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詐騙案-為上游電信詐騙團伙提供“吸粉引流”等幫助行為的定性
(2022)魯10刑終34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4-1-222-010
關鍵詞
刑事/詐騙罪/電信網(wǎng)絡詐騙/吸粉引流/明知程度/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以來,被告人王某租賃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qū)某處房屋成立工作室(以下簡稱文登工作室),招募被告人黃某華等9人為話務員;被告人黃某琨租賃威海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某處房屋成立工作室(以下簡稱威海工作室),招募被告人姜某文等7人為話務員,為牟取非法利益通過冒充公司客服撥打電話,誘騙被害人添加指定微信、進入上家指定的微信群等方式(即“吸粉引流”),為上家對被害人實施詐騙行為提供幫助。其中被告人王某負責從上家獲取“料”(即電話號碼),分發(fā)給其工作室話務員及被告人黃某琨等下家。被告人劉某婷等人按照被告人王某、黃某琨的指示,利用上家提供的“料”和“話術”,冒充證券等投資類公司客服撥打電話,被告人黃某華等人按照被告人王某的指示,利用上家提供的“料”和“話術”,冒充貸款類公司客服撥打電話。除撥打電話外,被告人叢某還協(xié)助王某管理文登工作室,被告人黃某華、叢某協(xié)助王某、黃某琨招募話務員,被告人姜某文為工作室提供作案用手機卡計54張。上述被告人撥打詐騙電話共計90900人次。冉某春等23名被害人接到上述被告人電話,添加微信好友、加入微信群等后,被上游人員詐騙共計人民幣(幣種下同)1844679.27元。其中文登工作室參與涉案詐騙金額共計1414678.98元;黃某琨組織威海工作室人員從事投資類“吸粉引流”行動,并對文登工作室提供資金結(jié)算服務,兩個工作室參與投資類詐騙金額為900323元。
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qū)人民法院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魯1003刑初303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黃某琨等人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不等,同時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至五千元不等。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訴。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6日作出(2022)魯10刑終3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被告人王某、黃某琨分別成立工作室,雇傭被告人劉某婷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按上線人員提供的被害人電話單,預先設計好話術,引誘被害人加入上線指定的微信群或者公眾號,幫助上線詐騙人員騙取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gòu)成詐騙罪。本案中,王某雖沒有直接對被害人實施詐騙行為,但其直接與“上家”詐騙團伙成員聯(lián)系,由上家提供被害人電話單和“話術”,偽造身份,并根據(jù)上家的指示組織人員引誘被害人加入微信群,由其他人實施下一步的詐騙行為。在案證據(jù)證實王某與上家之間聯(lián)系緊密固定,形成了較為穩(wěn)定的配合關系,且與上家之間存在詐騙犯罪的共謀,故依法認定王某構(gòu)成詐騙罪共犯。經(jīng)綜合考慮各被告人認罪認罰、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節(ji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結(jié)果
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qū)人民法院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魯1003刑初303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黃某琨等人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不等,同時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至五千元不等。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訴。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6日作出(2022)魯10刑終3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電信網(wǎng)絡詐騙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廣泛撒網(wǎng),通過微信、QQ、抖音等網(wǎng)絡平臺實施詐騙的引流任務,再由電信網(wǎng)絡詐騙團伙對被害人通過各種方式實施詐騙。對于上述“吸粉引流”行為的定性,應當結(jié)合行為人對上游犯罪團伙實施詐騙行為的明知程度、行為人與上游犯罪聯(lián)系的緊密度和穩(wěn)定度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如“吸粉引流”團伙與上游詐騙分子聯(lián)系密切,“引流名單”和“話術”均由上家提供,事先通謀或者形成長期穩(wěn)定配合關系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規(guī)定,以詐騙罪共犯論處。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
一審: 山東省 威海市文登區(qū)人民法院 (2021)魯1003刑初303號 刑事判決(2021年12月31日)
二審: 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2)魯10刑終34號 刑事裁定(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