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遼0302刑初96號
鞍山市鐵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鞍東檢刑訴[2019]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審查后予以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3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鞍山市鐵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欣、代理檢察員王麗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常某某及其辯護人于振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鞍山市鐵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7月,被告人常某某在擔任鞍山市規(guī)劃局管線管理處處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鞍山宏昇房地產有限公司在高壓線管線移遷規(guī)劃審批方面提供幫助。2013年11月的一天,常某某在鞍山市高新區(qū)嘉山水小區(qū)附近其駕駛的車里收受鞍山宏昇公司工作人員王某送來的感謝費人民幣60萬元,后用于家庭消費使用。2018年10月,常某某將人民幣60萬元退還給鞍山宏昇房地產有限公司。
公訴機關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應的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常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常某某在庭審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辯護人于振偉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常某某系自首;2、被告人常某某全部返還贓款。請求法庭給予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6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間,被告人常某某任鞍山市規(guī)劃局管線管理處處長,負責對市政府包括水、電力、煤氣等各種管線類的規(guī)劃、管理和審批。2011年7月,鞍山宏昇房地產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王某來到常某某的辦公室,請求其就鞍山宏昇房地產有限公司正在開發(fā)的唐郡名邸小區(qū)高壓線遷移問題給予幫助,并承諾事成后給其一定的好處費。后被告人常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鞍山宏昇房地產有限公司在高壓線管線移遷規(guī)劃審批方面提供幫助。2013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常某某在鞍山市高新區(qū)嘉山水小區(qū)附近其駕駛的車里收受鞍山宏昇公司工作人員王某送來的感謝費人民幣60萬元,用于家庭消費使用。
2018年10月5日,被告人常某某將人民幣60萬元退還給鞍山宏昇房地產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5日,常某某主動向正在鞍山市規(guī)劃局巡察的市委第五巡查組投案。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及自述材料證明:2006年11月至2017年4月,我任鞍山市規(guī)劃局管線管理處處長,負責對市政府包括水、電力、煤氣等各種管線類的規(guī)劃、管理和審批。2011年,鞍山宏昇房地產公司工作人員王某到我辦公室就他們公司開發(fā)的唐郡名邸小區(qū)旁邊的高壓線遷移找我審批,說他們公司正在開發(fā)唐郡名邸地產小區(qū),其中小區(qū)旁66KV高壓線需要從空中改到地下,需要領導幫著審批一下。當時王某把市規(guī)劃局下屬的鞍山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設計院繪制的關于唐郡名邸小區(qū)電力管線規(guī)劃圖給我看,還是這事不能白辦,事后肯定會感謝。之后,我對該圖紙進行了審閱修改,我記得該圖紙經過大約2到3次的修改才合格,合格后我通知王某到鞍山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設計院取藍色的圖。按照工作慣例,我不需要在圖紙或其他材料上簽字,當時我只是在藍色的圖上蓋了同意該管線規(guī)劃設計的公章,該圖章有我保管及決定使用,蓋章后,該圖紙就正式生效,可以作為下一步施工設計的依據。這個高壓線后來進行了改遷,由財政買的單,具體情況我不清楚。2013年11月的一天,王某約我在高新區(qū)嘉山水東側護坡墻旁的人行道上見面,王某上了我駕駛的起亞吉普車,坐在副駕駛,當時車里只有我和王某兩個人,王某把一個紙袋遞給我,說唐郡名邸小區(qū)旁高壓線改遷的事我?guī)土瞬簧倜Γ绢I導讓他來給我送點東西,我接過紙袋,我們就分開了。后來我打開紙袋發(fā)現里面裝的是60萬元現金,都是百元面值的人民幣,1萬元1沓,10萬元1捆,6捆共計60萬元。2018年8月鞍山市公安局找我了解情況,之后我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就在今年10月5日退還給宏昇公司工作人員王某60萬元。
2、證人王某的證言證明:2011年鞍山宏昇房地產有限公司成立我就在那工作了,主要就公司開發(fā)的唐郡名邸項目到各部門跑手續(xù),我在公司期間周某、李某、徐某是三個主要股東,周某是董事長,李某、徐某是經理。2011年時,鞍山宏昇房地產公司領導安排我代表公司就唐郡名邸小區(qū)電力管線規(guī)劃圖找常某某看圖,按照程序我們要蓋樓需要到規(guī)劃局各部門辦理規(guī)劃手續(xù),其中涉及到高壓線等管線遷移等問題需要找鞍山市規(guī)劃局管線管理處處長常某某審批。當時我拿著市規(guī)劃局下屬的鞍山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設計院繪制的關于唐郡名邸小區(qū)電力管線規(guī)劃圖找常某某審批,我到常某某辦公室后,向他介紹我是鞍山宏昇房地產公司的工作人員,我把圖給他看時,跟他說我們準備建的唐郡名邸小區(qū)旁邊有66KV高壓線影響施工,想把高壓線遷移到地下,并向他表示事情不能白辦,事成之后肯定會感謝,常某某讓我把圖放在那,我就回去了。過了一段時間,等我再去常某某那的時候,常某某說圖他已經審批同意了,讓我直接到鞍山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設計院取,我代表公司向他道了謝。到規(guī)劃院把藍色的圖取回來,從圖上可以看出原來的電塔被遷移走了,之后我又拿著這個藍圖到鞍山市供電公司等其他部門辦理手續(xù)了,再后來鞍山市供電公司派人把高壓線改到了地下。這段時間我公司領導是否跟常某某溝通過我不清楚,我就是跑業(yè)務的,公司領導讓我干啥我就干啥。遷移高壓線的費用我記得是幾百萬元,錢是誰出的我現在記不得了。2013年11月的一天,李某跟我說公司領導研究決定給我的卡里打60萬元,讓我取出來給常某某送去,我表示同意。之后公司給我的鞍山銀行卡里打了兩筆30萬元,我通過電話預約在高新區(qū)的一家鞍山銀行取了60萬元,都是百元面值的人民幣,1萬元1沓,10萬元1捆,6捆共計60萬元。之后我給常某某打電話約在高新區(qū)嘉山水東側護坡墻旁的人行道上見面,在常某某的吉普車里,當時只有我和常某某兩個人,我把裝有60萬的紙袋遞給常某某,說公司領導說唐郡名邸小區(qū)旁高壓線改遷的事他幫了不少忙,這時公司領導讓我來給他送的,常某某接過紙袋,我們就分開了。今年10月5日常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公安局在調查他,之后他將這60萬元打到我鞍山銀行卡中,10月9日,我將錢轉到鞍山宏昇房地產有限公司賬上。
3、證人周某的證言證明:2011年,我公司正在開發(fā)唐郡名邸小區(qū)項目,小區(qū)旁邊有個高壓線影響施工,我們想把高壓線從空中改到地下。在公司工作人員王某到市規(guī)劃局管線管理處審批規(guī)劃圖的時候,王某代表我們公司曾和常某某表示讓其幫忙照顧,之后到常某某那具體跑這些事的都是王某,后來小區(qū)外高壓線從空中改到地下,這些遷移費最后都是政府出的。2013年11月的一天,李某跟徐某商量要給常某某拿60萬元表示感謝,我說我沒有意見,讓他們定,之后王某從公司拿60萬給常某某送去了。
4、證人李某的證言證明:我不認識時任鞍山市規(guī)劃局管線規(guī)劃處處長常某某,但是在我公司就唐郡名邸地產項目有關管線規(guī)劃問題找常某某審批時,我聽公司的工作人員王某跟我說過。我和常某某之間沒有經濟往來。2013年冬天的一天,經我們公司股東商量,同意由公司工作人員王某從公司拿60萬元給市規(guī)劃局管線處處長常某某送錢。小區(qū)外高壓線遷移的費用是誰出的我不清楚,該高壓線由鞍山供電公司把高壓線改遷到地下了。
5、證人蘇某的證言證明:我是鞍山宏昇房地產公司的出納,負責公司開發(fā)的唐郡名邸房地產項目。我認識王某,他是鞍山宏昇房地產公司工作人員,在公司跑有關唐郡名邸項目的各種業(yè)務。我記得大約2013年11月,公司領導讓我給王某轉60萬元,按照領導指示,我從公司對公賬戶給王某個人賬戶兩筆30萬元,共計60萬元。這60萬元是公司的錢,具體給王某干什么領導沒跟我說,我不清楚。這筆錢當時是公司領導周某還是李某跟我說的我記不清了,但是動用公司這么大的錢,周某和李某肯定是知道的。
6、證人陳某的證言證明:常某某是我的丈夫。2013年10月,我左乳腺突發(fā)疼痛,2014年初經檢查為左乳腺篩狀癌,需要手術治療,期間我為治病去了北京腫瘤醫(yī)院、遼寧省腫瘤醫(yī)院、中國醫(yī)大二院、鞍山市第四醫(yī)院,最后于2014年6月在鞍山市第四醫(yī)院做的手術,當時請的省腫瘤專家,術后進行的放療,到我手術的時候就能花了30萬元左右,這些費用基本上都是常某某給我拿的。
7、干部任免審批表及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證明:2006年11月至2017年4月,常某某任鞍山市規(guī)劃局管線管理處處長及主要職責。
8、鞍山市規(guī)劃局情況或明及規(guī)劃圖證明:鞍山宏昇房地產有限公司開發(fā)的唐郡名邸項目66千伏電力遷移工程規(guī)劃設計的情況。
9、鞍山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文件、協議書等材料證明:鞍山宏昇房地產有限公司開發(fā)的唐郡名邸項目66千伏電力遷移的情況及費用。
10、營業(yè)執(zhí)照、公司分立協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材料證明:鞍山宏昇房地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
11、國內跨行大額匯款憑證、個人賬戶明細證明:鞍山宏昇房地產有限公司分兩筆30萬匯入王某個人賬戶,共計60萬元。
12、鞍山銀行客戶回執(zhí)證明:2018年10月5日,常某某退還王某人民幣60萬元。
13、個人轉賬匯款憑證證明:王某將人民幣60萬元匯給鞍山宏昇房地產有限公司賬戶。
14、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證明:被告人常某某受賄一案系鞍山市紀委監(jiān)委收到鞍山市紀委監(jiān)委駐市公安局紀檢監(jiān)察組轉來的線索,對常某某問題初步核實。2018年10月15日,常某某主動向正在鞍山市規(guī)劃局巡察的市委第五巡查組投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常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6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受賄罪的部分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辯護人于振偉提出被告人常某某系自首,且全部返還贓款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常某某認罪悔罪,且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常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納。)
二、扣押在鞍山市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高 泰
人民陪審員 張 曉 復
人民陪審員 王胤淑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劉 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