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仁等人詐騙案-虛構享有著作權的事實進行“維權”同時構成詐騙罪、虛假訴訟罪的處理
(2022)浙06刑終258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8-1-222-004
關鍵詞
刑事/詐騙罪/虛假訴訟罪/騙取著作權登記/虛假訴訟/詐騙/擇一重處
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被告人周某仁、陳某蘭成立杭州某速版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速公司),主要經(jīng)營著作權登記代理及后續(xù)維權業(yè)務,并先后招募被告人楊某全、王某梅等人為工作人員。其中被告人周某仁負責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起訴維權,被告人陳某蘭負責公司部分財務和維權取證,被告人楊某全負責宣傳、與客戶對接(輕紡制品等)花型著作權登記,被告人王某梅負責編寫花型創(chuàng)作說明、描稿和維權取證。
被告人周某仁等人為獲得非法利益,在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qū)輕紡城市場以某速公司名義宣傳推廣業(yè)務,在明知前來注冊登記的客戶無實際著作權的情況下,仍指使被告人王某梅等人按照看圖說話的方式編寫花型創(chuàng)作思路、說明,并對創(chuàng)作日期提前一年,代簽著作權保證書,幫助代理注冊登記花型著作權。在輕紡城市場存在競爭關系的其他經(jīng)營戶使用相關注冊花型后,被告人周某仁慫恿注冊登記人,假借“維權”之名全權代理所謂“維權”業(yè)務,通過發(fā)律師函、訴前調解、法院判決等方式對該類經(jīng)營戶進行詐騙,金額累計人民幣340萬余元(幣種下同)。被告人王某梅參與期間詐騙金額260萬余元。
2022年7月28日,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603刑初348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周某仁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某蘭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楊某全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梅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并判處沒收電腦、手機等作案工具,被告人共同退賠被害人損失。宣判后,被告人周某仁提出上訴。2022年9月13日,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6刑終25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被告人周某仁、陳某蘭、楊某全、王某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方式,結伙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屬共同犯罪。
一、被告人周某仁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客觀行為和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的主觀故意。其一,涉案的花型系申請人(即登記的著作權人)通過低價購買或者委托第三方修改、與第三方合作等方式獲得,而出售人及第三方則是對已有公開花型拼湊、簡單修改,并不具備著作權法上要求的獨創(chuàng)性。即使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的新作品或者委托作品、合作作品等,但在未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申請人亦不享有以自己名義直接申請著作權登記的相關權利。同時,根據(jù)國家版權局《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申請著作權登記須依照要求遞交材料,如果是合作、委托、買賣等,則須附相關的合同及作品權屬證明等材料。其二,被告人周某仁長期在相關交易集中市場從事著作權登記代理等業(yè)務,熟悉輕紡城市場花型創(chuàng)作情況,在明知客戶無著作權的情況下,仍指使相關人員編寫花型創(chuàng)作思路和說明,偽造創(chuàng)作時間,代簽著作權保證書,后申請登記涉案的花型著作權。在申請人獲得著作權登記證書后,被告人周某仁又進一步與登記人商定全權代理“維權”業(yè)務,向被害人虛構享有著作權的事實,隱瞞獲得登記的花樣真實情況,以被害人銷售的產(chǎn)品侵權為由,通過發(fā)送律師函、起訴等方式進行“維權”,要求被害人支付賠償款并歸周某仁等人所有。
二、被告人周某仁等人的部分行為同時構成虛假訴訟罪和詐騙罪,根據(jù)本案事實、情節(jié),應以詐騙罪定罪從重處罰。其一,被告人周某仁等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通過發(fā)送律師函、私下和解、民事調解等方式,導致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誤認為登記人確實享有著作權而給予賠償致遭受財產(chǎn)損失,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其二,被告人周某仁等人將部分被害人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虛假的民事訴訟,導致法官陷入認識錯誤作出裁判,最終被害人承擔敗訴責任,交付或處分財產(chǎn)進行賠償而遭受財產(chǎn)損失,被告人周某仁等人從而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屬于“三角詐騙”,其行為亦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其三,被告人周某仁等人以捏造的事實多次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礙司法秩序,且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該部分行為既符合虛假訴訟罪的犯罪構成,又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根據(jù)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三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即以詐騙罪定罪從重處罰。同時,綜合全案來看,以詐騙罪定罪處罰才能夠更加完整評價周某仁等人的犯罪事實。
裁判要旨
行為人虛構享有著作權的事實進行“維權”提起民事訴訟,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規(guī)定的,以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第307條之一
一審: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qū)人民法院(2022)浙0603刑初348號刑事判決(2022年7月28日)
二審: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06刑終258號刑事裁定(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