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甬慈刑初字第85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裁判日期: 2015-07-15
合 議 庭 : 楊健胡益平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理經過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公訴刑訴(2015)6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喬某甲、杜某、劉某甲、劉某乙、喬某乙、張某甲、鄒某甲、呂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鄭軍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甲、喬某甲、杜某、劉某甲、劉某乙、喬某乙、張某甲、鄒某甲、呂某甲及辯護人楊柳風、何澤宇、潘麗萍、黃宏杰、沈海燕、岑娜君、周榴君、李勇、賞彩霞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1年以來,被告人王某甲、喬某甲、杜某、劉某甲、劉某乙、喬某乙、張某甲、鄒某甲、呂某甲及王某軍、周某、孫某、馬某波、杜某、劉某等人(均另案處理),先后來到安徽省合肥市、江蘇省南京市,加入“自愿連鎖經營”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以“1040工程”、“自愿連鎖經營”、“純資本運作”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1-21份(第1份3800元,第2份起3300元)份額,以獲得加入資格,每名成員可發(fā)展3名直接下線,后由傘下人員繼續(xù)向下發(fā)展下線,依靠發(fā)展下線購買份額進行計酬和返利,并采取“五級三階制”(五個級別、三個晉升階段)的模式進行管理。五個級別:即實習業(yè)務員為E級,業(yè)務組長為D級,業(yè)務主任為C級,業(yè)務經理為B級,高級業(yè)務員(老總)為A級。凡加入傳銷組織的人員購買1-2份份額成為實習業(yè)務員;實習業(yè)務員的傘下體系累計銷售3-9份份額成為業(yè)務組長;業(yè)務組長的傘下體系累計銷售10-64份份額成為業(yè)務主任;業(yè)務主任的傘下體系累計銷售65-599份份額成為業(yè)務經理;業(yè)務經理的傘下體系累計銷售600份以上份額成為高級業(yè)務員?!叭齻€階段”,即第一個階段為實習業(yè)務員銷售份額達到規(guī)定的份數(shù)后晉升為業(yè)務組長,再晉升為業(yè)務主任;第二個階段為業(yè)務主任銷售份額達到規(guī)定的份額、培養(yǎng)2名直接業(yè)務主任,晉升為業(yè)務經理;第三個階段為業(yè)務經理銷售份額達到規(guī)定的份數(shù)、培養(yǎng)3名直接業(yè)務經理,晉升為高級業(yè)務員。該傳銷組織按照級別及發(fā)展傘下人員購買份額的數(shù)量計算報酬,包括直接提成、間接提成、銷售補助等。
2013年6月,王某軍、周某、孫某經商議后,決定將三人在江蘇省南京市的傘下人員集體搬遷至寧波市杭州灣新區(qū)、慈溪市城區(qū),并指示被告人王某甲及杜某等人,處理房屋租賃等前期搬家事宜。2013年6月開始,在王某軍、周某、孫某等人的領導、指揮下,被告人王某甲及杜某、馬某波等人按各自層級,將原來在江蘇省南京市的100余名傳銷骨干人員集體搬遷到寧波市杭州灣新區(qū),并建立了以被告人王某甲及孫某、馬某波、杜某、劉某等人為首的傳銷管理層,繼續(xù)大肆開展傳銷活動。
為了便于組織管理,王某軍、周某、孫某等人根據(jù)傘下人員分布情況,于2014年6月將杭州灣新區(qū)的傳銷人員分成3個區(qū)域,分別由被告人王某甲及馬某波、杜某擔任一、二、三區(qū)區(qū)域總裁,由孫某擔任整個杭州灣傳銷組織的大區(qū)總裁。每個區(qū)域設置老總室,由組織管理能力較強的A級以上傳銷頭目擔任教育老總、教育配合老總、自律老總、自律配合老總、直總等;每個組下設若干個團隊(經理室),經理室由直總負責,對應設置了大總管、能力總管、能力配合總管、自律總管、自律配合總管等職務,經理室職務由經理(B)級擔任。王某軍、周某、孫某則通過控制資金、遙控指揮等方式操控該傳銷組織,促使下線人員不斷發(fā)展新人。
截止2014年9月案發(fā),該傳銷組織中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累計600人以上,累計申購份額12000份以上,累計傳銷金額4000萬以上。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喬某甲、杜某、劉某乙、喬某乙、張某甲、劉某甲、鄒某甲、呂某甲所在的一區(qū)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累計超過120人,累計傳銷金額超過人民幣250萬元。
被告人王某甲、喬某甲、杜某、劉某乙、喬某乙、張某甲、劉某甲、鄒某甲、呂某甲的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于2012年2月加入傳銷組織,2013年5月晉升為高級業(yè)務員(以上簡稱為升總),在該傳銷組織中擔任一區(qū)區(qū)域長,負責管理一區(qū)的所有事務等。至案發(fā),其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260人以上,累計申購份額5200份以上,涉案金額1700萬以上。
2.被告人喬某甲于2012年加入傳銷組織,2013年12月升總,系該傳銷組織的一區(qū)自律老總、其中一個團隊的直總,負責管理一區(qū)內人員的紀律、負責管理所屬團隊的所有事務等。至案發(fā),其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90余人,累計份額1800余份,涉案金額600余萬元。
3.被告人杜某于2012年7月加入傳銷組織,2013年12月升總,系該傳銷組織的一區(qū)教育老總、其中一個團隊的直總,負責管理一區(qū)內人員的教育、負責管理所屬團隊的所有事務等。至案發(fā),其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50余人,份額1000余份,涉案金額330余萬元。
4.被告人劉某甲于2013年2月加入傳銷組織,2013年12月上總,在該傳銷組織中擔任一區(qū)教育配合老總、其中一個團隊的直總,負責配合教育老總管理一區(qū)內人員的教育、負責管理所屬團隊的所有事務等。至案發(fā),其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110余人,累計申購份額2000余份,涉案金額660余萬元。
5.被告人劉某乙于2013年加入傳銷組織,2014年3月升總,在該傳銷組織中擔任一區(qū)自律配合老總、其中一個團隊的直總,負責配合自律老總管理一區(qū)域內人員的紀律、負責管理所屬團隊的所有事務等。至案發(fā),其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60余人,累計申購份額1100余份,涉案金額370余萬元。
6.被告人喬某乙于2012年12月加入傳銷組織,2013年12月升總,系該傳銷組織的一區(qū)普通老總,負責協(xié)助一區(qū)其他職能老總開展管理工作。至案發(fā),其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70余人,累計申購份額1400余份,涉案金額460余萬元。
7.被告人張某甲于2013年6月加入傳銷組織,2014年5月升總,系該傳銷組織的一區(qū)普通老總、其中一個團隊的直總,負責協(xié)助一區(qū)其他職能老總開展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所屬團隊的所有事務等。至案發(fā),其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40余人,累計申購份額700余份,涉案金額230余萬元。
8.被告人鄒某甲于2012年4月加入傳銷組織,2014年7月升總,系該傳銷組織的一區(qū)普通老總、其中一個團隊的直總,負責協(xié)助一區(qū)其他職能老總開展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所屬團隊的所有事務等。至案發(fā),其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30余人,累計申購份額700余份,涉案金額230余萬元。
9.被告人呂某甲于2013年6月加入傳銷組織,2014年7月升總,系該傳銷組織的一區(qū)普通老總、其中一個團隊的直總,負責協(xié)助一區(qū)其他職能老總開展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所屬團隊的所有事務等。至案發(fā),其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30余人,累計申購份額600余份,涉案金額200余萬元。
到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喬某甲、杜某、劉某甲、劉某乙、喬某乙、張某甲、鄒某甲、呂某甲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相應的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甲、喬某甲、杜某、劉某甲、劉某乙、喬某乙、張某甲、鄒某甲、呂某甲伙同他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騙取公民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喬某甲、杜某、劉某甲、劉某乙、喬某乙、張某甲、鄒某甲、呂某甲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王某甲、喬某甲、杜某、劉某甲、劉某乙、喬某乙、張某甲、鄒某甲、呂某甲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予以懲處。
被告人王某甲對起訴書指控其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楊柳風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辯護:1.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有別于同案犯王某軍、孫某等人,起次要作用,系從犯;2.被告人王某甲主觀惡性相對較小;3.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4.被告人王某甲系初犯、偶犯。綜上,懇請法庭對被告人王某甲減輕處罰。
被告人喬某甲對起訴書指控其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何澤宇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喬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辯護:1.被告人喬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2.被告人喬某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告人喬某甲主觀惡性不大;4.被告人喬某甲系初犯。綜上,懇請法庭對被告人喬某甲減輕處罰。
被告人杜某對起訴書指控其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潘麗萍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辯護:1.被告人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2.被告人杜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告人杜某主觀惡性不大。綜上,懇請法庭綜合考慮被告人杜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對其減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甲對起訴書指控其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黃宏杰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辯護:1.被告人劉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2.被告人劉某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告人劉某甲主觀惡性較小,沒有限制參與人員的人身自由;4.被告人劉某甲系初犯、偶犯。綜上,懇請法庭對被告人劉某甲減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乙對起訴書指控其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沈海燕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辯護:1.被告人劉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2.被告人劉某乙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3.被告人劉某乙系初犯,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綜上,懇請法庭對被告人劉某乙減輕處罰。
被告人喬某乙對起訴書指控其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岑娜君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喬某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辯護:1.被告人喬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2.被告人喬某乙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3.被告人喬某乙主觀惡性較小,對參與傳銷人員沒有脅迫及非法拘禁行為;4.被告人喬某乙系初犯。綜上,懇請法庭對被告人喬某乙減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甲對起訴書指控其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周榴君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辯護:1.被告人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2.被告人張某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3.被告人張某甲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較小;4被告人張某甲沒有限制傳銷參與人的人身自由,沒有脅迫行為;5.被告人張某甲系初犯、偶犯。綜上,懇請法庭對被告人張某甲減輕處罰。
被告人鄒某甲對起訴書指控其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李勇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鄒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辯護:1.被告人鄒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2.被告人鄒某甲自愿認罪;3.被告人鄒某甲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較小;4.被告人鄒某甲系初犯。綜上,懇請法庭對被告人鄒某甲減輕處罰。
被告人呂某甲對起訴書指控其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賞彩霞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辯護:1.被告人呂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2.被告人呂某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3.被告人呂某甲無前科劣跡;4.被告人呂某甲主觀惡性較小,不存在脅迫、非法拘禁等行為。綜上,懇請法庭對被告人呂某甲減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2011年以來,被告人王某甲、喬某甲、杜某、劉某甲、劉某乙、喬某乙、張某甲、鄒某甲、呂某甲及王某軍、周某、孫某、馬某波、杜某、劉某等人(均另案處理),先后來到安徽省合肥市、江蘇省南京市,加入“自愿連鎖經營”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以“1040工程”、“自愿連鎖經營”、“純資本運作”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1-21份(第1份人民幣3800元,第2份起人民幣3300元)份額,以獲得加入資格,每名成員可發(fā)展3名直接下線,后由傘下人員繼續(xù)向下發(fā)展下線,依靠發(fā)展下線購買份額進行計酬和返利,并采取“五級三階制”(五個級別、三個晉升階段)的模式進行管理。五個級別:即實習業(yè)務員為E級,業(yè)務組長為D級,業(yè)務主任為C級,業(yè)務經理為B級,高級業(yè)務員(老總)為A級。凡加入傳銷組織的人員購買1-2份份額成為實習業(yè)務員;實習業(yè)務員的傘下體系累計銷售3-9份份額成為業(yè)務組長;業(yè)務組長的傘下體系累計銷售10-64份份額成為業(yè)務主任;業(yè)務主任的傘下體系累計銷售65-599份份額成為業(yè)務經理;業(yè)務經理的傘下體系累計銷售600份以上份額成為高級業(yè)務員。“三個階段”,即第一個階段為實習業(yè)務員銷售份額達到規(guī)定的份數(shù)后晉升為業(yè)務組長,再晉升為業(yè)務主任;第二個階段為業(yè)務主任銷售份額達到規(guī)定的份額、培養(yǎng)2名直接業(yè)務主任,晉升為業(yè)務經理;第三個階段為業(yè)務經理銷售份額達到規(guī)定的份數(shù)、培養(yǎng)3名直接業(yè)務經理,晉升為高級業(yè)務員。該傳銷組織按照級別及發(fā)展傘下人員購買份額的數(shù)量計算報酬,包括直接提成、間接提成、銷售補助等。
2013年6月,王某軍、周某、孫某經商議后,決定將三人在江蘇省南京市的傘下人員集體搬遷至寧波市杭州灣新區(qū)、慈溪市城區(qū),并指示被告人王某甲及杜某等人,處理房屋租賃等前期搬家事宜。2013年6月開始,在王某軍、周某、孫某等人的領導、指揮下,被告人王某甲及杜某、馬某波等人按各自層級,將原來在江蘇省南京市的100余名傳銷骨干人員集體搬遷到寧波市杭州灣新區(qū),并建立了以被告人王某甲及孫某、馬某波、杜某、劉某等人為首的傳銷管理層,繼續(xù)大肆開展傳銷活動。
為了便于組織管理,王某軍、周某、孫某等人根據(jù)傘下人員分布情況,于2014年6月將杭州灣新區(qū)的傳銷人員分成3個區(qū)域,分別由被告人王某甲及馬某波、杜某擔任一、二、三區(qū)區(qū)域總裁,由孫某擔任整個杭州灣傳銷組織的大區(qū)總裁。每個區(qū)域設置老總室,由組織管理能力較強的A級以上傳銷頭目擔任教育老總、教育配合老總、自律老總、自律配合老總、直總等;每個組下設若干個團隊(經理室),經理室由直總負責,對應設置了大總管、能力總管、能力配合總管、自律總管、自律配合總管等職務,經理室職務由經理(B)級擔任。王某軍、周某、孫某則通過控制資金、遙控指揮等方式操控該傳銷組織,促使下線人員不斷發(fā)展新人。
截止2014年9月案發(fā),該傳銷組織中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累計600人以上,累計申購份額12000份以上,累計傳銷金額人民幣4000萬以上。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喬某甲、杜某、劉某乙、喬某乙、張某甲、劉某甲、鄒某甲、呂某甲所在的一區(qū)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120人以上,傳銷金額人民幣250萬元以上。
被告人王某甲、喬某甲、杜某、劉某乙、喬某乙、張某甲、劉某甲、鄒某甲、呂某甲的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于2012年2月加入傳銷組織,2013年5月晉升為高級業(yè)務員(以上簡稱為升總),在該傳銷組織中擔任一區(qū)區(qū)域長,負責管理一區(qū)的所有事務等。至案發(fā),其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260人以上,累計申購份額5200份以上,涉案金額人民幣1700萬以上。
2.被告人喬某甲于2012年加入傳銷組織,2013年12月左右升總,系該傳銷組織的一區(qū)自律老總、其中一個團隊的直總,負責管理一區(qū)內人員的紀律、負責管理所屬團隊的所有事務等。至案發(fā),其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90余人,累計份額1800余份,涉案金額人民幣600余萬元。
3.被告人杜某于2012年7月加入傳銷組織,2013年12月升總,系該傳銷組織的一區(qū)教育老總、其中一個團隊的直總,負責管理一區(qū)內人員的教育、負責管理所屬團隊的所有事務等。至案發(fā),其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50余人,份額1000余份,涉案金額人民幣330余萬元。
4.被告人劉某甲于2013年2月加入傳銷組織,2013年12月上總,在該傳銷組織中擔任一區(qū)教育配合老總、其中一個團隊的直總,負責配合教育老總管理一區(qū)內人員的教育、負責管理所屬團隊的所有事務等。至案發(fā),其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110余人,累計申購份額2000余份,涉案金額人民幣660余萬元。
5.被告人劉某乙于2013年3月加入傳銷組織,2014年3月左右升總,在該傳銷組織中擔任一區(qū)自律配合老總、其中一個團隊的直總,負責配合自律老總管理一區(qū)域內人員的紀律、負責管理所屬團隊的所有事務等。至案發(fā),其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60余人,累計申購份額1100余份,涉案金額人民幣370余萬元。
6.被告人喬某乙于2012年12月加入傳銷組織,2013年12月升總,系該傳銷組織的一區(qū)普通老總,負責協(xié)助一區(qū)其他職能老總開展管理工作。至案發(fā),其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70余人,累計申購份額1400余份,涉案金額人民幣460余萬元。
7.被告人張某甲于2013年6月加入傳銷組織,2014年5月升總,系該傳銷組織的一區(qū)普通老總、其中一個團隊的直總,負責協(xié)助一區(qū)其他職能老總開展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所屬團隊的所有事務等。至案發(fā),其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40余人,累計申購份額700余份,涉案金額人民幣230余萬元。
8.被告人鄒某甲于2012年4月加入傳銷組織,2014年7月升總,系該傳銷組織的一區(qū)普通老總、其中一個團隊的直總,負責協(xié)助一區(qū)其他職能老總開展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所屬團隊的所有事務等。至案發(fā),其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30余人,累計申購份額700余份,涉案金額人民幣230余萬元。
9.被告人呂某甲于2013年6月加入傳銷組織,2014年7月升總,系該傳銷組織的一區(qū)普通老總、其中一個團隊的直總,負責協(xié)助一區(qū)其他職能老總開展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所屬團隊的所有事務等。至案發(fā),其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30余人,累計申購份額600余份,涉案金額人民幣200余萬元。
被告人王某甲、喬某甲、杜某、劉某甲、劉某乙、喬某乙、張某甲、鄒某甲、呂某甲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本院確認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同案犯王某軍的供述,供認:2011年8月左右,其經老鄉(xiāng)辛立東介紹加入“自愿連鎖經營”,其交納人民幣69800元購買21份股份后升為主任級別,就有資格發(fā)展下線了,第二個月,其獲得返還款19000元。為了賺錢,其開始發(fā)展下線,其下線介紹別人加入“自愿連鎖經營”后,其可以拿到提成。其于2011年11月發(fā)展周某作為其下線,2012年又發(fā)展了劉某作為其下線?!吧峡偂庇袃蓚€條件,傘下累計份額至少601份股份,三個直接下線都要達到經理級別。為了盡快“上總”,其在第三條線上用別人的身份證購買了65份股份,沖到了經理。2012年8月,其傘下累計1600余份股份,其就“上總”了。上總后,其和辛立東等人去北京旅游,辛立東幫其交了5000元旅游費。上總后的這次旅游是必須去的,旅游費也必須交納。旅游結束后,因在合肥參與“自愿連鎖經營”的人太多了,辛立東帶著其等人去南京發(fā)展“自愿連鎖經營”。2012年9月,其成為老總室班子成員,其是自律老總,辛立東是區(qū)總裁(組長),周某是教育老總,孫某是教配老總,因人員有限,沒有人充當自配老總,老總室成員還有王某甲、杜某、馬某波、劉某等人。2013年5月,其帶著周某、孫某到慈溪市、寧波市杭州灣新區(qū)考察分流的可能性,后其就帶著周某、劉某、孫某、王某甲、杜某、馬某波及下面的業(yè)務團隊分流到慈溪、杭州灣新區(qū)繼續(xù)發(fā)展“自愿連鎖經營”。當時,其和周某、孫某商量,讓孫某主持慈溪、杭州灣新區(qū)的工作,其和周某回山東,然后任命孫某做慈溪的區(qū)域總裁,王某甲為自律老總、杜某是教育老總、馬某波是自配老總、劉某是教配老總,另外,因劉某與周某關系好,其還任命了劉某為慈溪、杭州灣地區(qū)的申購老總,負責申購總管培訓,同時,劉某還保管團隊的銀行卡,但具體財務只有其和周某、孫某知道,因為劉某嘴巴不嚴,就沒有告訴劉某。這樣,其算是和辛立東等人斷絕關系了,其團隊算獨立了。2014年五六月份,慈溪、杭州灣地區(qū)的團隊又分成了3個區(qū),其和孫某九來慈溪任命孫某為慈溪、杭州灣地區(qū)自愿連鎖經營的大區(qū)總裁;任命王某甲、馬某波、杜某為3個區(qū)的區(qū)域總裁,還根據(jù)孫某、王某甲、馬某波、杜某他們幾個總裁討論決定,任命了3個區(qū)的老總室班子成員,后來,其就回到山東了。因為這個大團隊跟辛立東是獨立的,所以,其算是自愿連鎖經營慈溪地區(qū)這整個團隊的總負責人,算出局老總。孫某把慈溪、杭州灣地區(qū)的申購情況發(fā)給其或者周某再由周某轉發(fā)給其,再由其通過程序算好每個人相關的提成制作成工資表后快遞給孫某,孫某從劉某那拿了我們這個團隊賬戶卡后根據(jù)表格調整賬戶卡內金額,然后把3個區(qū)的銀行卡交給王某甲、馬某波、杜某這3個區(qū)域總裁,再由他們往下發(fā)錢,另外,其平時還跟周某、孫某一起研究自愿連鎖經營的資料、討論管理辦法。其下線有30余人升總,其記得住名字的周某、孫某、劉某、王某甲、馬某波、杜某、杜某、王某榮、王某東、貝某良、李某昆、李某君,但是,有些人為了升總通過自己親戚的身份證操作發(fā)展下線,所以,實際升總的有20余人,目前,從名單上看,慈溪、杭州灣新區(qū)參與“自愿連鎖經營”的人數(shù)大約600人,實際上大約有400余人。其等人通過造夢、承諾、列名單、邀約、講工作、跟進、檢查學習工作制度、復制這八個步驟介紹別人加入傳銷組織,一般是先打電話讓朋友、親戚過來考察投資項目,到后,就謊稱是政府項目,由當?shù)卣峁┢脚_,引進民間閑散資金后進行再分配,對地方政府來說是一個“先引資后招商的引資工程”,對投資者來說是一個投資項目,目前尚在試點階段,并謊稱通過這個行業(yè)能夠發(fā)財、致富讓別人主動交錢加入,再發(fā)展下線。其等人通過召開老總會、總管會、經理會管理下線,每周六、日召開老總會、周一召開總管會、周二召開經理會,周六的老總會主要學習如何管理團隊、與人交往、為人處世,周日的老總會主要傳達精神,就是社會發(fā)展、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等,周一下午的總管會由團隊直接老總組織召開,傳達老總會的會議精神,周二的經理會是由老總召集的團隊經理會議,傳達老總會和經理會的會議精神。直接老總在自己的小團隊里挑選一個信任的人向區(qū)域總裁推薦申購負責人,然后區(qū)域總裁任命該人為該團隊的申購總管,申購總管由大區(qū)申購總裁劉某培訓后上崗,負責自己團隊里的申購業(yè)務,各區(qū)域的申購老總是由孫某直接任命的,下面發(fā)生申購后,申購總管將申購單和銀行卡交給相關的申購老總,申購老總把卡里的錢轉到相應的賬戶上,這個相應的賬戶的銀行卡是由劉某保管的,但是卡里的金額是由孫某負責上繳和下發(fā)的。傳銷組織的提成是根據(jù)每個人的發(fā)展下線的情況計算的:1.每一個入股21份返還19000元;2.直接推薦人6001元提成;3.提升至經理級別后返還的13800元,這三樣不用繳稅和公積金,提成超過3500元的溢出部分繳納溢出額的10%為稅金,另外再從溢出額中抽走200-300元作為上繳的公積金,刨除稅金和公積金后的錢款作為他們發(fā)展下線的提成。另外,老總吃三代,就是作為直接老總,下面每發(fā)展一個21份全額,直接老總以及他的上面2代老總每個人都可以獲取10000元作為提成,這10000元錢也是需要繳納稅金和公積金,到了3代外就享受不到這個提成了。一般來講,總申購款去掉上面講到的1、2、3這3項金額后的4%左右的錢往上遞交到其這里,這筆錢除去上總旅行的補貼還有這個團隊的運作費用后剩下的錢由其、周某、孫某3個人平分,從慈溪、杭州灣地區(qū)這個大團隊建立到被查獲,這筆一分為三的錢合計其共獲得了20萬元左右。
2.同案犯孫某的供述,供認:2011年11月,其經周某介紹在安徽省合肥市加入傳銷組織,以69800元購買了21股,達到主任級別,只有達到主任級別并且購買21股才能發(fā)展下線。其參加的傳銷組織是“自愿連鎖經營業(yè)”,又叫“1040”國家陽光工程,沒有實際物品交易,純資本運作,參與者投入3800元成為業(yè)務員,第二股以后每股3300元,上面是組長,再上面是主任,一次性入股69800元就可以直接升到主任,當時就可以返利19000元,再發(fā)展下去就是經理、老總,老總分為一代老總、二代老總、三代老總、四代老總等,每個人可以發(fā)展三個直接下線,每個下線又可以發(fā)展三個下線,直到升到四代老總就退出,總的收入可以達到1040萬元,也就是投入69800元最多可以得到回報1040萬元。雖然,有人加入傳銷組織時,介紹人會告訴他升總后有保底工資,但實際升總后不能兌現(xiàn),一般是在升總后的旅游過程中由其他團隊的領導在不太正式的場合中告知剛升總的人沒有保底工資的事實,下面的人也不會知道上總后沒有固定工資的真相,都是層層保密的。其加入傳銷組織后,在合肥發(fā)展了王某甲、王某兵、黃某樂、程某剛,還用其老婆焦某的身份證購買了21股,由其操作,王某甲、馬某波、焦某是其直接下線,黃某樂、程某剛是焦某的直接下線。2012年六七月份,其跟著周某等人至南京發(fā)展,其在黃某樂下面發(fā)展了張某勇,又在張某勇下面發(fā)展了鄭某科。黃某樂、張某勇、鄭某科的21股都是其拿錢投的,但這條線沒有發(fā)展起來。2012年9月,其傘下累計股份達到986份,其就上總了,其是其團隊的直接老總,王某甲是大總管,程某剛是自律老總。2013年六七月份,其跟孫某九、周某、王某軍來到杭州灣世紀城,兩三天后,杜某、王某甲、馬某波、劉某也過來了,其和杜某等人留下,孫某九、王某軍、周某又回南京了,杜某、王某甲、馬某波、劉某負責租房子,其負責監(jiān)督。租好房子后,王某軍的下線100余人就搬到慈溪來了。因搬來的人較多,周某讓其當杭州灣新區(qū)的大總管,負責安排各方面的事務,傳達上面的指示。過了一個月左右,王某軍和孫某九到杭州灣區(qū)域進行任命,王某甲是區(qū)域總裁、馬某波負責教育、劉某負責資金、杜某負責自律,任命好后,孫某九和王某軍就離開慈溪了,其等人就根據(jù)職責開展工作了。2014年五六月份,傳銷組織發(fā)展的人比較多了,其就打電話告訴周某這邊人太多了難以管理,建議進行分區(qū)管理,周某當時沒表態(tài),過了一段時間,周某讓其拿出方案后再報上去。其和王某甲等人商量后,王某甲等人報上來三個組及人員安排情況,其就把分組情況報告給周某,后王某軍等人就按照其報上去的材料進行任命了,傳銷組織按照新任命的情況開始運作,王某甲是一區(qū)組長,也就是一區(qū)總裁,馬某波是二區(qū)組長,也就是二區(qū)總裁,杜某是三區(qū)總裁,其是大區(qū)總裁,負責管理三個區(qū)的大區(qū)總裁,一般不過問具體事務,每個組建立相應的老總室、經理室管理傳銷人員。老總室領導班子成員也進行分工,教育老總負責培訓各自區(qū)下面所有經理室的能力總管;自律老總負責培訓下面所有經理室下面的自律總管;教配老總負責配合教育老總開展工作;自配老總負責配合自律老總開展工作;除了五個領導班子成員外,還有一些老總是負責下面的直接老總,還有一些就是掛掛名字的。經理室直接受老總管理,日常工作就是負責組織本體系內的經理、主任、組長、業(yè)務員開會學習等。老總每周開兩次會,由大總管召集各老總開會,主要是關于國家宏觀調控、心態(tài)、自律、學習等內容,經理室每周開一次會,由老總向經理室總管傳達老總會的內容,后由總管傳達給經理室的經理,再由經理傳達給業(yè)務員。其作為大區(qū)總裁,也就是總負責人,平時向區(qū)域老總們詢問整個“自愿連鎖經營”團隊的運作情況,或者聽取區(qū)域老總們反饋運作情況,再傳達給周某、王某軍,聽取他們的指示,并把來自王某軍、周某的信息、指示傳達給三個區(qū)的區(qū)域老總。在杭州灣新區(qū)的所有新發(fā)展的下線,所有入股的錢都會打到其現(xiàn)在管理財務的老總劉某保管的建設銀行卡里,這些銀行卡是辦理在別人名下的,卡也經常在換。劉某把銀行卡和入股人員的名單、入股情況交給其,其用手機拍照片后用微信或者彩信發(fā)給周某,再按周某告訴其的數(shù)額把錢打給他們,他們還通過快遞的方式,告訴其老總、經理、主任等人的返利情況,其再把銀行卡交給王某甲,由王某甲分發(fā)給馬某波、杜某等人,讓他們把他們下面人的返利分配下去。其不確定其打給周某、王某軍的款項數(shù)額的計算方法,都是周某、王某軍告訴其錢款的數(shù)額,一般是總申購額的2.7%-2.8%,其也不清楚自己獲取錢款數(shù)額的計算方法,其到慈溪、杭州灣新區(qū)主持“自愿連鎖經營”后,周某告訴其,其和周某、王某軍三人平均分錢,也就是他們把其報上去的申購額,刨除下面人的工資、返點、團隊運作費用的余款三人進行均分。其打給周某、王某軍的錢應該算作他們的工資,據(jù)其所知,他們也沒有把其打給他們的錢再返還用于團隊運作款項。其不清楚稅金、公積金的具體計算方式,違紀罰款的錢一般匯給自律老總,再由自律老總交給區(qū)域總裁,區(qū)域總裁再交給其,這筆錢主要用于升總旅游、培訓等團隊運作開銷上的。劉某是王某軍的下線,她是大區(qū)的財務總裁、也就是大區(qū)的申購總裁,負責三個區(qū)的財務和申購,三個區(qū)各自的申購老總也由劉某向上面申報后,由上面予以任命,三個申購老總分別是王某東、杜某、貝某良。其直接下線升總的有王某甲、馬某波、程某剛,王某甲線下升總的有杜某、杜某、陳某盼(杜某拿他老婆的身份證操作的)、程某勇、程某強、王某喜、喬某甲、喬某舟(周某泉轉讓)、喬某乙、范某辰、王某東、王某揚、王某棟;馬某波下線升總的有李某昆、貝某良、貝某(貝某良拿他老婆身份證操作)、劉某甲、劉某乙,其他人記不清楚了。其估計杭州灣新區(qū)所有參與傳銷的人數(shù)有五六百人,每個區(qū)至少150多個人,參與傳銷人員上總后有些下線不在自己區(qū)里面,主要是實行交叉管理,不至于形成小團體不服從上面管理,其參與“自愿連鎖經營”一共獲利四五十萬,其中做大區(qū)總裁后共獲利15萬元左右。
3.證人馬某甲、馬某乙、馬某丙、馬某丁、李某甲、袁某甲、彭某甲、付某甲、毛某甲、劉某丙、劉某丁、趙某甲、許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邢某、頓某根、王某乙、趙某乙、溫某、李某戊、李某己、付某乙、王某甲、魏某、竇某、郝某、董某甲、何某、康某、惠某、彭某乙、李某庚、劉某戊、閆某、喬某丙、楊某、牛某甲、牛某乙、牛某丙、牟某、李某辛、蔡某甲、張某乙、張某丙、崔某、丁某甲、鐘某、馮某、張某丁、張某戊、李某壬、丁某乙、蔡某乙、王某丙、黃某、方某、張某己、劉某己、張某庚、張某辛、毛某乙、董某乙、趙某丙、賈某、王某丁、劉某庚、司某、劉某辛、李某癸、樊某甲、李某子、范某、張某壬、袁某乙、任某、樊某乙、李某丑、王某戊、李某寅、由某永、王某己、李某卯、甑某輝、吳某、張某癸、劉某壬、鄒某乙、呂某乙、田某、薛某、張某子、謝某、蔣某、秦某、王某庚、弭某東、王某辛、李某辰、鄧某、董某丙等人的證言、承諾書、結構圖、經理室成員名單、保證書、情況說明,均證明:其等人在被告人王某軍、周某、孫某等人的組織、領導下進行傳銷活動的時間、購買份額、上下線及傳銷組織運行方式等情況。
4.辨認筆錄及照片,證明:涉案人員的辨認情況。
5.銀行賬目資料,證明:被告人王某甲、杜某、劉某甲、劉某乙、喬某乙、張某甲及同案犯王某軍、周某、孫某、馬某波、王某喜、李某昆、范某辰、劉某、樊某、杜某、王某榮、王某利、王某、王某揚、王某東、喬某波、喬某舟、范某軍、貝某良、李某君等人的銀行賬戶往來情況。
6.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證明:(1)2014年9月14日凌晨,公安民警對被告人王某甲位于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東瑞大廈318室租房進行搜查,查扣手機2部、人員結構圖1張、電腦主機機箱1臺、筆記本4本及傳銷資料等物;(2)2014年9月14日凌晨,公安民警對被告人劉某甲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大街綜合1號樓306室進行搜查,同時在租房內查獲被告人劉某乙,并查扣白色三星手機1部(持有人劉某甲)、黑色K-Touch手機、蘋果手機各1部(持有人均系劉某乙)及銀行卡客戶交易記錄、建設銀行卡、筆記本6本、紙若干張等物;(3)2014年9月14日凌晨,公安民警對被告人杜某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城東新村69號樓201室的租房進行搜查,查扣手機2部、傳銷資料等物;(4)2014年9月14日凌晨,公安民警對被告人喬某甲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城東新村34號樓304室的租房進行搜查,并查扣手機2部、檔案袋3份、基層工作情況(自律)檢查一覽表3分、“家副”13份、手抄紙1張、筆記本12本、銀行卡6張等物;(5)2014年9月14日凌晨,公安民警對被告人張某甲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城東新村15號樓408室進行搜查,并查扣手機4部、紙若干張、銀行卡4張、筆記本7本等物;(6)2014年9月14日凌晨,公安民警對被告人喬某乙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北三環(huán)東路聯(lián)盛大廈北樓6-107室進行搜查,并查扣手機1部及傳銷自律若干等物;(7)2014年9月14日凌晨,公安民警對被告人劉某乙進行人身搜查,查扣建設銀行卡2張等物。其中,被查扣的筆記本、紙張等均記載有傳銷活動的相關內容。
7.傳銷人員利益分配表,證明:部分涉案人員參與傳銷的利益分配情況。
8.手機短信照片,證明:被告人王某甲、劉某乙、喬某甲通過手機短信方式與部分傳銷人員聯(lián)系的情況。
9.職責說明、傘形圖、暫住房登記表、請假條、任命書、承諾書、老總室成員名單、經理室成員名單,證明:該傳銷組織人員的基本情況,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出具的承諾書還證明其所在團隊總人數(shù)大約120人,傘形圖列明的人員在600人以上。
10.抓獲經過、歸案情況說明,證明:各被告人的到案情況。
11.身份信息,證明:各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1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供認:2012年2月,其經過孫某介紹在安徽省合肥市加入“自愿連鎖經營”(或者叫做“連鎖行業(yè)”、“資本運作”),當時交納了69800元,后于2013年5月升總,6月,其在江蘇省南京市從事“自愿連鎖經營”,擔任一個團隊的直總,2013年6月至寧波從事“自愿連鎖經營”。其等人通過造夢、承諾、列名單、邀約、講工作、跟進、檢查學習工作進度、復制八個步驟介紹別人加入傳銷組織。參與者加入“自愿連鎖經營”必須先購買一股(人民幣3800元),第二股開始每股3300元,成為股東后就有資格介紹或者發(fā)展別人購買股份,但最多只能介紹三個人,自己及被介紹的人購買的股份自下而上層層累加。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晉制,一級股東是1至2股,是實習業(yè)務員股;二級股東是3至9股,是業(yè)務組長股;三級股東是10至64股,是業(yè)務主任股;四級股東是65-599股,是業(yè)務經理股;五級股東是600股以上,就達到高級業(yè)務員(老總)級別,五個級別通常用字母E、D、C、B、A予以對應。三個晉升階段分別為,新發(fā)展人員、實習業(yè)務員、業(yè)務組長只要傘下體系累計份額達到10份以上就可以晉升為主任級別,實行當月當日晉升制;業(yè)務主任晉升為業(yè)務經理,除其傘下體系累計份額達到65份,其直接下線人員必須有2名業(yè)務主任,實行次月1日晉升制;業(yè)務經理晉升為高級業(yè)務員,除傘下體系累計份額達到600份,3條直接下線必須都達到業(yè)務經理級別,實行隔月1日晉升制。一般建議參與者直接購買21股(總價69800元),能夠直接成為主任股,當即就能返現(xiàn)19000元。參與者成為正式股東后每發(fā)展一人都有返利(提成),發(fā)展下線人員越多提成越多、級別越高,一直到他的第三代27個下線全部達到老總級別為止,自己出局,這樣,一個人從申購69800元加入到最后出局,經過大約一年時間,最高可以獲得1040萬元回報,這就是“1040”工程。“1040”工程其實沒有國家項目支持,完全靠拉人頭賺錢。傳銷組織還有四大規(guī)定,分別是無業(yè)績壓力,資格永不滑落,可超越、可回歸、可轉讓、可繼承。另外,傳銷組織還有繳納稅款、公積金制度,其不太清楚公積金和稅款的分配方式,應該被上層拿走了。新上總人員還會外出旅游,旅游費用由他的直接上線承擔。其直接下線是馬曼、杜某、王某東,其上線是孫某,孫某的上線是周某。2013年6月份某日,孫某打電話讓其到慈溪、寧波市杭州灣新區(qū),其和杜某就趕過來了,在杭州灣跨海大橋的收費站碰到了周某、孫某。第二天,孫某、周某就讓其等人在杭州灣新區(qū)分流“自愿連鎖經營業(yè)”的傳銷人員,這樣,其和杜某等人就開始找房子。后來,其等人就通知下面的基層傳銷人員搬遷至慈溪、杭州灣附近,慈溪、杭州灣新區(qū)的傳銷組織就發(fā)展起來了。剛搬來時,由周某主持,任命孫某為區(qū)域總裁、其為教育老總、劉某為自律老總,杜某和馬某波為老總室成員,周某在慈溪、杭州灣新區(qū)呆了幾天就走了。2014年2月,因傳銷人員發(fā)展較多,周某又來到了慈溪,由周某和孫某共同主持把慈溪、杭州灣新區(qū)的傳銷人員擴展成2個區(qū),孫某擔任整個區(qū)的大總裁,其和馬某波分別擔任兩個區(qū)的總裁,其下面的總裁有劉某、王某榮、王某東、程某勇,馬某波下面的總裁有杜某等人。2014年五六月份,王某軍與另一個人來到慈溪,在慈溪市新錦天大酒店內開會,其和杜某、馬某波和另一些資格老點的老總參與會議,把傳銷人員分成三個區(qū)域管理,其和杜某、馬某波分別是三個區(qū)域的老總,孫某是慈溪、杭州灣新區(qū)“自愿連鎖經營業(yè)”的總裁。其等人是通過建立經理室的方式控制下線人員的,經理室由直接老總組建,成員由幾名已經上了大經理(快上老總級別)的人員組成,主要有總管、自律、能力、自配、經晨、申購等人組成,日常工作就是負責組織本體系內的管理。大總管是每個經理室的負責人,自律總管負責每個經理室的紀律作風,能力總管負責每個經理室的培訓,配合總管負責協(xié)助能力總管或自律總管做工作,經晨總管負責晨練和讀羊皮卷,申購總管就是每個經理室的會計,把錢交給申購老總,全跟是對全部業(yè)務比較熟練的人,主要負責給新成員洗腦,跟進主要負責從側面輔助洗腦,開心門是引導員,講師由業(yè)務比較全面、表達能力較好的人充當,負責培訓。其作為一區(qū)總裁,所管理的團隊應該有100多人,所負責區(qū)域內上總的人有教育老總杜某、教育配合老總劉某甲、自律老總喬某甲、自律配合老總劉某乙,另外還有喬某乙、張某甲、鄒某甲、呂某甲等人,有六個經理室,9月份經理室的大總管分別是祖光鋒、王志偉、劉永俊、鄒某乙、牟某、閆某,這些經理室人員通過上傳下達、層層管理下線。鄒某甲和呂某甲于2014年7月上總,兩人應該是合伙的,經理室也是公用的,大總管都是鄒某乙??子莱彩?個月左右前上總的,是老總室成員,他也是直總,經理室設在慈溪,應該和杜某公用經理室的。其負責管理好自己區(qū)域的傘下人員,向其上線孫某匯報申購情況及區(qū)域內存在的問題,先期解決區(qū)域內部的問題和矛盾,解決不了就上報給上級,同時負責向老總室傳達上級下達的通知、指示等。老總平均每月開四次會,主要是講如何應對國家宏觀調控、心態(tài)、自律、學習等內容,再由老總向經理室的總管傳達,總管再傳達給經理室經理,由經理傳達給業(yè)務員,就這樣層層傳達,管理下線。其上級是孫某、周某、王某軍,周某、王某軍不直接與其聯(lián)系,孫某基本上每周都會把“自愿連鎖經營業(yè)”的資料交給其,讓其負責落實、傳達。傳銷組織一般每月15日發(fā)工資,快發(fā)工資時,孫某約其見面,交給其五六張銀行卡和工資單,每張銀行卡內一般有20萬元左右,其拿到銀行卡后,就與大總管對賬,對好賬后就把錢打到各經理室總管銀行卡內。
13.被告人喬某甲、杜某、劉某甲、劉某乙、喬某乙、張某甲、鄒某甲、呂某甲的供述,均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所供述的內容與本院查明的基本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喬某甲、杜某、劉某甲、劉某乙、喬某乙、張某甲、鄒某甲、呂某甲伙同他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騙取公民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喬某甲、杜某、劉某甲、劉某乙、喬某乙、張某甲、鄒某甲、呂某甲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均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喬某甲、杜某、劉某甲、劉某乙、喬某乙、張某甲、鄒某甲、呂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均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楊柳風、何澤宇、潘麗萍、黃宏杰、沈海燕、岑娜君、周榴君、李勇、賞彩霞分別提出的請求對各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的相關合理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沒收。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應予以追繳。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本院。)
二、被告人喬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本院。)
三、被告人杜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本院。)
四、被告人劉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本院。)
五、被告人劉某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本院。)
六、被告人喬某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本院。)
七、被告人張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本院。)
八、被告人鄒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本院。)
九、被告人呂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本院。)
十、供犯罪所用的工具手機十四部、電腦主機一臺等物,依法予以沒收;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繼續(xù)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胡益平
審判員楊健
人民陪審員楊法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謝玲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