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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282刑初155號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11-23   閱讀:

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

案號    (2020)蘇0282刑初155號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容請點擊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

宜興市人民檢察院以宜檢刑訴(2020)146號起訴書、宜檢刑變訴(2021)1號變更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蓋某某1、羅某某2、劉某某3、賈某某4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分別于2020年3月9日、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認為本案案情復雜,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3月27日變更為普通程序審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8月20日、2021年1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宜興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沛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蓋某某1及其辯護人歐吉、被告人羅某某2及其辯護人邴建敏、被告人劉某某3及其辯護人華芝、被告人賈某某4及其辯護人胡開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依法延期和中止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秦文杰(已判刑)未經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授權制作了該公司運營的“QQ炫舞”游戲外掛軟件,并命名為“幻舞”(后更名為“紫晶”)。秦文杰與胡銀華(已判刑)商定由胡銀華為銷售上述外掛軟件的總代理。隨后,胡銀華將從秦文杰處購得的“幻舞”、“紫晶”外掛軟件轉賣給被告人羅某某2以及鮮一民(已判刑)等人,鮮一民則轉賣給被告人劉某某3以及杭美紅(已判刑)等人,杭美紅則轉賣給被告人蓋某某1等人,被告人劉某某3則轉賣給被告人賈某某4。被告人蓋某某1、羅某某2、劉某某3、賈某某4均將購得的上述外掛軟件進行加價銷售給他人。具體事實如下:

1、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間,被告人蓋某某1明知從杭美紅處購得的外掛軟件“幻舞”、“紫晶”具有自動完成任務仍通過互聯(lián)網加價銷售給他人,累計銷售超過100人次以上,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19061元,非法獲利人民幣2269元。

2、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間,被告人羅某某2明知從胡銀華處購得的外掛軟件“幻舞”“紫晶”具有自動完成任務功能,仍通過互聯(lián)網加價銷售給他人,累計銷售超過100人次以上,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15984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584元。

3、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某3明知從鮮一民處購得的外掛軟件“幻舞”、“紫晶”具有自動完成任務功能,

仍通過互聯(lián)網加價銷售給被告人賈某某4,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15500元,非法獲利人民幣500元。

4、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間,被告人賈某某4明知從被告人劉某某3處購得的外掛軟件“幻舞”、“紫晶”具有自動完成任務功能,仍通過互聯(lián)網加價銷售給他人,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10200元,非法獲利人民幣900元。

經福建中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上述外掛軟件存在對《QQ炫舞》游戲程序實施未授權的增加、修改的操作,對游戲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運行方式造成了干擾,屬于破壞性程序。

被告人蓋某某1、賈某某4分別于2019年1月17日、2019年4月3日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羅某某2、劉某某3于2019年4月1日被公安機關抓獲。上述四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各自銷售外掛軟件的事實。

審理中,被告人蓋某某1、羅某某2、劉某某3、賈某某4分別退出人民幣2269元、1584元、500元、9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蓋某某1、羅某某2、劉某某3、賈某某4庭審中均未提出異議,并有被害單位馮某的報案筆錄及其提供的授權書、報案書、IDC業(yè)務合同,證人葉某1、蓋某某1、汪某、肖某、沈某、夏某、竇某、李某1、梁某、潘某、李某2、陳某、葉某2、王某、任某、嚴某等人的證言筆錄,宜興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的照片,宜興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筆錄、接受證據材料清單,相關微信、支付寶聊天、交易記錄截圖,調取證據通知書及調取的相關銷售記錄、QQ轉賬記錄清單、支付寶交易記錄清單,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江蘇省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本案偵查人員出具的刑事案件偵破經過及相關情況說明材料等證據予以證實,并有九被告人的供述相印證,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蓋某某1、羅某某2、劉某某3、賈某某4的行為均應當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追究刑事責任,其中被告人蓋某某1、羅某某2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劉某某3、賈某某4屬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劉某某3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fā)現(xiàn)漏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被告人蓋某某1、賈某某4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羅某某2、劉某某3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蓋某某1、羅某某2、劉某某3、賈某某4均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綜上,建議對被告人蓋某某1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對被告人羅某某2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被告人劉某某3判處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同時撤銷緩刑,數罪并罰;對被告人賈某某4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同時建議對被告人蓋某某1、羅某某2、賈某某4適用緩刑。

被告人蓋某某1、羅某某2、劉某某3、賈某某4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均未提出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蓋某某1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蓋某某1沒有前科劣跡;犯罪后能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羅某某2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羅某某2沒有前科劣跡;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退出違法所得,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劉某某3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劉某某3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賈某某4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賈某某4無前科劣跡,一貫表現(xiàn)良好;犯罪后能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蓋某某1、羅某某2、劉某某3、賈某某4分別向他人提供專門用于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tǒng)的程序、工具,其中被告人蓋某某1、羅某某2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劉某某3、賈某某4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均應予懲處。被告人劉某某3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fā)現(xiàn)漏罪,應撤銷緩刑,對新發(fā)現(xiàn)的罪作出判決,與前罪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蓋某某1、賈某某4犯罪后能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某2、劉某某3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均可從輕處罰;四被告人均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被告人賈某某4、羅某某2、劉某某3、賈某某4退出了非法獲利,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本案的犯罪情節(jié)和各被告人的悔罪表現(xiàn),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某4、羅某某2、賈某某4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以宣告緩刑。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對各辯護人提出的與上述意見相同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法院(2018)蘇0206刑初536號刑事判決書中對被告人劉某某3宣告緩刑四年的執(zhí)行部分。

二、被告人蓋某某1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已繳納)。

三、被告人羅某某2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三個月(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四、被告人劉某某3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連同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賈某某4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已繳納)。

六、扣押在案的非法獲利人民幣5253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王愛芳

人民陪審員  潘 芩

人民陪審員  徐 華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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