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冀0608刑初39號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保清檢公訴刑訴〔2017〕1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7)冀0608刑初214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王某某提出上訴。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冀06刑終791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蘭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沈瑞清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河北省蠡縣人民政府對棚戶區(qū)進行改造,在蠡縣蠡州城鄉(xiāng)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出資人為蠡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蠡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負責招標的過程中,因蠡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局長被告人王某某的幫助,河北興冀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冀公司)取得了棚戶區(qū)改造項目所屬四個街道的招標代理權。為表示感謝和擴大在蠡縣的業(yè)務范圍,興冀公司范某、總經理薛某分別于2017年春節(jié)前、2017年7月份左右,在王某某的辦公室內給王某某行賄共計15萬元人民幣。被告人王某某近親屬于2017年9月14日退繳贓款14萬元、2017年9月26日退繳贓款1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范某、薛某、馬某、李某的證言,中國共產黨蠡縣委員會組織部干部任免審批表,保定市清苑區(qū)人民檢察院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調取證據(jù)清單,河北興冀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內部承包協(xié)議、負責人委托書、招標代理合同、項目招標委托書、中標通知書、河北興冀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記賬憑證及河北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保定市清苑區(qū)人民檢察院扣押決定書、扣押財物清單、河北省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jù)二張,到案經過,蠡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證明,戶籍證明信,相應立功材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共計15萬元,數(shù)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經偵查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協(xié)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現(xiàn),可以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積極退贓、當庭自愿認罪、有立功表現(xiàn)的意見,予以采納。綜合考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王亮晶
審判員 楊慶龍
審判員 劉吉利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 劉穎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