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某某、漆某、余某某制造毒品案-采用無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廢液、廢料為原料制造毒品的構(gòu)成犯罪未遂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6-1-356-015
關(guān)鍵詞
刑事/制造毒品罪/廢液/廢料/犯罪未遂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4日,被告人鄒某某、漆某、余某某為了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在四川省犍為縣下渡鄉(xiāng)一原制造毒品的地點盜竊廢棄的制造過甲基苯丙胺的廢水3塑料桶,并將盜得的廢水存放于鄒某某家2桶、余某某家1桶,后主要由漆某在鄒某某、余某某家進行毒品提煉,因技術(shù)和原材料問題制造毒品未果。同月20日經(jīng)群眾舉報,公安民警在犍為縣玉津鎮(zhèn)將三人抓獲,并在鄒某某、余某某家中查獲三人制造出的不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體。三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制造毒品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一定悔罪表現(xiàn)。
四川省犍為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犍為刑初字第10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鄒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二、被告人漆某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三、被告人余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鄒某某、漆某、余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制造毒品,行為已構(gòu)成制造毒品罪。三被告人盜取無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廢液為原料制造毒品,屬于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余某某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再犯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三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本案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對三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故一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采用無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廢液、廢料等為原料制造毒品的,廢液、廢料不計入制造毒品的數(shù)量,屬于制造毒品罪犯罪未遂。
關(guān)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條、第347條第1款、第4款
一審:四川省犍為縣人民法院(2014)犍為刑初字第10號刑事判決(201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