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黔0326刑初121號
貴州省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務檢刑訴(2021)1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申某犯合同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焦志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申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5月26日,被告人申某與付某2(另處理)為獲取賭博資金,共謀到務川自治縣宇杰汽車租賃店,以付某2名義租賃一臺貴C×××××寶馬汽車,隨即開到湄潭縣,偽造車主信息后以人民幣50000元的價格質(zhì)押給寄賣回收行張某1,除去支付張某1質(zhì)押費用、介紹人好處費后,余款43000元均用于網(wǎng)絡賭博。2021年5月28日,被告人申某與付某2為繼續(xù)獲得賭博資金,以同樣方式,到務川自治縣長合汽車租賃服務部,以申某名義租賃一臺渝H×××××大眾寶來汽車,以人民幣17000元的價格質(zhì)押給張某1,除去支付張某1質(zhì)押費用、介紹人好處費后,余款14500元均用于網(wǎng)絡上賭博。2021年6月3日,被告人申某與付某2欲贖回貴C×××××寶馬汽車,申某到務川自治縣長紅汽車租賃部,以徐攀名義租賃一臺新A×××××凱迪拉克汽車,隨即與付某2等人開到湄潭縣,支付張某13000元手續(xù)費后,用該凱迪拉克汽車將貴C×××××寶馬汽車置換出來,歸還宇杰汽車租賃店。2021年6月4日,申某為贖回新A×××××凱迪拉克汽車,又到宇杰汽車租賃店,租賃上述貴C×××××寶馬汽車,隨即開到湄潭縣,用該寶馬汽車將上述凱迪拉克汽車置換出來,歸還長紅汽車租賃店,此次申某因無力支付3100元的置換手續(xù)費用,故與張某1約定質(zhì)押價格變更為53100元。經(jīng)務川自治縣價格認定中心估價:涉案寶馬汽車和大眾寶來汽車共計價值人民幣22萬。2021年6月8日,被告人申某向公安機關自動投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申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公訴機關提交了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及照片,發(fā)還清單,戶籍信息,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及證據(jù)清單,登記單,接受證據(jù)清單及照片,合同,證人吳某、付某1、黃某、王某、張某2、申某、鄒某、付某2、張某1的證言,被害人田某、羅某的陳述,被告人申某的陳述,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辨認筆錄及照片,行政處罰決定書,前科證明,到案經(jīng)過,認罪認罪具結(jié)書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申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申某自動到務川自治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張某1支付被告人申某貴C×××××號寶馬汽車質(zhì)押費47000元,渝H×××××號寶來汽車質(zhì)押費157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申某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申某自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有劣跡,可以酌情從重處罰;涉案車輛被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申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認罪悔罪態(tài)度,決定對其減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被害人張某1支付被告人申某的質(zhì)押費用,應當責令退賠。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申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自2023年4月9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申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退賠張某1人民幣627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徐 明
人民陪審員 吳定國
人民陪審員 文小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陳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