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淳走私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走私國家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質的行為構成走私毒品罪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6-1-356-001
關鍵詞
刑事/走私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新精神活性物質/LSD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被告人陳某淳登錄境外“暗網”網站非法交易平臺,通過支付比特幣向賣家購買毒品用于個人吸食,并提供其暫住地作為收貨地址。同年5月18日至6月4日,成都海關緝私局先后查獲陳某淳按照上述方式所購買的從荷蘭入境的裝有毒品的國際信函四封。經稱量及鑒定,該四封國際信函內有紙質郵票狀含麥角酸二乙基酰胺成分的毒品(以下簡稱LSD)凈重2.3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片劑(以下簡稱MDMA片劑,俗稱“搖頭丸”)凈重8.49克、氯胺酮(俗稱“K粉”)凈重21.3克,及含四氫大麻酚、大麻酚成分的毒品凈重3.52克。同年6月4日,公安人員將前來收取上述國際信函的陳某淳抓獲,并在其暫住地房內查獲紅色顆粒狀疑似毒品75粒。經稱重及鑒定,該紅色顆粒狀毒品檢出MDMA成分,共凈重37.56克。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川01刑初403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陳某淳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陳某淳明知是毒品而通過收取國際郵件的方式走私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毒品罪;陳某淳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對陳某淳所犯數罪,依法應予并罰。故一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新精神活性物質通常是不法分子為逃避打擊而對管制毒品進行化學結構修飾所得到的毒品類似物,具有與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強的興奮、致幻、麻醉等效果?!斗撬幱妙惵樽硭幤泛途袼幤妨泄苻k法》(公通字〔2015〕27號)對新精神活性物質進行列舉式管制,實踐中要著重識別案涉精神活性藥物是否受到管制,準確定性犯罪行為。本案所涉紙質郵票狀毒品中所含麥角酸二乙基酰胺成分(簡稱LSD)是一種受到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質,具有強烈的致幻作用,屬于我國列管的第一類精神藥品。被告人通過“暗網”平臺以比特幣非法購買并郵寄LSD等新型毒品入境,并持有其他類型毒品的行為,依法分別構成走私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2條、第53條、第67條、第69條、第347條第1款、第4款、第7款、第348條
一審: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刑初403號刑事判決(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