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受賄案-國有媒體的記者可以構成受賄罪的主體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3-1-404-016
關鍵詞
刑事/受賄罪/國有媒體/記者/犯罪主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某系國有事業(yè)單位某商報社聘用的記者。2021年12月17日,楊某在調查、采訪西吉縣某房地產項目涉訴問題的過程中,利用請托人韓某通過輿論擴大西吉縣某房地產項目涉訴案件社會影響的心理,索取韓某現金70萬元。2022年3月30日,楊某在某商報發(fā)布題為《寧夏西吉一房企疑遭“套路貸”,舉報人也成“犯罪嫌疑人”》的文章。因韓某認為該報道未達到其炒作的預期效果,2022年6月30日,韓某要求楊某退還50萬元,遭到楊某拒絕。經查,楊某將收受的70萬元全部用于個人花費。另查明,2022年7月3日,楊某以借款的名義返還韓某10萬元,2023年3月15日,楊某家屬代楊某退還違法所得款60萬元。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西吉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2023)寧0422刑初14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楊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二、沒收被告人楊某退繳的違法所得六十萬元,上繳國庫。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楊某作為國有事業(yè)單位某商報社聘用的記者,代表報社對西吉縣某房地產項目涉訴案件進行調查采訪,履行社會輿論監(jiān)督職能,行使對國家公共事務的管理監(jiān)督權力,屬于國有事業(yè)單位中從事公務人員,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楊某在采訪調查過程中非法收受他人錢款,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國有事業(yè)單位媒體記者,通過采訪報道等途徑對公共事務行使輿論監(jiān)督權,應當認定為從事公務活動的國家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受賄罪。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第386條
一審:寧夏回族自治區(qū)西吉縣人民法院(2023)寧0422刑初14號刑事判決(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