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21)陜0117刑初64號
西安市高陵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高陵檢刑訴[2021]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1、王某2犯受賄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認罪認罰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西安市高陵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海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1及其辯護人張旭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人王某2及其辯護人劉金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西安市高陵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西安市高陵區(qū)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位于西安市高陵區(qū)XX路XX號,屬于政府機關。XX園區(qū)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XXXXXXXX大隊(XX園區(qū)城管執(zhí)法XXXXXXXX大隊,XXXXXXXXXX大隊”,2019年10月被拆分為特檢一中隊和特檢二中隊)為該局下屬單位,負責轄區(qū)建筑垃圾管理排放工作的行政執(zhí)法工作以及建筑垃圾清運設卡檢查等工作。
2017年8月,XX城XX隊XXXXXXXXXX大隊工作,2019年10月XX園區(qū)XXXXXXXX大隊特檢中隊拆分后在特檢一中隊工作。劉某1在職期間,單獨或伙同他人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7.19萬元,具體如下:
(1)2020年7月,劉某1伙同雷某某(另案處理)、陳某甲(另案處理),違規(guī)放行黑渣土車通過西安市高陵區(qū)XX鎮(zhèn)XX村收費站檢查點,收受渣土車車主好處費14000元,劉某1分得5000元,陳某甲分得5000元,雷某某分得4000元。
(2)2020年10月,劉某1伙同趙某某(另案處理)、劉某丙(另案處理),違規(guī)放行高陵區(qū)XX市場門口黑渣土車,收受工地負責人好處費5000元,劉某1分得1500元,趙某某分得1000元,劉某丙分得2500元。后因該工地負責人向高陵區(qū)城市管理局舉報,劉某1將1500元退還趙某某。
(3)2020年10月,劉某1伙同劉某丙(另案處理)、接受楊某乙請托,違規(guī)放行高陵區(qū)XX工地黑渣土車,收受楊某乙好處費3000元,劉某1分得1500元,劉某丙分得1500元。
(4)2020年12月,劉某1伙同曹某某(另案處理),接受王某丙(另案處理)請托,違規(guī)放行黑渣土車通過西營十字渭河橋頭檢查點,事后收受王某丙好處費800元,劉某1分得400元,曹某某分得400元。
(5)2020年7月,劉某1受黃某某(另案處理)請托、違規(guī)放行黑渣土車通過高陵區(qū)店子王涇河新橋檢查點。事后劉某1收受黃某某好處費400元。
(6)2020年5、6、7月,劉某1受黃某某請托,伙同霍某某(另案處理)多次違規(guī)放行黑渣土車通過高陵區(qū)XX道檢查點。劉某1收受黃某某好處費5000元,劉某1分得3000元,霍某某分得2000元。
(7)2020年9月,劉某1伙同雷某某(另案處理),違規(guī)放行向梁村空場地傾倒垃圾的黑渣土車通過梁村收費站檢查點。事后,劉某1、雷某某收受好處費8000元,劉某1分得2600元,雷某某分得5400元。
(8)2020年6月,劉某1伙同雷某某、霍某某在梁村收費站檢查點違規(guī)放行黑渣土車,收受好處費1000元,劉某1分得200元、霍某某分得300元、雷某某分得500元。
(9)2020年8月,劉某1伙同雷某某、霍某某違規(guī)放行向梁村廠房運輸建筑垃圾的黑渣土車通過梁村收費站檢查點,共收受好處費1600元,劉某1分得500元,霍某某分得500元,雷某某分得600元。
(10)2020年6月,劉某1伙同雷某某、霍某某違規(guī)放行給三維攪拌站運輸建筑垃圾的黑渣土車通過梁村收費站檢查點,共收受好處費3200元,劉某1分得1100元、霍某某分得1000元、雷某某分得1100元。
(11)2020年7月,劉某1伙同雷某某、霍某某、張某乙(另案處理)違規(guī)放行黑渣土車通過梁村收費站口檢查點,收受渣土車車主好處費2000元,劉某1、雷某某、霍某某、張某乙四人每人分得500元。
(12)2018至2019年,劉某1伙同黃某某利用夜間值班的工作便利,違規(guī)放行黑渣土車,共收受渣土車車主好處費5000元,劉某1分得2500元,黃某某分得2500元。
(13)2020年8月,劉某1伙同雷某某、霍某某違規(guī)放行黑渣土車通過梁村收費站口檢查點,收受渣土車車主好處費800元,劉某1分得200元,霍某某分得300元,雷某某分得300元。
(14)2020年12月10日、11日,劉某1受王某2請托,伙同曹某某、焦某某(另案處理)、張某乙違規(guī)放行黑渣土車通過西營十字渭河橋頭檢查點,兩次收受王某2好處費2400元和1200元,共計3600元,劉某1分得2100元,曹某某分得500元,焦某某分得500元,張某乙分得500元。
(15)2019年6月,劉某1伙同陳某乙(另案處理)違規(guī)放行黑渣土車通過梁村收費站檢查點,共收受好處費8000元,劉某1分得4000元,陳某乙分得4000元。
(16)2019年4月至6月,劉某1伙同陳某乙違規(guī)放行未按照要求覆蓋車廂的拉砂車輛通過梁村收費站檢查點,共收受車主好處費1000元,劉某1分得500元,陳某乙分得500元。
(17)2019年8月,劉某1受王某丁(另案處理)請托,4次違規(guī)放行黑渣土車通過西營十字渭河橋頭檢查點,收受王某丁好處費3500元。
(18)2019年7月、8月,劉某1受陳某丙(另案處理)請托,3次違規(guī)放行中興攪拌站拉砂黑渣土車通過梁村收費站檢查點,共收受陳某丙好處費6000元。
2020年4月西安市高陵區(qū)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成立巡檢XXXXXXXX大隊,負責違法從事垃圾營運車輛的依法查處、全區(qū)建筑垃圾清運秩序管控的日常機動巡查等工作。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2應聘到城市管理局城區(qū)XXXXXXXX大隊上班。巡查XXXXXXXX大隊成立后,王某2被抽調到巡查XXXXXXXX大隊上班,在巡檢XXXXXXXX大隊一中隊工作。王某2在任職期間,伙同他人或單獨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5萬元,具體如下:
1.2020年12月,王某2受渣土經(jīng)營者高某某請托,違規(guī)放行渣土車隊5次,收取好處費共12100元。
(1)2020年12月8日晚,王某2伙同李某乙(另案處理)、薛某甲(另案處理),違規(guī)放行高某某XX道XX鎮(zhèn)XX城管檢查點。高某某通過微信轉給王某21200元錢好處費,王某2分得好處費300元,分給李某乙600元,分給薛某甲300元。
(2)2020年12月9日晚,王某2伙同李某乙、薛某甲違規(guī)放行高某某XX道XX鎮(zhèn)XX城管檢查點。高某某給予王某2好處費共1200元,王某2分得300元,分給李某乙600元,分給薛某甲300元。
(3)2020年12月10日晚,XX城XXXXXXXXXX大隊檢查渣土車夜班帶班隊員劉某1,違規(guī)放行高某某15輛黑渣土車通過馬家灣橋頭檢查點。高某某給予王某2好處費共5500元,王某2分得3100元,分得劉某12400元。
(4)2020年12月11日晚,XX城XXXXXXXXXX大隊隊員劉某1,違規(guī)放行高某某8輛黑渣土車通過馬家灣橋頭城管檢查點。高某某給予王某2好處費2000元,王某2分得800元,分給劉某11200元。
(5)2020年12月16日晚,應高某某要求,王某2聯(lián)系區(qū)城管局城區(qū)XXXXXXXX大隊李某乙、薛某甲,違規(guī)放行8輛黑渣土車通過210國道渭河橋北執(zhí)勤點。高某某給予王某2好處費2200元,王某2分得800元,分給李某乙1000元,分給薛某甲400元。后因高某某車隊將路走錯,車輛被其他城管執(zhí)法人員扣押,第二天王某2將所收好處費2200元以現(xiàn)金形式退給高某某,王某2給李某乙打電話讓退錢,李某乙只退給王某2500元。
2.王某2伙同薛某甲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渣土車車主劉某某好處費16500元人民幣。
2020年10月初,劉某某找到王某2,要求王某2給自己的渣土車“保路”(協(xié)調城管,保證黑渣土車不被城管處罰,下同),王某2與薛某甲商議后同意。劉某某分三次送給王某2好處費共計16500元,王某2分得8200元,薛某甲分得8300元。王某2在收取好處費后,2次聯(lián)系薛某甲和張某甲(另案處理)幫忙,違規(guī)將劉某某被城管查扣的渣土車未做處罰放行。
(6)2020年10月初,劉某某送給王某2好處費現(xiàn)金4000元,王某2分得2000元,分給薛某甲2000元。
(7)2020年10月底,劉某某送給王某2好處費現(xiàn)金5000元,王某2分得2500元,分給薛某甲2500元。
(8)2020年11月底,劉某某送給王某2好處費現(xiàn)金7500元,王某2分得3700元,分給薛某甲3800元。
3.王某2、薛某甲利用工作便利,收取過往渣土車車主好處費16100元人民幣。
2020年10月開始,王某2、薛某甲利用在高陵區(qū)涇河收費站執(zhí)勤檢查點對渣土車進行檢查的工作便利,通過馮某某微信二維碼收款和收取現(xiàn)金的方式,收受過往車主好處費15筆共計16100元,王某2分得8050元,薛某甲分得8050元,后違規(guī)放行黑渣土車。
(9)2020年10月24日晚,王某2、薛某甲通過馮某某微信二維碼收取渣土車經(jīng)營者好處費900元,王某2分得450 元,薛某甲分得450元。
(10)2020年10月25日晚,王某2、薛某甲通過馮某某微信二維碼收取渣土車經(jīng)營者好處費800元,王某2分得400元,薛某甲分得400元。
(11)2020年10月28日凌晨,王某2、薛某甲通過馮某某微信二維碼收取渣土車經(jīng)營者好處費600元及500元現(xiàn)金,共計1100元,王某2分得550元,薛某甲分得550元。
(12)2020年10月28日18時,王某2、薛某甲通過馮某某微信二維碼收取渣土車經(jīng)營者好處費1600元,王某2分得800元,薛某甲分得800元。
(13) 2020年10月29日凌晨,王某2和薛某甲收取渣土車經(jīng)營者好處費1100元現(xiàn)金,王某2分得550元,薛某甲分得550元。
(14) 2020年11月1日晚,王某2、薛某甲通過馮某某微信二維碼收取渣土車經(jīng)營者好處費2000元,王某2分得1000元,薛某甲分得1000元。
(15) 2020年11月3日凌晨,王某2、薛某甲通過馮某某微信二維碼收取渣土車經(jīng)營者好處費1000元和400元現(xiàn)金,共計1400元,王某2分得700元,薛某甲分得700元。
(16) 2020年11月4日凌晨,王某2、薛某甲通過馮某某微信二維碼收取渣土車經(jīng)營者好處費1000元,王某2分得500元,薛某甲分得500元。
(17) 2020年11月8日凌晨,王某2、薛某甲通過馮某某微信二維碼收取渣土車經(jīng)營者好處費1000元,王某2分得500元,薛某甲分得500元。
(18) 2020年11月9日凌晨,王某2和薛某甲通過馮某某微信二維碼收取渣土車經(jīng)營者好處費1000元,王某2分得500元,薛某甲分得500元。
(19) 2020年11月10日凌晨,王某2、薛某甲通過馮某某微信二維碼收取渣土車經(jīng)營者好處費800元,王某2分得400元,薛某甲分得400元。
(20)2020年11月11日晚,王某2和薛某甲通過馮某某微信二維碼收取渣土車經(jīng)營者好處費800元,王某2分得400元,薛某甲分得400元。
(21) 2020年11月13日,王某2和薛某甲通過馮某某微信二維碼收取渣土車經(jīng)營者好處費1000元,王某2分得500元,薛某甲分得500元。
(22) 2020年11月30日22時,王某2和薛某甲通過馮某某微信二維碼收取渣土車經(jīng)營者好處費800元,王某2分得400元,薛某甲分得400元。
(23) 2020年12月1日,王某2和薛某甲通過馮某某微信二維碼收取渣土車經(jīng)營者好處費800元,王某2分得400元,薛某甲分得400元。
4.王某2利用職務便利,伙同薛某甲、李某乙違規(guī)放行黑渣土車,收取好處費900元人民幣。
(24)2020年12月13日晚,王某2伙同薛某甲、李某乙違規(guī)放行渣土車主楊某甲3輛黑渣土車通過210國道渭河橋北檢查站,共收取好處費900元,事后王某2分得230元,李某乙分得450元,薛某甲分得220元。
5.王某2利用職務便利,違規(guī)放行黑渣土車,收取好處費500元人民幣。
(25)2020年12月7日晚,王某2通過馮某某微信二維碼收取車主謝某某500元好處費后,違規(guī)放行謝某某黑渣土車通過西銅高速XX道進入高陵境內。
6.王某2利用職務便利,伙同羅某甲、張某甲、賀某某、薛某甲收取渣土車主王某甲好處費3900元人民幣。
2020年4月,西安市高陵區(qū)交通局羅某甲(另案處理)找到王某2,讓王某2“保路”,王某2聯(lián)系了區(qū)城管局巡檢XXXXXXXX大隊張某甲、賀某某(另案處理)和薛某甲3人,商定以每車每趟50元的價格,為渣土車主王某甲“保路”。后在王某2、張某甲、賀某某、薛某甲的幫助下,王某甲的渣土車順利通行。
(26) 2020年4月13日晚,王某甲組織11輛車向渭河北送土44車。次日,王某甲通過微信轉賬給羅某甲好處費2200元,羅某甲分得440元,王某2分得560元,王某2給張某甲、賀某某和薛某甲各400元好處費;
(27)2020年4月14日晚,王某甲組織8輛車向渭河北送土34車。次日王某甲通過微信轉賬給羅某甲好處費1700元,羅某甲全部轉給王某2,王某2分得1100元,分給張某甲、賀某某、薛某甲各200元。
西安市高陵區(qū)監(jiān)察委調查期間,劉某1主動退繳違法所得35500元,王某2主動退繳違法所得22240元。
為了證實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宣讀了相關證據(jù)材料,據(jù)此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犯有受賄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1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一、劉某1從區(qū)XX委調查到今天的庭審,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已經(jīng)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認可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承認構成受賄罪并自愿接受刑事處罰。二、劉某1有自首情節(jié)。三、起訴書指控的絕大多數(shù)受賄事實均是劉某1主動向XX委交代后,查證屬實的。四、劉某1能夠主動全額退贓。五、劉某1在本次犯罪前,一直遵紀守法,沒有違法犯罪記錄,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綜上,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劉某1判處一年有期徒刑的同時,能夠適用緩刑。
被告人王某2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一、被告人王某2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罪態(tài)度良好。二、被告人王某2自愿認罪認罰。三、被告人王某2系初犯,平時一貫表現(xiàn)良好。四、被告人王某2在案發(fā)后主動退繳違法所得,說明被告人王某2已經(jīng)認識到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帶來的不利后果和不良的社會影響。綜上所述,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王某2適用緩刑。
經(jīng)依法審理查明,西安市高陵區(qū)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位于西安市高陵區(qū)XX路XX號,屬于政府機關。XX園區(qū)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XXXXXXXX大隊(園區(qū)城管執(zhí)法XXXXXXXX大隊,XXXXXXXXXX大隊”,2019年10月被拆分為特檢一中隊和特檢二中隊)為該局下屬單位,負責轄區(qū)建筑垃圾管理排放工作的行政執(zhí)法工作以及建筑垃圾清運設卡檢查等工作。
2017年8月,XX城XX隊XXXXXXXXXX大隊工作,2019年10月園區(qū)XXXXXXXX大隊特檢中隊拆分后在特檢一中隊工作。劉某1在職期間,單獨或伙同他人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7.19萬元,具體如下:
(1)2020年7月,劉某1伙同雷某某(另案處理)、陳某甲(另案處理),違規(guī)放行黑渣土車通過西安市高陵區(qū)XX鎮(zhèn)XX村收費站檢查點,收受渣土車車主好處費14000元,劉某1分得5000元,陳某甲分得5000元,雷某某分得4000元。
(2)2020年10月,劉某1伙同趙某某(另案處理)、劉某丙(另案處理),違規(guī)放行高陵區(qū)XX市場門口黑渣土車,收受工地負責人好處費5000元,劉某1分得1500元,趙某某分得1000元,劉某丙分得2500元。后因該工地負責人向高陵區(qū)城市管理局舉報,劉某1將1500元退還趙某某。
(3)2020年10月,劉某1伙同劉某丙(另案處理)、接受楊某乙請托,違規(guī)放行高陵區(qū)XX工地黑渣土車,收受楊某乙好處費3000元,劉某1分得1500元,劉某丙分得1500元。
(4)2020年12月,劉某1伙同曹某某(另案處理),接受王某丙(另案處理)請托,違規(guī)放行黑渣土車通過西營十字渭河橋頭檢查點,事后收受王某丙好處費800元,劉某1分得400元,曹某某分得400元。
(5)2020年7月,劉某1受黃某某(另案處理)請托、違規(guī)放行黑渣土車通過高陵區(qū)店子王涇河新橋檢查點。事后劉某1收受黃某某好處費400元。
(6)2020年5、6、7月,劉某1受黃某某請托,伙同霍某某(另案處理)多次違規(guī)放行黑渣土車通過高陵區(qū)XX道檢查點。劉某1收受黃某某好處費5000元,劉某1分得3000元,霍某某分得2000元。
(7)2020年9月,劉某1伙同雷某某(另案處理),違規(guī)放行向梁村空場地傾倒垃圾的黑渣土車通過梁村收費站檢查點。事后,劉某1、雷某某收受好處費8000元,劉某1分得2600元,雷某某分得5400元。
(8)2020年6月,劉某1伙同雷某某、霍某某在梁村收費站檢查點違規(guī)放行黑渣土車,收受好處費1000元,劉某1分得200元、霍某某分得300元、雷某某分得500元。
(9)2020年8月,劉某1伙同雷某某、霍某某違規(guī)放行向梁村廠房運輸建筑垃圾的黑渣土車通過梁村收費站檢查點,共收受好處費1600元,劉某1分得500元,霍某某分得500元,雷某某分得600元。
(10)2020年6月,劉某1伙同雷某某、霍某某違規(guī)放行給三維攪拌站運輸建筑垃圾的黑渣土車通過梁村收費站檢查點,共收受好處費3200元,劉某1分得1100元、霍某某分得1000元、雷某某分得1100元。
(11)2020年7月,劉某1伙同雷某某、霍某某、張某乙(另案處理)違規(guī)放行黑渣土車通過梁村收費站口檢查點,收受渣土車車主好處費2000元,劉某1、雷某某、霍某某、張某乙四人每人分得500元。
(12)2018至2019年,劉某1伙同黃某某利用夜間值班的工作便利,違規(guī)放行黑渣土車,共收受渣土車車主好處費5000元,劉某1分得2500元,黃某某分得2500元。
(13)2020年8月,劉某1伙同雷某某、霍某某違規(guī)放行黑渣土車通過梁村收費站口檢查點,收受渣土車車主好處費800元,劉某1分得200元,霍某某分得300元,雷某某分得300元。
(14)2020年12月10日、11日,劉某1受王某2請托,伙同曹某某、焦某某(另案處理)、張某乙違規(guī)放行黑渣土車通過西營十字渭河橋頭檢查點,兩次收受王某2好處費2400元和1200元,共計3600元,劉某1分得2100元,曹某某分得500元,焦某某分得500元,張某乙分得500元。
(15)2019年6月,劉某1伙同陳某乙(另案處理)違規(guī)放行黑渣土車通過梁村收費站檢查點,共收受好處費8000元,劉某1分得4000元,陳某乙分得4000元。
(16)2019年4月至6月,劉某1伙同陳某乙違規(guī)放行未按照要求覆蓋車廂的拉砂車輛通過梁村收費站檢查點,共收受車主好處費1000元,劉某1分得500元,陳某乙分得500元。
(17)2019年8月,劉某1受王某?。戆柑幚恚┱埻校?次違規(guī)放行黑渣土車通過西營十字渭河橋頭檢查點,收受王某丁好處費3500元。
(18)2019年7月、8月,劉某1受陳某丙(另案處理)請托,3次違規(guī)放行中興攪拌站拉砂黑渣土車通過梁村收費站檢查點,共收受陳某丙好處費6000元。
2020年4月西安市高陵區(qū)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成立巡檢XXXXXXXX大隊,負責違法從事垃圾營運車輛的依法查處、全區(qū)建筑垃圾清運秩序管控的日常機動巡查等工作。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2應聘到城市管理局城區(qū)XXXXXXXX大隊上班。巡查XXXXXXXX大隊成立后,王某2被抽調到巡查XXXXXXXX大隊上班,在巡檢XXXXXXXX大隊一中隊工作。王某2在任職期間,伙同他人或單獨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5萬元,具體如下:
1.2020年12月,王某2受渣土經(jīng)營者高某某請托,違規(guī)放行渣土車隊5次,收取好處費共12100元。
(1)2020年12月8日晚,王某2伙同李某乙(另案處理)、薛某甲(另案處理),違規(guī)放行高某某XX道XX鎮(zhèn)XX城管檢查點。高某某通過微信轉給王某21200元錢好處費,王某2分得好處費300元,分給李某乙600元,分給薛某甲300元。
(2)2020年12月9日晚,王某2伙同李某乙、薛某甲違規(guī)放行高某某XX道XX鎮(zhèn)XX城管檢查點。高某某給予王某2好處費共1200元,王某2分得300元,分給李某乙600元,分給薛某甲300元。
(3)2020年12月10日晚,XX城XXXXXXXXXX大隊檢查渣土車夜班帶班隊員劉某1,違規(guī)放行高某某15輛黑渣土車通過馬家灣橋頭檢查點。高某某給予王某2好處費共5500元,王某2分得3100元,分得劉某12400元。
(4)2020年12月11日晚,XX城XXXXXXXXXX大隊隊員劉某1,違規(guī)放行高某某8輛黑渣土車通過馬家灣橋頭城管檢查點。高某某給予王某2好處費2000元,王某2分得800元,分給劉某11200元。
(5)2020年12月16日晚,應高某某要求,王某2聯(lián)系區(qū)城管局城區(qū)XXXXXXXX大隊李某乙、薛某甲,違規(guī)放行8輛黑渣土車通過210國道渭河橋北執(zhí)勤點。高某某給予王某2好處費2200元,王某2分得800元,分給李某乙1000元,分給薛某甲400元。后因高某某車隊將路走錯,車輛被其他城管執(zhí)法人員扣押,第二天王某2將所收好處費2200元以現(xiàn)金形式退給高某某,王某2給李某乙打電話讓退錢,李某乙只退給王某2500元。
2.王某2伙同薛某甲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渣土車車主劉某某好處費16500元人民幣。
2020年10月初,劉某某找到王某2,要求王某2給自己的渣土車“保路”(協(xié)調城管,保證黑渣土車不被城管處罰,下同),王某2與薛某甲商議后同意。劉某某分三次送給王某2好處費共計16500元,王某2分得8200元,薛某甲分得8300元。王某2在收取好處費后,2次聯(lián)系薛某甲和張某甲(另案處理)幫忙,違規(guī)將劉某某被城管查扣的渣土車未做處罰放行。
(6)2020年10月初,劉某某送給王某2好處費現(xiàn)金4000元,王某2分得2000元,分給薛某甲2000元。
(7)2020年10月底,劉某某送給王某2好處費現(xiàn)金5000元,王某2分得2500元,分給薛某甲2500元。
(8)2020年11月底,劉某某送給王某2好處費現(xiàn)金7500元,王某2分得3700元,分給薛某甲3800元。
3.王某2、薛某甲利用工作便利,收取過往渣土車車主好處費16100元人民幣。
2020年10月開始,王某2、薛某甲利用在高陵區(qū)涇河收費站執(zhí)勤檢查點對渣土車進行檢查的工作便利,通過馮某某微信二維碼收款和收取現(xiàn)金的方式,收受過往車主好處費15筆共計16100元,王某2分得8050元,薛某甲分得8050元,后違規(guī)放行黑渣土車。
(9)2020年10月24日晚,王某2、薛某甲通過馮某某微信二維碼收取渣土車經(jīng)營者好處費900元,王某2分得450 元,薛某甲分得450元。
(10)2020年10月25日晚,王某2、薛某甲通過馮某某微信二維碼收取渣土車經(jīng)營者好處費800元,王某2分得400元,薛某甲分得400元。
(11)2020年10月28日凌晨,王某2、薛某甲通過馮某某微信二維碼收取渣土車經(jīng)營者好處費600元及500元現(xiàn)金,共計1100元,王某2分得550元,薛某甲分得550元。
(12)2020年10月28日18時,王某2、薛某甲通過馮某某微信二維碼收取渣土車經(jīng)營者好處費1600元,王某2分得800元,薛某甲分得800元。
(13) 2020年10月29日凌晨,王某2和薛某甲收取渣土車經(jīng)營者好處費1100元現(xiàn)金,王某2分得550元,薛某甲分得550元。
(14) 2020年11月1日晚,王某2、薛某甲通過馮某某微信二維碼收取渣土車經(jīng)營者好處費2000元,王某2分得1000元,薛某甲分得1000元。
(15) 2020年11月3日凌晨,王某2、薛某甲通過馮某某微信二維碼收取渣土車經(jīng)營者好處費1000元和400元現(xiàn)金,共計1400元,王某2分得700元,薛某甲分得700元。
(16) 2020年11月4日凌晨,王某2、薛某甲通過馮某某微信二維碼收取渣土車經(jīng)營者好處費1000元,王某2分得500元,薛某甲分得500元。
(17) 2020年11月8日凌晨,王某2、薛某甲通過馮某某微信二維碼收取渣土車經(jīng)營者好處費1000元,王某2分得500元,薛某甲分得500元。
(18) 2020年11月9日凌晨,王某2和薛某甲通過馮某某微信二維碼收取渣土車經(jīng)營者好處費1000元,王某2分得500元,薛某甲分得500元。
(19) 2020年11月10日凌晨,王某2、薛某甲通過馮某某微信二維碼收取渣土車經(jīng)營者好處費800元,王某2分得400元,薛某甲分得400元。
(20)2020年11月11日晚,王某2和薛某甲通過馮某某微信二維碼收取渣土車經(jīng)營者好處費800元,王某2分得400元,薛某甲分得400元。
(21) 2020年11月13日,王某2和薛某甲通過馮某某微信二維碼收取渣土車經(jīng)營者好處費1000元,王某2分得500元,薛某甲分得500元。
(22) 2020年11月30日22時,王某2和薛某甲通過馮某某微信二維碼收取渣土車經(jīng)營者好處費800元,王某2分得400元,薛某甲分得400元。
(23) 2020年12月1日,王某2和薛某甲通過馮某某微信二維碼收取渣土車經(jīng)營者好處費800元,王某2分得400元,薛某甲分得400元。
4.王某2利用職務便利,伙同薛某甲、李某乙違規(guī)放行黑渣土車,收取好處費900元人民幣。
(24)2020年12月13日晚,王某2伙同薛某甲、李某乙違規(guī)放行渣土車主楊某甲3輛黑渣土車通過210國道渭河橋北檢查站,共收取好處費900元,事后王某2分得230元,李某乙分得450元,薛某甲分得220元。
5.王某2利用職務便利,違規(guī)放行黑渣土車,收取好處費500元人民幣。
(25)2020年12月7日晚,王某2通過馮某某微信二維碼收取車主謝某某500元好處費后,違規(guī)放行謝某某黑渣土車通過西銅高速XX道進入高陵境內。
6.王某2利用職務便利,伙同羅某甲、張某甲、賀某某、薛某甲收取渣土車主王某甲好處費3900元人民幣。
2020年4月,西安市高陵區(qū)交通局羅某甲(另案處理)找到王某2,讓王某2“保路”,王某2聯(lián)系了區(qū)城管局巡檢XXXXXXXX大隊張某甲、賀某某(另案處理)和薛某甲3人,商定以每車每趟50元的價格,為渣土車主王某甲“保路”。后在王某2、張某甲、賀某某、薛某甲的幫助下,王某甲的渣土車順利通行。
(26) 2020年4月13日晚,王某甲組織11輛車向渭河北送土44車。次日,王某甲通過微信轉賬給羅某甲好處費2200元,羅某甲分得440元,王某2分得560元,王某2給張某甲、賀某某和薛某甲各400元好處費;
(27)2020年4月14日晚,王某甲組織8輛車向渭河北送土34車。次日王某甲通過微信轉賬給羅某甲好處費1700元,羅某甲全部轉給王某2,王某2分得1100元,分給張某甲、賀某某、薛某甲各200元。
西安市高陵區(qū)監(jiān)察委調查期間,劉某1主動退繳違法所得35500元,王某2主動退繳違法所得22240元,其他贓款已被退回。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1、王某2在庭審中不持異議,并有證人商某某、李某甲、劉某甲、李某乙、高某某、羅某甲、王某甲、袁某某、張某甲、賀某某、吳某某、劉某乙、薛某甲、謝某某、王某乙、楊某甲、馮某某、雷某某、陳某甲、趙某某、劉某丙、楊某乙、路某某、曹某某、王某丙、黃某某、霍某某、李某丙、劉某丁、張某乙、焦某某、陳某乙、陳某丙、王某丁、阮某某等人的證言,書證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查封/扣押通知書、到案經(jīng)過、會議記錄、移交清單、西安市高陵區(qū)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人員基本情況統(tǒng)計表、工資表、制作春秋服裝名單、巡檢XXXXXXXX大隊人員名單、高陵區(qū)深入推進城市執(zhí)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西安市高陵區(qū)園區(qū)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XXXXXXXX大隊關于成立特檢一中隊、特檢二中隊的通知、內設機構職能優(yōu)化調整實施方案、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視聽資料等,及被告人劉某1、王某2的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王某2從事公務期間,伙同他人或單獨多次收取他人好處費,為他人謀得利益,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其中劉某1收受財物人民幣7.19萬元,王某2收受財物人民幣5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經(jīng)查,被告人劉某1、王某2經(jīng)偵查機關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行為,系自首,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退賠其所收受的贓款,本院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1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留置、羈押的,留置、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
二、被告人王某2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留置、羈押的,留置、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時,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吳 凱
審 判 員 王建武
人民陪審員 尹緒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陳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