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性案例243號-鄧某華申請重慶市南川區(qū)公安局違法使用武器致傷賠償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4年12月23日發(fā)布)
關鍵詞 國家賠償/違法使用武器致傷賠償/危及生命安全/依法履行職責/使用武器、警械/不予賠償
裁判要點
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為制止暴力犯罪行為使用武器,并保持在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必要、合理限度內的,不屬于“違法使用武器”。行為人以人民警察違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為由申請國家賠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3日零時許,重慶市南川區(qū)公安局接到楊某忠報警,稱鄧某華將其位于該區(qū)南坪鎮(zhèn)農業(yè)銀行附近的燒烤攤掀翻,請求出警。鄧某華發(fā)現楊某忠報警后,持刀追砍楊某忠。楊某忠在逃跑過程中摔倒,鄧某華乘機砍刺倒地的楊某忠,但被楊某忠躲過。民警李某和輔警張某到達事發(fā)現場時,看到鄧某華持刀追砍楊某忠,遂喝令其把刀放下。鄧某華放棄繼續(xù)追砍楊某忠,但未把刀放下。民警李某再次責令鄧某華把刀放下,鄧某華仍不聽從命令,并在輔警張某試圖奪刀未果、民警李某鳴槍示警后,仍舊沒有停止傷害行為,反而提刀逼向民警李某、輔警張某。民警李某多次喝令鄧某華把刀放下無效后,開槍將鄧某華腿部擊傷。
2014年6月23日,公安機關認定鄧某華所持刀具為管制刀具。同年6月25日,重慶市南川區(qū)公安局決定對鄧某華涉嫌尋釁滋事予以立案偵查。同年12月11日,經鑒定,鄧某華的傷情屬十級傷殘。
鄧某華向重慶市南川區(qū)公安局申請國家賠償,重慶市南川區(qū)公安局經審查決定不予賠償。鄧某華不服,向重慶市公安局申請復議,重慶市公安局經復議作出渝公賠復決字〔2015〕23號刑事賠償復議決定:維持重慶市南川區(qū)公安局不予賠償的決定。鄧某華不服,向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5)渝三中法委賠字第7號國家賠償決定:維持重慶市公安局渝公賠復決字〔2015〕23號刑事賠償復議決定。鄧某華不服,提出申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渝委賠監(jiān)33號駁回申訴通知:駁回鄧某華的申訴。
裁判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北景钢?,重慶市南川區(qū)公安局民警李某在接到出警任務后和輔警張某到現場后,看見鄧某華正持刀追砍他人,此時民警李某負有制止鄧某華不法行為的法定職責。鄧某華無故尋釁滋事,持刀追砍他人,其行為已嚴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當民警李某、輔警張某到達現場后,鄧某華拒不聽從命令,聽到鳴槍警告后仍持刀逼向民警李某、輔警張某,后被民警李某開槍打傷。從案發(fā)時情況看,鄧某華的行為已經危及到執(zhí)行職務民警的生命安全,故民警李某可以使用武器。《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在使用武器時,民警李某避開了鄧某華的要害部位,且在鄧某華中槍蹲下能夠實現控制目的后,民警李某停止繼續(xù)開槍??梢?,民警李某使用武器未超過必要限度,符合比例原則,沒有違反前述《條例》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由于民警李某的開槍行為并未違法,故鄧某華的國家賠償請求不符合前述規(guī)定,重慶市南川區(qū)公安局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重慶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賠償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予以維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1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