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京0115刑初1940號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大檢職檢部刑訴[2019]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依照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規(guī)定,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霍成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辯護人邢國光、王維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并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肖某某在商業(yè)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四次收受合作單位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2107334.58元。后被查獲歸案。案發(fā)后被告人肖某某已退繳上述全部款項。
公訴機關就上述指控向法庭舉證出示了相關證據并認為,被告人肖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應當以犯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肖某某具有退繳贓款、認罪認罰的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從輕、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肖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已在公訴機關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表示認罪認罰,愿意接受法律的處罰。上述事實有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證人證言,銀行卡交易明細,任職情況說明,干部任免審批表,組織機構代碼、財務記賬憑證,會議紀要,公司合作備忘錄及合作協議,戶籍證明,退繳涉案款項收據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邢國光、王維為被告人肖某某提供了法律幫助并出庭發(fā)表了辯護意見。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受賄罪無異議。被告人肖某某具有以下從輕處罰情節(jié):一是被告人肖某某真誠悔罪,自愿認罪認罰。二是被告人肖某某已退還全部案款。三是被告人肖某某以往表現良好,無前科劣跡,系初犯。綜上,請求法庭根據被告人肖某某認罪悔罪表現最大限度地從輕量刑,促使其早日回歸社會。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以懲處。被告人肖某某認罪認罰、退繳全部非法所得、繳納罰金,依法對其從寬、從輕處罰。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受賄罪,并依照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退繳贓款具有悔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月至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采納。據此,本院根據被告人肖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刑期自本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4年6月25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在案扣押被告人肖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幣二百一十萬七千三百三十四元五角八分,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俊東
人民陪審員 田文靜
人民陪審員 張琳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喬曉楠
書 記 員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