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林某甲等人詐騙案-“套路貸”案件具體罪名及是否構(gòu)成犯罪集團(tuán)的認(rèn)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4-1-222-009
關(guān)鍵詞
刑事/詐騙罪“套路貸”/一般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以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某某廣場某某室作為辦公場所,被告人林某乙、常某以廣州市越秀區(qū)某某廣場另一某某室作為辦公場所,合作從事“麗人貸”等小額貸款業(yè)務(wù),以民間借貸為名,以無抵押為誘餌,以行規(guī)為由誘使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謊稱只要按時還款,虛高的借款金額就不用還,并通過簽訂空白合同、制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肆意認(rèn)定違約等手段形成虛假債權(quán)債務(wù),然后通過打電話、發(fā)微信、上門催收、放款前拍攝裸照視頻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wù)。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一)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害人胡某某先后六次向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小額貸款,簽訂借款金額合計為人民幣121 000元的虛高借款合同,實際得款合計人民幣78 500元,還款金額合計人民幣141 720元,詐騙金額人民幣63 220元。
(二)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害人陳某某先后三次向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小額貸款,簽訂借款金額合計為人民幣210 000元的虛高借款合同,實際得款合計人民幣135 500元,還款金額合計人民幣229 496元,詐騙金額人民幣93 996元。
(三)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害人劉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小額貸款,簽訂借款金額為人民幣20 000元的虛高借款合同,實際得款人民幣5 499元,還款金額合計人民幣5 000元,未遂金額人民幣14 501元。
(四)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害人梁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小額貸款,簽訂借款金額為人民幣30 000元的虛高借款合同,實際得款合計人民幣9 391元,還款金額合計人民幣30 137.5元,詐騙金額人民幣20 746.5元。
(五)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害人謝某先后二次向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小額貸款,簽訂借款金額合計為人民幣55 000元的虛高借款合同,實際得款合計人民幣11 500元,還款金額合計人民幣33 398元,詐騙金額人民幣21 898元,未遂金額人民幣21 602元。
(六)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被害人林某丙先后三次向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常某小額貸款,簽訂借款金額合計為人民幣190 000元的虛高借款合同,實際得款合計人民幣63 000元,還款金額合計人民幣83 060元,詐騙金額人民幣20 060元,未遂金額人民幣106 940元。
(七)2019年1月,被害人江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林某乙、常某小額貸款,簽訂借款金額為人民幣40 000元的虛高借款合同,實際得款人民幣14 500元,還款金額合計人民幣1920元,未遂金額人民幣25 500元。
(八)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被害人唐某某先后二次向被告人王某某、林某乙、常某小額貸款,簽訂借款金額合計為人民幣60 000元的虛高借款合同,實際得款合計人民幣14 340元,還款金額合計人民幣13 980元,未遂金額人民幣45 660元。
被告人王某某、常某于2019年5月6日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被告人林某乙于2019年5月6日自動投案,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5月31日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粵0104刑初256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二、被告人林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三、被告人林某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四、被告人常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五、責(zé)令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共同退賠被害人胡某某63220元;責(zé)令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共同退賠被害人陳某某93996元;責(zé)令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共同退賠被害人梁某某20746.5元;責(zé)令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共同退賠被害人謝某21898元;責(zé)令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常某共同退賠被害人林某丙2006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林某乙、常某提出上訴。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粵01刑終176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rèn)為:本案在客觀上,被告人以無抵押、無擔(dān)保、快速放款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行規(guī)”為由誘使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謊稱只要按時還款,虛高的借款金額就不用還,然后制造資金走賬流水的虛假給付痕跡,故意刁難設(shè)置違約陷阱或者肆意認(rèn)定違約,強(qiáng)行要求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wù)或者安排關(guān)聯(lián)公司、關(guān)聯(lián)人員為被害人“轉(zhuǎn)單平賬”,不斷壘高債務(wù),在被害人未償還借款時采用威脅、上門催討甚至暴力相加的方式來索取債務(wù)。在主觀上,被告人除了從借款本金中預(yù)扣利息、收取各種名目的費用之外,還故意采取在借貸協(xié)議中留白、不給被害人借貸協(xié)議、扣押身份證、備份通訊錄、拍裸照視頻等手段,方便后續(xù)制造違約和索債,其目的并非僅僅是為了獲取雙方約定的利息收益,而是設(shè)計套路,引誘、逼迫被害人壘高債務(wù),最終達(dá)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財產(chǎn)的目的。被告人的行為具備“行為目的非法性”“債權(quán)債務(wù)虛假性”“討債手段多樣性”等特征,是典型的“套路貸”犯罪行為。被告人的行為未采用明顯的暴力或者威脅手段,主要是通過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被害人財物,應(yīng)當(dāng)以詐騙罪定罪處罰。本案既沒有明顯的首要分子,也沒有較為固定的組織架構(gòu)和組織形式,不具備犯罪集團(tuán)的基本特征,因此應(yīng)當(dāng)按照一般共同犯罪處理。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實施“套路貸”過程中,未采用明顯的暴力或者威脅手段,而是通過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被害人財物的,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2.是否認(rèn)定為犯罪集團(tuán)。各被告人既沒有明顯的首要分子,也沒有較為固定的組織架構(gòu)和組織形式,不具備犯罪集團(tuán)的基本特征,因此應(yīng)當(dāng)按照一般共同犯罪處理。
關(guān)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guān)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
一審: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2020)粵0104刑初256號刑事判決(2020年8月24日)
二審: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1刑終1762號刑事裁定(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