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冀1024刑初289號
香河縣人民檢察院以香檢刑檢部刑訴〔2019〕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香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志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孫建章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香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擔任三河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先后收受劉某等人錢款合計882.856萬元。
一、2008年開始,被告人李某某通過打招呼等方式向企業(yè)推薦廊坊市正安防護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安公司),幫助正安公司承攬人防工程項目,并與劉某約定按照正安公司所簽合同價款的10%提取好處費,至2019年,其共收受劉某給予的好處費合計672萬元。
二、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為經營河北拓為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的張某1介紹人防工程項目,張某1為感謝李某某的照顧,先后送給李某某現金70萬元。
三、廊坊市博科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李某5為了在三河市順利開展人防監(jiān)理業(yè)務,分別于2013年春節(jié)前后送給被告人李某某現金5萬元,2018年春節(jié)前后送給李某某現金5萬元。
四、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受時任河北萬盈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李某6的請托,為李某6承攬三河市人防工程監(jiān)理業(yè)務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李某6現金共計50萬元。
五、2013年,三河市玉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在辦理紫竹灣小區(qū)人防手續(xù)過程中,為得到被告人李某某的照顧,順利辦理人防手續(xù),該公司前期部經理張某2送給李某某現金2萬元。
六、被告人李某某在負責承建三河市人防指揮中心工程過程中,為河北新禾科技有限公司承攬該工程地上信息系統(tǒng)采購及集成項目和請示申報工程款過程中提供幫助,該公司董事長金某2于2012年5月許送給李某某現金3萬元,于2012年10月許送給李某某現金5萬元。
七、2016年,廊坊市越興防護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為在承攬、驗收人防工程上得到被告人李某某的照顧,送給李某某現金20萬元。
八、2008年,被告人李某某為三河市華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謝某辦理憶江南小區(qū)人防工程審批提供幫助。2009年3月,李某某以其妻子鄧洪舟的名義在三河市華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的憶江南小區(qū)購買C3棟1單元905室,面積111.08平方米的房產一處,總金額為20萬元。經香河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房產當時的價格為48.1149萬元,李某某通過購買房產變相收受28.1149萬元。
九、被告人李某某在審批三河雷捷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雷捷公司)開發(fā)的風尚國際公寓項目過程中,違規(guī)為該項目開具《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許可證》。2009年10月,李某某以其兒子李某1名義,從雷捷公司購買風尚國際公寓C棟3單元1510室,面積為121.37平方米的房產一處,總金額為24.5932萬元。經香河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房產當時的市場價格為47.3343萬元,李某某變相收受22.7411萬元。
為證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李某某在公訴機關的供述,證人劉某、金某1、李某1、曹某、楊某、李某2、李某3、王某、李某4、張某1、李某5、李某6、張某2、孫某、金某2、黃某、謝某的證言,正安公司在三河市人防合同匯總表、三河人防統(tǒng)計復印件、自書材料,香河縣公安局調取證據通知書、三河人防工程統(tǒng)計、消費憑條、墊款證明及發(fā)票、正安公司檔案材料、三河市人防設計臺賬、建設施工設計合同、三十三張增值稅普通發(fā)票、081工程檔案材料、新禾公司中標通知書及項目合同、四季花都驗收檔案材料、四季花都項目防護設備合同、說明、設備銷售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香河縣價格認證中心文件,李某某同志簡歷、證明、三河市建設局領導班子成員分工,協(xié)助凍結財產通知書、查封扣押通知書、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常住人口數據查詢詳細信息、到案經過、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材料。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李某某進行處罰。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李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的受賄情節(jié)并不嚴重;被告人工作期間表現突出,多次獲得表彰,有立功表現;被告人悔罪態(tài)度好,認罪認罰,提出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量刑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擔任三河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先后收受劉某等人錢款合計882.856萬元。
一、2008年開始,被告人李某某通過打招呼等方式向企業(yè)推薦廊坊市正安防護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安公司),幫助正安公司承攬人防工程項目,并與劉某約定按照正安公司所簽合同價款的10%提取好處費,至2019年,其共收受劉某給予的好處費合計672萬元。
二、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為經營河北拓為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的張某1介紹人防工程項目,張某1為感謝李某某的照顧,先后送給李某某現金70萬元。
三、廊坊市博科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李某5為了在三河市順利開展人防監(jiān)理業(yè)務,分別于2013年春節(jié)前后送給被告人李某某現金5萬元,2018年春節(jié)前后送給李某某現金5萬元。
四、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受時任河北萬盈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李某6的請托,為李某6承攬三河市人防工程監(jiān)理業(yè)務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李某6現金共計50萬元。
五、2013年,三河市玉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在辦理紫竹灣小區(qū)人防手續(xù)過程中,為得到被告人李某某的照顧,順利辦理人防手續(xù),該公司前期部經理張某2送給李某某現金2萬元。
六、被告人李某某在負責承建三河市人防指揮中心工程過程中,為河北新禾科技有限公司承攬該工程地上信息系統(tǒng)采購及集成項目和請示申報工程款過程中提供幫助,該公司董事長金某2于2012年5月許送給李某某現金3萬元,于2012年10月許送給李某某現金5萬元。
七、2016年,廊坊市越興防護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為在承攬、驗收人防工程上得到被告人李某某的照顧,送給李某某現金20萬元。
八、2008年,被告人李某某為三河市華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謝某辦理憶江南小區(qū)人防工程審批提供幫助。2009年3月,李某某以其妻子鄧洪舟的名義在三河市華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的憶江南小區(qū)購買C3棟1單元905室,面積111.08平方米的房產一處,總金額為20萬元。經香河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房產當時的價格為48.1149萬元,李某某通過購買房產變相收受28.1149萬元。
九、被告人李某某在審批三河雷捷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雷捷公司)開發(fā)的風尚國際公寓項目過程中,違規(guī)為該項目開具《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許可證》。2009年10月,李某某以其兒子李某1名義,從雷捷公司購買風尚國際公寓C棟3單元1510室,面積為121.37平方米的房產一處,總金額為24.5932萬元。經香河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房產當時的市場價格為47.3343萬元,李某某變相收受22.7411萬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3月27日被香河縣監(jiān)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
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62年10月14日。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李某某在公訴機關的供述,證人劉某、金某1、李某1、曹某、楊某、李某2、李某3、王某、李某4、張某1、李某5、李某6、張某2、孫某、金某2、黃某、謝某的證言,正安公司在三河市人防合同匯總表、三河人防統(tǒng)計復印件、自書材料,香河縣公安局調取證據通知書、三河人防工程統(tǒng)計、消費憑條、墊款證明及發(fā)票、正安公司檔案材料、三河市人防設計臺賬、建設施工設計合同、三十三張增值稅普通發(fā)票、081工程檔案材料、新禾公司中標通知書及項目合同、四季花都驗收檔案材料、四季花都項目防護設備合同、說明、設備銷售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香河縣價格認證中心文件,李某某同志簡歷、證明、三河市建設局領導班子成員分工,協(xié)助凍結財產通知書、查封扣押通知書、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常住人口數據查詢詳細信息、到案經過、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的受賄情節(jié)并不嚴重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提出被告人工作期間表現突出,多次獲得表彰,有立功表現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該情況僅屬于被告人在任職期間的個人獎勵,并不符合立功的構成要件,故不予采納;提出被告人悔罪態(tài)度好,認罪認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提出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量刑請求,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某當庭自愿認罪,認罪態(tài)度好,本院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對李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30年3月2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某受賄所得贓款882.856萬元人民幣依法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上列贓款、罰金以凍結在案的存款繳納,不足部分以查封在案的房屋拍賣款繼續(xù)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吳金和
人民陪審員 陳 超
人民陪審員 李 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姚曉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