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強奸、猥褻兒童案-多次性侵多名幼女案件的量刑把握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6-1-182-002
關鍵詞
刑事/強奸罪/猥褻兒童罪/上訴不加刑/補充起訴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張某利用其租住海南省東方市八所鎮(zhèn)東升街西二巷6號出租屋靠近某小學校的便利條件,以玩手機、看電視、給零花錢等手段,引誘被害人文某甲、文某乙、符某、盧某、朱某、文某丙等在校小學生到其家中,實施強奸、猥褻犯罪行為,直至2020年3月24日被抓獲。具體犯罪事實如下:1.2018年至2020年期間,張某引誘文某甲(時年9周歲)到其出租屋,多次奸淫文某甲,另還多次撫摸文某甲身體及隱私部位。2.2017年至2020年期間,張某引誘文某乙(時年8周歲)到其出租屋里,多次撫摸文某乙身體。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張某在其臥室里對文某乙實施奸淫。3.2018年至2020年期間,張某引誘符某(時年9周歲)到其出租屋,多次撫摸符某隱私部位,另外還多次強行奸淫符某。4.2018年至2020年間,張某引誘文某丙(時年10周歲)到其出租屋,多次強行奸淫文某丙。5.2018年至2020年期間,張某引誘盧某(時年8周歲)到其家中,其中兩次張某用手指撫摸、插入盧某身體隱私部位。6.2018年至2020年期間,張某引誘朱某(時年9周歲)到其出租屋,多次撫摸朱某身體隱私部位。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瓊97刑初231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宣判后,張某提出上訴,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瓊刑終74號刑事裁定,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重審中,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補充指控被告人張某部分強奸犯罪事實。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以(2021)瓊97刑初91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強奸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張某提出上訴。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以(2021)瓊刑終31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猥褻兒童罪,應依法并罰。關于張某所提被害人虛假陳述、其受刑訊逼供的辯解,經查,第一,張某強奸、猥褻的事實有六名被害人的陳述直接予以證明,該六名被害人關于被強奸、猥褻的地點、過程、細節(jié)等陳述,與其年齡、認知水平相符,真實可信。各被害人的陳述,能夠相互印證她們前往張某家中及被性侵、猥褻的事實,也與多名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鑒定意見等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實六名被害人陳述的真實性。張某在偵查階段供述其為滿足性欲購買壯陽藥,以給零花錢、玩手機等手段引誘多名幼女到其出租屋,以及實施強奸、猥褻行為的地點、過程等犯罪細節(jié),與上述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張某關于被害人陳述虛假的辯解不能成立。第二,關于張某提出其受到刑訊逼供,并稱吉某、吳某慧、張某乙等人可以證實,檢察院二審提交的證據證實沒有查詢到名叫吉某的在押人員,且吳某慧、張某乙在東方市公安局辦案中心接受調查時并未看到公安機關對張某進行刑訊逼供。張某在訊問筆錄中始終未提及其受到刑訊逼供,在被移交看守所羈押時張某也否認其入所前曾受傷,張某以受到刑訊逼供為由,翻供稱未強奸被害人,但未提供被刑訊逼供的相關證據或者線索,亦未對其翻供作出合理解釋,不予支持。在案證據相互印證,認定張某實施強奸、猥褻犯罪行為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張某多次對四名不滿14周歲的在校小學生實施強奸犯罪,還多次猥褻五名不滿14周歲的在校小學生,應依法從重處罰。張某犯罪性質惡劣,人身危險性及社會危害性極大。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對于性侵犯罪案件,一審量刑明顯偏輕,被告人上訴但檢察機關未抗訴的,如被告人存在其他遺漏犯罪事實,二審法院可以發(fā)回重審,在檢察機關補充起訴的情況下,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一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作出裁判,依法嚴厲打擊嚴重性侵幼女犯罪。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23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一審: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0)瓊97刑初231號刑事判決書(2020年12月22日)
二審: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瓊刑終74號刑事裁定書(2021年3月23日)
重審一審: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1)瓊97刑初91號刑事判決書(2021年11月4日)
重審二審: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瓊刑終313號刑事裁定書(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