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水、劉某一猥褻兒童、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案-行為人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男童對行為人本人實施肛交的,亦構成猥褻兒童罪
(2021)京0107刑初466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2-1-185-002
關鍵詞
刑事/猥褻兒童罪/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被動式猥褻/多次
基本案情
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水犯猥褻兒童罪、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被告人劉某一犯猥褻兒童罪,向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庭審中,被告人高某水及其辯護人提出:高某水不知道被害人不滿十四周歲;約定第二次發(fā)生關系的時間是被害人提出的;第三次發(fā)生關系是被害人主動。辯護人還認為,高某水不存在多次猥褻兒童,最后一次是被猥褻,高某水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深,犯罪情節(jié)較輕,犯罪過程中沒有采用暴力手段,建議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一本人無辯解。其辯護人提出:劉某一出于對高某水的信任,認為高某水不可能介紹兒童給他,并非故意實施犯罪;被害人發(fā)育較成熟,從體貌特征很難判斷其不滿十四周歲,劉某一有坦白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深,應減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6月至7月間,被告人高某水明知被害人王某(化名,男,時年13歲)系未滿十四周歲的兒童,單獨或者介紹被告人劉某一先后三次以揉摸生殖器或口交、肛交等方式對王某實施猥褻。其中,第三次系王某受高某水引誘對其進行肛交。 2021年7月至8月間,被告人高某水與被害人李某(化名,男,時年16歲)通過微信加為好友,后高某水多次向李某發(fā)送兩性關系照片或視頻。同年8月某日下午,高某水將李某約至劉某一居住的宿舍內,共同與李某發(fā)生性行為。
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以(2021)京0107刑初466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高某水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犯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被告人劉某一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被告人高某水、劉某一是否明知被害人王某不滿十四周歲,以及王某對高某水進行肛交,是否應認定為高某水猥褻兒童。
1.關于高某水、劉某一對王某的年齡是否明知的問題。高某水曾供述:“王某是我在居住的小區(qū)便道上認識的,添加了微信,在微信聊天中我知道對方十三歲,是個學生?!鼻腋吣乘氖謾C微信中對王某的備注為十三,結合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能夠證實高某水對王某不滿十四周歲是明知的。高某水供述將王某介紹給劉某一時,明確告知劉某一王某系初中生。根據常識我國初中生的一般年齡為十二歲到十四歲。且根據被害人王某陳述,高某水將其介紹給劉某一時,劉某一問王某“多大了?上幾年級?”王某明確回答“十三歲,上初一”,足以證明劉某一亦明知王某不滿十四周歲。
2.關于王某對高某水實施肛交,是否應認定為高某水猥褻兒童。高某水利用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性觀念尚未確立等特點,多次給王某觀看淫穢視頻,美化性行為體驗,引誘、誘導王某與其進行肛交,全過程由高某水加以控制。王某不滿十四周歲,刑法擬制其無性同意能力,因此即使其在猥褻過程中積極配合,甚至主動,也不能對高某水的猥褻行為合法化。故王某對高某水實施肛交的行為,亦應當認定為高某水猥褻兒童的行為。
綜上,高某水為滿足性刺激,多次猥褻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且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其行為又構成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應依法并罰。劉某一猥褻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高某水多次以口交、肛交的方式猥褻兒童,應加重處罰。高某水、劉某一均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對其從寬處罰。
裁判結果
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以(2021)京0107刑初466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高某水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犯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被告人劉某一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被告人介紹他人對不滿十四周歲的男童實施猥褻,或者引誘男童對被告人本人實施肛交的,均構成猥褻兒童罪。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7條第3款、第301條第2款
一審: 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1)京0107刑初466號 刑事判決(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