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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2405刑初12號 行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2-25   閱讀:

案由    行賄    

案號    (2020)吉2405刑初12號    

吉林省龍井市人民檢察院以龍檢一部刑訴(202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行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龍井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鶴、姜麗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景明浩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至2005年,尹某1(另案處理)在擔任延吉市房產(chǎn)管理局局長、延吉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期間,為被告人李某某承攬延吉市宇航小區(qū)、彩虹小區(qū)工程提供幫助。2007年,被告人李某某送給尹某1價值38萬元的謳歌牌轎車一輛;2013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尹某1索要后送給尹某1位于延邊大學西座小區(qū)價值41.0642萬元的兩套公寓后將兩套公寓給予李某1;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送給尹某1價值37.4萬元的奧迪Q5越野車一輛。

公訴機關就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相關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李某某對上述指控事實、罪名和證據(jù)均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李某某在承攬延吉市宇航小區(qū)、彩虹小區(qū)工程時,未謀取不正當利益,也沒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故對李某某的量刑應適用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一檔的法定刑;2.李某某送給尹某1的兩套房屋的實際交房日期是2009年11月份,不應以2013年作為認定基準日對該兩套房屋進行價格評估;3.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初犯、認罪悔罪,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4.被告人李某某系延吉西座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的經(jīng)營者,根據(jù)吉林省《關于民營企業(yè)及經(jīng)營者輕微犯罪依法免責免罰清單》第一部分第13條的規(guī)定,應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向本院申請對李某某行賄的延吉市西座小區(qū)兩套房屋的價格評估進行重新鑒定。

經(jīng)審理查明,2003年至2005年,尹某1(另案處理)在擔任延吉市房產(chǎn)管理局局長、延吉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期間,為被告人李某某承攬延吉市宇航小區(qū)、彩虹小區(qū)工程提供幫助。2007年,被告人李某某送給尹某1價值38萬元的謳歌牌轎車一輛;2013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尹某1索要后送給尹某1位于延邊大學西座小區(qū)價值41.0642萬元的兩套公寓后將兩套公寓給予李某1;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送給尹某1價值37.4萬元的奧迪Q5越野車一輛。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3月2日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李某某身份信息。證實:被告人李某某的一般自然情況以及其作案時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2.立案決定書、州中法商請指定案件管轄函、州檢察院指定管轄通知、琿春市法院刑事裁定書、琿春市法院改變管轄通知書、州中法改變管轄決定書。證實:琿春市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3月2日決定對李某某涉嫌行賄罪一案立案偵查。2019年11月7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法院擬指定龍井市人民法院管轄本案;2019年11月12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指定龍井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破案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

4.尹某1任免職務的通知等文件。證實:1999年10月至2005年4月,任延吉市房產(chǎn)管理局局長;2004年8月至2010年12月,任延吉市人民政府副市長;2010年12月29日,任延吉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2015年8月20日,副主任職務終止。

5.延邊州價格監(jiān)督檢查局價格認定結論書。證實:延吉市公園路2139號西座小區(qū)9號1單元314室、405室兩套公寓價值人民幣41.0642萬元。

6.謳歌車車籍手續(xù)。證實:車牌號為×××號謳歌轎車于2007年9月26日落籍在李某某名下,發(fā)貨票價值為38萬元。

7.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貨票等書證。證實:2014年12月24日,李健林購買奧迪Q5越野車,裸車價為319658.12元。

8.中標通知書、延邊州城市棚戶區(qū)改造建設項目審批綠色通道通行證、延邊大學關于棚戶區(qū)建設用地置換為延邊大學校區(qū)建設用地相關事宜的函、延吉市建設工程項目申請表、國有土地擬批準書、延吉市發(fā)展和改革局關于延邊眾鑫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2006年建設JR商住樓住宅項目予以備案的通知、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驗收合格證。證實:2006年4月13日,延邊眾鑫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為延邊州城市棚戶區(qū)改造領導小組的延吉市城市棚戶區(qū)改造工程(二期)延邊大學西校區(qū)Y2-Y5標段工程的中標人。延邊州城市棚戶區(qū)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為該工程開具延邊州城市棚戶區(qū)改造建設項目審批綠色通道通行證。

9.房屋租賃合同書(卷1P7-21)證實:延大西座小區(qū)6套涉案門市房出租情況。

10.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吉24刑初1號。證實:尹某12019年判決書中認定:2003年至2005年,被告人尹某1在擔任延吉市房產(chǎn)管理局局長、延吉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期間,為李某某承攬延吉市宇航小區(qū)、彩虹小區(qū)工程提供幫助。2007年,尹某1收受李某某給予的價值38萬元的謳歌牌轎車一輛;2013年,尹某1向李某某索要位于延邊大學西座小區(qū)價值41.0642萬元的兩套公寓后將兩套公寓給予李某1;2014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送給尹某1價值37.4萬元的奧迪Q5越野車一輛,共計折合人民幣116.4642萬元。

11.證人尹某1(另案處理)的證言。證實:2005年,李某某買了價值30多萬元的謳歌品牌的車,直接把車開到我家了,說我這么多年對他關照不少,現(xiàn)在他也掙到錢了,所以買了臺車給我,就把這臺車留給我了,這臺車一直是金某1開著,6、7年后金某1拿去跟她的朋友李某2頂賬。那幾年李某某在延吉干一些建筑施工的活,我當時給他介紹過延吉市廣電局家屬樓的工程,他在這個工程當中也賺到錢了,他為了表示感謝給我買的這臺車。2014年下半年,我姑娘結婚時李某某跟我說要給買臺車,我跟李某某一起去延吉奧迪4S店挑了一輛奧迪Q5車,李某某去交的錢,裸車價是37萬元。我對李某某一直照顧很多,他這么多年在延吉搞開發(fā)我對他幫助不少,而且他跟我家是親戚,趕上我姑娘結婚,所以為了對我表示感謝送這臺奧迪Q5越野車。延邊大學西座小區(qū)2套公寓是李某某主動給的,不是我索要的。當時李某某在延吉搞開發(fā),我對他的幫助不少,所以我找他辦的事他也很看重,所以我讓他好好照顧李某3,他聽我的口氣感覺我倆關系很好,就沒收李某3的房款。

12.證人金某1證言。證實:李某某買謳歌車給我,我開三、四年后賣給他人,車落籍在李某某名下,尹某1知道此事。

13.證人高某的證言。證實:2006年,李某某說他要承攬西座小區(qū)開發(fā)工程,他的施工隊掛靠我們公司,他承攬這個工程可以享受棚戶區(qū)改造政策,工程是2009年竣工的,該工程2009年竣工,工程造價大概幾千萬元。

14.證人金某2的證言。證實:金某2的安東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于2004年通過尹某1承攬了彩虹小區(qū)工程,并按照尹某1要求,給了李某某彩虹小區(qū)項目里兩棟樓的工程和一些車庫、水暖的活。

15.證人尹某2的證言。證實:李某某是我大舅家的兒子,從小在我家長大的。李某某這些年干工程,這里面沒有尹某1幫忙是不可能的,大家心里其實都有數(shù)。知道李某某曾經(jīng)送給過尹某12臺汽車。一輛是謳歌轎車,這輛車是先送的,后來尹某1女兒尹媚靖結婚的時候,李某某又給買了一輛奧迪Q5車。

16.證人李某4的證言。證實:尹某1女兒結婚時候李某某送了一輛奧迪Q5越野車的事實經(jīng)過。

17.證人尹某3的證言。證實:延大西座小區(qū)門市房的相關情況。

18.證人金某3的證言。證實:金某3不清楚李某某在尹某1女兒尹媚靖結婚的時候送了多少錢。

19.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實:2007年左右,尹某1送給我延邊大學西座小區(qū)2套住宅,面積都是50多平方米。當時我哥李某3剛從部隊復員回來,馬上要結婚,當時尹某1跟我說西座小區(qū)有兩套住宅,我哥結婚可以住一套,另外一套怎么處理都可以。他說他和開發(fā)商聯(lián)系完了,讓我給開發(fā)商打電話,我記得對方好像姓李。之后我把這件事告訴李某3,這期間尹某1也和李某3聯(lián)系了,具體手續(xù)都是李某3辦的,房產(chǎn)證也是李某3的名字。我們知道尹某1出事了,畢竟房子是他給我們的,這樣在2015年8月份左右,李某3把這兩套住宅賣了,一共賣了45萬元左右,房款45萬元算是給李某3了。這2套住宅是尹某1送給我的,之后將房屋對外出租,每月房租是1千元左右,都是李某3收取。

20.證人李某3的證言。證實:2009年或2010年,尹某1給了我妹妹李某1公園路西座小區(qū)10號樓314室和405室。尹某1讓我們找開發(fā)商李某某,我自己到西座小區(qū)售樓處和售樓經(jīng)理簽的買房合同,李某某通知的售樓處,合同中房價是按照銷售價格簽訂的。2015年8月份,我把314賣了23萬元,405賣了24萬元。這兩筆錢都還我購買車庫借的錢。

21.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實:金某1把一輛謳歌汽車以15萬元價格頂給我。

22.證人從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或2014年,從某從金某1處購買了一輛奧迪A6轎車,因與金某1之間有經(jīng)濟往來,車款一直沒算,2015年5月、6月左右,金某1將該車輛要回去的事實經(jīng)過。

23.證人李某5的證言。證實:金某1找李某5,讓其向尹某2(李某5母親)詢問萬盛綜合樓房產(chǎn)的事實經(jīng)過。

24.證人李某6的證言。證實:延吉市西座小區(qū)6號樓(原先是15號樓)的7號門市房的相關租賃情況。

25.證人張某的證言。證實:延吉市西座小區(qū)6號樓(原先是15號樓)的8號門市房的相關租賃情況。

26.證人任某1的證言。證實:延吉市西座小區(qū)6號樓(原先是15號樓)的9號門市房的相關租賃情況。

27.證人于某的證言。證實:延吉市公園街西座小區(qū)6號樓(原先是15號樓)的第7門市房1、2樓的租賃情況。

28.證人任某2的證言。證實:李某某將西座小區(qū)6號樓幾套門市房頂賬給李某4的事實經(jīng)過。

29.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06年,為了感謝尹某1多年來給我的幫助,我買一臺謳歌TL車給金某1。2014年,尹某1的姑娘尹媚婧結婚,我給尹媚婧買奧迪Q5車。通過尹某1承攬工程,尹某1幫助也很大,這樣我給尹媚婧買了奧迪Q5車。尹某1幫助我承包的第一個工程是宇航小區(qū)工程,第二個工程是彩虹小區(qū)二棟樓工程。2010年或2011年的時候,尹某1問我延大西座有沒有小戶型,我說有,他說給他留一套,我就給他留了公寓樓的一套房屋,另一個也是尹某1跟我說給他一套小戶型樓房,我就給他了公寓樓的一套房屋,這樣我給了他兩套公寓樓,都是5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尹某1說讓我給他留兩套房子的意思就是尹某1讓我白給他兩套房子的意思。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行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減輕處罰。針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在承攬延吉市宇航小區(qū)、彩虹小區(qū)工程時,未謀取不正當利益,也沒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故對李某某的量刑應適用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一檔的法定刑的辯護意見以及辯護人提出李某某送給尹某1的兩套房屋的實際交房日期是2009年11月份,不應以2013年作為認定基準日對該兩套房屋進行價格評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此部分事實已經(jīng)尹某1案即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9)吉24刑初1號刑事判決書確認,該刑事判決書已生效,且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申請重新鑒定的證據(jù)不足,故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初犯、認罪悔罪,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系延吉西座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的經(jīng)營者,根據(jù)吉林省《關于民營企業(yè)及經(jīng)營者輕微犯罪依法免責免罰清單》第一部分第13條的規(guī)定,應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行賄,且情節(jié)嚴重,故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不符合此規(guī)定,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對被告人李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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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     于文萍

人民陪審員     盧英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董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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