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227刑初173號
河北省遷西縣人民檢察院以遷西縣院檢察一部刑訴﹝2020﹞1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中止審理,于2020年10月14日恢復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遷西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李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1、2020年2月,在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程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稱自己有渠道購買到口罩,并且自己注冊了一新微信名謊稱口罩生產(chǎn)廠家人員,不惜高價買低價賣騙取劉某等人信任,騙取劉某、毛某等人口罩款29850元。騙取錢款被程某某用于游戲充值及其他生活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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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程某某利用同樣手段騙取蔡某口罩款12000元,騙取錢款被程某某用于游戲充值及其他生活開支。
針對指控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勘驗、檢查筆錄、微信轉賬、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程某某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程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利用醫(yī)用口罩進行詐騙,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程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且認罪認罰,請求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2月,在新冠病毒防控期間,被告人程某某注冊了新微信名稱,謊稱口罩生產(chǎn)廠家人員,騙得微信圈朋友劉某、毛某、蔡某錢財41850元。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報警案件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20年2月26日被害人劉某報警稱疫情期間工信局委托其購買口罩,其在程某某處采購口罩3萬個,現(xiàn)在程某某只發(fā)了50只口罩,且不退款,2020年2月27日遷西縣公安局對程某某詐騙罪立案偵查。
2.到案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程某某系口頭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訊問。
3.被害人劉某陳述,證實其看見程某某朋友圈賣口罩,2020年2月23日晚上幫朋友陳某在程某某處訂購口罩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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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程某某發(fā)給其一個廠家的微信號“口紅”,該微信號給其發(fā)送口罩廠家的相關照片和口罩樣品照片,取得其信任,其微信轉賬給程某某三萬元,后聯(lián)系陳某并把程某某說的內容和相關照片發(fā)給陳某,陳某給其9萬元,其把訂購口罩的地址轉發(fā)給程某某,程某某給其訂購單號,其轉告給陳某,陳某說單號是錯誤的,后程某某又告訴一個單號,但陳某說訂單重量顯示1000克,訂購的口罩是30000個,程某某說分批次發(fā)貨。后其向程某某多次催要,程某某不回信息,找到程某某說訂購口罩的錢自己還高利貸花了。程某某給購買了50個口罩價值150元,給其造成損失29850元。
4.被害人蔡某陳述,證實其看見程某某在微信朋友圈賣口罩,2020年2月23日通過微信在程某某手購買口罩1萬個,價格是1.2元一個,程某某承諾三天就發(fā)貨,其用微信轉賬6000元,2月24日又轉賬6000元,并一直向程某某催要口罩,程某某將他上家的微信“口紅”的微信號推薦給其,后一直聯(lián)系微信號為“口紅”的人和程某某盡快發(fā)貨,2月26日就聯(lián)系不上,感覺被騙了,2月28日程某某老姑將口罩錢退回來了。
5.證人毛某證言,證實2020年2月20日委托朋友陳某購買口罩3萬個,將收件人姓名王敬業(yè)、地址、聯(lián)系方式發(fā)給陳某,并微信轉賬給陳某口罩款。2月25日發(fā)現(xiàn)發(fā)過來的快遞重量不對,并且兩天了也沒再發(fā)貨,感覺被騙了,就追問陳某,陳某說被騙了,陳某退回部分錢款,還損失3萬元。
6.證人陳某證言,證實2020年2月23日其找到劉某,想幫朋友毛毛聯(lián)系賣口罩的,并委托劉某幫忙買口罩并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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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劉某9萬元,劉某在程某某手購買口罩,并交付定金3萬元,程某某就給發(fā)了50個口罩,劉某說程某某把買口罩的錢還貸款了,程某某給的廠家也是假的。劉某將6萬元退還回來,還差3萬,這3萬劉某交給程某某了。
7.證人程某1、梁某(程某某父母)證言,證實程某某家庭是普通家庭,程某某2012年-2014年服兵役,在遷西縣森林消防大隊上班工資不到2000元,愛好玩手機游戲,經(jīng)常向家里要錢,不知道程某某在網(wǎng)上銷售口罩。
8.證人程某2證言,證實2020年2月28日替程某某退還蔡某訂購口罩款12000元。
9.證人王某、況錦洲證言,證實二人在疫情期間在網(wǎng)上銷售口罩,2020年2月下旬程某某在二人處購買口罩,二人按照程某某提供的地址將購買的口罩直接發(fā)給程某某的客戶。
10.王某微信交易明細截圖,證實程某某在王某處購買口罩。
11.勘驗、檢查筆錄,證實對程某某手機內微信、微信轉賬記錄檢查情況;對劉某、毛某、蔡某、陳某手機檢查情況。
12.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及刻錄光盤、情況說明,證明公安機關提取手機電子數(shù)據(jù)情況;程某某利用微信號冒充口罩廠家直銷人員進行詐騙的事實。
13.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手機照片,證實公安機關扣押程某某白色直板OPPOA59s、淺藍色直板VIVOY95手機二部。
14.調取的蔡某、程某2微信賬單,證實程某2轉給蔡某口罩款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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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程某某微信支付收支明細證明、劉某及陳某等人微信收支明細、情況說明,證實程某某微信入賬、出賬明細,出賬大部分是用于游戲充值;劉某、陳某、蔡某等人購買口罩微信轉賬情況。
16.遷西縣守信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證明,證實程某某系該公司派遣到遷西縣林業(yè)局從事森林消防工作人員。
17.隴南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小組物資保障辦公室證明,證實收到口罩50個。
18.收條、諒解書,證實程某某退還毛亞新口罩款3萬元,并取得毛亞新、劉某、陳某等人諒解。
19.證明、戶籍證明信,證實程某某身份情況。
20.被告人程某某供述,2020年2月20日后在微信朋友圈銷售口罩,并謊稱口罩生產(chǎn)廠家人員,騙取劉某等人信任,騙取蔡某、劉某錢款,并將錢款用于游戲充值和生活開支。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網(wǎng)絡信息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利用疫情緊缺醫(yī)用口罩進行詐騙,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犯罪使用的工具予以沒收。為保護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不受侵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打擊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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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wǎng)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陸萬元。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OPPOA59s白色直板手機、VIVOY95淺藍色直板手機各一部,予以沒收(已沒收)。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程某某的刑期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3年7月5日止。
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瑞軍
人民陪審員 吳小鳳
人民陪審員 付 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書 記 員 毛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