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
案號 (2021)桂1226刑初33號
廣西環(huán)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環(huán)檢刑訴[202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磨某某1、磨某某2、彭肖**、磨某某4、磨某某5、磨某某6、謝某某7、黃某某8、陸某某9、宋某某10、宋某某11犯詐騙罪,被告人廖文彬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一案,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環(huán)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覃啟強出庭支持公訴,十二名被告人及相應的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
一、2020年4月至7月17日,經(jīng)共同預謀后,被告人磨某某2伙同被告人磨某某1、黃某某8到廣東省中山市的租房內(nèi)實施詐騙活動。同年6月份,磨某某2通過QQ與被告人廖文彬聯(lián)系,雙方約定,磨某某2租賃廖文彬創(chuàng)建的遠程操控木馬軟件(釣魚網(wǎng)站鏈接),租賃期間廖文彬通過網(wǎng)絡負責木馬軟件的授權、維護、更新。由此,以非法途徑獲取他人QQ賬戶和登錄密碼等信息,冒充該QQ賬戶持有人向該賬戶的好友發(fā)送消息,謊稱朋友住院急需用錢,虛構(gòu)已經(jīng)轉(zhuǎn)款給被害人的截圖,后要求被害人向其指定的支付寶、微信等賬戶轉(zhuǎn)款從而騙取財物。被告人彭肖**明知上游犯罪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的情況下,為獲取高額報酬而按照上家磨某某2、磨某某1的指示,從下家收到的微信收款二維碼、支付寶賬號將已騙取的錢款在其中多次轉(zhuǎn)賬,并按照上家的要求預留約定分成20%(自己和下家占20%、上家占80%)作為好處費后轉(zhuǎn)到指定賬戶,以達到“洗錢”的目的。
從2020年6月25日至7月17日磨某某1詐騙成功23起,合計35988元,彭肖**通過支付寶轉(zhuǎn)賬到戶名為杜興和(尾號4199)和戶名為王正斌(尾號5788)合計27990元,并按照20%預留約定分成7197元作為好處費,因被現(xiàn)場查獲部分約定分成未返回800元。從2020年7月2日至7月17日,磨某某2詐騙成功14起合計13150元,彭肖**通過支付寶轉(zhuǎn)賬到戶名為杜興和(尾號4199)和戶名為王正斌(尾號5788)合計8040元,并按照20%預留約定分成2630元作為好處費,因被現(xiàn)場查獲部分約定分成未返回2480元。2020年7月9日,黃某某8詐騙得3000元,彭肖**通過支付寶轉(zhuǎn)賬到戶名為杜興和(尾號4199)2400元并按照20%預留約定分成600元作為好處費。
二、2020年6月開始,被告人磨某某4到廣東省東莞市租房內(nèi)實施詐騙活動。通過QQ與被告人廖文彬聯(lián)系,雙方約定,磨某某4租賃廖文彬創(chuàng)建的遠程操控木馬軟件(釣魚網(wǎng)站鏈接),租賃期間廖文彬通過網(wǎng)絡負責木馬軟件的授權、維護、更新。由此,通過非法途徑獲取他人QQ賬戶和登錄密碼等信息,用上述方法騙取他人財物。被告人彭肖**明知上游犯罪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的情況下,為獲取高額報酬而按照上家磨某某4的指示,從下家收到的微信收款二維碼、支付寶賬號將已騙取的錢款在其中多次轉(zhuǎn)賬,并按照磨某某4要求預留約定分成20%(自己和下家占20%、上家占80%)作為好處費后轉(zhuǎn)到指定賬戶,以達到“洗錢”的目的。
從2020年6月18日至7月16日,磨某某4詐騙成功14起,合計20878元,彭肖**通過口令紅包和支付寶轉(zhuǎn)賬到戶名為張朋亮(尾號7178)和戶名為杜興和(尾號4199)合計13609元,并按照20%的約定分成4176元作為報酬,因被現(xiàn)場查獲約定分成未返回合計3093元。
三、2020年3月開始,被告人磨某某5伙同磨某某6在廣東省中山市東升商貿(mào)城的租房實施詐騙活動。磨某某5通過QQ與廖文彬聯(lián)系,雙方約定,磨某某5租賃廖文彬創(chuàng)建的遠程操控木馬軟件(釣魚網(wǎng)站鏈接),租賃期間廖文彬通過網(wǎng)絡負責木馬軟件的授權、維護、更新。由此,通過非法途徑獲取他人QQ賬戶和登錄密碼等信息,用上述方法騙取他人財物。被告人彭肖**明知上游犯罪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的情況下,為獲取高額報酬而按照家磨某某5的指示,從下家收到的微信收款二維碼、支付寶賬號將已騙取的錢款在其中多次轉(zhuǎn)賬,后按照磨某某5要求預留約定分成20%(自己和下家占20%、上家占80%)作為好處費后轉(zhuǎn)到指定賬戶,以達到“洗錢”的目的。
從2020年6月18日至7月16日,磨某某5詐騙成功4起,合計9200元,彭肖**通過口令紅包和支付寶轉(zhuǎn)賬到戶名為羅啟貝(尾號6366)共計4240元,并按照20%的約定分成1840元作為報酬,因被現(xiàn)場查獲部分部分約定未返回3120元。磨某某6詐騙成功6起,合計4400元,彭肖**通過口令紅包轉(zhuǎn)給其240元,并按照20%的約定分成60元作為報酬,因被現(xiàn)場查獲部分約定分成未返回合計4100元。
四、2020年6月開始,謝峰(未到案)在廣東省東莞市的租房內(nèi)實施詐騙活動。2020年7月4日,被告人謝某某7伙同謝峰實施詐騙。兩人通過QQ與廖文彬聯(lián)系,雙方約定,租賃廖文彬創(chuàng)建的遠程操控木馬軟件(釣魚網(wǎng)站鏈接),租賃期間廖文彬通過網(wǎng)絡負責木馬軟件的授權、維護、更新。由此,通過非法途徑獲取他人QQ賬戶和登錄密碼等信息,用上述方法詐騙他人財物。被告人彭肖**明知上游犯罪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的情況下,為獲取高額報酬而按照上家謝某某7與謝峰的指示,從下家收到的微信收款二維碼、支付寶賬號將已騙取的錢款在其中多次轉(zhuǎn)賬,后按照兩人要求預留約定分成20%(自己和下家占20%、上家占80%)作為好處費后轉(zhuǎn)到指定賬戶,以達到“洗錢”的目的。
從2020年6月22日至7月17日,謝峰、謝某某7詐騙成功10起,合計4700元,其中2020年7月4日至7月17日,詐騙成功8起,合計3100元。彭肖**通過口令紅包和支付寶轉(zhuǎn)賬到戶名為張朋亮(尾號7187)共計2560元,并按照20%的約定分成940元作為報酬,因被現(xiàn)場查獲約定分成未返回合計1200元。
五、2020年5月至7月份,被告人陸某某9到廣東省中山市的租房內(nèi)實施詐騙。同年7月份回到賓陽縣老家辦事,到7月13日伙同被告人宋某某11、宋某某10在廣東的租房內(nèi)實施詐騙活動。因筆記本電腦不足人手一臺,陸某某9出資并安排宋某某11、宋某某10去購買一臺二手筆記本電腦,后向兩人傳授QQ詐騙的方法。2020年7月13到7月17日,以上述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被告人彭肖**明知上游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的情況下,為獲取高額報酬而按照上家陸某某9的指示,從下家收到的微信收款二維碼、支付寶賬號將已騙取的錢款在其中多次轉(zhuǎn)賬,后按照陸某某9要求預留約定分成20%(自己和下家占20%、上家占80%)作為好處費后轉(zhuǎn)到指定賬戶,以達到“洗錢”的目的。具體事實如下:
從2020年7月13日到7月17日,陸某某9、宋某某11、宋某某10詐騙成功5起,合計3100元。因被現(xiàn)場查獲約定分成未返回。
在審查起訴階段,12名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磨某某1家屬代為退贓35988元、磨某某2家屬代為退贓13150元、磨某某5家屬代為退贓9200元、黃某某8家屬代為退贓3000元。
公訴機關針對上述指控當庭出示了生意的證據(jù)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磨某某1、磨某某2、彭肖**、磨某某4、磨某某5、磨某某6、謝某某7、黃某某8、陸某某9、宋某某10、宋某某1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磨某某1、磨某某2、彭肖**詐騙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磨某某4、磨某某5、磨某某6、謝某某7、黃某某8、陸某某9、宋某某10、宋某某11詐騙數(shù)額較大,十一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十一被告人刑事責任。被告人廖文彬以盈利為目的,為他人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程序、工具,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量刑方面,綜合磨某某1、磨某某2、彭肖**、磨某某4、磨某某5、磨某某6、謝某某7、黃某某8、陸某某9、宋某某10、宋某某11等十一被告人均認罪認罰,并自愿簽訂具結(jié)書,退贓及繳納罰金情況,建議對磨某某1、磨某某2、彭肖**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六萬元;對磨某某4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三萬元;對磨某某5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二萬五千元;對廖文彬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對黃某某8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對陸某某9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對磨某某6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對謝某某7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對宋某某10、宋某某11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彭肖**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辯解稱僅提供二維碼,沒有實施其他犯罪行為,沒有參與詐騙。
被告人廖文彬辯解稱,只認可租賃木馬給謝某某7,其他的指控沒有依據(jù)。
被告人磨某某1、磨某某2、黃某某8認為三人不構(gòu)成共同犯罪,雖然一起租房,詐騙使用的手機、筆記本電腦共各自負責,單獨實施詐騙,詐騙所得金額也沒有相互分配。
被告人磨某某5、磨某某6認為不構(gòu)成共同犯罪;磨某某6認為自己詐騙的金額為4000元。
被告人謝某某7辯解稱與謝峰不是共同犯罪,自己詐騙的金額就是2000元,認為公訴機關量刑過重。
被告人陸某某9對公訴機關庭上增加的9990元違法所得有異議,其他沒有異議。
被告人磨某某4、宋某某10、宋某某11對指控的事實、證據(jù)及定性無異議。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綜合如下:
1.辯護人吳振賢、王英坤認為,(1)磨某某1、磨某某2不屬于共同犯罪,雖然一起租房在里邊操作,但是在詐騙中沒有相互幫忙,所騙取的財務也沒有共同管理、分配。(2)磨某某1、磨某某2均是初犯、偶犯,犯罪后如實供述罪行,屬坦白,并認罪認罰,對于詐騙的數(shù)額已全部退贓,建議對二人從輕處罰。
2.辯護人吳振堅對公訴機關通過補偵程序,在庭上追加認定磨某某2違法所得6074元有異議,認為證據(jù)不足。
3.辯護人孫潔嫻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磨某某5到案后認罪認罰,如實供述罪行,積極退贓9200元,扣押的2500元已收繳,建議對其判處十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4.辯護人郭春雷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彭肖**犯罪事實無異議。對于詐騙罪定性有異議,通過審理可看出彭肖**只是提供二維碼,不認識其他詐騙人員,沒有實施詐騙的主觀故意,沒有參與其他被告人實施詐騙的行為,也沒有去購買實施詐騙的作案工具;公訴機關的表述也是彭肖**收取詐騙金額的20%后,屬于既遂,說明這個不是共同犯罪。且彭肖**提供二維碼的行為與被害人受害沒有因果關系。量刑方面,彭肖**歸案后配合調(diào)查,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彭肖**從輕處罰。
5.辯護人韋浩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宋某某11涉案金額較小,剛達入罪標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自偵查階段起一直認罪認罰,且當庭認罪,認罪態(tài)度好;已退賠了全部被害人的損失3100元,并預繳罰金5000元;其尚在學習階段,非詐騙行為的直接實施者,且并未因自己的違法行為獲得任何非法利益,綜上建議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3月起,被告人廖文彬先后在廣西桂林市、湖南省郴州市,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租用境外服務器搭建多個偽裝成QQ空間登錄界面“釣魚網(wǎng)站”,后將“釣魚網(wǎng)站”租售給全國各地多個嫌疑人,用于盜取他人QQ賬號進行電信網(wǎng)絡詐騙。被告人磨某某2、磨某某1、黃某某8、磨某某4、磨某某5、磨某某6、謝某某7、陸某某9、宋某某10、宋某某11等人通過租賃廖文彬提供的“釣魚網(wǎng)站”,以非法途徑獲取他人QQ賬戶和登錄密碼等信息,后冒充該QQ賬戶持有人向該賬戶的好友發(fā)送消息,謊稱朋友住院急需用錢,虛構(gòu)已經(jīng)轉(zhuǎn)款給被害人的截圖,后要求被害人向指定的支付寶、微信等賬戶轉(zhuǎn)款從而騙取財物。被告人彭肖**自2020年4月起,明知磨某某2、磨某某1、磨某某4、磨某某5、謝某某7、陸某某9等人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提供微信收款二維碼收取詐騙款項幫助轉(zhuǎn)移,收取詐騙款15%至20%的手續(xù)費?,F(xiàn)已查明的事實如下:
一、2020年4月至7月17日,被告人磨某某2到廣東省中山市的出租房實施電信詐騙活動。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磨某某1亦來到該出租房與磨某某2一起實施電信詐騙。2020年7月1日被告人黃某某8加入一起實施詐騙。三被告人利用磨某某2、磨某某1從廖文彬處租賃的“釣魚網(wǎng)站”,以非法途徑獲取他人QQ賬戶和登錄密碼等信息,然后冒充該QQ賬戶持有人向該賬戶的好友實施詐騙。從2020年6月25日至7月17日磨某某1詐騙成功23起,通過彭肖**提供的二維碼收款合計35988元,彭肖**通過支付寶轉(zhuǎn)賬到戶名為杜興和(尾號4199)和戶名為王正斌(尾號5788)合計27990元,并按照20%預留約定分成7197元作為好處費。從2020年7月2日至7月17日,磨某某2詐騙成功14起,通過彭肖**提供的二維碼收款合計13150元,彭肖**通過支付寶轉(zhuǎn)賬到戶名為杜興和(尾號4199)和戶名為王正斌(尾號5788)合計8040元,并按照20%預留約定分成2630元作為好處費。2020年7月9日,黃某某8詐騙成功1起,通過彭肖**提供的二維碼收款3000元,彭肖**通過支付寶轉(zhuǎn)賬到戶名為杜興和(尾號4199)2400元并按照20%預留約定分成600元作為好處費。
另查明,2020年5月6日至6月21日,彭肖**7次通過其尾號1199支付寶以口令紅包的方式轉(zhuǎn)給磨某某2共計6074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磨某某2的供述和辯解,我從2020年4月底開始在廣東省中山市出租房利用筆記本電腦實施QQ詐騙。首先我利用“釣魚”網(wǎng)站盜取他人的QQ號和密碼,然后登陸盜取來的QQ號,跟該QQ內(nèi)的好友說自己的微信限制登錄,又急著轉(zhuǎn)賬給朋友,讓QQ內(nèi)的好友發(fā)他(她)的銀行賬號給我,我先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到他(她)的銀行賬號中。然后我用一個軟件制作成一張假的建設銀行轉(zhuǎn)賬單發(fā)給被騙的人。取得被騙的人信任后,我就發(fā)一個碼商提供的微信收付款二維碼給被騙的人,被騙的人通過識別二維碼轉(zhuǎn)賬的方式轉(zhuǎn)錢給碼商,碼商收取20%至25%的錢后發(fā)支付寶口令紅包給錢給我,我通過支付寶口令紅包收到我詐騙得來的錢。從2020年4月27日以來,我以這種手法已經(jīng)成功詐騙到十多個人,總共騙到了一萬多元。2020年6月15日左右,磨某某1來與我一起做詐騙。因為403室是一房一廳,空間小,而那段時間402房的租客正好搬走,空出房間來。于是我就找到房東,讓我們搬到402室。2020年7月1日左右,黃某某8來我們出租房與我們實施詐騙。大約在一個星期前這樣,黃某某8詐騙得2300元。當時黃某某8沒有聯(lián)系到“碼商”,沒有代收錢的微信二維碼,黃某某8就問我要收錢的二維碼,我就跟“碼商”要二維碼給他,這一單黃某某8詐騙得3000元,碼商抽取20%的資金,當時黃某某8還不懂如何從碼商那里要錢,我就幫黃某某8向碼商領取支付寶口令紅包。之后我通過我的微信轉(zhuǎn)那2300元錢給黃某某8。我們都是各做各的,誰騙得錢就是誰的。我使用的那臺筆記本電腦桌面上有一個記事本文檔,記事本文檔中有我購買的一個釣魚網(wǎng)站,還有我編寫好用于詐騙對話的“劇本”,一些盜取得來的QQ號碼、QQ密碼,一張假的建行轉(zhuǎn)賬單,一張一個人腳受傷的照片,一些瀏覽器等。我有兩個碼商,一個QQ名叫做“信通支付”,另一個QQ名叫做“清風明月”。一般我詐騙到錢后,碼商就發(fā)支付寶口令紅包,他把口令給我,我在支付寶中輸入口令就拿錢,然后我把支付寶里面的錢提現(xiàn)到我的銀行卡,再拿我的銀行卡到銀行取錢。我都是用昵稱為“八達”(號碼25×××54)的號碼來跟碼商聯(lián)系,碼商的QQ號碼35×××31,昵稱“信通支付”(辦案人員通過QQ搜索確認號碼及昵稱)。我不認識碼商本人,我們只通過QQ來聯(lián)系。我事先也會在網(wǎng)上購買他人的銀行卡,我原來用于收款的銀行卡是珠海農(nóng)商行的銀行卡,戶名王正斌,后來這張卡被注銷了;我又在網(wǎng)上購買了一張甘肅農(nóng)村信用社的卡,戶名杜興和,這張銀行卡與磨某某1共用,但是現(xiàn)在已經(jīng)被吞了。我是在網(wǎng)上購買釣魚網(wǎng)站的,也是用我昵稱為“八達”的QQ與網(wǎng)上一個QQ昵稱“紅紅”(號碼31×××80)的人購買釣魚網(wǎng)站的。我并不認識“紅紅”本人。我認識磨某某6,他是我們一個村的,他也是做QQ詐騙的,他的QQ昵稱是剎剎,QQ號碼是12×××60(辦案人員通過QQ搜索確認號碼及昵稱),我們之間通過QQ聯(lián)系談論過QQ詐騙的事,我們兩個人都是“信通支付”為我們提供二維碼。
2.被告人磨某某1的供述和辯解,我從2020年4月份開始在廣東省中山市實施電信詐騙,做了兩個月賺了八千多元錢后就回賓陽縣老家了。到2020年6月15日我又從賓陽縣老家來到廣東省中山市找到磨某某2一起實施電信詐騙,到了十幾天前,黃某某8過來和我們一起搞詐騙之后,我們覺得403太擠了,就搬到隔壁402室實施詐騙。磨某某2給我一個“黑客”群,讓我加進去,可以在里面購買他人的QQ信息和租用釣魚網(wǎng)站來盜取別人的QQ信息。我加入了一個黑客群,在里面和“黑客”買了200條QQ信息和租用一個有六個英文字母的釣魚網(wǎng)站。我還在網(wǎng)上下載一個制作假的銀行轉(zhuǎn)賬截圖的軟件。然后用購買的QQ信息登錄別人的QQ,并用他們的QQ向他們的好友或者群聊發(fā)送釣魚網(wǎng)站的網(wǎng)址,有人點擊打開了我就可以從后臺知道對方的QQ賬號密碼等信息,然后竊取他們的信息,然后再登錄竊取的QQ號來實施詐騙。磨某某2還給我一個QQ號說是專門負責收詐騙的錢的,我就用QQ加了對方好友,讓他幫我收錢,每次詐騙的錢負責收錢的人提成23%。我一共購買了200條QQ信息,用了一百多塊錢。租用釣魚網(wǎng)站一個月租金1400元到1600元不等,租了一個月,我買15張移動充值的“卡密”把密碼告訴對方,用來支付這個月的租金。我不認識制作釣魚網(wǎng)站的人,也沒有聯(lián)系方式,都是通過網(wǎng)上找到的。2020年6月15日開始一共實施詐騙了多少次,我記不得了,有時候一天詐騙成功2、3次,有時候一天下來一次都不成功,詐騙的金額從100元到1000元之間不等。我和磨某某2還有黃某某8只是共同租住房子,在房間里面單獨實施詐騙,每個人詐騙得的錢都是自己用,共同支付房租和生活必需品而已。
我都是使用Q號為2715839383(peujf)和Q號為1544585609這兩個QQ與提供二維碼的人聯(lián)系,他使用的QQ昵稱為信通支付,QQ號為35×××31。當時在一個QQ群里有一個叫紅紅的QQ號(31×××80)發(fā)布售賣釣魚網(wǎng)站的信息,后來我就用我使用的(昵稱為:ming心)QQ添加了他的QQ,然后和他購買了一個釣魚網(wǎng)站來盜取他人QQ。詐騙成功后,我們都是叫提供二維碼的人把錢轉(zhuǎn)到銀行卡上,我記得我詐騙時使用的銀行卡是一張珠海農(nóng)商行的銀行卡和一張甘肅農(nóng)村信用社的銀行卡來收錢的。經(jīng)公安民警給我和提供二維碼的人的聊天記錄給我核實,我拿來與碼商收款的賬戶有兩個,一個珠海農(nóng)商行賬號為:62×××88,名字為王正斌;另一個甘肅農(nóng)村信用社的賬號為:62×××99,名字為杜興和。這兩張卡都是磨某某2從網(wǎng)上買來的,王正斌這張卡之前被查封后我們就把卡丟掉了,杜興和的這張卡后來由磨某某2去取錢,不記得是什么時候,這張卡也被查封了。黃某某8使用一個昵稱叫“風花雪月”的QQ聯(lián)系我要二維碼實施詐騙。
3.被告人黃某某8的供述和辯解,我是從2020年7月1日開始實施電信詐騙的。今年的5月份左右磨某某2來到廣東省中山市這里實施詐騙的,因為我在外面也欠了很多外債,所以我就在6月28日辭職了我的工作想跟磨某某2學習詐騙。7月1日我拿了一臺筆記本來到磨某某2出租房跟他學習詐騙,當時出租屋里還有磨某某2的一名老鄉(xiāng)也在實施詐騙。因為我剛接觸詐騙不是很懂,所以我每天中午的時候就會到磨某某2的出租屋里跟磨某某2和他的老鄉(xiāng)學習如何去詐騙,一直到7月9日下午我用木馬盜號成功后我就通過盜來的QQ號以Q主的名義跟他的多名好友發(fā)送以朋友受傷的理由去借錢,詐騙一人得3000元。因為當時我對實施詐騙的過程不夠熟悉,我得到對方發(fā)的轉(zhuǎn)賬憑證后我就用QQ發(fā)這張憑證給磨某某2,讓他來處理后面的事。到了第二天晚上11點磨某某2就轉(zhuǎn)了我詐騙得的2300元錢給我,之后每一天我都會到磨某某2的出租房實施詐騙,但是都沒有得手。我的QQ號碼34×××79,昵稱“風花雪月”;磨某某2的QQ號碼是25×××54,昵稱“八達”(辦案人員通過QQ搜索確認號碼及昵稱);磨某某1的QQ昵稱是英文的,磨某某2、磨某某1只提供二維碼和木馬,然后我們就各自開展各自的詐騙行為。
4.搜查筆錄,搜查照片,扣押清單,證實2020年7月17日,公安機關在廣東省中山市磨某某2、磨某某1、黃某某8的出租房進行搜查,查獲筆記本電腦5臺、銀行卡7張、手機15部,U盤3個、電話卡1張,現(xiàn)金7680.5元+8110元,并依法進行扣押。
5.磨某某2、磨某某1、黃某某8使用的電腦桌面文件里的詐騙術語截圖,與磨某某2供述事先準備了“劇本”相印證。
6.磨某某2、麻堅禮與彭肖**QQ聊天截圖,銀行卡明細列表,彭肖**支付寶口令紅包流水清單,證實:(1)彭肖**先后向磨某某1提供微信收款二維碼23個,①2020年6月25日被害人被詐騙1200元、1000元、3600元,轉(zhuǎn)入苗圃批發(fā)商行、微商戶李和、扶綏縣千百匯便利店的微信收款二維碼;②6月26日,被害人被詐騙3700元、3600元,轉(zhuǎn)入洪泗縣小花燒烤店、川Q一點點的微信收款二維碼;③6月29日,被害人被詐騙400元、1600元、500元、500元、3600元,轉(zhuǎn)入商戶-石磊、順意煙酒店、中國移動前進路代辦點、意意天使的微信收款二維碼;④7月1日,被害人被詐騙1200元、2000元、3000元,轉(zhuǎn)入商戶揭育余、南寧市一定來百貨便利店、偉維超市的微信收款二維碼;⑤7月3日,被害人被詐騙1400元,轉(zhuǎn)入贛KX23**小微肖駿華的微信收款二維碼;⑥7月4日,被害人被詐騙500元、500元、1088元,轉(zhuǎn)入楊師傅黃燜雞米飯、金六福珠寶店、淮安市名折源男裝店的微信收款二維碼。⑦7月11日,被害人被詐騙500元、500元、1000元、1800元,轉(zhuǎn)入自貢個體戶-葉麗、盛澤超市、鳳陽縣府城鎮(zhèn)個體戶周地媛百貨店、自貢高新區(qū)星雅煙酒經(jīng)營部的微信收款二維碼。⑧7月14日,被害人被詐騙1800元,轉(zhuǎn)入峽江縣家家福購物廣場步行街店的微信收款二維碼。⑨7月17日,被害人被騙1000元,轉(zhuǎn)入宿城區(qū)水娃游泳館的微信收款二維碼。(2)彭肖**先后向磨某某2提供微信收款二維碼14個,①2020年7月2日被害人被詐騙800元、1000元,轉(zhuǎn)入偉維超市、商戶-劉世榮的微信收款二維碼。②7月5日被害人被詐騙1800元,轉(zhuǎn)入都市麗人服裝的微信收款二維碼。③7月7日被害人被詐騙200元、450元,轉(zhuǎn)入澄行通訊器材店、泗洪縣張榮鄉(xiāng)村土菜館的微信收款二維碼。④7月8日被害人被詐騙400元、1600元、500元、500元,轉(zhuǎn)入姚家邊商戶顧瑞、盛達汽車美容中心、渝水區(qū)亞新北路圣旺護膚中心的微信收款二維碼。⑤7月11日,被害人被詐騙2500元,轉(zhuǎn)入高能廣場女王的盒子服裝店的微信收款二維碼。⑥7月12日,被害人被詐騙1700元,轉(zhuǎn)入農(nóng)夫果園的微信收款二維碼。⑦7月16日被害人被詐騙1000元、200元,500元,轉(zhuǎn)入惠美宜超市、新干縣春權超市、牛牛商貿(mào)經(jīng)營部的微信收款二維碼。(3)2020年7月9日,黃某某8詐騙一被害人一筆金額為3000元。被害人將3000元轉(zhuǎn)入故鄉(xiāng)的柴火灶收款二維碼。另證實,從2020年5月6日至6月21日,彭肖**通過尾號1199賬戶以口令紅包分7次支付給磨某某2共計6074元。
二、2020年6月開始,被告人磨某某4到廣東省東莞市租房內(nèi)實施詐騙活動。利用從廖文彬處租賃的“釣魚網(wǎng)站”,以非法途徑獲取他人QQ賬戶和登錄密碼等信息,然后冒充該QQ賬戶持有人向該賬戶的好友實施詐騙。從2020年6月18日至7月16日,磨某某4詐騙成功14起,通過彭肖**提供的二維碼收款合計20878元,彭肖**通過口令紅包和支付寶轉(zhuǎn)賬到戶名為張朋亮(尾號7178)和戶名為杜興和(尾號4199)合計13609元,并按照20%的約定分成4176元作為報酬,因被現(xiàn)場查獲約定分成未返回合計3093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7.被告人磨某某4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磨某某4在公安機關未做供述,2021年1月12日,在檢察機關作出有罪供述,摘錄:2020年7月17日,我在廣東省東莞市一出租屋被公安機關現(xiàn)場抓獲歸案的。當時我被抓的時候,我自己的精神有點緊張不知所措,冷靜一段時間之后,我知道自己違法犯罪了,希望司法機關從寬處理。2019年我開始在廣東東莞市租房子,2020年6月份開始,我準備電腦、手機等工具準備實施詐騙。后來我通過QQ在網(wǎng)上花了1200元購買了釣魚網(wǎng)站鏈接,之后我在QQ上碼商聯(lián)系要收款二維碼,并約定碼商20%,我80%的分成。6月至7月17日,我進行QQ詐騙,共得20000多元錢,以支付寶和銀行賬號流水為準。之后我提供銀行賬戶給碼商打款進這個賬戶。
8.證人方某的證言,我的出租房位于廣東省東莞市,2019年2月份左右至今,401號房是一個廣西籍的男子租住在里面。該男子的真實姓名我不知道,30歲左右,身材微胖,身高約1.7米,圓臉,平時戴一副眼鏡。
附辨認筆錄,經(jīng)方某辨認該男子為磨某某4。
9.搜查筆錄及照片,扣押清單,證實2020年7月17日,公安機關在廣東省東莞市磨某某4租賃的401號房依法進行搜查,查獲護照1本,往來港澳通行證1張,現(xiàn)金251.1元,銀行卡5張,手機14部,筆記本電腦3臺,U盤4個及錢包、身份證等物品,并依法予以扣押。
10.磨某某4詐騙使用的電腦桌面文件里的詐騙術語截圖。
11.磨某某4與彭肖**QQ聊天截圖,證實彭肖**先后向磨某某4提供微信收款二維碼14個,①2020年6月18日,被害人被詐騙1600元,轉(zhuǎn)入小羅小家電批發(fā)部二維碼。②6月21日,被害人被詐騙100元、1800元、3000元,轉(zhuǎn)入三個微信收款二維碼。③6月22日,被害人被詐騙112元,轉(zhuǎn)入到晨陽水漆的微信收款二維碼。④6月26日,被害人被詐騙1800元,轉(zhuǎn)入到嚴忠云晨光文具店的微信收款二維碼。⑤7月5日,被害人被詐騙1900元,轉(zhuǎn)入到百家福便利店福強路的微信收款二維碼。⑥7月9日,被害人被詐騙800元、1000元,轉(zhuǎn)入到芙蓉興盛超市和另一個的微信收款二維碼。⑦7月10日,被害人被詐騙4300元,轉(zhuǎn)入到個體戶曹花蓉2樓、新余高新區(qū)洪記調(diào)味品商行的微信收款二維碼。⑧7月12日,被害人被詐騙2050元,轉(zhuǎn)入帶姚圩個體艾秋蘭的微信收款二維碼。⑨7月16日,被害人被詐騙3416元,轉(zhuǎn)入到宿城區(qū)家震母嬰生活館、陳艷超市的微信收款二維碼,綜上合計20878元。彭肖**通過口令紅包和支付寶轉(zhuǎn)賬到戶名為張朋亮(尾號7178)和戶名為杜興和(尾號4199)合計13609元,并按照20%的約定分成4176元作為報酬。
三、2020年3月開始,被告人磨某某5伙同磨某某6在廣東省中山市東升商貿(mào)城的租房實施詐騙活動。利用磨某某5從廖文彬處租賃的“釣魚網(wǎng)站”,以非法途徑獲取他人QQ賬戶和登錄密碼等信息,然后冒充該QQ賬戶持有人向該賬戶的好友實施詐騙。從2020年6月18日至7月16日,磨某某5詐騙成功4起,通過彭肖**提供的二維碼收款合計9200元,彭肖**通過口令紅包和支付寶轉(zhuǎn)賬到戶名為羅啟貝(尾號6366)共計4240元,并按照20%的約定分成1840元作為報酬,因被現(xiàn)場查獲部分約定未返回3120元。磨某某6詐騙成功6起,通過彭肖**提供的二維碼收款合計4400元,彭肖**通過口令紅包轉(zhuǎn)給其240元,并按照20%的約定分成60元作為報酬。
另查明,2020年5月8日至27日,彭肖**通過支付寶口令紅包7次轉(zhuǎn)給磨某某5共計11062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2.被告人磨某某5的供述和辯解,2020年3月份開始,我在中山市東升鎮(zhèn)東升商貿(mào)城的一棟出租樓里實施詐騙。2020年4月份,我叫我堂弟磨某某6過來和我一起實施詐騙。磨某某6所使用的設備和軟件、技術都是我提供給他的。他是跟我學習做QQ網(wǎng)絡詐騙的。磨某某6在每詐騙成功一筆,在碼商扣除手續(xù)費后,我再扣除剩下金額的30%-40%作為抽水。我總共抽水了磨某某6500元的錢。我記得磨某某6詐騙成功的總額是1800元,算上碼商20%的手續(xù)費,余下約1400元,我再抽水約500元,最后到磨某某6手上也就900元。一般詐騙成功后跟碼商對賬后轉(zhuǎn)賬到銀行卡了,我就馬上去取現(xiàn)金出來了,不會留錢在銀行卡里太久。我最近一次實施電信詐騙是2020年7月16日,總共有3筆,這3筆的總金額是3900元,不過碼商還沒有打回款給我指定的銀行卡上。我的QQ號碼是34×××64,昵稱“蒽嗯恩”。我在實施詐騙期間都是用這個QQ與“碼商”和釣魚網(wǎng)站的人聯(lián)系的。我有兩個“碼商”,但只與其中一個碼商交易過。這個碼商的QQ號是35×××31,QQ昵稱“信通支付”(打開手機QQ,讓工確認QQ號碼及昵稱)。我詐騙成功后受害人會通過掃碼“碼商”給我的二維碼付款到碼商的賬戶上,碼商扣除20%-25%的手續(xù)費后,再把錢轉(zhuǎn)到我指定的賬戶上。我指定的賬戶是我在網(wǎng)上買的,賬戶是甘肅農(nóng)村信用社的,賬戶名羅啟貝。賬號信息在我和信通支付的聊天記錄中有,該銀行卡也在我被公安機關傳喚當天被扣押了。我是用我“崽嗯恩”的QQ與QQ昵稱叫作“紅紅”的人購買QQ盜號本馬的,他的QQ號碼為31×××80(打開手機QQ,上其確認QQ號碼及昵稱)。被公安機關扣押的電腦上都有我們之間的數(shù)據(jù)。我都是在網(wǎng)絡上通過QQ交流,我們本人之間并不認識。釣魚網(wǎng)站是1000元能用一個月左右的價格購買的,付款方式是通過話費充值卡的方式支付給QQ昵稱為“紅紅”的。7月8日本我回到出租房的時候,就已經(jīng)看見磨某某6自己一個人在出租房了,后來我問他。他說6月中旬這樣他就從老家過來廣東了,應該就是這段時間我不在的時候他實施詐騙得的一些錢。
13.被告人磨某某6的供述和辯解,2020年4月份我在老家的時候,我堂哥磨某某5微信上邀請我去和他一起做電信詐騙。2020年4月24日我去中山市找磨某某5,到中山市磨某某5的出租屋看磨某某5做詐騙的過程,我也學做了一次,但是因為做得太慢了,沒有成功,我就回老家了。到。6月份的時候,我又到中山市磨某某5租房里和他學習,期間得了三單一共1800元,得了之后我就回老家了。到7月1日,我正式到中山市和磨某某5學習網(wǎng)絡詐騙,到的時候,磨某某5的出租房內(nèi)有一臺他用于詐騙的筆記本電腦了,2020年7月2日磨某某5帶我坐車去東莞厚街廣場地下電子城花了1200元購買了壹臺二手筆記本電腦,買完之后我們就直接回到中山市的出租房內(nèi),然后磨某某5就教我如何實施詐騙。學完之后磨某某5就和我說我負責實施詐騙,詐騙需要的木馬、轉(zhuǎn)賬的銀行卡(不是磨某某5本人的銀行卡)由他提供,詐騙成功之后他收取我30%的提成,然后我7月3日我就正式開始實施詐騙,每天下午14時開工,17時休息,一直到被公安民警抓獲。我使用一個叫剎剎(12×××60)的QQ與碼商及與磨某某5聯(lián)系,碼商昵稱叫信通支付,QQ號35×××31。我共詐騙得10次左右,大概詐騙得了4000多元錢。經(jīng)過公安民警把我與碼商的QQ聊天記錄給我核對,我詐騙得4700元,我確認這些聊天記錄是我與碼商的聊天記錄。我分得了2300多元。我詐騙成功后碼商要20%,磨某某5要30%,我要50%。因為碼商是提供二維碼的,必須給他回扣;而我是去和磨某某5一起做詐騙的,實施詐騙用到的釣魚網(wǎng)站及電話卡及住處都是他提供的,所以詐騙成功我要給他30%。
14.證人吳某的證言,微信基本信息截圖,支付租金、物業(yè)費、水電費微信轉(zhuǎn)賬截圖,我2017年底購買了廣東省中山市居民樓之后,該居民樓一直對外出租,2019年8月底來跟我租房子的是一名叫磨某某5的廣西賓陽籍男子,磨某某5用該居民樓之后我很少到那里,所以磨某某5用該居民樓的具體用途是什么我不知道。
15.搜查證,搜查筆錄及照片,扣押清單,現(xiàn)場位于廣東省中山市磨某某5的出租屋。偵查人員在磨某某5出租屋的二樓房間內(nèi)查獲筆記本電腦3臺,手機6部,銀行卡4張,硬盤一個,U盤一個,現(xiàn)金2500元,并進行扣押。
16.磨某某5、磨某某6使用的電腦桌面文件里的詐騙術語截圖。
17.磨某某5、磨某某6與彭肖**QQ聊天截圖,彭肖**支付寶口令紅包流水清單,證實(1)彭肖**先后向磨某某5提供微信收款二維碼4個。①2020年7月9日,被害人被詐騙2100元、1600元,轉(zhuǎn)入北湖中路饃饃哥早餐店、江蘇省宿遷市一眾意店的微信收款二維碼。②7月13日,被害人被詐騙1600元,轉(zhuǎn)入商戶-劉金嵐的微信收款二維碼。③7月16日,被害人被詐騙3900元,轉(zhuǎn)入張素平副食超市的微信收款二維碼。(2)彭肖**先后向磨某某6提供微信收款二維碼6個。①2020年6月25日,被害人被詐騙300元,轉(zhuǎn)入小微商戶李末的微信收款二維碼。②6月30日,被害人被詐騙1100元、400元,轉(zhuǎn)入林海超市、銅鼓縣溫泉猴哥餐館的微信收款二維碼。③7月7日,被害人被詐騙1500元,轉(zhuǎn)入泗洪縣張榮鄉(xiāng)村土菜館的微信收款二維碼。④7月13日,被害人被詐騙300元、800元,轉(zhuǎn)入味道女裝、陳艷超市的微信收款二維碼。(3)2020年5月8日至27日,彭肖**通過口令紅包7次轉(zhuǎn)給磨某某5共計11062元。
四、2020年6月開始,謝峰(未到案)在廣東省東莞市的租房內(nèi)實施詐騙活動。2020年7月4日,被告人謝某某7伙同謝峰一起實施詐騙。利用“釣魚網(wǎng)站”,以非法途徑獲取他人QQ賬戶和登錄密碼等信息,然后冒充該QQ賬戶持有人向該賬戶的好友實施詐騙。從2020年7月4日至7月17日,謝某某7及謝峰詐騙成功8起,通過彭肖**提供的二維碼收款合計4100元。彭肖**通過口令紅包和支付寶轉(zhuǎn)賬到戶名為張朋亮(尾號7187)共計2560元,并按照20%的約定分成940元作為報酬,因被現(xiàn)場查獲約定分成未返回合計12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8.被告人謝某某7的供述和辯解,2020年7月4日,我到朋友阿峰租住的廣東省東莞市出租房的5樓居住,因為沒有找到工作,阿峰就向我介紹可以通過QQ來向他人進行詐騙可以得錢,我就同意了,因當時我不知道具體怎么操作,阿峰就在出租房內(nèi)教我操作,他提供給我一臺聯(lián)想牌筆記本電腦,一部手機、一個QQ賬號,以及他不知道從哪弄來的一些“文本”即如何騙取他人信任的聊天回答形式。我學會之后,7月10日左右,我們兩個就在出租房內(nèi)開始配合,操作在網(wǎng)上利用盜竊他人QQ進行詐騙。詐騙方法及過程與之前被告人的供述相一致(略)。詐騙成功后,我把微信轉(zhuǎn)賬成功的截圖轉(zhuǎn)發(fā)給阿峰,阿峰又轉(zhuǎn)發(fā)給提供給我們微信二維碼的人,提供給我們二維碼的人憑此截圖確認是我們詐騙得到的錢數(shù)額。然后我們就可以得到的對方截圖上的錢款中除去給我們提供二維碼的人抽取20%金額外,剩下的80%錢款,我和阿峰兩人平分,每人40%的份額。我們兩個配合以這種手法已經(jīng)成功詐騙到4個人,總共騙到了2000元。具體的日期和時間我記不清楚了,總共有4次,一次得900元,一次得300元,一次得400元,一次得400元,該錢數(shù)額是微信截圖上的數(shù)額,但900元和一次400元的,阿峰說沒有回錢,就是提供給我們二維碼的人不返還錢,我就只得了300元和一次400元的40%,就是120元和160元。我詐騙總共就得了280元。之后就被公安機關抓獲了。阿峰他自己也實施詐騙,具體他怎么操作我不知道,他自己詐騙得多少錢,他沒有和我說。我用詐騙的QQ號賬號我記不得了,QQ的網(wǎng)名叫上善若水。
19.證人禤秀梅的證言,我大伯呂某現(xiàn)在廣東省東莞市南丫村北丫村民小組新圍11號有一棟出租屋,我平時負責幫收租。501號房是一個叫謝峰的男子在2020年3月22日來找我登記租住的。當時我知道他一個人居住,直到近段我見有一名我不認識的男子也居住在謝峰登記的5樓501房間,他年紀約40歲,身高約170CM,中等身材。
附辨認筆錄,經(jīng)禤秀梅辨認和謝峰一起租住男子為謝某某7。
20.證人呂某的證言與禤秀梅的證言相印證。
21.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搜查照片,廣東省東莞市南丫村北丫新圍路11號居民樓謝某某7的出租房進行搜查,查獲手機14部,筆記本電腦5臺,U盤3個,銀行卡1張,人民幣118元,并依法予以扣押。
22.謝某某7窩點使用的電腦桌面文件里的詐騙術語截圖。
23.謝某某7與彭肖**QQ聊天截圖,證實彭肖**先后向謝某某7、謝峰提供微信收款二維碼10個。①2020年6月22日,被害人被詐騙1100元,轉(zhuǎn)入新鋼步行街煙行等三個微信收款二維碼。②6月23日,被害人被詐騙500元,轉(zhuǎn)入中國福利彩票微信收款二維碼。③7月9日,被害人被詐騙1000元,分別轉(zhuǎn)入三個微信收款二維碼。④7月10日,被害人被詐騙500元,轉(zhuǎn)入到一個微信收款二維碼。⑤7月14日,被害人被詐騙400元、300元,轉(zhuǎn)入到泗洪縣雅雅美容美體店微信收款二維碼。⑥7月16日,被害人被詐騙400元、900元,轉(zhuǎn)入到宿城區(qū)家震母嬰生活館、新干縣春權超市的微信收款二維碼。⑦7月17日,被害人被詐騙200元、400元,轉(zhuǎn)入到壯牯餐館廖高云、新干縣春權超市的微信收款二維碼。其中2020年7月4日至7月17日,詐騙成功8起,合計4100元。
五、2020年5月起,被告人陸某某9到廣東省中山市的租房實施詐騙。同年7月份回到賓陽縣老家辦事,到7月13日伙同被告人宋某某11、宋某某10在廣東的租房一起實施詐騙活動。因筆記本電腦不足人手一臺,陸某某9出資并安排宋某某11、宋某某10去購買一臺二手筆記本電腦,后向兩人傳授QQ詐騙的方法。2020年7月13到7月17日,以上述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從2020年7月13日到7月17日,陸某某9、宋某某11、宋某某10詐騙成功5起,通過彭肖**提供的二維碼收款合計3100元。因被現(xiàn)場查獲約定分成未返回。
另查明,2020年6月11日至7月5日,彭肖**通過口令紅包分5次支付給陸某某9999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24.被告人陸某某9的供述和辯解,2020年5月份左右,我就來到廣東省中山市這邊,因為我是賓陽人,我怕引起別人懷疑,我就叫朋友許紅斌幫我找房子租,租得中山市橫欄鎮(zhèn)貼邊村貼邊市場中發(fā)公寓508室,租得房子后許紅斌就走了,我一個人住在這里專門搞電信詐騙。詐騙的方法及過程(略)?!按a商”扣掉除詐騙款項20%的提成后,就把余下的錢轉(zhuǎn)到我的支付寶或我的微信上來。自我搞實施電信詐騙以來,扣掉“碼商”的20%提成,到我手上大約有12000元這樣。上次我回賓陽老家時,去宋某某10家喝酒,當時宋某某11也在,他們就問我在外面做什么事,我就說在中山市搞電信詐騙,他們也想通過這種方式來掙錢,就叫我教他們,我也同意了。所以前幾天他們就從廣西來中山找我學電信詐騙。我本來只有兩臺筆記本電腦,他們來之后,我怕電腦不夠用,就與他們商量再買一臺筆記本電腦,我們商定先給錢給他們?nèi)ベI,等他們學會后詐騙得錢后再還錢給我,后來我就給了他們550元錢去附近的二手市場買了一臺筆記本電腦回來。他們今天也是第一次來看我操作,并幫我發(fā)了十幾條木馬到別人的QQ群,就被抓了。我的微信名是“王者榮耀”,微信號32×××73。我的QQ號也是32×××73。我使用兩個QQ和碼商聯(lián)系,碼商的QQ昵稱為信通支付。我與QQ名為“紅紅”購買釣魚網(wǎng)站時一共花了大概1200元錢,都是通過購買手機充值卡,然后把手機充值卡的賬號和密碼發(fā)給“紅紅”。大概得了12000元錢,具體數(shù)目在我的手機支付寶口令紅包里記錄有。這12000多元錢是我和宋輝業(yè)一起詐騙所得,我們兩共同平分。我的支付寶號碼是134××××****,是我用我的名字登記的。我們7月13日到中山市,直到被抓的那天,我詐騙得了3000多元錢,但是碼商還沒回款給我,我還沒有得錢到手。
25.被告人宋某某11的供述和辯解,2020年7月13日我與宋某某10、陸某某9來到中山市陸某某9的出租屋。我們來跟陸某某9學習怎么樣做電信詐騙,我們剛剛學了兩天就挨公安民警查獲了。在學習詐騙的兩天里,我在陸某某9的出租屋內(nèi)用陸某某9的電腦發(fā)了釣魚網(wǎng)站到幾個QQ群。發(fā)釣魚網(wǎng)站到別人的QQ群的目的是盜取別人的QQ號給陸某某9進行詐騙,但是陸某某9是怎么操作詐騙我不清楚。我看見陸某某9詐騙得過一次500元,其他的我沒有注意。
26.被告人宋某某10的供述和辯解與被告人宋某某11的供述相印證。
27.證人謝某的證言,入住登記簿,公寓內(nèi)的508號房有兩名男子登記租住,其中一名男子是廣西賓陽籍的,名字叫陸某某9;另一名男子是廣西柳州籍的,名字叫許紅斌。在2020年5月6日開始租住的。508房的那兩名租客白天都很少出門,偶爾看到他們出來買飯吃而已。
28.搜查筆錄及照片,扣押清單,2020年7月19日19時許,偵查人員在廣東省中山市貼邊村東邊路112號中發(fā)公寓508室內(nèi)抓獲被告人陸某某9、宋某某11、宋某某10,后對中發(fā)公寓508室進行搜查,查獲筆記本電腦3臺、手機8部、sim卡1張、U盤1個,銀行卡3張,并依法予以扣押。
29.陸某某9窩點使用的電腦桌面文件里的詐騙術語截圖。
30.陸某某9與彭肖**QQ聊天截圖,彭肖**支付寶發(fā)送口令紅包流水,證實彭肖**先后向陸某某9提供微信收款二維碼4個。①2020年7月16日,被害人被詐騙300元、1000元,轉(zhuǎn)入張素平副食超市、宿城區(qū)水娃游泳館的微信收款二維碼。②7月17日,被害人被詐騙100元、700元、1000元,轉(zhuǎn)入都市麗人、壯牯餐館廖高云的微信收款二維碼。從2020年7月13日到7月17日,陸某某9、宋某某11、宋某某10詐騙成功5起,合計3100元。另證實2020年6月11至7月5日,彭肖**通過支付寶口令紅包分5次支付給陸某某9共計9990元。
證實上述事實的其他證據(jù)有:
31.被告人廖文彬的供述與辯解,我出售QQ軟件盜號程序給別人來非法獲利。QQ盜號程序?qū)嶋H就是一個網(wǎng)頁,我把這個網(wǎng)頁的網(wǎng)址賣給別人,別人再使用這個網(wǎng)頁來進行盜號,還給購買人后臺管理者的登錄賬號密碼。我都是以txt文檔的方式傳送給向我購買QQ盜號程序的人,傳送完文檔、我收到錢之后就把對方刪除了,并且在我蘋果電腦上把記錄有QQ軟件盜號程序網(wǎng)址、后臺管理者登錄賬號密碼的txt文檔內(nèi)容改寫為1并刪除。因為擔心被公安機關打擊,就算你們拿到我的這臺電腦恢復我做過的QQ盜號程序的文檔,文檔內(nèi)容也是記錄1而已,沒有別的信息。因為我擔心公安機關在打擊使用盜號程序的人的時候會找到我,所以我就把那些買盜號程序的人都刪除了。我都是通過搜索群,然后添加進QQ群,在QQ群里面發(fā)布出售QQ軟件盜號程序的廣告,有想購買的就直接添加我的QQ。QQ軟件盜號程序是我自己做的。一個QQ盜號程序,如果沒有人舉報的話可以使用一年,如果有人舉報是“釣魚網(wǎng)站”的話“域名”就會被封,那么就要重新買一個“域名”再編輯盜號程序,正常我販賣出去的盜號程序都是可以使用一個月而已,因為我每個盜號程序的服務器只買斷一個月的使用權而已。同一個QQ盜號程序可以給多人使用,這樣大家就共享后臺管理器的數(shù)據(jù)。我記得我制作了很多,但是我只出售了兩個。我所使用的QQ有兩個,QQ號碼我記不得,一個QQ昵稱叫“紅紅”,還有個QQ昵稱叫“顏色”。我平時都是用昵稱為“紅紅”的QQ與向我購買釣魚網(wǎng)站的人聯(lián)系。我不知道購買釣魚網(wǎng)站的人,我不認識他們。公安機關扣押我的電腦里面應該還有一些相關記錄。有些也被我刪除掉了。他們向我購買釣魚網(wǎng)站,我就出售給他們,有時他們向我買得釣魚網(wǎng)站后,在使用過程中遇到一些問題,他們也會向我咨詢。
32.證人李某的陳述,2020年3月份中旬的時候,廖文彬打電話給我,問我要不要跟他起做QQ詐騙釣魚網(wǎng)站。當時我在南寧上班,沒有時間。到2020年6月份左右,黃浩就打電話問我有沒有什么可以賺錢的事情做。然后我就跟他說有一個朋友在桂林做QQ項目,一天可以賺到1500元,要是做的話,我們就一起去桂林找廖文彬?qū)W做這個詐騙。當時黃浩就答應我說他想做,并想叫廖文彬到湖南做。后來我聯(lián)系到廖文彬,跟他說黃浩的意思,并問他可不可以去湖南做。剛好廖文彬說,現(xiàn)在桂林查得太嚴了,他想換地方做,于是就答應了。后來我就聯(lián)系黃浩,叫黃浩在湖南那邊找房子,大約到6月底這樣,黃浩就在湖南省郴州山沮章縣的錦榮溫泉酒店對面租得了房子。租得房子后廖文彬轉(zhuǎn)了租金800元給我,我再轉(zhuǎn)給黃浩。到2020年6月28日,黃浩開他自己的紅色小轎車到桂林接廖文彬,他們到一六鎮(zhèn)住之后,到7月3日我就自己坐車到一六鎮(zhèn)跟他們匯合。當天下午7點左右,廖文彬的女朋友也到了。看他做了幾次,學習了一點,但是感覺比較難,而且風險比較大,我和黃浩正在考慮的時候。到2020年7月18日的時候就被抓獲了,但是在公安抓獲我之前,我還沒有真正的得實施詐騙。廖文彬住到湖南出租房后主要是出售QQ詐騙的網(wǎng)站域名給別人實施詐騙,具體他自己有沒有實施詐施我不知道。
33.證人黃某的證言,我是在2020年7月份月初來到湖田跟我男朋友廖文彬一起的。我到達的時候,房子內(nèi)還有一個男的在,但是這個男的我不認識。我大約來這邊住了半個月。
34.證人白某的證言,我家在宜章縣錦榮溫泉酒店斜對面有一棟老房子,2020年6月26日就有一個男子打電話聯(lián)系我老公商量租房一事,最終以每個月800元的租金租給那個男子。當月28日那個男子就來到我家老房子居住了,之后我家人很少去我家老房子看。直到公安機關通知我來了解情況,我才知道租住我家老房子的男子可能犯事了。
35.搜查筆錄,搜查照片,扣押清單,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現(xiàn)場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宜章縣。經(jīng)搜查,查獲內(nèi)存卡3張、sim卡1張,銀行卡8張,電話卡,手機16部,筆錄本電腦3臺,無線路由器1個等物品,并予以扣押。
36.被告人彭肖**的供述與辯解,2020年4月份的時候,我通過蝙蝠、微信、QQ等聊天軟件還有一些網(wǎng)站的聊天室找到一些人提供銀行的收款二維碼,如有人提供,我就給手續(xù)費給對方。這些人把收款二維碼發(fā)給我后,我就轉(zhuǎn)發(fā)給我的上家,我的上家就利用這些收款二維碼來實施套現(xiàn)。我就是通過這樣的方式來賺取中間的差價來獲利的。蝙蝠聊天軟件的賬號是1289054,昵稱“代收商務”。一共有兩個微信,第一個微信號是×××,昵稱“漂洋過?!?,第二個微信號是×××,昵稱“天財屆際”。一共有兩個QQ號,第一個QQ號是39×××87,昵稱叫“心態(tài)決定一切”,第二個QQ號是35×××31,昵稱叫“信通支付”。我的支付寶賬號是152********,昵稱“祥瑞”,支付寶賬號綁定的是一名叫張少國的身份證。我不認識張少國,152××××5016號碼是我買的,號碼屬主是張少國,買得后我就拿來注冊了一個支付寶。提供給我銀行收款二維碼及向我購買二維碼的人太多了,我不記得了,我的手機里都存有的,只有給我翻閱我的手機才有可能說得清楚了。我是從2020年的4月份剛開始從事提供二維碼給他人來獲利的,剛開始每個月可以賺幾百元,現(xiàn)在每個月賺個三、四千元。從今年四月份做到現(xiàn)在,也就是三個月時間,我總共賺了七、八千元人民幣。剛開始我也不懂他們要收款二維碼怎么去詐騙人,我曾通過QQ問過他們,不過這些人也沒有告訴我,還讓我不要多問。都是提供二維碼的人負責把屬于付給我的錢通過微信或者支付寶轉(zhuǎn)到我所使用的微信或支付寶賬戶上。所使用的微信及支付寶賬戶都捆綁有銀行卡的,我有兩個微信賬號,其中一個捆綁的是我本人的中國銀行的銀行卡,另外一個則捆綁的是名字叫張少國的銀行卡,我使用的支付寶賬戶所綁定銀行卡也是名叫張少國的,印象中是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的卡。捆綁有張少國的銀行卡的微信及支付寶賬戶都是我在網(wǎng)上跟不認識的人買的。
37.搜查筆錄及照片,扣押清單,2020年7月17日經(jīng)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qū)仙來中路富樂樓小區(qū)彭肖**住所進行搜查,查獲銀行卡13張,手機1部,并當場扣押。
另查明,在審查起訴階段,12名被告人均自愿接受認罪認罰,其中磨某某1家屬代為退贓35988元、磨某某2家屬代為退贓13150元、磨某某5家屬代為退贓9200元、黃某某8家屬代為退贓3000元,彭肖**家屬代為退贓20000元。公安機關扣押并隨案移送至本院的有扣押磨某某1的7680.5元、磨某某2的8110元、磨某某5的2500元。
再查明,在審理期間,公安機關向本院隨案移送了扣押在案的各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其中彭肖**手機1部、銀行卡13張,廖文彬的筆記本電腦3臺、手機11部,謝某某7的筆記本電腦5臺、手機15部、U盤4個,磨某某4的筆記本電腦3臺、手機14部、U盤4個,磨某某5的筆記本電腦2臺、手機8部、U盤1個,磨某某6的筆記本電腦1臺、手機2部,磨某某2的筆記本電腦3臺、手機10部、U盤2個,磨某某1的筆記本電腦1臺、手機3部、U盤2個,黃某某8的筆記本電腦1臺、手機2部,陸某某9的筆記本電腦3臺、手機6部、U盤1個,宋某某11的手機1部、宋某某10手機1部。本院審理期間,磨某某1家屬代為預繳罰金10000元,磨某某2家屬代為預繳罰金10000元,黃某某8家屬代為預繳罰金10000元,陸某某9家屬代為退贓9990元、預繳罰金15000元,宋某某11家屬代為退贓3100元、預繳罰金5000元,宋某某10家屬代為退贓3100元、預繳罰金5000元,廖文彬家屬代為退贓4400元、預繳罰金8000元。
本院在審理期間,磨某某1、磨某某2、彭肖**、磨某某4、磨某某5、磨某某6、謝某某7、黃某某8、陸某某9、宋某某10、宋某某11均表示認罪認罰,并簽訂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上述事實及本案共同部分的證據(jù)有:
38.戶籍證明、基本情況表,證實12被告人身份信息情況,作案時均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39.到案經(jīng)過,證實12被告人均系被抓獲歸案。
40.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2003年9月26日彭肖**因犯盜竊罪被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2008年1月18日彭肖**因犯盜竊罪被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0000元。因為賭博,于2016年8月11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未發(fā)現(xiàn)其他被告人有違法犯罪記錄。
41.廣西檢察機關暫扣押款票據(jù),隨案移送清單及票據(jù),證實被告人家屬在公訴機關代為退贓情況與上述認定事實一致。
42.本院收款收據(jù),證實被告人家屬代為向本院退贓及預繳罰金情況。
43.王正斌尾號5788,張朋亮尾號7178,杜興和尾號4199,羅啟貝尾號6366銀行交易明細,證實磨某某2、磨某某1、磨某某4等人收款情況。
44.環(huán)公(網(wǎng))遠勘(2020)001號、002號遠程勘驗工作記錄,證實以磨某某6、磨某某2電腦硬盤中存儲的“txt”文本文件內(nèi)的網(wǎng)站鏈接的信息進行固定和提取。
45.電子證據(jù)檢查工作記錄,證實公安機關依法對扣押在案的手機、筆記本電腦、U盤進行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
46.隨案移送清單,證實在審理期間,公安機關將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移送本院。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各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結(jié)合全案證據(jù),綜合評析如下:
1.關于各被告人所參與的各起犯罪是否為共同犯罪,及犯罪數(shù)額的認定。被告人及辯護人稱各人單獨實施詐騙,互不幫忙,不構(gòu)成共同犯罪的問題。根據(jù)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wǎng)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多人共同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對其參與期間該詐騙團伙實施的全部詐騙行為承擔責任。在其所參與的犯罪環(huán)節(jié)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從犯。上述規(guī)定的“參與期間”,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著手實施詐騙行為開始算”。(1)本案被告人磨某某2、磨某某1、黃某某8三人一起在磨某某2租住的出租房內(nèi)實施詐騙行為,均利用彭肖**提供的二維碼收取詐騙款項,后均利用共同的銀行卡等工具進行套現(xiàn),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三被告人應認定為共同犯罪。被告人磨某某2詐騙的金額為58212元(從2020年5月6日至7月17日,35988元+13150元+3000元+6074元,關于彭肖**通過口令紅包轉(zhuǎn)給磨某某2的6074元,因彭肖**與磨某某2沒有正常的經(jīng)濟往來,應認定為違法所得,在量刑時予以考慮),磨某某1詐騙的金額為52138元(從2020年6月15日至7月17日,35988元+13150元+黃某某8的3000元),黃某某8于2020年7月1日至17日參與共同詐騙的金額為32438元(3000元+13150元+16288元)。(2)被告人磨某某5、磨某某6從2020年4月開始共同實施詐騙,由被告人磨某某5提供詐騙所使用的設備、軟件、場所,應認定為共同犯罪,磨某某5共同詐騙的金額為24662元(9200元+4400元+11062元,關于彭肖**通過口令紅包轉(zhuǎn)給磨某某5的11062元,因被告人磨某某6在此期間斷斷續(xù)續(xù)地實施詐騙,而磨某某5一直在實施詐騙行為,因彭肖**與磨某某5沒有正常的經(jīng)濟往來,應認定為磨某某5違法所得,在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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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予以考慮);磨某某6共同詐騙金額為13600元(9200元+4400元)。(3)謝某某7的詐騙金額為其2020年7月4日至17日與謝峰共同詐騙的金額4100元;(4)在陸某某9、宋某某10、宋某某11共同詐騙中,陸某某9的詐騙金額為13090元(9990元+3100元),宋某某10、宋某某11詐騙的金額為3100元。
2.關于被告人彭肖**及其辯護人辯稱彭肖**只是提供二維碼,沒有參與詐騙,也沒有指示其他人詐騙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彭肖**自開始提供二維碼便收取15%至25%的費用,這一收費明顯異常,可以看出彭肖**對服務對象從事犯罪活動實際上是“心知肚明”的,故推定其主觀明知,自2020年4月起明知被告人磨某某2、磨某某1、磨某某4、磨某某5、謝某某7、陸某某9等人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仍提供微信收款二維碼收取詐騙款項幫助轉(zhuǎn)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wǎng)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第(三)第8項規(guī)定,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幫助轉(zhuǎn)移詐騙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套現(xiàn)、取現(xiàn)的,以共同犯罪論處。被告人彭肖**應當自其明知之日起對其參與的犯罪事實承擔責任。
3.關于被告人廖文彬辯解只出售“釣魚”網(wǎng)站一次的意見。經(jīng)查,本案被告人磨某某2、磨某某1、磨某某4、磨某某5、陸某某9等人均供述是與QQ昵稱為“紅紅”的人租賃釣魚網(wǎng)站,經(jīng)辨認及調(diào)查相應的聊天記錄,昵稱為“紅紅”的QQ號為31×××80,與公安機關在抓獲廖文彬時查獲其所使用的QQ號一致。證人李某的證言也證實廖文彬2020年3月在桂林市時就開始做QQ詐騙釣魚網(wǎng)站,后于2020年6月28日轉(zhuǎn)到湖南省宜章縣實施犯罪活動。本院認為,被告人廖文彬的辯解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本院認為,被告人磨某某1、磨某某2、彭肖**、磨某某4、磨某某5、磨某某6、謝某某7、黃某某8、陸某某9、宋某某10、宋某某1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對不特定多數(shù)人實施詐騙,其中磨某某2犯罪數(shù)額為58212元、磨某某1犯罪數(shù)額為52138元,數(shù)額巨大;黃某某8犯罪數(shù)額為32438元,磨某某4犯罪數(shù)額為20878元,磨某某5犯罪數(shù)額為24662元、磨某某6犯罪數(shù)額13600元,謝某某7、宋某某11、宋某某10犯罪數(shù)額為3100元,陸某某9犯罪數(shù)額為10390元,數(shù)額較大,十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被告人彭肖**明知上述被告人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仍幫助轉(zhuǎn)移詐騙所得,其行為亦構(gòu)成詐騙罪共犯。被告人廖文彬以非法盈利為目的,為他人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程序、工具,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gòu)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磨某某1、磨某某2、彭肖**、磨某某4、磨某某5、磨某某6、謝某某7、黃某某8、陸某某9、宋某某10、宋某某11犯詐騙罪,被告人廖文彬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磨某某1、磨某某2、黃某某8共同犯罪中,磨某某2、磨某某1地位作用相當,是主犯,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黃某某8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在磨某某5、磨某某6共同犯罪中,磨某某5提供場所、設備,負責贓款處分,是主犯,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磨某某6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在被告人陸某某9、宋某某10、宋某某11共同犯罪中,陸某某9提供場所、設備,負責贓款處分,是主犯,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宋某某10、宋某某11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彭肖**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磨某某1、磨某某2、彭肖**、磨某某4、磨某某5、磨某某6、謝某某7、黃某某8、陸某某9、宋某某10、宋某某11被抓獲歸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廖文彬未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不構(gòu)成坦白。被告人彭肖**因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磨某某1、磨某某2、黃某某8、陸某某9、宋某某10、宋某某11、磨某某5、彭肖**在案發(fā)后,家屬代為退贓,視為被告人退贓,對八被告人可以從輕處罰。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因詐騙行為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jù)十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xiàn)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磨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已預繳17680.5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17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逾期強制繳納。)
二、被告人磨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已預交12036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17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逾期強制繳納。)
三、被告人彭肖**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17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逾期強制繳納。)
四、被告人磨某某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0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逾期強制繳納。)
五、被告人磨某某5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逾期強制繳納。)
六.被告人廖文彬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已交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0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止。)
七、被告人黃某某8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交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
八、被告人陸某某9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已交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
九、被告人磨某某6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逾期強制繳納。)
十、被告人謝某某7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逾期強制繳納。)
十一、被告人宋某某10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交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止。)
十二、被告人宋某某1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交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止。)
十三、被告人磨某某1所退贓款35988元、磨某某2所退贓款13150元,黃某某8所退贓款3000元,磨某某5所退贓款9200元,陸某某9所退贓款9990元,宋某某11、宋某某10所退贓款3100元,廖文彬所退贓款4400元,依法予以沒收;
十四、繼續(xù)追繳磨某某4違法所得20878元,磨某某64400元,謝某某731**元,磨某某5違法所得11062元(扣押在案并隨案移送2500元予以折抵,尚欠8562元),被告人彭肖**作為共犯,與磨某某4、磨某某6、謝某某7、磨某某5承擔共同退贓責任;磨某某2違法所得6074元(扣押在案并隨案移送8110元予以折抵,尚余2036元抵做罰金);
十五、扣押在案并隨案移送的涉案筆記本電腦22臺、手機74部,U盤14個(詳見隨案移送至法院清單),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李志文
人民陪審員 羅海淵
人民陪審員 覃紅鐵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韋 娜
書 記 員 莫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