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無證采捕紅珊瑚、無證收購、運輸、出售紅珊瑚及其制品行為的定性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1-1-344-002
關鍵詞
刑事/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生態(tài)修復/勞務代償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以來,被告人沈某經營文玩店時,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動物經營許可且營業(yè)執(zhí)照過期的情況下,將17件收購所得的野生紅珊瑚制品擺放在店內銷售。經鑒定,該17件珊瑚制品均屬于國家一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紅珊瑚的制品,凈重至少0.2806千克,價值至少112240元。案件審理中,沈某自費印制《保護紅珊瑚倡議書》在某古玩市場發(fā)放,現(xiàn)身說法倡導商戶保護紅珊瑚,并自愿繳納生態(tài)修復賠償金2萬元。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qū)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閩0212刑初411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沈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二、暫扣于廈門市跨部門涉案財物智能化管理平臺的17件紅珊瑚制品,予以沒收;三、暫扣于法院的生態(tài)修復賠償金人民幣20000元,依法上繳國庫。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沈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紅珊瑚制品至少0.2806千克,價值至少112240元,其行為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非法出售的紅珊瑚制品已全部追繳,主動預繳罰金,自愿繳納生態(tài)修復賠償金并進行生態(tài)保護宣傳,悔罪態(tài)度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綜合本案的犯罪性質、情節(jié)、危害后果及被告人沈某的具體量刑情節(jié),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紅珊瑚系國家一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無證采捕紅珊瑚,或者無證收購、運輸、出售紅珊瑚及其制品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論處。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1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
一審: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qū)人民法院(2021)閩0212刑初411號刑事判決(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