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177-028
姚某香故意殺人案
——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殺死施暴者,可認定為“情節(jié)較輕”的故意殺人
關鍵詞:刑事 故意殺人罪 家庭暴力 情節(jié)較輕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某香和被害人方某順婚后育有四名子女,兩人結婚十余年來,方 某順常對姚某香拳打腳踢。2013年下半年,方某順有了婚外情后,對姚某香的 毆打變本加厲。2014年8月16日中午,方某順在其務工的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qū)某 鞋廠宿舍內(nèi),因瑣事再次毆打姚某香。當晚,方某順向姚某香提出離婚,并要 求姚某香獨自承擔兩名子女的撫養(yǎng)費用。次日凌晨,姚某香因絕望無助而心生 怨恨,產(chǎn)生殺人之念,趁方某順熟睡之際,持螺紋鋼管擊打方某順頭部數(shù)下,又持菜刀砍、切方某順頸部,致其因頭部遭棍棒類物體多次打擊、頸部遭受 長刃銳器多次切割造成嚴重顱腦損傷合并左側頸外動脈破裂大失血死亡。作案 后,姚某香撥打110報警,并留在現(xiàn)場等候抓捕。案發(fā)后,方某順的父母對姚某 香表示諒解,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浙溫刑初字第00004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姚某香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 隨案移送的螺紋鋼管一根、菜刀二把予以沒收并銷毀。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 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姚某香因不堪忍受丈夫方某順長 期實施的家庭暴力而持械殺死方某順,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姚某香長期 忍受方某順的家庭暴力,終因方某順發(fā)生婚外情、逼迫姚某香離婚并要求其獨 自撫養(yǎng)兩名未成年子女而產(chǎn)生殺人之念。綜合全案分析,姚某香的犯罪情節(jié)并非特別惡劣,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較輕”。姚某香具 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父母對姚某香表示諒解,且姚某香有四名未成年子女需要 撫養(yǎng)。綜合考慮,可以對姚某香給予較大幅度從寬處罰。
裁判要旨
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為擺脫家庭暴力而殺死施暴者,犯罪情節(jié)不是特別惡劣,作案手段不是特別殘忍的,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情節(jié)較輕”。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
一審: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浙溫刑初字第00004號刑事判決 (2015年3月5日)