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粵0306刑初3038號
指控意見
公訴機關根據深寶檢刑訴〔2021〕26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詐騙罪,鑒于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
辯護意見
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認罪。
查明事實
被告人劉蘇愛和被害人蘇某案發(fā)前因房屋裝飾業(yè)務往來而相互認識。2020年10月19日20時許,蘇某聯系劉蘇愛意欲為其老家房屋裝修采購門窗材料,劉蘇愛要求到現場測量門窗尺寸后確定采購價格,并要求蘇某支付定金人民幣20000元(以下幣種均同)。在此過程中,劉蘇愛沉迷于網絡賭博并欠下大量賭債。為占有蘇某的錢財,劉蘇愛隱瞞其無法履行合同的事實,于2020年11月5日收到蘇某在深圳市寶安區(qū)某房微信轉賬定金20000元。
2021年3月16日19時許,劉蘇愛為虛構合同履行能力,使用偽造的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印章在深圳市福田區(qū)某購物廣場與劉蘇愛簽訂門窗定制合同,約定合同價款13.5萬元。同年3月24日10時許,蘇某的父親蘇某榮將扣除定金和尾款后的10萬元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劉蘇愛。劉蘇愛收到蘇某和蘇某榮支付的12萬元款項后大部分用于網絡賭博活動。
蘇某發(fā)現被騙后,要求被告人劉蘇愛退還騙取款項,追討未果的情形下,蘇某于2021年4月21日報警,被告人劉蘇愛于2021年7月12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本院意見
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其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
判決
一、被告人劉蘇愛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一次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劉蘇愛退賠被害人蘇某人民幣十二萬元。
判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 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辛曉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