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
案號 (2021)蘇0492刑初357號
常州經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常經檢二部刑訴〔2021〕Z3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向本院提起公訴。經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常州經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錦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張某某在未取得騰訊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從方某(已判決)等人處購得專門針對騰訊公司開發(fā)的手游《和平精英》的外掛程序“cheto”及激活碼,并通過QQ、微信等途徑對外銷售,累計銷售得款人民幣89545.4元。經鑒定,該外掛程序破壞了正常的游戲顯示、游戲方式,對原游戲具有破壞性。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戶籍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IDC業(yè)務合同、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證人馮某、胡某、徐某、豆孝龍、方某的證言筆錄;遙觀派出所民警出具的發(fā)破案及抓獲經過、情況說明;司法鑒定意見書;搜查筆錄、提取筆錄;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網絡在線提取工作記錄、電子數據微信、QQ聊天記錄及交易記錄。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程序、工具,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當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
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發(fā)后,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被告人張某某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張某某退出人民幣89545.4元并繳納了罰金保證金人民幣25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張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愿意接受處罰,并積極退贓,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張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其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且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亦無重大不良影響,故對被告人張某某可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張某某退出的人民幣八萬九千五百四十五元四角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徐建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 朱夢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