被調查人的告知。
5、干部任免審批表、白某任職通知、事業(yè)單位崗位聘用登記表、總工會證明、干部履歷表、考核登記表,證明2010年7月,白某任沈陽市工人文化宮副主任,為差額撥款事業(yè)編;2009年12月至2014年7月,白某任基建辦負責人。
6、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文化宮三定方案、總工會三定方案,證明沈陽市工人文化宮為事業(yè)單位法人。
7、無犯罪記錄證明、人口基本信息表,證明白某無前科劣跡及其基本情況。
8、被告人白某的供述,證明被告人白某的基本情況及受賄、玩忽職守的案件事實。
第二部分證據(jù)證明白某利用職務便利為楊某2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楊某2給予的好處費150萬元
9、中際三立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中際三立裝飾集團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為撫順市英石聯(lián)社,法定代表人葛某。
10、招投標材料,證明沈陽市工人文化宮南院整體改造工程由中際三立裝飾集團有限公司中標。
11、施工合同及南院整體改造工程補項合同、強電改造補項合同、遼寧公信工程造價資訊有限責任公司文件,證明施工時間為2013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
12、工程結算相關材料,證明基本建設工程計算審核定案表、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電子匯款收款回單。
13、關于南院整體改造工程的相關書證,證明主要包括關于申請沈陽市工人文化宮南苑改造工程裝修款的請示報告、工程進度請款會簽單、興業(yè)銀行賬目流水、招商銀行賬目流水。
14、證人劉某2的證言,證明劉某2替楊某2給白某送150萬元現(xiàn)金的經(jīng)過。
15、證人楊某2的證言,證明楊某2托劉某2給白某送款150萬元人民幣的事實。
16、證人吳某的證言,證明吳某系沈陽科寧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財務,其證實幫楊某2取款的事實。
17、證人劉某1的證言,證明劉某1幫助白某保存受賄款的事實。
18、證人陳某的證言,證明楊某2借用陳某單位的資質承辦工人文化宮的項目。
19、證人孫某2的證言,證明孫某2參與工程項目的評標工作,在沈陽市工人文化宮的項目中,白某重點介紹了幾家投標公司的資質等情況。
20、證人曹某的證言,證明曹某參與工程項目的評標工作,在沈陽市工人文化宮的項目中,白某重點介紹了幾家投標公司的資質等情況。
21、被告人白某的供述、手寫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白某收取劉某2受賄款的事實。
第三部分證據(jù)證明白某利用職務便利為孫某1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孫某1給予的好處費60萬元
22、銀行流水,證明孫某1將60萬元匯給劉某1的事實。
23、招投標文件,證明沈陽職工之家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的審批、招標以及評審的過程。
24、合同等書證材料,證明包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污水源熱泵安裝工程的分包合同,能夠證實沈陽職工之家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的施工事實。
25、證實收付款等書證材料,證明主要包括記賬憑證、審批單據(jù)、電子回單等,能夠證實沈陽職工之家建設工程施工項目部分工程結款的事實。
26、證人孫某1的證言、手寫情況材料,證明孫某1向白某行賄的事實。
27、證人馬某的證言,證明孫某1給白某60萬元好處費的事實。
28、證人張某3的證言,證明煙臺荏原公司掛靠在沈陽世創(chuàng)公司中標沈陽市總工會職工之家項目的事實。
29、證人許某的證言,證明沈陽市職工之家建設項目的評標過程。
30、證人何某的證言,證明沈陽市職工之家建設項目的評標過程。
31、證人劉某1的證言,證明劉某1幫助白某保存受賄款的事實。
32、證人張某4的證言,證明沈陽世創(chuàng)公司讓煙臺荏原公司掛靠的事實。
33、證人王某4的證言、手寫情況說明,證明證人王某4系沈陽水務集團副總,其能證實馬某找到他要求掛靠在其所在的世創(chuàng)公司進行投標的事情經(jīng)過。
34、被告人白某的供述、手寫情況說明一份,證明白某收受孫某1賄賂款的事實。
第四部分證據(jù)證明白某利用職務便利為艾某、康某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艾某、康某給予的好處費20萬元。
35、會議記錄,證明對于南苑環(huán)境改造及游泳池維修改造等工程的事項會議決議。
36、現(xiàn)場簽證單、請款報告,證明現(xiàn)場施工的簽證單,建設單位負責人簽字為白某及工程請款單據(jù)等。
37、銀行賬目流水,證明沈陽市工人文化宮支付部分工程款的事實。
38、證人艾某的證言,證明艾某向白某行賄的事實。
39、證人康某的證言,共兩份,證明康某向白某行賄的事實。
40、證人蔣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8月7日幫助康某向艾某卡內轉賬20萬元的事實。
41、證人馬某的證言,證明艾某給白某行賄的事實。
42、證人張某5的證言,證明確定哈爾濱天碩建筑保溫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工人文化宮游泳池修繕工程的承建單位的會議過程。
43、證人王某5的證言,證明確定哈爾濱天碩建筑保溫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工人文化宮游泳池修繕工程的承建單位的會議過程。
44、被告人白某的供述、手寫情況說明,證明白某收受艾某、康某20萬元的事實。
第五部分證據(jù)證明白某利用職務便利為張某1、張某2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張某1、張某2給予的好處費15萬元。
45、沈陽市工人文化宮體育場改造工程付款情況及合同、工商執(zhí)照等相關材料,證明遼寧實業(yè)建設事業(yè)公司中標、施工合同的基本內容、請款基本事宜。
46、沈陽市工人文化宮網(wǎng)點房屋及配套修繕工程付款情況及合同、工商執(zhí)照等相關材料,證明沈陽聚隆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中標沈陽市工人文化宮網(wǎng)點房屋及配套修繕工程、施工合同內容、公司基本資質和情況、請款基本事宜。
47、沈陽市工人文化宮體育場改造工程歸檔文件,證明沈陽市工人文化宮鐵西體育場改造工程投標文件及評價材料。
48、沈陽市工人文化宮網(wǎng)點房屋及配套修繕工程,證明沈陽市工人文化宮網(wǎng)點房屋及配套修繕改造工程投標文件及評價材料。
49、遼寧建設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記賬憑證,證明沈陽市工人文化宮鐵西體育場改造工程付款相關單據(jù),沈陽市工人文化宮已經(jīng)向張某2支付了款項。
50、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明張某2向白某行賄2萬元的事實。
51、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明張某1向白某行賄13萬元的事實。
52、被告人白某的供述,證明白某收受張某1、張某2錢款的事實。
第六部分證據(jù)證明白某利用職務便利為楊某1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楊某1給予的好處費7萬元。
53、李某1提供的書證材料,證明李某1的工作記錄,能夠證實其2011年去青島考察的事實。
54、銀行流水,證明趙某1向白某匯款2萬元的銀行賬目流水。
55、青島中奧提供的材料,證明青島中奧與北京弘某建筑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關于材料款請款的事宜。
56、甲控材料書證,證明青島中奧公司參與沈陽工人文化宮文化體育活動中心室內經(jīng)裝修工程地板造價審核。
57、證人楊某1的證言,證明楊某1向白某行賄的事實。
58、證人趙某1的證言,證明趙某1根據(jù)楊某1指示,向白某賬戶內匯款2萬元的事實。
59、證人李某1的證言、手寫情況說明,證明2011年其與白某等人去山東青島地板廠家考察的事實。
60、被告人白某的供述、手寫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白某收受楊某17萬元的事實。
第七部分證據(jù)證明白某利用職務便利為王某2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王某2給予的好處費5萬元。
61、工程獎勵材料,證明2014年2月23日,中鐵九局集團第四工程投標過程中,給予了王某2等人共計35萬元的獎勵款。
62、合同,證明沈陽市總工會與中鐵九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職工之家建設工程土建工程。
63、工作聯(lián)系函,證明撥付沈陽職工之家建設項目土建工程預付款的相關請示。
64、工程款結算請示審批文件,證明職工之家建設項目土建工程付款的審批文件及會簽單。
65、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明王某2向白某行賄5萬元的事實。
66、證人王某3的證言,證明2014年夏天,王某3與王某2一同給白某送了5萬元的事實。
67、被告人白某的供述、手寫情況說明,證明白某收受王某2的好處費5萬元的事實
第八部分證據(jù)證明白某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chǎn)遭受464872.3元損失。
68、請款報告,證明關于沈陽市工人文化宮文化體育中心施工工程款的請款過程事宜。
69、外墻保溫材料變更導致工期延長確認單等,證明2015年8月19日,由白某簽字確認工程于2011年3月至7月共停滯4個月,未進行施工。但根據(jù)中建一局水電費用支出明細,2011年3月至7月正常用水用電。
70、中建一局任職通知、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明李某2的任職情況及中建一局的基本信息。
71、付款情況說明及明細賬,證明沈陽市總工會已經(jīng)部分支付中建一局的工程金額及銀行賬目流水。
72、施工合同,證明沈陽市職工文化體育活動中心的施工合同。
73、隱蔽工程驗收記錄,證明沈陽市工人文化宮文化體育活動中心土建竣工資料包括外墻保溫、隱蔽工程檢查驗收記錄等。
74、工程審核報告,證明經(jīng)遼寧瑞豐工程造價足心有限責任公司沈河,外墻保溫材料變更導致工期延長管理人員補償審定金額為0元,審減額為986051.19元。
75、招投標文件,證明沈陽市工人文化體育活動中心土建施工工程招投標文件等。
76、監(jiān)理日記,證明沈陽市工人文化宮文化體育活動中心的監(jiān)理日記內容。
77、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明李某2系施工單位的中建一局的項目經(jīng)理,其無法解釋2011年3月至7月已經(jīng)發(fā)生工程用電情況卻在確認單上簽字確認上述時間內為停工的事實,其認為是正常的。
78、證人黃某的證言,證明證人黃某系中遼國際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監(jiān)理,其能證實北院土建工程中,并未實際提供,且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已經(jīng)分別蓋章、確認,迫于壓力在現(xiàn)場簽證等單據(jù)上簽字的事實。
79、證人薛某的證言,證明北院土建工程中并未存在誤工四個月的事實。
80、證人劉某3的證言,證明其能證實受白某欺騙,對虛報的誤工費用進行了審定。
81、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市工人文化宮與中建一局簽署兩份備忘錄的事實,這兩份備忘錄不能作為中建一局申請延期補償?shù)囊罁?jù)。
82、被告人白某的供述,證明白某在任基建辦主任期間,工作不認真負責,在情況確認單等文件上簽字,導致國家損失40余萬元。
第九部分證據(jù)證明白某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chǎn)遭受986051.19元損失。
83、水暖,電器部分施工接線劃分書、情況說明,證明上述書證能夠證實實際土建單位竣工后所有管線重新穿管布線,均為延棚敷設明管,由李某4簽字。
84、總工會付款情況說明、文化宮報案材料、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沈陽市工人文化宮已經(jīng)師傅了室內精裝修工程全部工程款。
85、弘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明北京弘某建筑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
86、基建審計結果報告,證明由沈陽市總工會經(jīng)費審查委員會于2015年12月30日審查,減審額為595.024萬元,審減率為23.85%。
87、文化宮付款明細,證明沈陽市文化宮向北京弘某建筑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銀行流水明細。
88、招投標文件,證明沈陽市工人文化宮文化體育活動中心室內精裝修工程的招標相關文件。
89、施工合同,證明沈陽市工人文化宮文化體育活動中心室內精裝修工程的施工合同。
90、現(xiàn)場勘查報告,證明經(jīng)遼寧瑞豐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下午對沈陽市工人文化宮文化體育活動中心室內精裝修工程的勘查,結論為:1.抽查的一層至四層樓層配電箱插座回路均為下返線路;2.抽查的11個插座點均為下返線路;3.審減金額為46.4872萬元。
91、工程結算審核報告,證明工程結算的情況。
92、證人李某3的證言,證明李某3系北京弘某建設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項目經(jīng)理,其在沈陽市工人文化宮室內精裝修工程建設中對電路管線進行敷設中存在虛假,后報告給白某,白某未經(jīng)審核即交給李某4簽字的事實。
93、證人黃某的證言,證明黃某參與了沈陽市工人文化宮文化體育活動中心室內精裝修工程的監(jiān)理工作,其證實建設方已經(jīng)在情況說明等文書上簽字,其無法進行更改。
94、證人王某6的證言,證明證人王某6負責沈陽市工人文化宮文體活動中心室內精裝修工程結算審計工作,其證實李某4等人制作虛假的情況說明等文件,通過審計的事實。
95、證人劉某3的證言,證明證人劉某3系參與沈陽市工人文化宮問題活動中心室內精裝修工程結算的工作人員,其能證實情況說明等文件系白某等后補充的。
96、證人李某4的證言,證明李某4系沈陽市總工會基建辦的工程師,其參與了室內精裝修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問題,但其稱系白某要求其簽字。
97、被告人白某的供述,證明白某在未進行嚴格審查的情況下,為施工方簽署劃分書和情況說明,致使施工方獲得與實際不符的工程款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沈陽市總工會基建辦負責人、沈陽市工人文化宮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白某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并實行數(shù)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白某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被檢察機關傳喚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玩忽職守犯罪事實,并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罪行,均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能認罪悔罪,主動繳納罰金,受賄贓款全部追繳到案,鑒于被告人的玩忽職守行為所造成的國家財產(chǎn)損失已全部得到挽回,綜合以上情節(jié)可以對被告人玩忽職守犯罪行為免予刑事處罰。對被告人辯護人上述相應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總和刑期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按照數(shù)罪并罰的原則,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依法上繳國庫。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白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二百五十七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
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 紅
人民陪審員 劉 軍
人民陪審員 董志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高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