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吳某華故意傷害案-對法醫(yī)學鑒定意見的實質審查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4-1-179-010
關鍵詞
刑事/故意傷害罪/鑒定意見/實質審查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3日,方某的弟弟方某飛與方某前妻吳某發(fā)生肢體沖突,公安干警趕到現(xiàn)場后將當事人帶到派出所進行調解。之后不久,吳某的小兒子方某?。捶侥车膬鹤樱Я藥讉€人來到江西省浮梁縣某農家假日酒店(方某經(jīng)營),對該店進行打砸。此時聽到打砸聲的吳某的大兒子(即方某的大兒子)方某青得知是其弟弟方某俊所為,即毆打方某俊,雙方發(fā)生互毆。得知消息的方某、方某飛從派出所趕到現(xiàn)場并各自找來一根木棍,方某持棍教訓方某俊。在場的方某俊的舅父被告人吳某華和方某俊的表哥被告人李某上前拖架而與方某發(fā)生爭執(zhí)互相對打,被告人李某還奪來一木棍朝方某頭部打了一下。
2017年2月13日,江西省浮梁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意見,方某的顱骨骨折暫時評定為輕傷二級;同年3月2日,該鑒定中心再次作出鑒定意見,方某的頭部損傷評定為輕傷一級、肋骨骨折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注明90日后可予復檢;2017年9月25日,經(jīng)正式鑒定,方某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2018年2月6日,浮梁縣人民檢察院就李某、吳某華故意傷害一案提起公訴。
江西省浮梁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贛0222刑初2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為關于方某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的鑒定意見不符合該專業(yè)的規(guī)范性要求。被害人方某經(jīng)法院書面通知,不予配合,致使重新鑒定無法進行。從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該重傷二級鑒定意見不應作為定案的依據(jù)。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被告人吳某華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宣判后,江西省浮梁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被告人李某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
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贛02刑終145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刑事部分,發(fā)回浮梁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浮梁縣人民法院組織對方某傷情的重新鑒定,但方某仍未配合。2019年7月25日,江西省浮梁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贛0222刑初14號刑事判決,與(2018)贛0222刑初2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刑事部分判項一致。宣判后,江西省浮梁縣人民檢察院再次提出抗訴。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次二審期間,湖北某某法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鑒定意見,認為被害人方某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一級。
2020年5月25日,景德鎮(zhèn)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贛02刑終132號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對多份鑒定意見如何審查和采信,綜合全案事實證據(jù),本案中重傷二級鑒定意見不應作為定案的依據(jù),理由如下:
首先,該重傷二級鑒定意見載明,2017年9月13日通過肉眼觀察,得出“方某右眼不能完全閉合”的論斷,而該論斷被鑒定機構作為《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5.1.2e中神經(jīng)功能障礙的重要依據(jù)。但“方某右眼瞼難以完全閉合”這一關鍵事實存疑。法院在審查景德鎮(zhèn)市某某醫(yī)院的查房記錄時(記載了方某病情的基本情況),發(fā)現(xiàn)在本案重傷二級鑒定意見作出之前,查房記錄部分日期已無類似“患者方某右眼瞼難以完全閉合”的記載。在案件進入審結階段,參與訴訟的人員通過觀察,提出被害人右眼可以完全閉合。這些狀況至少說明,被害人方某的右眼功能障礙情況是不穩(wěn)定的。右眼是否能夠完全閉合,并非既定的客觀事實,這一病理表征尚在被害人主觀意志的控制范圍之內。依現(xiàn)有的醫(yī)學水平,鑒定機構可通過儀器對被害人進行肌電圖檢查,從而將面神經(jīng)損傷的程度可視化。相比于用肉眼觀察被害人“右眼是否能完全閉合”,將可視化的數(shù)據(jù)作為神經(jīng)功能障礙的重要依據(jù),在鑒定行業(yè)中認可度更高,因而可采性更強。故其鑒定方法的科學性,難以認可。
其次,根據(jù)《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4.1.3的規(guī)定,對于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鑒定依據(jù)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的后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鑒定。本案中,景德鎮(zhèn)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于2017年4月28日接受委托,2017年9月25日方才作出鑒定。由此可見,在鑒定人制定鑒定意見期間,被害人方某仍然在接受治療。而根據(jù)上述鑒定規(guī)則,鑒定人對被害人的治療及恢復情況可作為鑒定的參考。但實際上方某后續(xù)治療的情況并未作為送檢材料。即景德鎮(zhèn)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在制定鑒定意見過程中遺漏了必要的鑒定依據(jù),即方某后續(xù)治療情況的報告。故對其鑒定材料的充分性,難以認可。
綜上,該鑒定意見的依據(jù)并不充分且真實性存疑,以此作為鑒定依據(jù)也不符合專業(yè)的規(guī)范性要求。故該鑒定意見的實體結論并非妥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該重傷二級鑒定意見在實質上不符合專業(yè)的規(guī)范性要求,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本案中,湖北某某法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輕傷一級鑒定意見在實質上符合該專業(yè)的“規(guī)范性要求”,理由如下:
首先,該鑒定意見認為方某“其右側面神經(jīng)損傷程度相對較輕,未遺留右眼瞼閉合不全,不宜依據(jù)上述標準第5.1.2e之規(guī)定評為重傷二級”。根據(jù)《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關于重傷二級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的原則性規(guī)定,重傷二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fā)性損傷或者由原發(fā)性損傷引起的并發(fā)癥,危及生命;遺留肢體殘廢或者輕度容貌毀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故被害人方某是否喪失視覺、聽覺等重要器官功能,是認定其傷情的重要考量因素。湖北某某法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2020年1月13日肌電圖和聽覺電生理檢查報告載明,方某右面神經(jīng)顳支支配肌呈輕度失神經(jīng)損害,聽力損傷為輕微傷,且經(jīng)檢查方某雙眼瞼可閉合。由于方某顯然不存在“危及生命;遺留肢體殘廢或者輕度容貌毀損”的狀況,且通過肌電圖檢查、聽覺電生理檢查等符合行業(yè)標準的科學手段,可見其并未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故判定被害人方某構成輕傷一級,實體結論妥當。
其次,根據(jù)《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4.1.3之規(guī)定,對于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鑒定依據(jù)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的后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鑒定。而該份鑒定在作出過程中,鑒定機構已充分注意到了方某在損傷初期存在“右眼難以完全閉合”的診斷意見,“右眼瞼閉合不全的癥狀”是其損傷當時和臨床治療時的傷情記錄,“未遺留右眼瞼閉合不全”屬于鑒定機構對損傷的后果的判斷,這兩者在鑒定意見中分屬不同的材料,共同作為判定方某傷情的考量因素,故二者雖然在語言表述上針鋒相對,但邏輯上并不矛盾。在鑒定人充分注意到方某在損傷初期存在“右眼難以完全閉合”診斷意見的前提下,不能以方某臨床治療時存在的傷情為依據(jù)否認重新作出的鑒定意見的實體結論之正當性。該份鑒定意見的作出,是依據(jù)被害人方某當時的損傷傷情,結合其現(xiàn)實的實際損傷后果所作出的綜合評價,鑒定材料充足。
綜上,本案中,雖然景德鎮(zhèn)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具備鑒定資質,但其所出具的重傷二級鑒定意見鑒定方法缺少科學性,鑒定材料不充分,鑒定意見的結論與《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的原則性規(guī)定不契合,應當不予采信。而景德鎮(zhèn)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次二審期間,湖北某某法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輕傷一級鑒定意見鑒定方法更為科學,符合普遍的行業(yè)標準,且鑒定材料充分,應當予以采信。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在審查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所出具的不同鑒定意見時,審判人員應綜合全案證據(jù),充分運用邏輯、常識和經(jīng)驗,從鑒定機構是否使用了符合行業(yè)標準的鑒定方法、得出的實體結論是否參考了必要的材料等方面對鑒定意見的證據(jù)資格作出實質性審查。如發(fā)現(xiàn)鑒定方法缺少科學性,鑒定材料不完備,實體結論不妥當?shù)?,可以啟動重新鑒定程序,進而作出準確判斷。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
《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1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7條、第98條(本案適用的是2012年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4條、第85條)
一審:江西省浮梁縣人民法院(2018)贛0222刑初2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018年8月28日)
二審: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贛02刑終145號刑事裁定(2018年12月26日)
重審一審:江西省浮梁縣人民法院(2019)贛0222刑初14號刑事判決(2019年7月25日)
重審二審: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贛02刑終132號刑事裁定(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