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樂中刑初字第366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裁判日期: 2015-04-02
合 議 庭 : 胡海方麗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理經過
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樂市中檢公訴刑訴(2014)339號起訴書、樂市中檢公訴刑變訴(2015)1、2號變更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徐某1、仝某2、仝某3、劉某4、劉某乙、曾某某、劉某甲、魯某某、杜某甲、杜某乙、張某甲、王東升、呂紅廣、葉某某、彭某某、張廷江、楊甲、楊某、梁某某、張躍飛、李占紅、劉某丙、王某某、張成英、張某某、呂廣超、尹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因本案部分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有異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四)項規(guī)定,本案不宜適用簡程序,于2015年1月16日轉為普通程序。2015年1月20日、21日、4月2日,本院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槐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1及其辯護人李茂倫、被告人仝某2及其辯護人雷定全、被告人王東升及其辯護人人薛濤、被告人張成英及其辯護人萬才建、被告人張廷江及其辯護人張盛全、陳世立、被告人張躍飛及其辯護人夏燕、被告人呂紅廣及其辯護人趙軍濤、被告人李占紅及其辯護人萬文清、被告人仝某3、劉某4、魯某某、楊某、葉某某、劉某乙、曾某某、彭某某、楊甲、梁某某、劉某甲、杜某甲、張某某、杜某乙、張某甲、呂廣超、劉某丙、王某某、尹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2月至2014年7月期間,被告人徐某1和仝某2、張成英、王東升、張躍飛等人打著西部大開發(fā)的旗號,以加入經營“環(huán)宇(香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huán)宇公司)健康好禮品保健品膠囊的名義,編造種種理由先后將各自親戚、朋友、網友等騙至樂山,再按各自組織體系程序對其輪番交替“洗腦”,灌輸以所謂的西部大開發(fā)國家扶持、政策允許、扶貧開發(fā)、迅速致富的假象蠱惑人心,致使大量群眾加入所謂的“自愿連鎖經營”傳銷組織,被告人徐某1、仝某2、張成英、王東升、張躍飛等傳銷頭目在收取的傳銷下線人員上交的傳銷資金并未上交到環(huán)宇公司,而是自己虛假借用環(huán)宇公司的名義收取錢款后,55%作為發(fā)放下線各級傳銷組織人員和參與者的提成返利,45%作為了老總、經理級別的人員分贓處理,供其各自揮霍。
以被告人徐某1和仝某2、張成英、王東升、張躍飛等人為首的四大傳銷網絡體系各自負責,一級管一級,層層管理落實,對于各自負責的工作有專門分工,同時這四個體系又相互協(xié)作、相互監(jiān)督。其中以徐某1、仝某2體系為核心,所有四個體系提成、返利計發(fā)均由徐某1、仝某2體系負責。發(fā)展新人時,由不同體系高層交叉做工作及收取入門費,目的是為了讓新人感覺組織是一個非常大的團隊,讓他們更放心的投資,該團伙中四個體系還采取互補聯(lián)動機制,每月集中發(fā)放提成以及集中大經理以上級別骨干統(tǒng)一開會。在日常管理、運作中,高級業(yè)務員老總級別的骨干負責統(tǒng)籌安排,尤其是每月大經理級別以上會議部署工作,掌握規(guī)章制度落實情況以及整個團伙的財務開支情況,還負責收取入會費、發(fā)放返利款項,而大經理級別骨干按照高級業(yè)務員老總的指示負責上傳下達、層層監(jiān)督落實,具體負責發(fā)展下線、統(tǒng)計人數份數、繪制網絡圖。
該組織在內部設立五級(A、B、C、D、E)職位:實習業(yè)務員(E級)、業(yè)務組長(D級)、業(yè)務主任(C級)、業(yè)務經理(B級大、小經理)、高級業(yè)務員(A級老總)。對加入人員級別晉升采取所謂的“等腰梯形出局制”,即每人申請購買產品一至十份,第一份價格為3800元,第二份至第十份每份價格為3300元,交納入門費來獲得加入資格后,以幾何倍增的原理來“拉人頭”發(fā)展人員,為公司銷售1-2份產品時,為公司的一名實習業(yè)務員;當自己或自己的傘下體系累計為公司銷售3-9份產品時,為公司的一名業(yè)務組長;當自己或自己的傘下體系累計為公司銷售10-64份產品時,成為公司的一名業(yè)務主任;當自己的傘下體系累計為公司銷售65-499份產品時,成為公司的一名業(yè)務經理,當自己的傘下體系累計為公司銷售500份以上產品時,成為公司的一名高級業(yè)務員,以此形成一種上下線的關系,從下線的申購款中提取報酬,并以下線的銷售業(yè)績?yōu)橐罁嬎愫徒o付上線報酬,用獎金與晉升來誘惑參與者。
在四大傳銷體系組織中:以被告人徐某1、仝某2為首的體系通過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傳銷人員仝某3、曾某某、魯某某,仝某3間接發(fā)展劉某4、劉某4發(fā)展劉某乙、間接發(fā)展張某甲、劉某乙發(fā)展劉某甲、魯某某間接發(fā)展杜某甲、杜某甲間接發(fā)展杜某乙等人再不斷發(fā)展下線,上述人員均系集團中的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張成英為首的體系通過發(fā)展下線張某某等人,張某某等人再不斷發(fā)展下線傳銷人員達120人以上,張成英,張某某系集團中的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王東升為首的體系通過發(fā)展下線傳銷人員呂紅廣、呂紅廣間接發(fā)展了葉某某和張廷江、葉某某間接發(fā)展了彭某某、張廷江間接發(fā)展了楊甲、楊甲發(fā)展了梁某某和楊某,彭某某、梁某某和楊某再不斷發(fā)展下線,上述人員均系集體中的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張躍飛等人為首的傳銷體系發(fā)展下線傳銷人員已達到120余人,其中劉某丙、李占紅、王某某、呂廣超、尹某某均系該集團組織領導者。
徐某1和仝某2體系、王東升體系、張躍飛體系、張成英體系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分別為660萬以上、390萬以上、290萬以上、320萬以上。
被告人仝某2、張成英、王東升等人被抓獲后,從其各自個人銀行賬戶上共計凍結涉案傳銷資金1178592.17元、扣押傳銷資金贓款購買的川LES669廣本雅閣車一輛(車主仝某2),其余涉案傳銷資金已被各自分贓揮霍一空。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和宣讀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所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其中被告人徐某1、仝某2、王東升、張躍飛、張成英、仝某3、劉某4、呂紅廣、呂廣超、張廷江、李占紅、魯某某系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徐某1系累犯、被告人楊某應撤銷假釋數罪并罰,請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徐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無異議,訴訟中當庭自愿認罪,但認為自己于2012年8月份就已出局,此后傳銷組織的行為與其沒有關系。其辯護人認為其已出局,層級關系圖上的有些人事實上并沒有參加傳銷。
被告人仝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無異議,訴訟中當庭自愿認罪,但認為自己于半年前就已出局,并且與其他三個體系沒有經濟利益。其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仝某2屬情節(jié)嚴重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對其判處緩刑。
被告人王東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無異議,訴訟中當庭自愿認罪,但認為自己不屬于情節(jié)嚴重。其辯護人認為王東升下線人員沒有120人,金額也沒超過250萬,不屬于情節(jié)嚴重;王東升也不是一個體系的領導者,其本人認罪,請求對其判處緩刑。
被告人張成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無異議,訴訟中當庭自愿認罪。但認為本案四個體系應屬四個不同的傳銷組織,自己只對其所在的傳銷組織負責;關系層級圖上的有些人只是被借用了身份證復印件用來認購份額,實質上并未參加傳銷組織,因此不能用層級關系圖上的人名數來確定參加傳銷組織的人員數。其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張成英屬情節(jié)嚴重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四個體系應當是四個不同的傳銷組織,不能認定為一個集團;其本人認罪,主動繳納罰金,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判處緩刑。
被告人仝某3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無異議,訴訟中當庭自愿認罪,但認為自己是仝某2事先安排在體系中,沒有發(fā)展過一個下線,也沒有領取過一分錢,僅是在組織中計算返利提成,不屬于情節(jié)嚴重。
被告人劉某4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無異議,訴訟中當庭自愿認罪,但認為下線人數有虛擬情況,自己不屬于情節(jié)嚴重。
被告人張廷江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無異議,訴訟中當庭自愿認罪,但認為自己不屬于情節(jié)嚴重。其辯護人認為其不屬于情節(jié)嚴重,且系初犯,主動繳納罰金,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魯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無異議,訴訟中當庭自愿認罪,但認為自己沒有參與45%的分贓,也不屬于情節(jié)嚴重。
被告人楊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無異議,訴訟中當庭自愿認罪,但認為大經理沒有參與45%的分成。
被告人張躍飛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訴訟中當庭自愿認罪。但認為自己早已脫離組織,脫離前的人員只有六七十人,脫離以后的人員與自己無關,自己的行為不屬情節(jié)嚴重。其辯護人認為其下線人員沒有120人,金額也沒超過250萬,不屬于情節(jié)嚴重;其本人認罪,主動繳納罰金,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呂紅廣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無異議,訴訟中當庭自愿認罪。其辯護人認為本案參與傳銷活動的人數應當一一核實,否則不能準確定罪量刑;兩高一部下發(fā)的2013-27號文件不是司法解釋;其系初犯、從犯、主動繳納罰金,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曾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無異議,訴訟中當庭自愿認罪,但認為自己不是組織領導者。
被告人彭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無異議,訴訟中當庭自愿認罪,但認為自己不是組織領導者。
被告人劉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無異議,訴訟中當庭自愿認罪,但認為沒有參與45%的分成。
被告人張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無異議,訴訟中當庭自愿認罪,但認為大經理沒有參與45%的分成,并且自己只是參與者不是組織領導者。
被告人張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無異議,訴訟中當庭自愿認罪,但認為層級關系戶圖上的人數是不準確的,有借用身份證購買的情況。
被告人李占紅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無異議,訴訟中當庭自愿認罪。其辯護人認為四個體系應是四個獨立的傳銷組織、四個不同的案件,且在整個案件中組織領導者不應超過三個;
被告人尹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無異議,訴訟中當庭自愿認罪,但認為大經理沒有參與45%的分成。
被告人葉某某、劉某乙、楊甲、梁某某、杜某甲、杜某乙、呂廣超、劉某丙、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無異議,訴訟中均當庭自愿認罪。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0年2月至2014年7月期間,被告人徐某1和仝某2、張成英、王東升、張躍飛等人打著西部大開發(fā)的旗號,以加入經營“環(huán)宇(香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huán)宇公司)健康好禮品保健品膠囊的名義,編造到樂山做工程、做生意等種種理由先后將各自親戚、朋友、網友等騙至樂山,再按各自組織體系,依照“帶人”→“運作”→“區(qū)分”→“合法”→“高溝”→“申購”→“再發(fā)展下線”的固定程序對其輪番交替“洗腦”,灌輸以所謂的西部大開發(fā)國家扶持、政策允許、扶貧開發(fā)、迅速致富的假象蠱惑人心,致使大量群眾加入所謂的“自愿連鎖經營”傳銷組織。被告人徐某1、仝某2、張成英、王東升、張躍飛等傳銷頭目在收取的傳銷下線人員上交的傳銷資金后并未上交到環(huán)宇公司,而是自己虛假借用環(huán)宇公司的名義收取錢款后,55%按級別不同核算直接提成、間接提成、銷售補助金逐級發(fā)放,另外的45%用于體系各項開支后,最后剩下的部分就由平臺的老總進行支配,供其各自揮霍。
以被告人徐某1和仝某2、張成英、王東升、張躍飛等人為首的四大傳銷網絡體系各自負責,一級管一級,層層管理落實,對于各自負責的工作有專門分工,同時這四個體系又相互協(xié)作、相互監(jiān)督。其中以徐某1、仝某2體系為核心,所有四個體系提成、返利計算均由徐某1、仝某2體系負責。發(fā)展新人時,由不同體系高層交叉做工作及收取入門費,目的是為了讓新人感覺組織是一個非常大的團隊,讓他們更放心的投資,該團伙中四個體系還采取互補聯(lián)動機制,每月集中發(fā)放提成以及集中大經理以上級別的骨干統(tǒng)一開會。在日常管理、運作中,高級業(yè)務員老總負責統(tǒng)籌安排,尤其是每月大經理級別以上會議、部署工作、掌握規(guī)章制度落實情況以及整個組織的財務開支情況,還負責收取入會費、發(fā)放返利款項,而大經理級別骨干按照高級業(yè)務員老總的指示負責上傳下達、層層監(jiān)督落實,具體負責發(fā)展下線、按月統(tǒng)計人數、份數,繪制網絡圖。
該組織在內部設立五級(A、B、C、D、E)職位:實習業(yè)務員(E級)、業(yè)務組長(D級)、業(yè)務主任(C級)、業(yè)務經理(B級大、小經理)、高級業(yè)務員(A級老總)。該傳銷組織按三倍倍增模式發(fā)展,規(guī)定每個人最多只能發(fā)展三名下線,每個人最多只能申購10份,上線人員根據自己的級別擁有對下線認購份數的提成返利。該組織對加入人員的級別晉升,采取所謂的“等腰梯形出局制”,即每人申請購買產品申購一至十份,第一份價格為3800元,第二份至第十份每份價格為3300元,交納入門費來獲得加入資格后,以幾何倍增的原理來“拉人頭”發(fā)展人員,為公司銷售1-2份產品時,為公司的一名實習業(yè)務員;當自己或自己的傘下體系累計為公司銷售3-9份產品時,為公司的一名業(yè)務組長;當自己或自己的傘下體系累計為公司銷售10-64份產品時,成為公司的一名業(yè)務主任;當自己的傘下體系累計為公司銷售65-499份產品時,成為公司的一名業(yè)務經理,當自己的傘下體系累計為公司銷售500份以上產品時,成為公司的一名高級業(yè)務員,以此形成一種上下線的關系,從下線的申購款中提取報酬,并以下線的銷售業(yè)績?yōu)橐罁嬎愫徒o付上線報酬,用獎金與晉升來誘惑參與者。
在四大傳銷體系組織中:以被告人徐某1、仝某2為首的體系通過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傳銷人員仝某3、曾某某、魯某某,仝某3間接發(fā)展劉某4、劉某4發(fā)展劉某乙、間接發(fā)展張某甲、劉某乙發(fā)展劉某甲、魯某某間接發(fā)展杜某甲、杜某甲間接發(fā)展杜某乙,由此再不斷發(fā)展下線,以致該體系發(fā)展人員約390余人,銷售份額約2060份,涉案金額約679萬余元。其中被告人徐某1、仝某2傘下體系人員約390人,銷售份額2060余份,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約679萬余元;被告人仝某3傘下體系人員約220人,銷售份額1100余份,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約363萬元;被告人魯某某傘下體系人員約110人,銷售份額500余份,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約165萬元;被告人曾某某傘下體系人員約40人,銷售份額370余份,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約122萬元;被告人劉某4傘下體系人員約190人,銷售份額1070余份,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約353萬元;被告人杜某甲傘下體系人員約110人,銷售份額480余份,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約158萬元;被告人劉某乙傘下體系人員100余人,銷售份額580余份,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約191萬元;被告人劉某甲傘下體系人員約100人,銷售份額550余份,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約181萬元;被告人張某甲傘下體系人員30余人,銷售份額240余份,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約79萬元;被告人杜某乙傘下體系人員30余人,銷售份額130余份,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約42萬元。
以被告人張成英為首的體系通過發(fā)展下線張某某等人,張某某等人再不斷發(fā)展下線,以致該體系傳銷人員達200余人,銷售份額930余份,涉案金額達306余萬元,其中被告人張成英傘下體系人員約200余人,銷售份額930余份,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約306萬元;被告人張某某傘下體系人員30余人,銷售份額約190份,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約62萬元。
以被告人王東升為首的體系通過間接發(fā)展下線傳銷人員呂紅廣、呂紅廣間接發(fā)展了葉某某、呂廣超,呂廣超間接發(fā)展張廷江,葉某某間接發(fā)展了彭某某、張廷江間接發(fā)展了楊甲、楊甲發(fā)展了梁某某和楊某,彭某某、梁某某和楊某再不斷發(fā)展下線,以致該體系傳銷人員達250余人,銷售份額約1200余份,涉案金額達396余萬元,其中被告人王東升傘下體系人員250余人,銷售份額約1200份,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約396萬元;被告人呂紅廣傘下體系人員240余人,銷售份額約1180份,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約389萬元;被告人呂廣超傘下體系人員150余人,銷售份額約570份,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約188萬元;被告人張廷江傘下體系人員120余人,銷售份額約510份,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約168萬元;被告人楊甲傘下體系人員110余人,銷售份額約460份,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約151萬元;被告人葉某某傘下體系人員80余人,銷售份額約590份,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約194萬元;被告人彭某某傘下體系人員60余人,銷售份額約500份,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約165萬元;被告人梁某某傘下體系人員60余人,銷售份額約250份,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約82萬元;被告人楊某傘下體系人員40余人,銷售份額約200份,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約66萬元。
以被告人張躍飛為首的體系間接發(fā)展下線傳銷人員李占紅,李占紅直接發(fā)展尹某某、間接發(fā)展劉某丙,劉某丙再間接發(fā)展王某某,以致該體系傳銷人員達140余人,銷售份額810余份,涉案金額達267萬余元,其中被告人張躍飛傘下體系人員140余人,銷售份額810余份,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約267萬元;被告人李占紅傘下體系人員130余人,銷售份額810余份,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約260萬元;被告人劉某丙傘下體系人員100余人,銷售份額590余份,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約194萬元;被告人王某某傘下體系人員80余人,銷售份額490余份,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約161萬元;被告人尹某某傘下體系人員20余人,銷售份額210余份,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約69萬元;
被告人仝某2、仝某3、劉某4、張成英、王東升、呂紅廣、葉某某等人被抓獲后,從其各自個人銀行賬戶上共計凍結涉案傳銷資金1178592.17元及其資金利息、扣押利用傳銷資金購買的川LES669廣本雅閣車一輛(車主仝某2),其余涉案傳銷資金已被各自分贓揮霍一空。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予證實:
一、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接處警案件登記表、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記表。
2、抓獲經過證實,徐某1于2014年10月15日被抓獲,被告人呂廣超于2014年8月18日被抓獲,其余人員均于2014年7月15日被抓獲。
3、辨認筆錄證實,證人對被告人、被告人之間均相互作了辯認。
4、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證實,從張成英、劉某4、仝某2、仝某3、王東升、張躍飛等被告人家中搜查并扣押了大量的申請單、身份證復印件、手繪網絡圖、傳銷人員花名冊、工作安排表、計劃表、周計劃、月計劃、值班表、相關制度、提成計算方式、工資單、申購單、轉單協(xié)議、租房協(xié)議、存折、銀行卡、筆記本、健康好禮品禮盒、手機、戒指、項鏈、手表、U盤、電腦、轎車等物品,其中所有被告人均對與其相關的手繪層級關系圖予以了確認;從被告人仝某2、仝某3、劉某4、張成英、王東升、呂紅廣、葉某某各自個人銀行賬戶上共計凍結涉案傳銷資金1178592.17元。
5、仝某2等人銀行賬戶明細、交易詳細信息、存取款憑條。
6、曾某某、呂紅廣、張某某等人檢舉上線人員的書面材料;產品照片、微信照片;手機信息、通話清單。
7、徐某1、張躍飛、楊某的前科材料
二、證人證言
1、賈某某陳述證實,段某某對我說這是“連鎖經營”的生意,說是國家政策扶持的低調運作項目,名字叫自愿連鎖經營,是一個分為5個級別的經營模式,每個份額是3800元,本人可以購買1-10份,然后就可以加入這個模式,并推薦其他人加入這個模式,1級是推薦1-10份,屬于業(yè)務員級別,從下月起返還15%;2級是11-64份,屬于經理級別,每月保底收入1000余元;3級是65-499份,屬于大經理級別,每月保底收入1-10萬;4級是500份以上就上平臺了,每個月就有10-99萬的收入;5級就是最高級別,收入要上百萬。我和父母三人我總共交了100500元給王經理他們,他返還了我31271元,現在還有69229元在他們那里。新人加入后,由大經理安排,推薦人帶路,就帶新人到有經驗的老鄉(xiāng)家里交流經驗,每天下午兩點半,組織不超過十個的新人到一個有經驗的老鄉(xiāng)家里上課,每天的地點都不固定,所講的內容就是讓你產生掙大錢的欲望,教你怎樣把自己的親朋好友騙過來,騙過來以后又怎樣讓他加入這個組織,加入以后,又怎樣讓他去發(fā)展其他新人,然后自己就能從中獲取暴利。我的上線依次是劉中銀(音)、段娟(音)、段慧娟(音)、曾紅帆(音)、仝某2,仝某2上面還有人。
2、王某某陳述及相關書證證實,2012年春節(jié)經高中同學馮玉鵬介紹,加入了環(huán)宇香港國際貿易公司“連鎖經營”項目,我又讓我的父親、母親、妹妹一起加入,總共買了26份。公司的經營模式是等腰梯形出局制,即:按五級三階制來分層級進行管理,新人加入至少交一份,3800元/份,其中有500元的產品,從第二份開始沒有產品3300/份,加入后每人最多發(fā)展三個直接下線,這三名直接下線每人再各自發(fā)展3人;發(fā)展1-2份是E級,為業(yè)務員;累計發(fā)展3-9份是D級,為組長;累計發(fā)展10-64份是C級為主任;累計發(fā)展65-499份是B級,為經理;500份以上就是A級,為老總。我傘下體系有23人,購買了112份。
3、李某某陳述證實,我是同事以做沙石生意為名介紹來的,我知道的徐某1、王某甲、史某某、楊某丙都是從事傳銷四五年的老總,并對他們進行了辯認。
4、陳某某陳述證實,我是梁某某的妻子,他對我說“連鎖經營”是合法的,現在才知道是傳銷。
5、王某甲陳述證實,我是父親王某某叫來的,我不知道他在干什么。
6、牛某某陳述證實,我買了3份產品,發(fā)展了我父親和我妹妹,系尹某某的間接下線。經營模式與王某某供述一致(略)。
7、王某甲陳述證實,經營模式與王某某供述一致(略),系李占紅、尹某某的間接下線。
8、梁某甲的相關書證和陳述證實,是弟弟梁某某以搞裝修為名叫我來的,經營模式與王某某供述一致(略),是梁某某、楊甲的間接下線,我發(fā)展了梁某乙和梁某丙,他們又發(fā)展了很多人。
三、被告人供述
1、徐某1供述證實,王某甲叫我來的,我購買了三份所謂的“自愿連鎖經營”產品加入了該組織,在利益的驅使下,我就只好不斷的發(fā)展我的下線人員來參與。“環(huán)宇香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沒有在工商部門注冊,我們只是使用了“環(huán)宇香港國際貿易公司”這個名字而已。產品由王某甲發(fā)出來的,王某甲在負責收取購買產品的費用,我們從來不開具任何收款收據。所有人員發(fā)展的下線都有記錄,并用人員網絡結構圖來層層上報統(tǒng)計,上報到我們老總級別后都會有存根記載。并根據這些來發(fā)放返利提成款,我們體系的都是王某甲在收集計算發(fā)放這些錢。收取傳銷人員的費用有55%用于發(fā)放傳銷人員的返利提成款了,剩余的45%費用由老總分了。我直接發(fā)展的有楊某丙和我的兒子徐可可、我的弟弟徐國義,楊某丙又發(fā)展了仝某2。我的傘下體系傳銷人員最多時大約有四百多人參與傳銷組織。我在該傳銷組織里面主要負責傳銷人員的日常生活管理、勸解工作并發(fā)展下線人員參與傳銷組織,而且還要協(xié)調四個傳銷體系中的工作。從我手提包里搜出來的資料,是我們該傳銷組織里面的傳銷人員名單和傳銷人員工作值班情況記錄,其中資料的第五頁,是我組織安排傳銷人員負責樂山萬人小區(qū)巡邏的值班名單。我被抓獲之后,我手機不斷有V網短號打入,這些都是在樂山從事我們這個傳銷組織的傳銷人員向我匯報下線傳銷人員的發(fā)展情況,2014年9月28日組織過一次樂山傳銷人員活動,是由王某甲、楊某丙和我組織在樂山潘家園吃了一次飯,來了傳銷人員160多人。我的體系和王東升、張成英體系都是一起合作的關系,我獲得了大約十多萬元錢。名字為季朵朵、徐可可的卡實際上是我在使用,基本上都是傳銷資金存取情況的記載。
2、仝某2供述證實,我于2011年10月份,通過老鄉(xiāng)楊某丙推薦到樂山來加入了連鎖經營。我參加的傳銷組織是用環(huán)宇香港貿易公司的名義搞連鎖經營,連鎖經營就是通過不斷發(fā)展成員收取申購款,依照“五級三階”制按比例進行分配。大概在幾個月前我以4代老總的身份“出局”,出局后我一直在對我下面的體系進行運作的輔導。2014年7月15日在“清水閣”茶樓開會人員包含四個體系,分別是以我為負責人的體系,張成英的體系、王東升的體系、李占紅的體系,我們這四個體系的總上線是王某甲,這四個體系的人員都是各自獨立運行的,但是相互合作,具體分工:計算提成是由我們體系幫著一起算,發(fā)展新人的時候各體系派人交叉辦理申購,反正就是相互協(xié)作。目前我的體系大概有三、四百人。新人自愿加入時需要身份證復印件兩張、本人照片一張、填寫香港貿易有限公司申請單,繳納現金申購款。新人加入至少交一份,3800元/份,其中有500元的產品,從第二份開始沒有產品3300元/份,加入后每人最多發(fā)展三個直接下線,這三名直接下線每人再各自發(fā)展3人,以此類推不斷發(fā)展,級別與本人及下線發(fā)展累計份數對應,發(fā)展的人越多、份數越多,級別就越高,共有五個級別:發(fā)展1-2份是E級,為業(yè)務員;累計發(fā)展3-9份是D級,為組長;累計發(fā)展10-64份是C級為主任;累計發(fā)展65-499份是B級,為經理;500份以上就是A級,為老總。以此形成一種上下線的關系,從下線的申購款中提取報酬,并以下線的銷售業(yè)績?yōu)橐罁嬎愫徒o付上線報酬,用獎金與晉升來誘惑參與者。三階段就是三個級別晉升的階段:第一個階段是業(yè)務員晉升到主任,只需要10份;第二個階段是當累計到65份且有兩名直接下線也是主任時,就晉升到經理;第三個階段是當累計到500份就是老總,老總的下面至少有一個經理。經理分為一代、二代、三代,其中當晉升為老總時,他直接下面的那個經理就叫大經理;老總共有四代,其中一代老總是最遲上總的,當一代老總下面的大經理上總以后,那個四代老總就自動出局。老總出局以后還要協(xié)助下面四個老總進行運作,當這四個老總都出局以后,他才能徹底離開。我有兩名直接下線是我愛人李甲、我小女兒仝麗金,李甲的三名直接下線是仝某3、曾某某和我母親智銀絲,這一層主要是仝某3和曾某某在繼續(xù)往下發(fā)展,其中,仝某3下面依次是仝某甲、劉某4,劉某4下面是張某甲和劉某乙,而曾某某又發(fā)展了段紅娟;仝麗金的那條線下面依次是魯某某、魯某甲、杜某甲等。其中,仝麗金在鄭州上大學,還有我愛人李甲和我母親都是我以他們名義安插進體系的,他們沒有實際參與操作。新人交的申購款的其中55%按級別不同核算直接提成、間接提成、銷售補助逐級發(fā)放,另45%用于體系各項開支后,最后剩下的部分就由平臺的4個老總進行分配。目前我只掙了十幾萬塊錢。我們體系每天都有大小會議,其中主任會每周五召開,地點不固定,每周日開經理會,每月15號開大經理以上的例會。會議按級別一級通知一級。發(fā)展新人的模式首先是“邀約”,要求成員以西部開發(fā)來樂山做生意、做工程的名義邀約自己的親人,然后進入“帶人”環(huán)節(jié),看環(huán)境,說是西部大開發(fā)項目很多,然后提出“連鎖經營”這個項目,進入運作環(huán)節(jié),講解“五級三階制”運作模式,大部分新人都覺得是傳銷,這個時候就進入“區(qū)分”環(huán)節(jié),我就安排人,對這些認為是傳銷的新人講解“傳銷”和“連鎖經營”的區(qū)分,過了區(qū)分環(huán)節(jié),就進入“合法”環(huán)節(jié),然后又進入“高溝”(高級溝通)環(huán)節(jié),找來的時間長的人以及做得好的人跟新人聊天,然后讓新人自由活動,如果新人愿意加入就“排隊申購”,排上隊以后就安排到老鄉(xiāng)家里由專人講,投入的資金越多,起點級別就越高,最后由新人自己決定購買份數,交錢申購,正式成為連鎖經營的成員。接下來就對新加入的成員進行培訓,安排學習連鎖經營的操作守則,首先是向新成員灌輸連鎖經營是國家支持的事情,講解五級三階制的分配制度,傳授邀約新人的技巧。兩張銀行卡上都還有傳銷人員上交的錢在里面,大約有44萬多元,這些錢都是傳銷贓款。我名下的川LES669廣本雅閣轎車是2013年11月11日我在樂山用現金一次性購買的,是我參加傳銷組織后掙錢買的。我的體系下線累計人員約400多人,下線申購約有2000多份,涉及傳銷購買加入資金約700多萬元。各自體系老總收起來自己集中保管各自體系的錢,我女兒仝某3只是幫助計算每個人的返利提成款,各自老總取錢出來支配發(fā)給各自傘下體系下線傳銷人員。
3、仝某3供述證實,對該組織的運營模式與仝某2供述一致。不同的體系各自獨立,相互間老總不同,并且資金也是各個體系自行管理。但是在每月發(fā)放提成的時候,我們這三個體系就集中到一起發(fā)放提成。我現在屬于大經理。我的下線至少六七十人,購買的份額有600多份(附仝某3手繪網絡結構圖)。我平時每個月按業(yè)績計算也就一二萬的提成。份額錢都是收現金,是旁系的高級業(yè)務員來收自己體系里的份額錢,我這條線到目前為止賺了十五六萬。公安機關繪制的我們傳銷組織的網絡結構圖是我們傳銷組織的真實反映,我在該傳銷組織里面主要負責每月計算傳銷人員的返利提成款,我除了計算仝某2這個體系的返利提成款外,還要計算王東升和張成英的體系的返利提成款。傳銷組織里收取新人交納的錢一部分是用于發(fā)放傳銷組織人員的返利提成款,其余的錢就由傳銷組織里面的A級老總仝某2、王東升、張成英等人保管處理的。我存入銀行卡的資金都是我的父親仝某2收來的傳銷下線人員交來的資金。
4、劉某4供述證實,我大約是2012年1月份加入的連鎖經營,仝某2是我岳父,(經營模式與仝某2供述一致)在我們這個體系里都是按照五級三階制來分配的,新人進來之后交的錢45%給仝某2,剩下的55%按照五級三階制中的直接提成、間接提成和績效獎金來進行分成。我目前總共獲利10多萬元。我傘下的體系大約有190多人,達到十八層以上,卡上剩余的53998.55元是我們傳銷資金的贓款。
5、劉某乙供述證實,體系上層人員在發(fā)展新人流程中有“運作算賬”、“區(qū)分”、“合法”、“高溝”四個流程的分工,我負責新人走流程中的“高溝”和“合法”兩個環(huán)節(jié)。截至2014年5月,我的下線共計96人,共計519份。我每月畫的組織結構圖都是交劉某4再交給仝某3,由仝某3負責計算提成。我們體系的牟利形式總的來說是按比例提成:分為直接提成、間接提成、銷售獎金三項占55%,45%老總進行分配。仝某3家搜出的我們傳銷組織網絡名單結構圖繪制的“仝某3網絡圖”是我們傳銷組織人員名單的上下線發(fā)展人員組織結構圖。
6、劉某甲供述證實,我現在是B級經理。我在2013年7月份應我哥哥劉某乙的邀請來樂山加入自愿連鎖經營,劉某乙是我的上線。我發(fā)展了兩個下線,我的下線又發(fā)展一百多人都是我的傘下體系發(fā)展的下線(附劉某甲手繪結構圖),我妻子的下線是我來管理,每月均有數額不同的提成。(經營模式與仝某2供述一致)我給新人講過很多次課。
7、曾某某供述證實,(經營模式與仝某2供述一致)仝某2叫我來樂山參加連鎖經營,我的上線是仝某2的老婆李甲,我的直接下線是我老婆段某某,下面發(fā)展的人總共買了329份。我下面發(fā)展的人員總共有42人(附曾某某手繪結構圖)。
8、魯某某供述證實,我是仝某2邀請來樂山加入環(huán)宇(香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經營模式與仝某2供述一致),累計銷售了450多份產品,我的上線是仝麗金,仝麗金的上線是仝某2,我發(fā)展了魯某甲、魯某乙、杜某甲,都是我用他們身份證買的,我直接發(fā)展了杜某甲,杜某甲下面發(fā)展了100人左右(詳見魯某某所畫結構圖)。
9、杜某甲供述證實,我是2012年上半年經我老挑魯某某的介紹來樂山做連鎖經營,一共投入的資金有四萬多,我現在是經理級別,我邀約了我的哥哥,并發(fā)展他為我的下線,我哥哥又發(fā)展了我嫂子、侄女、我哥的老鄉(xiāng)等人作為下線。(經營模式與仝某2供述一致),我發(fā)展的下線120多人,四百多份產品,是經理級別。(詳見結構圖)。我們早上6點起床,6點40召開晨會讀38問、老三篇,上午打電話勸說新人加入組織,中午開會,周一主任經理會,周二家屬會,周三組長會,周四新人會,周五主任會,周六家長會,周日經理會;下午學習老三篇,晚上實話實說。我直接的下線是杜紅麗和杜戊子,他們兩人其實都是我用他們兩人的身份證購買的產品,我的下線一共有119人,只有杜宗立是我直接發(fā)展的下線。當天被抓的人都是經理以上級別的人物。
10、杜某乙供述證實,據我所知這個行業(yè)最早加入的是楊某丙,楊某丙發(fā)展了仝某某,仝某某發(fā)展了仝某2、仝某3、仝某甲、劉某4。一般由仝某3來計算提成的分發(fā),每個月12日或13日在不固定的地點分發(fā)提成,我的上線是魯某某,他是我們這個體系的最高經理,仝某2是老總。我在該傳銷組織里面的下線有38人,下線購買份數達138份左右,下線交納傳銷資金達474400元,這些下線的錢都交給了仝某2。張成英給我們上過課。
11、張某甲供述證實,我的直接上線是劉某4,兩名直接下線是王瑞廷和張丹,我下面發(fā)展的人總共買了252份,總共34人,我主要負責“區(qū)分”環(huán)節(jié),主要對新人講要遵守行業(yè)規(guī)定,不準喝酒、不準到處亂走、不準上網那些,還做區(qū)分、高溝那些工作,(五級三階制”是等腰梯形出局制,具體經營模式與仝某2供述一致)。我在該傳銷組織里面是大經理級別,一共獲取了四、五萬元錢左右。
12、王東升供述證實,我是2010年春節(jié)被刑某某叫過來樂山搞自愿連鎖經營的,投入了3800元,我從最低級做到了經理級別,現在在我們團隊里面屬于單獨出局的老總級別。在團隊里的具體工作職責是仝某2安排我負責取錢,再按月發(fā)放下去。我發(fā)展了一個叫呂紅廣的人。然后呂紅廣發(fā)展了張廷江、葉某某;張廷江又發(fā)展了楊甲、楊某,葉某某發(fā)展了彭某某。(五級三階制”是等腰梯形出局制,具體經營模式與仝某2供述一致)我只知道好像業(yè)務員、組長、經理一共分份額里面的55%,剩下的45%由高級業(yè)務員(即老總)來分,對下線講是交國稅了。每個月,我的體系就由我下面的經理他們來畫好網絡圖,再交上來給我,我再交給仝某3。我曾經是一代老總,2013年12月份出局。之后想繼續(xù)掙錢,所以又從頭開始,現在是業(yè)務員身份,同時按行業(yè)規(guī)定,對我發(fā)展的人輔導兩個月。我總共獲得八、九萬元的返利贓款,銀行卡上的7516.74元錢是我收取下線人員傳銷資金后所剩下的傳銷贓款。張成英在她的體系里面應該是A級老總(高級業(yè)務員)級別。我和仝某2、張成英在一起給下線人員發(fā)過提成款。
13、呂紅廣供述證實,2014年6月份,我被老鄉(xiāng)王東升叫來樂山加入香港環(huán)宇國際貿易公司,我自己直接發(fā)展了一個人是葉某某,葉某某發(fā)展彭某某,之后彭某某發(fā)展的下線我就不管了,我的下線到目前為止購買了大概有1000份左右的產品,價值約330萬元左右,我到目前為止在該傳銷組織中收入了15、6萬元的樣子,搞的時間長了就知道這是一種傳銷行為,我也清楚了我加入的這家公司是個傳銷組織。我負責的工作有以下這些:一是給外體系新人做思想工作;二是負責我下線人員的安全,照顧他們的生活;三是我從6月1日開始負責收取我下線人員購買產品的資金和負責發(fā)放我下線的工資;四是組織下線開會,宣傳講解我們這個傳銷組織。我卡號為6222082306000403002的工商銀行卡上所有的錢,都是傳銷組織的錢。呂廣超是我親弟弟,也是我的下線,他的產品累計份數超過了500份,應該是A級經理,被抓獲的呂廣超、葉某某、張廷江、楊甲、楊某、梁某某、彭某某都是我的下線。我這個體系的老總是王東升,張躍飛(我們一般叫他張振華)是一個體系,他是A級老總。
14、葉某某供述證實,我是2013年6月加入的,下線有我的岳母黃某某、我的女兒葉某、舅子唐某甲、唐某乙等人,這些人都是我自己用他們的身份證花了167500元來購買了總共五十份產品,我女兒葉某的下線都是我?guī)退芾淼?,這些人也都成為了我的下線。下線的下線大概有三十人左右。(公司經營模式與仝某2供述一致)開會被抓的都是B級經理。我農行卡上的錢都是傳銷人員交來的的資金。
15、張廷江供述證實,我是2012年12月份加入,現在是A級,就是高級業(yè)務員,我負責的工作有兩種,一種是有新人參與我們傳銷組織的時候,我負責向上匯報,讓他們安排人給新人講課,一種是進行安全值班。楊清友沒有實際參加傳銷組織,是楊某以他的名義買了一份產品。
16、彭某某供述證實,我是2013年2月加入的,借了親戚朋友的身份證復印件,讓他們傳過來的,用他們的身份證復印件前后一共買了78份,花了20多萬,之前是刑某某發(fā)給我們的,最近這幾個月是張成英和仝某2給我發(fā)錢,張成英和仝某2說他們是受公司的委托發(fā)返利款給我的。我的上線是葉某某,我的間接上線是呂紅廣,王東升,我們這個體系最大的老總就是王東升,他是最大的A級老總,呂紅廣也是A級老總,他是王東升的下線。這張從王東升家搜出的編號為“12”的傳銷組織人員結構圖是截至2014年4月份的傳銷人員結構圖。7月15號開會必須是B級大經理級別的才能參加,我的下線有64個人,產品份數達到499份。所以現在我是B級經理。
17、楊甲供述證實,我是2013年2月份通過張廷江的介紹來樂山參加了傳銷組織,(“等腰梯形出局制”的經營模式與仝某2供述一致),今天抓獲的這25個人全是我們傳銷組織中的大經理以上級別。我購買產品的錢是由仝某2和張成英收取的,到現在我收到的返利和提成款大約3萬多元,返利和提成款都是仝某2、張成英、王東升等主要負責人給我們的。我發(fā)展了我的弟弟楊某成為我的下線,由于楊某是刑滿釋放的,不符合加入傳銷組織的條件,所以楊某就拿了我父親楊清友的身份證加入該傳銷組織,用我父親楊清友的名字購買了四份產品,實際上都是楊某在管理。我除了給參加傳銷組織的新人講課開會外,還負責在萬人小區(qū)進行巡邏,我是和張成英、曾某某一組的,主要是負責檢查該傳銷組織里面的人有沒有出去上網和喝酒的,怕他們惹事。還有每個月仝某2在萬人小區(qū)租住房里面發(fā)放返利和提成款時,我們負責在房屋外面負責保安工作,實際上就是看有沒有警察來。每個人的返利和提成款都是老總算好了制成表,我們在領取時要在該表上簽字確認,張成英負責發(fā)放返利和提成款。呂廣超是我的間接上線,是呂紅廣的親弟弟,是A級大經理,負責安排人給新人“洗腦”。
18、楊某供述證實,我當初是我的哥哥楊甲介紹來的。我和我父親楊某丙共同購買了四份產品,我購買了三份,我父親購買了一份。這個傳銷的經營模式實際上就是以"等腰梯形出局制"的形式(與仝某2供述的一致)。我的上線是我的親哥哥楊甲。我的間接上線還有張廷江、呂紅廣、呂廣超、王東升等人,王東升是我們這個體系的最大老總,是A級大經理。這張從王東升家搜出的編號為“48”的傳銷組織網絡圖復印件,是截至2014年4月的傳銷組織人員網絡圖,我的下線共計購買產品203份產品,下線人數達到了42人。
19、梁某某供述證實,2013年6月我表哥楊甲叫我到樂山,經營模式實際上就是以"等腰梯形出局制"的形式(與仝某2供述的一致)。我現在是B級小經理級別,下線有48人左右,我已經累計銷售了100多份產品。王東升是A級老總級別,呂紅廣也是A級老總級別,張廷江、楊甲和楊某都是B級大經理級別,我主要負責“區(qū)分”環(huán)節(jié)。
20、張成英供述證實,我是兩年前加入的(經營模式與仝某2供述一致)。如果有人購買份額時,由體系里離五百份最近的大經理來收,而且是別的體系的大經理,二個以上來收,比如我的體系下面的人有人購買產品,我下面的大經理不能收錢,只能由仝某2、王東升下面的經理來收。我們都只收現金,我這個體系里面的人購買的份額的錢最后都要存到我在樂山商業(yè)銀行開設的個人賬號里,每個月12至17號再分發(fā)給下面。我現在是高級業(yè)務員。我們這個體系里面我就是最高級。我這個體系的提成是交給仝某2的閨女仝某3來計算。每個月,我的體系就由我下面的經理他們來畫好網絡圖,再交上來給我,我再交給仝某3。你們從我在樂山的處所搜出并由我確認的網絡圖,反映的是我這個體系的網絡,從我家里搜出并經我確認的手抄“制度”,是我們這個組織的制度,是按照這個制度來執(zhí)行的。我們要牟利必須要拉人頭入組織,程序一般有高起點、區(qū)分、合法、高溝、政策宣講,這些都是有專人負責,是怎么說服對方的操作守則。我主要進行最后一項,就是政策講解,作最后的工作。環(huán)宇申請表空白表、保健品是仝某2給我的,轉單我們都是讓旁系的二個以上老總來證明。我的上線是田紅英,我發(fā)展了二條下線,一條是邢臣平,一條是我女兒張韶華(我用其名字操作的)。我現在所在的體系一共銷售了七百多份了,我在這個體系里賺了三十多萬吧。我主要用的是樂山商業(yè)銀行的卡,卡號為6210860001600060749,收錢發(fā)錢都是用的這張卡,都是傳銷資金。我給下線發(fā)過錢,一般都是我和仝某2,王東升三人在一起給下線發(fā)錢,各發(fā)各下線的提成返利款。
21、張某某供述證實,我是2013年3月份加入的,我現在是經理級別,我總共發(fā)展了有190份,33人左右。我們這個團隊的老總是張成英,(等腰梯形出局制的經營模式與仝某2供述一致),她總的負責我這個傳銷體系,有新的傳銷人員的加入、發(fā)工資、返利都是張成英來負責安排,具體怎么安排我就不清楚了。我執(zhí)行張成英的安排,還負責傳銷組織的一些日常事務,比如有時我要負責值班,也負責主持過學習,返利時負責現場的安全。仝利萍、張某甲還為我們體系的人洗過腦。
22、張躍飛供述證實,在樂山的傳銷體系中,我對外叫張振華。我是2013年7月份接受我朋友張甲的邀請來樂山參加了連鎖經營,我是A級經理。(經營模式與仝某2供述一致。)我管理的這個體系下面我知道經理級別的有李占紅、尹某某、劉某丙、王某某。要成為經理級別,他下面至少需要至少有二個主任,同時還有出局制,這個組織的成員每個人只能發(fā)展三個下線,有人購買份額時由別的體系大經理來收錢。我現在是幫忙管理李占紅這條傳銷體系。我就是幫忙組織開會,介紹規(guī)則。
23、李占紅供述證實,這個傳銷的經營模式實際上就是以“等腰梯形出局制”的形式,實行的是直接銷售補助金返還形式。我知道的我們在樂山的傳銷組織體系有四個,有仝某2、王東升、張躍飛、張成英這四個,體系之間都是各做各的業(yè)務,只是開會和交流有相互聯(lián)系。我現在是B級經理級別,我總共得到四萬多元提成返利款。工作報表就是每天的工作安排,就是這些人家里來了新人,他們提前告訴我,我安排時間到他們家中去,認識一下新人,給他們講解一下傳銷的經營模式。張振華是我的外甥女女婿,現在屬于老總級別,我所在體系樂山的負責人是張振華。
24、尹某某供述證實,2013年2月我受舅舅李占紅的邀請加入連鎖經營,我知道我們在樂山的傳銷組織體系有四個,分別是仝某2、王東升、張振華(張躍飛)、張成英,我在張振華的那個傳銷體系里面,我們這個體系最高級別就是張振華,四個體系是合作關系。我現在是經理級別,已經做到了210多份,發(fā)展下線26人,以前提成返利都是王某甲發(fā),2014年以后就是張振華在發(fā)。B級經理級別以上參加的會議是每個月開,一般都是由我們這個傳銷組織A級老總仝某2主持會議,有的時候A級老總王東升和A級老總張成英有時也講一下,會上的內容基本上就是說我們這個組織是享受國家特殊待遇的重點項目,以及讓我們注意安全。平時我還負責值班,一個月值班一次,一次是一個星期,發(fā)返利款的時候我還負責在樓下站崗,負責安全,
25、劉某丙供述證實,2012年5月5日白中立介紹我來樂山市的,傳銷的經營模式實際上就是以"等腰梯形出局制"的形式,實行的是直接銷售補助金返還形式,具體經營模式與仝某2供述一致。我發(fā)展份數超過500份是老總級別,白中立發(fā)展了一個下線叫王某某,他把王某某掛在了我的名下。時間分別為2013年12月,2014年2月、3月的這些結構圖是我制作的,都交給白某某,反映了當月我的下線累計發(fā)展的人員和認購的份數,扣押的工資表是我簽了名的,是關于提成的計算。
26、王某某供述證實,我從2013年2月被李占紅騙到樂山來加入“連鎖經營”至今,發(fā)展大概有70、80個下線,獲利至少也有2萬4千元左右。我們傳銷組織實行的是等腰梯形出局制,我知道我們在樂山的傳銷組織體系有四個,分別是仝某2、王東升、張振華(張躍飛)、張成英。我在張振華的那個傳銷體系里面,他是我們這個體系的最高老總。我們體系中的張振華(指張躍飛)、李占紅、劉某丙、就是“A級”老總高級業(yè)務員。他們下線體系就達到了500多份,平時主要是劉某丙在安排我的工作。我在該傳銷組織里還要負責值班工作,主要負責管理四個傳銷體系幾百人的日常生活,還要負責發(fā)放返利款時樓下的安全保護工作。
27、呂廣超供述證實,2012年8月份左右,我哥哥呂紅廣叫我來樂山加入連鎖經營,王東升出租屋內搜出的傳銷組織網絡圖復印件是由我繪制的,我繪制好了交給我哥哥呂紅廣,呂紅廣再交給王東升,傳銷組織的老總是王東升,反映了2014年4月份我的下線人頭數和累計產品份數,總共累計574份,共152人。具體經營模式與仝某2供述一致。
本院認為
關于被告人張成英及其辯護人等提出虛擬占位人員不應計入組織領導者的下線人員數內的辯解、辯護意見,本院認為,因為該傳銷組織規(guī)定每人憑身份證復印件最多只能發(fā)展三名下線、每人最多只能認購10份份額,并且因為下線層級數不同和級別不同都會影響提成返利的金額,所以有些傳銷人員為了增加自己的級別和獲得更多的提成返利,會借用親屬朋友的身份證復印件來認購更多的產品,并在層級關系圖上將其列為直接或間接下線,造成了層級關系圖上出現了虛擬占位人員。傳銷人員的這些行為不僅使自己的級別得到提升,提成返利金額得以增加,同時也使傳銷組織得以擴大,傳銷活動得以蔓延,給后來者造成傳銷團隊規(guī)模龐大人員眾多的假象,更具有欺騙性、迷惑性,更容易導致后來人員被騙加入傳銷組織。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對此類的犯罪在統(tǒng)計相關組織領導者的下線人員數量時應當將其計入在內。被告人張成英及其辯護人等提出該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仝某2、王東升、張成英及其辯護人提出四個體系不應認定為一個傳銷組織的辯解、辯護意見,本院認為,本案多名被告人的供述和搜集在案的大量書證能夠證實:四個傳銷體系均是借用“環(huán)宇(香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名義,唯一的產品都只是“健康好禮品”保健品膠囊;購買渠道、購買價格均相同;傳銷經營模式中的“五級三階制”、“等腰梯形出局制”、提成返利比例等相關制度是相同的;四個體系之間相互協(xié)作、相互監(jiān)督,其中以徐某1、仝某2體系為核心,由受仝某2安排的仝某3統(tǒng)一計算所有四個體系提成、返利;每月集中發(fā)放提成以及集中大經理以上級別骨干統(tǒng)一開會;發(fā)展新人時,由不同體系高層交叉做工作“洗腦”及收取入門費、認購資金,轉單時相互作為其他體系證明人,因此四個體系不能分割開來作為四個傳銷組織,而依法應當認定為一個傳銷組織。被告人仝某2、王東升、張成英及其辯護人提出該辯解、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1、仝某2、仝某3、劉某4、劉某乙、曾某某、劉某甲、魯某某、杜某甲、杜某乙、張某甲、王東升、呂紅廣、葉某某、彭某某、張廷江、楊甲、楊某、梁某某、張躍飛、李占紅、劉某丙、王某某、呂廣超、張成英、張某某、尹某某以推銷商品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與社會秩序,其行為已觸犯刑律,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其中被告人徐某1、仝某2、王東升、張躍飛、張成英、仝某3、劉某4、呂紅廣、呂廣超、張廷江、李占紅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達120人以上,屬情節(jié)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經查,被告人徐某1的供述與多名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基本一致,并且與王某甲處搜查出的筆記本記錄、從仝某3處搜查出的周計劃、從劉某丙處搜查出的值班安排表、銀行卡交易明細(2014年10月14號以前其帳戶交易頻繁,2014年2月7號居然有高達八次的ATM存款記錄,金額均是3500到9900不等)均能相互印證,證實徐某1系仝某2的上線,傳銷組織中的A級老總,負責協(xié)調四個體系、安排開會、日常巡邏管理等工作,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共同犯罪中處于核心地位,起主要作用,應當認定為主犯,其涉案人數涉案資金均在仝某2之上,依法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被告人仝某2的供述與多名被告人的供述、截至案發(fā)前的會議記錄、周計劃、月計劃中的工作安排、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均能證實仝某2一直管理、協(xié)調四個體系,安排仝某3統(tǒng)一計算所有四個體系提成、返利,在組織、領導傳銷組織共同犯罪活動中承擔重要領導、指揮作用,應當認定為主犯,且傘下人員約390人,銷售份額2060余份,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約679萬元,依法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從被告人張成英處查獲的網絡圖、轉單協(xié)議、申請人資料、筆記本上的提成計算、領取表、講稿、銀行交易明細,與其偵查階段的供述相互印證,能夠證實張成英截止到案發(fā)前仍然管理著一個體系,并不是已出局脫離了傳銷組織;同時也能證實其在傳銷組織中負責收取并管理傳銷資金、發(fā)放提成、做最后的政策講解,在組織、領導傳銷組織共同犯罪活動中承擔領導職務,應當認定為主犯,并且其傘下體系人員約200余人,銷售份額930余份,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約306萬元,依法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被告人張躍飛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與其下線人員李占紅、劉某丙、王某某、尹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證,結合下線人員繪制的層級關系圖、從劉某丙處查獲的書證(張躍飛開會時的講話記錄),能夠證實張躍飛截止到案發(fā)前仍然管理著一個體系,并不是已出局脫離了傳銷組織,而是管理著一個體系,負責組織開會、介紹規(guī)則,在組織、領導傳銷組織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作用,應當認定為主犯。同時證實其傘下體系人員140余人,銷售份額810余份,依法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被告人王東升在四個體中管理著一個體系,在組織、領導傳銷組織共同犯罪活動中居核心地位,起主要作用,應當認定為主犯,且其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達120人以上,依法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被告人仝某3在其父親仝某2的安排下,在傳銷組織中負責四個體系的提成計算、周計劃、月計劃、請假管理等工作安排、還負責組織學習、講課,在傳銷組織中承擔管理、培訓等職責,在組織、領導傳銷組織共同犯罪活動中起輔助作用,應當認定為從犯;從仝某3處查獲的提成計算公式、提成發(fā)放單上大量出現了其代為管理的直接下線仝某甲的提成金額,這與其在偵查階段關于發(fā)展下線、領取提成方面的供述基本一致,并且與層級關系圖相互印證,證實其傘下體系人員約220人,銷售份額1100余份,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約363萬余元,依法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其余被告人在組織、領導傳銷組織共同犯罪活動中積極參加進行非法傳銷活動,至案發(fā)發(fā)展的會員人數較多,對該傳銷組織活動的開展、擴大等起關鍵作用,應認定為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從被告人呂紅廣、呂廣超、張廷江、劉某4、李占紅處查獲的手繪的大量層級關系圖,與其自己的供述、多名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證,證實其各自傘下體系人員均超過120余人,或銷售份額均在500份以上,呂紅廣、呂廣超、張廷江、劉某4、李占紅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被告人徐某1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假釋,數罪并罰。扣押在案的銀行賬戶上的資金及其利息均系傳銷贓款、LES669廣本雅閣車一輛系傳銷贓款購買,依法應當沒收上繳國庫,其余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綜上,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主從地位、前科、坦白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繳納罰金、補償諒解等因素,本院決定對被告人仝某3、呂紅廣、劉某4、呂廣超、李占紅、張廷江減輕處罰,對其余被告人從輕處罰。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與上述相同的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其余意見不符合查明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采納。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浙衢刑執(zhí)字第4126號刑事裁定書中對罪犯楊某的假釋。
二、被告人徐某1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
(罰金已繳納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余款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三、被告人仝某2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
(罰金已繳納人民幣一萬元,余款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四、被告人王東升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
(罰金已繳納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余款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五、被告人張成英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
(罰金已繳納)。
六、被告人張躍飛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
(罰金已繳納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余款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七、被告人仝某3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
(罰金已繳納人民幣三千元,余款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八、被告人呂紅廣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
(罰金已繳納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余款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九、被告人劉某4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
(罰金已繳納人民幣三千元,余款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十、被告人呂廣超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
(罰金已繳納)。
十一、被告人李占紅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
(罰金已繳納人民幣五千元,余款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十二、被告人張廷江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
(罰金已繳納人民幣八千元,余款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十三、被告人魯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
(罰金已繳納)。
十四、被告人杜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
(罰金已繳納人民幣八千元,余款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十五、被告人楊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
(罰金已繳納人民幣六千元,余款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十六、被告人劉某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
(罰金已繳納人民幣五千元,余款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十七、被告人劉某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
(罰金已繳納)。
十八、被告人劉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
(罰金已繳納)。
十九、被告人王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
(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十、被告人葉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
(罰金已繳納)。
二十一、被告人梁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
(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十二、被告人彭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
(罰金已繳納人民幣八千元,余款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十三、被告人曾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
(罰金已繳納人民幣三千元,余款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十四、被告人楊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前罪余刑二年十一天,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
(罰金已繳納人民幣三千元,余款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十五、被告人張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
(罰金已繳納人民幣三千元,余款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十六、被告人杜某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
(罰金已繳納)。
二十七、被告人張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
(罰金已繳納)。
二十八、被告人尹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
(罰金已繳納)。
二十九、扣押在案的贓款1,178,592.17元及利息、贓款購買的川LES669廣本雅閣車一輛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方麗
審判員胡海
人民陪審員辜敬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