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04刑初725號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南檢一部刑訴〔2020〕8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2月開始,被告人王某某虛構通過消除“同盾分”,能為信用不好的人員辦理貸款的事實,在“百度貼吧”散播此虛假信息。
2019年1月,被害人李某1通過被告人在“百度貼吧”預留的“QQ”號碼聯系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謊稱可以為其辦理貸款,但因被害人李某1“同盾分”高,需要將“同盾分”消除至50分以下。被害人李某1信以為真,先后以服務費、首期預存款等名義將2395元通過微信轉賬等方式支付給被告人王某某。
2019年1月,被害人李某2因資金周轉不開,通過網絡搜索添加被告人王某某“QQ”號。后被告人王某某謊稱被害人李某2“同盾分”高,需要將“同盾分”消除。被害人李某2為成功辦理貸款,信以為真,先后六次以首期付款費、貸款手續(xù)費等名義將7497元通過微信轉賬等方式交給被告人王某某。
2019年5月29日,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民警至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qū)陽光某現代城X單元X樓X號將被告人王某某抓獲。上述錢款皆被被告人王某某揮霍。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家屬向被害人李某1、李某2退賠全部違法所得,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可以幫助他人辦理貸款事實,騙取被害人錢款,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本人罪行,系坦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故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戶籍身份證明;公安機關案件來源、抓獲經過、情況說明,扣押決定書、扣押作案工具手機兩部的清單及照片,從手機中提取的涉案內容信息及轉賬涉案款的截圖照片,被害人等被騙涉案款轉匯的銀行賬戶交易單,公安機關調取證據通知書及調取的被告人王某某收取涉案款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銀行賬戶交易單,二被害人收取王某某親屬給付的賠償款后書寫的諒解書,涉案其他人員戶籍身份證明,王某某在公訴機關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證人李某3的證言;被害人李某1、李某2的陳述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扣押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作案工具黑色蘋果7手機、玫瑰金色VIVO牌Y66IA手機各一部。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公訴機關所提量刑情節(jié)和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酌情采納。被告人王某某當庭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在公訴機關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得到諒解等情節(jié),可以依法酌情從輕、從寬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6月28日刑期31日;在指定居所被監(jiān)視居住的期限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故折抵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8月18日刑期共計28日。即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罰金從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二、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查扣的被告人王某某作案工具手機兩部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朱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趙強
書記員魏希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